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 實用主義與人本主義
關燈
小
中
大
人們對于我上次講演中所描述的真理觀,其所以冷酷無情,是由于那種典型的“種族的偶象”①(idolofthetribe)——即唯一的真理那種看法在作祟;人們認為這唯一的真理是解答世界所提出的唯一固定的謎的唯一答案,而且這個答案是決定性的、全面的。
按一般習慣說,如果答案玄妙,以緻答案本身也成為一個次一級的謎,對于宇宙的奧秘,不加以揭示,反加以掩蔽,因而惹人驚異,那末這樣的答案反而更好。
所有關于宇宙之謎的單個詞的答案,如“上帝”、“一”、“理性”、“規律”、“精神”、“物質”、“自然”、“極性”、“辯證法”、“理念”、“自我”、“超靈”等,都無一不由其玄妙而惹人贊歎。
哲學中的專門學者和一般愛好者都把宇宙描繪成一種化石的獅身人面的怪物;它之所以引人興趣,就在于人們可以不斷無聊地要求它表現它預蔔未來的才能。
唯一真理,這是理性主義者多麼的一個完全的偶象!我曾在我一位多才而早死的朋友寫來的一封舊信裡讀到這樣一句話:“不論在哪一個領域裡:科學、文藝、道德、宗教、都一定有一個系統是正确的,其餘都不正确!”這多麼代表一個少年時代的狂熱!人一到21歲,都發憤圖強,想找到這樣一個系統。
但多數人,就是到後來,也永不想到:“唯一真理是什麼?”的問題,并不是真正的問題(因為它脫離了一切條件);整個關于唯一真理的觀念是從多數真理這個事實抽象得來,而正象我們抽象地說拉丁語或法律一樣,隻是一個有用的概括的名詞。
①這是培根所說的四偶象之一,或譯為“人類偏見”。
——譯者 法官有時提到那抽象的法律,學校教師有時提到那抽象的拉丁語,好象在他們作出具體的判決以前和講解具體的字句以前,先就存在法律和拉丁語的實體,絕對地決定了他們的判決和句法,而強迫他們服從似的。
但是隻要我們稍一思索,就知道法律和拉丁語都不是本原,而隻是結果。
行為上合法與不合法的差别,語言上正确與不正确的差别,全是在人類具體經驗的相互作用中附帶發生的。
信仰上真與假的差别,也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成語接生在先前的成語上,法律接生在先前的法律上;同樣,真理也接生在先前的真理上,而就在這過程中,新的改變了舊的。
有了先前的法律,加上一新的案件,法官就融彙二者,鑄成了新的法律。
有了先前的成語,又遇上新的投合大衆口味的俚言妙語,就立刻産生了一個新的成語。
有了先前的真理,再遇上一些新的事實,我們就又發現了一個新的真理。
然而我們卻一直自欺欺人,以為永恒的事物是展示出來的;先前的法律,語法或真理,根本是一閃而出的,而不是逐漸被創造的。
但試想一下,要是一個少年法官在法庭上用他抽象的法律觀念來審理案件,或一個語法家在公共場所侈談他抽象的本國語觀念,或一個教授拿他那種理性主義的真理觀念來講解實際的宇宙,試問,他們會有什麼進展?隻要一碰上新的事實,他們的真理、法律和語法也就蒸化了。
這些東西,都是我們一面前進,一面創造出來的。
我們的是非、懲罰、詞彙、形式、成語、信仰、全都是不斷新創出來的;曆史進展得多快,它們跟着也增長得多快。
法律、語言和真理,絕不是推動這過程的本原,而隻是其結果的抽象名稱。
無論如何,法律和語言就是這樣被看作為人為的東西的了。
席勒就把這種類比運用到信仰上去而為他的學說提出了“人本主義”這個名稱。
這個學說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真理也是人為的結果。
人的動機磨砺着我們的一切問題:人的滿足伴伺着我們的一切答案。
所有我們的公式,都含有人的矯揉造作。
