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海軍章程第四 關燈 護眼 小 中 大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事故凡海軍官員丁尤、回避、告病、終養、修墓等項及章程所未赅者,由北洋大臣查照定例及行軍舊例,酌核辦理。如有窒礙難行之處,并準援引西國水師章程,參酌拟定,咨商海軍衙門,核奪施行。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