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建隆三年(壬戌,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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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太祖建隆三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發倉廩以賑饑民。
初,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歸,言:「揚、泗饑民多死。
郡中軍儲尚百餘萬可貸,至秋乃收新粟。
」有司沮義倫曰:「若歲洊饑,將無所取償,孰當執其咎者?」上以詰義倫,義倫曰:「國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氣,立緻豐稔,寧復憂水旱耶?」上悅,故有是命。
(倫傳不載其年,故事稱元年,寶訓稱二年,亦不知的是何日。
按倫於二年二月壬戌初除戶部郎中,四月乙卯受詔分督在京諸倉,則使吳越必在督倉以後,安得尚指秋粟,其稱元年者誤也,稱二年者亦無所證據。
而此年正月乃有此命,疑此即太祖用倫之言,故載於此。
倫於此年十一月丙寅,乃自戶部郎中除給事中。
) 庚午,幸迎春苑宴射。
甲戌,發開封浚儀民城皇城東北隅。
殿前都指揮使、義成節度使武安韓重贇董其役。
詔諸州長吏勸課農桑。
自後或因歲首,必下此詔。
(王稱東都事略:詔曰:民生在勤,所寶惟穀,先王之明訓也。
朕奄宅中夏,為之司牧,眷乃億兆,期臻庶富。
矧農桑之業,為衣食之原,今陽令在辰,土膏脈起,當播種之雲始,慮遊惰之尚多,苟力作之不勤,則秋斂之何望?諸州長吏等任居牧守,職司勸課,所宜敦率黎庶,勉勵農功,俾比屋之人,服勞於南畝,三時之務,無失於西成,極其穮蔉之勤,用緻茨梁之詠,懋功信賞,國典在焉。
) 丙子,加曹元忠兼中書令,元忠子延敬(案宋史延敬作延繼。
)為瓜州防禦使,賜名延恭。
禁諸州鐵鑞錢及江南所鑄「唐國通寶」錢。
民間有者悉送官,所在設棘圍以受之,敢有藏隱,許人陳告,重置之法。
庚辰,女真國遣使隻骨來修貢。
詔州縣不得役逆旅僑居民充遞夫。
癸未,幸國子監。
丁亥,以監察禦史劉湛為膳部郎中。
湛奉詔榷茶于蘄春,歲入增倍。
遷拜越級,非舊典也。
(湛,未見。
) 是月,修西京古道,峻隘處悉令坦夷。
二月庚寅,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各舉堪為賓佐、令錄一人,如有近親,亦聽內舉,異時貪濁畏懦、職務曠廢者,舉主坐之【一】。
癸巳,令諸道州、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
(量罪停罰,乃乾德二年正月丁未詔,今併列於此,不復重出于彼。
) 甲午,詔:「自今每五日內殿起居,百官以次轉對,並須指陳時政得失,朝廷急務,或刑獄冤濫,百姓疾苦,鹹采訪以聞,仍須直書其事【二】,不在廣有牽引。
事關急切者,許非時詣閤上章,不得須候次對。
」 乙未,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免官,仍配唐州,坐甲仗軍資庫火也。
己亥,詔竊盜贓滿五千足陌者乃處死。
蜀主以秦王玄喆為皇太子,令起居前導者皆呼殿下,毋得斥言皇太子。
宰相成都李昊疏其不可,乃止。
(玄喆,見乾祐三年。
昊,見同光二年。
) 壬寅,上謂近臣曰:「今之武臣欲盡令讀書,貴知為治之道。
」近臣皆莫對。
(賜崔頌等酒果,據實錄在此年六月,崔頌傳亦雲三年夏始聚生徒。
而寶訓載武臣讀書事乃因賜頌等,誤也,今不取。
史臣李沆等曰:昔光武中興,不責功臣以吏事,及天下已定,數引公卿郎將講論經義,夜分乃罷。
蓋創業緻治,自有次第。
今太祖欲令武臣讀書,可謂有意于治矣。
近臣不能引以為對,識者非之。
