第二章 印度教的布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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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異鄉人&rdquo、&ldquo野蠻&rdquo或&ldquo巫術性不淨&rdquo的、充當勞動者的所有部族,除非此一部族同時也是(或主要是)個客族。

    最純粹類型的賤民可見之于吉蔔賽人,或者換個角度,中世紀的猶太人,他們已完全失去其固有的鄉土,因此處于一種完全為了配合其他定居民族之經濟需求的依存關系之下。

     從一個定居&ldquo部族&rdquo的客族職業到上述這種純粹類型的&ldquo賤民&rdquo之間,尚有無數的過渡階段。

    在印度教的領域裡,不管在過去還是現在,對于任何非教徒都樹立起一道森嚴的宗教性藩籬。

    所有這些非印度教的人皆被視為具有巫術性的不淨。

    在每一個村莊可能都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客族勞動者,例如皮革業者,然而,盡管有此不可或缺性,這些人曆經數千年還是一直被視為不淨的。

    他們的出席會污染房間的空氣,從而導緻食物的不淨,這些食物必須扔掉,以免招緻邪惡[9]。

    因此,他們完全被排除于印度教社會之外,也無法踏入印度教的寺廟一步。

     由于環境的力量過于強大,使得社會秩序的完全融合需要通過一連串階段性的調整方能達成。

    首先,不管在過去還是現在,隔離的層次總是變化多端的。

    盡管不淨的客族勞動者自古以來即被排除于村落共同體之外,我們卻不能就此認為他們被剝奪了一切的權利。

    村落必須對他們的服務支付固定的酬勞,同時保障他們職業的獨占權。

    再者,他們規制化的、層次分明的宗教性權利與義務,也顯示出他們的法律地位已得到确認。

    雖說婆羅門與其他高級種姓的成員的确可能有意避免與這些客族人接觸甚至同席,然而,印度教嚴格的宗教戒律對于這種關系的本質而言,其實更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因為一個不淨的客族勞動者萬一觸犯了這些規範,不但婆羅門或村落共同體會采取行動,在某些情況下,他自己的團體也會對他加以處罰。

    除此之外,這種觸犯會帶來此世巫術性的災殃以及彼世救贖機會之銳減。

     固守這些規範與觀念的、不淨的客族勞動者與賤民,盡管地位非常低下,我們仍然得視之為印度教的成員。

    他們之被視為成員無疑也已有數百年之久,換言之,他們并非野蠻的部族,而隻是印度教階級分類下的&ldquo不淨的種姓&rdquo。

     相形之下,有些客族的地位則是由傳統規則所界定的,适用于那些與海外貿易有密切往來的部族。

    這些部族既無積極性的亦無消極性的宗教約束,他們僅隻被視為&ldquo不淨的野蠻人&rdquo。

    他們不承認任何印度教的宗教義務。

    他們不隻有自己的神祇,更重要的是,他們還有自己的祭司(雖然這些現象的确也存在于印度教之中),簡單地說,這些部族根本就不在乎印度教的制度。

    他們就像基督徒和伊斯蘭教徒一樣,與印度教沾不上什麼邊。

     然而,在邁向印度教化的途徑上,的确存在着許多過渡階段。

    正如布蘭特(Blunt)在1911年的普查報告中所發現的,在普查裡被列為&ldquo泛靈論者&rdquo中,有相當多的人認為自己是印度教徒。

    相反的,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有一些在普查中被列為不淨種姓的人,則傾向于否認與印度教&mdash&mdash尤其是與婆羅門&mdash&mdash有任何關聯。

    另一方面,在力争突顯其民族文化之意義的今日,印度教的代表性人物則力求盡可能廣泛地來界定印度教。

    他們宣稱,任何人隻要能通過由普查當局所設定的印度教歸屬的&ldquo測試&rdquo之一,即為印度教徒。

    以此,耆那教徒、錫克教徒或&ldquo泛靈論者&rdquo都可算是印度教徒了。

    由于擴大了對印度教的界定,印度教徒與實際上正力求印度教化的異教徒終于有了交集。

     混居在印度教徒之間的客族人邁向印度教化的途徑大緻如下:客族勞動者開始要求并接受婆羅門的某些服務,這些婆羅門原先即習于為不淨的種姓服務,例如蔔算結婚的日子或類似的家務事。

    不過其他的一些事務,他們還是會繼續找自己的祭司來辦。

    如果這些客族勞動者轉移至印度教種姓的職業(通常皆為不淨者),他們就必須特别嚴格遵守适用于此一行業的規矩,以避免太過尖銳的摩擦。

    他們愈是接近一個&ldquo賤民&rdquo的純粹類型(換言之,愈是喪失在一個封閉的部落領域裡的定住性,或此種定住性愈來愈不重要),他們的社會情況愈是遵照着周遭印度教徒所确立的規範,他們就愈可能會調整自己的宗教儀式以配合此種規範,而他們采用的印度習俗愈多,最後就會發現自己基本上乃是處于一個通常屬于不淨的印度的種姓地位。

     至于這些客族舊有的部族名稱,要不是直接被拿來移作種姓名稱(例如仍然獨占古來某些手工業或商業的賤民的情形),或者就是當他們以一個特殊的族内婚的族群加入古老的印度種姓時,将原有的部族名與此一種姓的名稱并用。

    這些舊有部族名稱的保留,也就是他們改宗歸化的最後一點遺迹。

    &ldquo印度教化&rdquo,換言之,&ldquo部族&rdquo的&ldquo種姓&rdquo化,有各種極為不同的過渡形态。

    有時候同化的過程是采取一種混合的辦法,部分放寬門檻,部分則緊縮标準;或者,一個部族被當作客族而為數個種姓所吸納,部族的某些部分卻仍然維持其部族組織的形态[10]。

    凡此種種,我們便不贅述,總之,可以了解到印度教的界限從外觀上是多麼的模糊不清。

     印度教的傳布方式,多半是一步步慢慢地将各種群體整個地吸納到印度教的共同體裡,并且,至少在原則上,别無他途可循。

    這是因為,個人從未能以個人的身份直接成為印度教共同體的一員,除非他是另一個團體(亦即某一種姓)的成員。

    伴随着改宗歸化而來的,總是這麼一套虛拟的故事:這個改宗的團體原本就是個種姓,情形就像天主教的某個教義,從來就不是(像現代的法律那樣)被創造出來的,而隻能是古已有之、如今重被&ldquo發現&rdquo與&ldquo定義&rdquo罷了。

    其中所透露出來的乃是印度教實為一種血族宗教(Geburtsreligion)。

     那麼,促成改宗歸化的動機何在?在婆羅門這方面,作為中介者,首先是出于物質的動機:可以借着種種服務而擴大營利收費的機會,從占星算命的報酬,到作為家庭祭司與祭獻祭司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