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作用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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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曾于1884年12月1日在亞裡士多德學會宣讀,并在《精神》雜志第10卷(1885)首次發表,本文和随後諸篇都曾在文字上略有修改,但主要隻删了些不必要的重複。

     本文談認識作用,借用霍克森的讀者們所熟悉的一個區别說法,并不在探讨“它是怎樣來的”這問題,而是探讨“它是什麼”的問題。

    當然,我們所說的認識行為是通過我們所謂的“腦”和“腦的活動”來實現的,不管有沒有“靈魂”與它們直接聯系。

    但本文将全不談“腦”和“靈魂”。

    我們假定認識已由某種方式産生,而隻問,認識包括些什麼成分,包含些什麼因素。

     認識是一種意識作用;因此,它所包含的第一個因素就是一種能夠産生認識的意識狀态。

    上文既然用過“感覺”這一名詞統指一切主觀的(或不管它們有什麼可能作用的)意識狀态,我就要說,一個認識行為,不管它還有什麼旁的含義,至少它含有“存在一個感覺”的意義。

    (當然,目前對“感覺”這名詞大家有一種厭惡的心理;如果讀者也抱有這種心理,下文遇到它時,不妨用洛克所用的“觀念”一詞來代替,或以那較笨的“意識狀态”,或“思想”這名詞來代替。

    ) 這裡應該指出,人類都一緻公認,某些感覺是有認識作用的,而某些感覺則隻是單純的事實,它們雖具有主觀的,或簡直可稱之為物理的存在,卻并不具有作為真的認識所含有的那種“超越自我”的作用。

    但這裡,我們的探讨範圍仍然是有限的。

    我們并不問“超越自我”是怎樣會可能的;而隻是問,常識究竟是怎樣來判定某一些感覺而說它們既可能而且在實際上具有“超越自我”作用的?常識究竟是根據什麼标準來把這些感覺區别于其他一些感覺的?總之,我們的探讨隻是一章記述心理學而已。

     孔狄亞克曾經用他著名的假設作過同樣的探索——他假設了一個雕象,而陸續地賦以各種感覺,首先一個就假定為芳香的感覺。

    但我們并不這樣做。

    為了避免與起源問題産生任何糾纏起見,即使對一個雕象,我們也不說它具有我們任何假想的感覺。

    讓我們還是假定:這感覺是不附着于任何物質的,不限定于空間的任何一點的,而乃好象由上帝所命,一直懸蕩在空中的。

    另外,為了避免在它的“對象”究竟是屬于有形的或無形的這方面引起任何疑難起見,也不叫它為“芳香的感覺,或任何旁的可确定的感覺,而隻叫它為一個感覺q.凡是在這抽象的命名下适用于我們的感覺的,在讀者所能假設的任何更具體的命名(如芳香、疼痛、堅硬)下,也将同樣是适用于它的。

     現在,如假定這感覺,q是上帝唯一的創造物,它當然就構成整個宇宙。

    另外,如為了避免那一大批人的挑剔——他們認為“永遠這樣感覺就等于不感覺”①——我們就算這感覺是象他們所說那樣短促的,那個宇宙就隻需維持一刹那時間。

    這樣的話,這一感覺就變得十分渺小短促;它所碰到的任何認識作用,就必須認為是在它一刹那的生命裡所碰到——在這一刹那的生命之前或之後,都不會有任何認識的機會。

     ①這裡不妨附帶指出,照這樣解釋的“認識的相對性”乃是最可笑的哲學迷信之一。

    如說有任何足以支持這種看法的,隻是根據神經組織的某些特性,即興奮過久會導緻衰竭。

    可是根據持續疼痛多天的神經痛患者告訴我們,這一神經規律是很有伸縮的。

    但是,如果我們在實際上真地能得到一個永遠不變的感覺的話,我們又有什麼邏輯的或心理的論據可證明它不可能在它存在的期間一直被感覺到、一直被真實地感覺到呢?說它不可能被感覺到的理由,似乎隻是由于我們不願相信必須有這樣一個愚蠢的感覺,不願相信它永遠存在罷了。

    應該說,它是一個不間斷的知覺,但并不導緻關系的認識:這才是事實情況。

     這樣一個孑然獨在的(因為上帝和我們這些心理鑒定者都可假定不算在這宇宙以内的)小小感覺,試問我們能說它有任何認識作用嗎?要說它有,必須有它某個可被認識的事物。

    但按上面的假設,有什麼可被認識的事物呢?也許有人會說,“那個感覺的内容q.”但不叫它為感覺的内容,而叫它為感覺的性質,是否更恰當一些呢?用“内容”這名詞,不就意味着這感覺(作為一個行為)已從它的内容(作為一個客體)分開了嗎?而斷然假定一個感覺的性質q等于一個性質q的感覺,是否就完全妥當呢?肯定地,到此為止,這性質q完全是包含在這感覺内部的一個主觀事實。