) 丁未,詔:「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者【三】,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
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
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在更納。
舊相復入者,納如其數。
」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緡,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甲寅,北漢寇潞、晉二州,守將擊走之。
丙辰,幸國子監,遂幸迎春苑,宴從官。
三月戊午朔,控鶴右廂都指揮使尹勳,削奪官爵,配隸許州為教練使。
先是,勳督丁夫浚五丈河,陳留丁夫夜潰,勳擅斬其隊長十餘人,追獲亡者七十餘人,皆刵其左耳。
有詣闕稱冤者,兵部尚書李濤以病臥家,聞其事,力疾草奏,乞斬勳以謝百姓。
濤家人曰:「公久病,宜自愛養。
朝廷事,姑置之。
」濤憤然曰:「死者人之常,吾豈能免。
但我為兵部尚書,知軍校無辜殺人,豈得不論。
」上覽其奏,嘉之;然念勳素忠勇,止薄責焉。
勳,浚儀人也。
壬戌,三佛齊國遣使朝貢。
癸亥,分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禱雨。
甲子,詔以沂州民饑,賜以種食。
丁卯,幸太清觀,遂幸開封尹後園宴射。
上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此耶!」乃令諸州自今決大辟訖【四】,錄案聞奏,委刑部詳覆之。
河南府判官盧文翼除名,法曹參軍桑植奪兩任官。
有尼法遷者,私用本師財物,準法不死,文翼以盜論,置於極典,故責之。
己巳,大雨,放百官朝。
乙亥,遣使如江南,賜唐主生辰國信物。
詔:「翰林學士班位宜在諸行侍郎之下。
(熊克九朝通略:詔學士班侍郎之上。
)官至丞郎者,即在常侍之上。
至尚書者,依本班。
」故事,翰林學士侍從親密,不在外朝,每五日起居,班於宰相之後,會宴即坐一品之前,合班在尚書之上。
於是,陶穀
初,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歸,言:「揚、泗饑民多死。
郡中軍儲尚百餘萬可貸,至秋乃收新粟。
」有司沮義倫曰:「若歲洊饑,將無所取償,孰當執其咎者?」上以詰義倫,義倫曰:「國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氣,立緻豐稔,寧復憂水旱耶?」上悅,故有是命。
(倫傳不載其年,故事稱元年,寶訓稱二年,亦不知的是何日。
按倫於二年二月壬戌初除戶部郎中,四月乙卯受詔分督在京諸倉,則使吳越必在督倉以後,安得尚指秋粟,其稱元年者誤也,稱二年者亦無所證據。
而此年正月乃有此命,疑此即太祖用倫之言,故載於此。
倫於此年十一月丙寅,乃自戶部郎中除給事中。
) 庚午,幸迎春苑宴射。
甲戌,發開封浚儀民城皇城東北隅。
殿前都指揮使、義成節度使武安韓重贇董其役。
詔諸州長吏勸課農桑。
自後或因歲首,必下此詔。
(王稱東都事略:詔曰:民生在勤,所寶惟穀,先王之明訓也。
朕奄宅中夏,為之司牧,眷乃億兆,期臻庶富。
矧農桑之業,為衣食之原,今陽令在辰,土膏脈起,當播種之雲始,慮遊惰之尚多,苟力作之不勤,則秋斂之何望?諸州長吏等任居牧守,職司勸課,所宜敦率黎庶,勉勵農功,俾比屋之人,服勞於南畝,三時之務,無失於西成,極其穮蔉之勤,用緻茨梁之詠,懋功信賞,國典在焉。
) 丙子,加曹元忠兼中書令,元忠子延敬(案宋史延敬作延繼。
)為瓜州防禦使,賜名延恭。
禁諸州鐵鑞錢及江南所鑄「唐國通寶」錢。
民間有者悉送官,所在設棘圍以受之,敢有藏隱,許人陳告,重置之法。
庚辰,女真國遣使隻骨來修貢。
詔州縣不得役逆旅僑居民充遞夫。
癸未,幸國子監。
丁亥,以監察禦史劉湛為膳部郎中。