這種因素,與一切真理是這樣地解脫不開,緻使席勒有時幾乎留作疑問:除了這“人的因素”,究竟還有何旁的因素?他說,“世界基本上是一種原料(CDη);它隻是我們造它的那樣。
如果要從它‘原是什麼’或‘離開了我們是什麼性質的東西’來下定義,那是得不到結果的。
它是我們造成它怎樣就怎樣的。
因此……世界是可塑的。
”①他又說,要知道這可塑性的限度,隻有實地去試驗,而且應該當它是完全可塑的那樣去下手,依着這假定有系統地做去,直到真地行不通才罷。
①參閱《人格唯心主義》第60頁。
這是席勒的人本主義立場開宗明義的宣言。
為了這點,他曾受到嚴厲的攻擊。
我這次演講就想給人本主義立場辯護,所以在這裡要略說幾句。
席勒同任何人一樣,也着重地承認在創造真理的每一個實際經驗中都有抵抗因素存在,而且是新産生的真理所必須考慮,也必須與之符合的。
我們的一切真理都是關于“實在”的信仰;在随便哪一個具體的信仰裡,實在總是象一個獨立的東西、一個被發現的東西而不是我們制造出來的東西。
這裡,不妨回顧一下我上一講的内容。
“實在”一般是真理所必須考慮的。
①從這一觀點看,實在的第一部分就是我們的感覺流。
感覺是憑空而來,強加于我們的;對于它們的性質、次序及數量,我們基本上無法控制。
它們無所謂真假,它們隻是存在着罷了。
隻有我們對它們的說法,我們給它們所定的名稱以及我們關于它們的本原、性質和遙遠的關系的理論,才有真有假。
①泰勒在他的《形而上學大綱》一書中所作的卓越的實用主義解釋。
實在的第二部分,為我們的信仰所必須考慮的,就是我們的感覺之間或它們在我們心裡的摹本之間所存在的關系。
這部分又可分為兩種:(1)可變的和偶然的關系,如日期和地點;(2)固定的和根本的關系——因為是建立在它們的條件的内部性質之上的。
兩種關系都是直接知覺的材料,都是事實。
但後一種事實,對我們的認識論來說,是實在的更重要之部。
所謂内部關系,也就是“永恒”的關系,不論何時,隻要比較一下它們的可感覺的各個條件,也就知覺了。
這種關系是我們的思想——數學的和邏輯的思想——所永遠必
按一般習慣說,如果答案玄妙,以緻答案本身也成為一個次一級的謎,對于宇宙的奧秘,不加以揭示,反加以掩蔽,因而惹人驚異,那末這樣的答案反而更好。
所有關于宇宙之謎的單個詞的答案,如“上帝”、“一”、“理性”、“規律”、“精神”、“物質”、“自然”、“極性”、“辯證法”、“理念”、“自我”、“超靈”等,都無一不由其玄妙而惹人贊歎。
哲學中的專門學者和一般愛好者都把宇宙描繪成一種化石的獅身人面的怪物;它之所以引人興趣,就在于人們可以不斷無聊地要求它表現它預蔔未來的才能。
唯一真理,這是理性主義者多麼的一個完全的偶象!我曾在我一位多才而早死的朋友寫來的一封舊信裡讀到這樣一句話:“不論在哪一個領域裡:科學、文藝、道德、宗教、都一定有一個系統是正确的,其餘都不正确!”這多麼代表一個少年時代的狂熱!人一到21歲,都發憤圖強,想找到這樣一個系統。
但多數人,就是到後來,也永不想到:“唯一真理是什麼?”的問題,并不是真正的問題(因為它脫離了一切條件);整個關于唯一真理的觀念是從多數真理這個事實抽象得來,而正象我們抽象地說拉丁語或法律一樣,隻是一個有用的概括的名詞。
①這是培根所說的四偶象之一,或譯為“人類偏見”。
——譯者 法官有時提到那抽象的法律,學校教師有時提到那抽象的拉丁語,好象在他們作出具體的判決以前和講解具體的字句以前,先就存在法律和拉丁語的實體,絕對地決定了他們的判決和句法,而強迫他們服從似的。
但是隻要我們稍一思索,就知道法律和拉丁語都不是本原,而隻是結果。
行為上合法與不合法的差别,語言上正确與不正确的差别,全是在人類具體經驗的相互作用中附帶發生的。
