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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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之說,自相酬唱,故令傳播中外,以爲起禍之地,先使臺諫,泛以親昵逆賊,請削其職,以憤天聽,繼使其黨之在湖南者,告之以三峯,遂成其獄,及其推鞫,了無端緖,其所搆捏,率歸虛地,奸黨一以懼所謀之不實,一以忿所讎之未復,遷就其說,更成罪目。

    或請以遠竄,或請以更鞫,終至於瘐死獄中而後已。

    凡有血氣,莫不痛惋?奸黨亦畏其兇謀之敗露,又做出自盡之說,以掩其迹。

    前後言官,承望奸賊風旨,終始構陷之計,巧且慘矣。

    請削奪其時言官竝罷職。

    請更鞫遠竄自盡時參論言官,竝削奪官爵,當初誣告人等,竝命拿鞫,依律定罪。

    」答曰:「不可因一永慶,如是追罪。

    永慶旣交逆賊潑輩,則當初啓請削爵一款,別無所失。

    後日旣放後,更爲論執事,則雖似過矣,而然逆賊往見之說,自洪庭瑞發之,則言官旣聞此痛憤之言,則勢不得不發論,而亦不得不推閱也。

    然其責在於長官,已皆受罪,今別無可爲事。

    同參臺諫,豈有竝罷之理?進告人,大臣以爲不可推鞫,其言亦當。

    不必強爲。

    竝不允。

    」大槪永慶,其死自取,不足深惜。

    不可因此人,如是紛紛。

    「 ○誣告人等,依所啓拿來,梁千頃、梁千會、姜涀、金克寬、金克寅,前察訪趙應麒等。

    三省交坐鞫之。

    千頃、千會、姜涀等,受刑二次後:「承望鄭澈風旨,以崔永慶爲吉三峯,做出無根之言,自相酬唱事」承服。

    擬誣告之律,以鄭澈爲首,千頃等論以次律,杖配北道。

    克寬、克寅,以聽千頃等之言,而言於應麒,應麒則以聽克寬之言,而告于監司,與自造無形者有間,不爲刑訊,隻竄配北道,千頃、千會、姜涀等,皆以杖毒而死。

     九月 9月16日 ○戊寅,司憲府啓:「義州牧使金汝岉,金山郡守任禮臣,尼山縣監金公輝,皆以奴事鄭澈之人,做出崔永慶爲吉三峯之說,自相酬唱,顯發於梁千會等之招。

    請竝罷職不敍。

    石城縣監梁子徵,其子千會拿來之後,托稱養獄,官庫之物,公然輸運。

    請罷職。

    」依啓。

     9月22日 ○甲申,守門將鄭名遠告幹兵曹:「有一男人,來敦化門外,自言逆賊宣弘福之奴姜彥春也,鄭汝立家,持簡往來雲雲。

    」傳曰:「事狀荒唐,事體非輕,不可不鞫問。

    」三省鞫問,則又改其名曰姜石乙同也。

    引泰仁居宋處中等五六人,知逆謀雲雲。

    傳曰:「如此搆引捏陷人者,不可不治。

    」命刑訊石乙同。

     9月25日 ○丁亥,吏曹判書黃淋卒。

    傳曰:「冡宰卒逝,予用驚憚。

    別緻賻,考啓。

    」 9月26日 ○戊子,夜大雷電。

     9月27日 ○己醜,以權停禮,行文武科唱榜。

     ○三公,以收聲之月,有雷電之變,請策免事,入啓,答曰:「此皆不辟忝冒之緻。

    昔漢時,遇災乃免相臣,後人謂之欺天。

    今欲使予効此乎?卿等之爲賢相,則予雖不言,人孰不知之?更加勉輔,毋爲退托,毋爲避權。

    」賜酒。

    三公卽李山海、柳成龍、李陽元也。

     ○傳于政廳曰:「禮曹判書有闕,李增、權克智中,問于大臣而除授。

    」三公以爲:「兩人皆可合,而權克智尤爲可合。

    但係幹恩命,請上裁。

    」傳曰:「權克智除禮判。

    」李元翼移拜吏判故也。

     ○司諫院啓:「工曹判書樸忠侃,以祖墳在南陽,請拜掃,冒法上疏。

    恃功驕恣之漸,不可長也。

    請罷職。

    」答曰:「執法之意至矣。

    但情之所至,法有時而不行。

    不可至罷。

    不允。

    」 冬十月 10月21日 ○癸醜,兩司論尹鬥壽,罪大功微,請收成命,上命移配近道。

     ○司憲府啓:「私奴富弼、翼弼、翰弼等,出入搢紳之家,凡朝廷是非,士夫進退,無不與論,煽動邪議,交亂一國,至於草疏嗾人,傾陷士林,乃其平生能事。

    數十年內,士論之攜貳,朝着之不靖,無非此輩譸張眩亂之所緻。

    而究厥事情,則得罪本主,全家逃避,托權門爲窟穴,必以飜轉一世,以遂其叛主報復之計。

    及今奸兇屛黜之後,藏身無所,益肆奸毒,或潛形都下,或托迹外郡,爲鬼爲蜮,投間伺隙,期必生事於國家。

