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學典禮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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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道按察司體究明白,申台呈省,取問是實,罪及元舉官及體覆官。

    一、江淮諸行省,今後咨到保舉試驗合格人員,誠恐選部員多阙少,拟從省年挨次月日籍記姓名,遇有阙處,照依次第差注。

    江淮迤北,亦依此例。

    ?公推選士行修潔、文學該博、堪充師範之人,令本人親筆錄寫所業經義、詞賦、詩文一十篇為額,内詩不過五篇,準本道按察司體覆相同,回牒開寫本人才學行實,本路将的本、牒文,并所業文字用印封緘,張縫黏連在前,照依二十一年吏、禮二部同翰林國史院定到教官員數升轉格例,學正、學錄、教谕保結申禮部外,府、州教授、路教授,保結申吏部,挨次保舉。

    白身保充學錄、教谕,一考升學正,學正一考升府、州教授,府、州教授一考升路教授。

    今後立定教官,非備員而已,并令開設學校,訓誘諸生,作養人材,似為允當。

    一切違上格例保舉者,别無定奪。

    一、該若有茂材異等,本處官司具解,令本人親身赴翰林院試驗。

    今來議得:既是茂材異等之人,甯肯親赴翰苑試驗?傥有赴試之人,必非茂材異等。

    如此甚失尊賢禮士之義。

    參詳:學校之官,若概以選法拘钤,則僥幸貪進之人固宜遏抑,而恬退碩學之士必不屑就矣。

    然省部累行雖有黜退非才、罪及舉官之文,終是因循不曾舉行。

    大抵有司守法既謹,擇人既精,則學校庶可興行矣。

    今後拟合照依二十一年都省令翰林國史、集賢院、吏、禮二部定到學官格例施行,仍劄付禦史台,遍行各道按察司、監察禦史責成其事。

    如有選舉不應,及升轉不依例而冒濫申覆者,将本處學官并覆察官必須嚴加責罰。

    本部參議:學官格例,二十一年翰林國史、集賢院定立甚為詳備,若準本廳所呈,似為長便。

    前件議得:如準禮部所拟,若有年高德劭、學問該博、恬退自處、不求聞達、堪充一路一州教授者,并仰本路詢?者充。

    今來議得:若以此為例,則是甲處教官不得充乙處教官,丙處教官不得充丁處教官,或本路教官内或有應補而未及滿者,或久任考滿者而例不應補并不堪推選者,則教官名阙,終當曠廢而不補矣。

    一、該其餘學正人員,依舊守職。

    今來議得:此等人員中間,豈無才德堪充者,若令依舊守職,即是常川不得遷調,誠恐淹滞才能。

    前件議得:江淮迤北路分,目今不設提舉,無人考校試驗,宜準禮部呈,所令本路?一、禮部備主事廳呈該:吏部定到教官格例:一、該各路、府、州教授有阙,令本路官司于所轄州郡教官内,通行推選才德服【劄付禦史台。

    】 文廟禁約搔擾 尚書省,至元二十五年月日,據樞密院呈準中奉大夫同簽樞密院事咨,照得:至元二十三年,欽奉聖旨差往江南等處尋訪行藝高上人員,所至時有教官士人告稱,諸官吏及諸管軍官吏等,多于路、府、州、縣學舍命妓張樂,喧嚣亵慢,習以為常,無敢誰何,甚失國家崇學重道之體。

    今有新授潭州路儒學教授林應龍、慶元路儒學教授吳宗彥、嘉興路儒學教授唐林,亦皆稱所在學舍多有似前不知禮法之人,乞加禁戢,庶得專教養之事,肅風化之源。

    以此檢會到中統二年聖旨節文:宣聖廟,國家歲時緻祭,諸儒月朔釋奠,宜常令灑掃修潔。

    今後禁約諸官員、使臣、軍馬,毋得于廟宇内安下,或聚集理問詞訟,及亵?飲宴,管工匠官不得于其中營造,違者治罪。

    管内凡有書院,亦不得令諸人搔擾,使臣安下。

    欽此。

    咨請照驗施行。

    準此。

    本院看詳:應大小管軍官吏隸本院掌管,除已約束外,其餘官吏合行具呈尚書省照詳,移咨各處行省,遍行所屬,出榜禁治施行。

    都省:除外,合行移咨,遍行所屬,出榜禁治施行。

    【咨江淮行尚書省。

    】 儒人免役及差設山長正錄直學詞訟約會 江淮等處行尚書省,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崔思政承行劄付該,來呈本道儒學提舉司行移淮東浙西儒學提舉司會驗下項學校格例,乞照詳事。

    得此,省府照得:本道見呈,與省府元議相同。

    合下仰照驗,行下合屬,依上施行。

    一、儒戶除納稅糧外,和買和賣、倉場庫官、大小科差并從除免。

    前項議得:儒戶教官,各處自有簿籍,仰本司行下合屬,取勘見數,籍名置冊,?不得将不系儒戶動搖違錯。

    一、儒學保明生員,除山長、學正呈省定奪外,其餘學錄、直學以下人員,并從本司存設,乞照詳。

    前項議得:依準所呈。

    一、管民官司,凡有詞訟,不行約會,擅行勾捉,驚吓老小事。

    前項議得:儒戶除犯奸盜,一切所犯重罪,并催征稅糧,有司理問外,其餘詞訟,約會一同歸問。

    【劄付浙東宣慰司。

    】 差設學官學職 浙東道宣慰使司,至元二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劄付:照得至元二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據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申會驗卑司近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司,所據合行事件未有定例。

    照得淮東道儒學提舉司已曾講究到學校事理,呈奉江淮等處行尚書省劄付準議了當。

    為此,移關本司會驗。

    去後,于五月二十二日回準關該:今将本司合行事件,逐一開坐如後,請照驗施行事。

    準此。

    又照得本司先為開設衙門未有定例,移準浙西道儒學提舉司牒該: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承奉浙西道宣慰使司□付該,近據來申,各路儒學學正、山長,從卑司選保,申按察司體覆相應,申宣慰使司,保呈省府,出給□付;學錄,保申宣慰使司給劄;直學、教谕,乞從卑司于相應人員内差拟,免行體覆,乞照詳事。

    得此,具呈江淮等處行尚書省劄付該,省府準呈,合下仰照驗施行。

    承此,使司:除外,仰照驗依奉省□内事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