信仰上真與假的差别,也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成語接生在先前的成語上,法律接生在先前的法律上;同樣,真理也接生在先前的真理上,而就在這過程中,新的改變了舊的。
有了先前的法律,加上一新的案件,法官就融彙二者,鑄成了新的法律。
有了先前的成語,又遇上新的投合大衆口味的俚言妙語,就立刻産生了一個新的成語。
有了先前的真理,再遇上一些新的事實,我們就又發現了一個新的真理。
然而我們卻一直自欺欺人,以為永恒的事物是展示出來的;先前的法律,語法或真理,根本是一閃而出的,而不是逐漸被創造的。
但試想一下,要是一個少年法官在法庭上用他抽象的法律觀念來審理案件,或一個語法家在公共場所侈談他抽象的本國語觀念,或一個教授拿他那種理性主義的真理觀念來講解實際的宇宙,試問,他們會有什麼進展?隻要一碰上新的事實,他們的真理、法律和語法也就蒸化了。
這些東西,都是我們一面前進,一面創造出來的。
我們的是非、懲罰、詞彙、形式、成語、信仰、全都是不斷新創出來的;曆史進展得多快,它們跟着也增長得多快。
法律、語言和真理,絕不是推動這過程的本原,而隻是其結果的抽象名稱。
無論如何,法律和語言就是這樣被看作為人為的東西的了。
席勒就把這種類比運用到信仰上去而為他的學說提出了“人本主義”這個名稱。
這個學說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真理也是人為的結果。
人的動機磨砺着我們的一切問題:人的滿足伴伺着我們的一切答案。
所有我們的公式,都含有人的矯揉造作。
這種因素,與一切真理是這樣地解脫不開,緻使席勒有時幾乎留作疑問:除了這“人的因素”,究竟還有何旁的因素?他說,“世界基本上是一種原料(CDη);它隻是我們造它的那樣。
如果要從它‘原是什麼’或‘離開了我們是什麼性質的東西’來下定義,那是得不到結果的。
它是我們造成它怎樣就怎樣的。
因此……世界是可塑的。
”①他又說,要知道這可塑性的限度,隻有實地去試驗,而且應該當它是完全可塑的那樣去下手,依着這假定有系統地做去,直到真地行不通才罷。
①參閱《人格唯心主義》第60頁。
這是席勒的人本主義立場開宗明義的宣言。
為了這點,他曾受到嚴厲的攻擊。
我這次演講就想給人本主義立場辯護,所以在這裡要略說幾句。
席勒同任何人一樣,也着重地承認在創造真理的每一個實際經驗中都有抵抗因素存在,而且是新産生的真理所必須考慮,也必須與之符合的。
我們的一切真理都是關于“實在”的信仰;在随便哪一個具體的信仰裡,實在總是象一個獨立的東西、一個被發現的東西而不是我們制造出來的東西。
這裡,不妨回顧一下我上一講的内容。
“實在”一般是真理所必須考慮的。
①從這一觀點看,實在的第一部分就是我們的感覺流。
感覺是憑空而來,強加于我們的;對于它們的性質、次序及數量,我們基本上無法控制。
它們無所謂真假,它們隻是存在着罷了。
隻有我們對它們的說法,我們給它們所定的名稱以及我們關于它們的本原、性質和遙遠的關系的理論,才有真有假。
①泰勒在他的《形而上學大綱》一書中所作的卓越的實用主義解釋。
實在的第二部分,為我們的信仰所必須考慮的,就是我們的感覺之間或它們在我們心裡的摹本之間所存在的關系。
這部分又可分為兩種:(1)可變的和偶然的關系,如日期和地點;(2)固定的和根本的關系——因為是建立在它們的條件的内部性質之上的。
兩種關系都是直接知覺的材料,都是事實。
但後一種事實,對我們的認識論來說,是實在的更重要之部。
所謂内部關系,也就是“永恒”的關系,不論何時,隻要比較一下它們的可感覺的各個條件,也就知覺了。
這種關系是我們的思想——數學的和邏輯的思想——所永遠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