    今若不正其罪,他日之禍,有不爲勝言。

    請命有司,窮尋捕捉,依律定罪。

    」答曰:「依啓。

    」 10月24日 ○丙辰,奏請使韓應寅,書狀官辛慶晉,質正官吳億齡等發行。

    先是日本國使臣玄蘇等之來也,言:「欲犯大明,使我國指路。

    」上議于廷臣,聖節使金應南之去也,以倭賊欲犯上國之意,移咨于禮部,隻據漂流人來傳之言爲證,而通信使往來之言,初不及之也。

    倭奴等以犯上國之言,亦布於琉球,且言:「朝鮮亦已屈伏,三百人來降,方造船爲嚮道。

    」雲雲。

    琉球以其言聞于上國,故兵部使遼東移咨于我國,問其然否,以此別遣陳奏使,暴白其曲折也。

     ○金應南之行,適及於琉球陳奏之時,上國見其咨,與琉球所報略同,知倭奴之誣謾。

    皇帝降勑褒奬,賜表裏銀兩甚優。

     十一月 11月2日 ○甲子,金應南等奉勑而回。

    上出迎于慕華館。

    百官加資,赦雜犯死罪以下。

    金應南及書狀官黃緻敬,譯官唐陵君洪純彥,竝超資,以移咨禮部事,尹鬥壽,命放還田裡。

     11月16日 ○戊寅,兩司啓:「黃廷彧朋奸亂政,得罪朝廷,隻罷其職,物情猶鬱,敍命遽下,莫不駭愕。

    請命還收。

    」答曰:「元勳之人,敍用不妨。

    」 11月19日 ○辛巳,平安監司權徵,以鄭彥智、洪宗祿、鄭渫等,應宥與否,馳啓取稟。

    傳曰:「赦文內有:『關係國家綱常外之語。

    』鄭彥智等不可蒙宥,權徵非不知,而隱然取稟,情狀難測。

    至爲駭愕,推考。

    」 ○兩司啓:「權徵探試朝廷,用心陰險。

    請罷。

    」答曰:「偶未及察。

    不可至罷。

    不允。

    」後允之。

     十二月 12月1日 ○朔癸巳,宋翰弼元情入啓,上命放送。

     ○兩司論翰弼等不可放釋之矣。

    三日啓之,命更鞫。

    翼弼亦自現於鴻山縣,械送于刑曹,納招。

    上以刑推則必死,死則過重,竝命配于外方。

    翰弼配濟州,翼弼配南海。

    上敎曰:「倭賊出沒之時,此人等配于絶島,似非遠慮。

    改配爲可。

    」於是翰弼配利城,翼弼配熙川。

     ○左相柳成龍,兼帶吏曹判書及大提學,請遞事辭免,再啓,上允之。

     ○司諫院啓:「兵曹佐郞尹明善,人物險詖,見棄於淸議,請遞。

    」依啓。

     ○傳曰:「民生休戚,係國家安危。

    苟有害於民,當如救焚拯溺。

    今聞外方貢物及進上,至於上司呈文之際,皆有人情價物,而各官公然責辦於民,民生何以保存?令監司申勑,一切禁斷。

    京中各司,如前徵責者,知委色吏,使自呈于憲府,嚴加糾治事,言于憲府可也。

    」領相李山海啓于經席也。

     12月8日 ○庚子,戶曹公事,司瞻寺奴婢身貢尤甚不納,江西縣令趙侃,古阜郡守李崇古,依受敎罷黜事。

     ○司憲府啓:「長溪府院君黃廷彧敍命,在於十一月,而特命追給十月等祿俸。

    此雖出於優待勳臣,而大違遵行法例,請還收成命。

    」答曰:「特命給祿者,以其勳臣也。

    區區論啓,不幾瑣瑣。

    其遇事也,其必曰規例雲乎,一胥吏案簿,而足以爲政於天下矣。

    然旣論而仍之,匪榮伊辱。

    依啓。

    」 12月9日 ○辛醜,副護軍權文海,客死于京家。

    右贊成鄭琢啓於經筵,以文海曾經侍從,請令一路護送喪柩,禮曹爲公事行移。

     ○禮曹參判李德馨,上疏辭免大提學,答曰:「具見誠懇,出於尋常。

    雖然卿宜勉承,勿辭。

    」三上疏,不允。

     12月19日 ○辛亥,鹹鏡監司書狀:「十一月三十日,營屬白仁世,白雉捉得來告,臣取見後,雄雉羽毛純白,無一點彩羽,變異非常事。

    」 ○司諫院啓:「義盈庫直長尹萬源,兄弟之間有悖戾之行,請罷。

    監察高成厚,性本憸邪,濟以謟侫,經營幹進,略無廉恥。

    請罷。

    」依啓。

     12月22日 ○甲寅,司諫院啓:「厚陵參奉鄭天卿,謀欲奪次而陞,計仕之際,有奸濫之事。

    廣興倉奉事金直哉,人物泛濫,專擅一司之事,使同僚不得下手,至以惡言,肆爲詬罵,汚辱士風,請罷。

    」竝依啓。

     12月25日 ○丁巳,爲都目政。

    李憲國拜大司憲,李墍拜大司諫,任國老拜大司成,李德馨拜吏曹參判兼大提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