    對這樣一個單純的事實,如有人情願尊它為認識,當然也無法加以阻止。

    但我們還是認為應沿用通常的習慣,把認識這名詞隻用之于對“實在”的認識——而所謂實在,乃是指那些不依賴這感覺而獨立存在的事物。

    如果這感覺的内容并不超越這感覺而存在,而是和這感覺共存共滅的話,一般的習慣就不叫它為“實在”,而隻叫它為這感覺的構成方面的一個主觀特點,或至多叫它為這感覺的幻夢。

     因此,要使這個感覺在這樣一個特殊意義上具有認識作用,它就必須是自我超越的。

    我們必須使上帝在這個感覺之外創造出個實在,以和這個感覺的内在性質q相對應。

    隻有這樣,它才不緻于是一個獨在之物。

    而如果那新創出來的實在是類似這感覺的性質認識這實q的,我就說這感覺可算是在的。

     我這第一個論點,肯定會遭到攻擊。

    但在為它辯護之前,将先有一句穿插。

    “實在”固然是我們稱某一感覺具有認識作用的根據,但我們稱某物為“實在”,又憑什麼根據呢?這隻有一個解答:是鑒定者或探讨者本人的信仰。

    一個探讨者,在任何時刻,總覺得自己是信仰着某一些“實在”的——縱然他今年的“實在”到明年也許就成了他的幻想。

    隻要他見到他所研究的某個感覺是針對着他所認為是“實在”的,他當然就承認這感覺真正具有認識作用。

    在這問題上,我們本身就是鑒定者;而我們能這樣相對地、權宜地來看“實在”,對于我們進行這問題的探讨,将有很大的方便。

    每一門科學都得作一些假定。

    認識論者也隻是可能犯錯誤的一般的人。

    當他們探讨認識作用時,也就憑他們本身的鑒定能力來進行。

    當然,一個噴泉決不能超過它的源頭;我們對認識作用的探讨結果,也一定受到我們本身可能犯錯誤的影響。

    我們至多能說,我們關于認識作用的說法,其真實的程度,當不亞于我們關于其他任何問題的說法。

    如果聽衆能夠同意我們關于“什麼算是‘實在’”的說法,也許他們也會同意我們所提關于“實在是怎樣被認識”的學說是真實的了。

    我們隻能要求到這點。

     下文所用的術語,就當根據以上所說的精神。

    任何一個感覺,隻要我們本身認為它的性質或内容并不超越這感覺的,我們就否認它具有認識作用。

    這一種感覺,我們不妨稱之為“幻夢”;而在下文我們還準備看是否可稱之為“虛構”或“錯誤”。

     現在仍回原題。

    某些人會立刻叫嚷,“一個實在,怎麼能類似一個感覺?”這裡,我們就見到上文用那個代數記号q來命名這感覺的性質,真是多麼地聰明。

    用這記号,讓大家随便以哪一個他們所認為能類似一個感覺的事物來當實在——如果不是一個外在的事物,就跟第一個感覺一樣的另一個感覺也好——例如單單在鑒定者心裡的一個感覺q,我們也就避去了整個所謂“外部實在不能類似内部狀态”的反對。

    但這一反對避去了,另一個反對也是必然會提出的。

     這将來自這樣一些哲學家,他們認為“思維”——對于事物關系的認識——是精神生活的唯一要素;僅僅感覺的意識根本就等于沒有意識,甚至有時從他們的言論聽來,比之沒有意識還更壞。

    例如,下面一些說法,今天從那些自稱不信舊英國哲學而信奉康德和黑格爾者的口中,就經常能聽到:“一個知覺,如果是脫離于其他一切知覺的,‘摒棄于我們所謂的理智以外的,’既然缺乏一切關系,并且沒有什麼性質,簡直就等于零;這種知覺,我們隻能當它是空的;”“它根本是瞬息即逝,不可命名的(因為剛給它命名,它又變成了另一個知覺);因此,它是不可認識的,是可認識性的否定;”“隻要從我們所認為真的事物中去掉一切由關系所構成的性質,就一無留存的了。

    ” 這一類說法,在格林教授的著作中,簡直是多不勝舉;但既然其學說極端荒謬,這裡也不值得多予胪列。

    我們那個小小的假定的感覺,不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