湛奉詔榷茶于蘄春,歲入增倍。
遷拜越級,非舊典也。
(湛,未見。
) 是月,修西京古道,峻隘處悉令坦夷。
二月庚寅,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各舉堪為賓佐、令錄一人,如有近親,亦聽內舉,異時貪濁畏懦、職務曠廢者,舉主坐之【一】。
癸巳,令諸道州、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
(量罪停罰,乃乾德二年正月丁未詔,今併列於此,不復重出于彼。
) 甲午,詔:「自今每五日內殿起居,百官以次轉對,並須指陳時政得失,朝廷急務,或刑獄冤濫,百姓疾苦,鹹采訪以聞,仍須直書其事【二】,不在廣有牽引。
事關急切者,許非時詣閤上章,不得須候次對。
」 乙未,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免官,仍配唐州,坐甲仗軍資庫火也。
己亥,詔竊盜贓滿五千足陌者乃處死。
蜀主以秦王玄喆為皇太子,令起居前導者皆呼殿下,毋得斥言皇太子。
宰相成都李昊疏其不可,乃止。
(玄喆,見乾祐三年。
昊,見同光二年。
) 壬寅,上謂近臣曰:「今之武臣欲盡令讀書,貴知為治之道。
」近臣皆莫對。
(賜崔頌等酒果,據實錄在此年六月,崔頌傳亦雲三年夏始聚生徒。
而寶訓載武臣讀書事乃因賜頌等,誤也,今不取。
史臣李沆等曰:昔光武中興,不責功臣以吏事,及天下已定,數引公卿郎將講論經義,夜分乃罷。
蓋創業緻治,自有次第。
今太祖欲令武臣讀書,可謂有意于治矣。
近臣不能引以為對,識者非之。
) 丁未,詔:「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者【三】,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
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
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在更納。
舊相復入者,納如其數。
」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緡,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甲寅,北漢寇潞、晉二州,守將擊走之。
丙辰,幸國子監,遂幸迎春苑,宴從官。
三月戊午朔,控鶴右廂都指揮使尹勳,削奪官爵,配隸許州為教練使。
先是,勳督丁夫浚五丈河,陳留丁夫夜潰,勳擅斬其隊長十餘人,追獲亡者七十餘人,皆刵其左耳。
有詣闕稱冤者,兵部尚書李濤以病臥家,聞其事,力疾草奏,乞斬勳以謝百姓。
濤家人曰:「公久病,宜自愛養。
朝廷事,姑置之。
」濤憤然曰:「死者人之常,吾豈能免。
但我為兵部尚書,知軍校無辜殺人,豈得不論。
」上覽其奏,嘉之;然念勳素忠勇,止薄責焉。
勳,浚儀人也。
壬戌,三佛齊國遣使朝貢。
癸亥,分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禱雨。
甲子,詔以沂州民饑,賜以種食。
丁卯,幸太清觀,遂幸開封尹後園宴射。
上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此耶!」乃令諸州自今決大辟訖【四】,錄案聞奏,委刑部詳覆之。
河南府判官盧文翼除名,法曹參軍桑植奪兩任官。
有尼法遷者,私用本師財物,準法不死,文翼以盜論,置於極典,故責之。
己巳,大雨,放百官朝。
乙亥,遣使如江南,賜唐主生辰國信物。
詔:「翰林學士班位宜在諸行侍郎之下。
(熊克九朝通略:詔學士班侍郎之上。
)官至丞郎者,即在常侍之上。
至尚書者,依本班。
」故事,翰林學士侍從親密,不在外朝,每五日起居,班於宰相之後,會宴即坐一品之前,合班在尚書之上。
於是,陶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