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夬傳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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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虛。
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
否謂不善之物也。
取妾以為室主,亦“颠趾”之義也。
處鼎之初,将在納新,施颠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颠趾”,趾,足也。
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
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
“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于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
“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
施之于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
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颠趾,而有咎過。
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
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
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
新,貴也。
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
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
有實之物,不可複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
“我仇”,謂五也。
困于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
仇是匹也。
即,就也。
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
有實之物,不可複加也。
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
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于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有實之鼎,不可複有所取。
才任巳極,不可複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
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
方雨虧悔,終吉。
“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
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
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
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
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
○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
“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铉。
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
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
常所納物受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
“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于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
”“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
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
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
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
渥,沾濡之貌也。
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
○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糁也。
八珍之膳,鼎之實也。
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
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
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
“渥,沾濡之貌也。
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
施之于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不量其力,果緻兇災,信之如何?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于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雲:不量其力,果緻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铉,利貞。
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铉,利貞”也。
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
金,剛也。
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
五為中位,故曰“黃耳”。
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铉”。
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無不利。
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
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
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
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铉”也。
“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複在上,不為《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
震:亨。
懼以成,則是以亨。
[疏]正義曰:震,動也。
此,由懼而獲通,所以震有亨德,故曰“震亨”也。
震來虩虩,笑言啞啞。
震之為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
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疏]正義曰:“虩虩”,恐懼之貌也。
“啞啞”,笑語之聲也。
“震”之為用,天之威怒,所以肅整怠慢,故迅雷風烈,君子為之變容,施之于人事,則是威嚴之教行于天下也。
故震之來也,莫不恐懼,故曰“震來虩虩”也。
物既恐懼,不敢為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語之盛,故曰“笑言啞啞”也。
震驚百裡,不喪匕鬯。
威震驚乎百裡,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
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疏]“震驚百裡,不喪七鬯”。
○正義曰: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也。
奉宗廟之盛者也。
震卦施之于人,又為長子,長子則正體于上,将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于百裡,可以奉承宗廟,彜器粢盛,守而不失也,故曰“震驚百裡,不喪七鬯”。
○注“威震驚乎百裡”至“宗廟之盛也”。
○正義曰:先儒皆雲:雷之發聲,聞乎百裡。
故古帝王制國,公侯地方百裡,故以象焉。
竊謂天之震雷,不應止聞百裡,蓋以古之啟土,百裡為極。
文王作《繇》在殷時,明長子威震于一國,故以“百裡”言之也。
“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者,陸績雲:“匕者棘匕,桡鼎之器。
”先儒皆雲:匕形似畢,但不兩岐耳。
以棘木為之,長三尺,刊柄與末。
《詩》雲“有捄棘匕”是也。
用棘者,取其赤心之義。
祭祀之禮,先烹牢于镬,既納諸鼎而加幂焉。
将薦乃舉幂,而以匕出之,升于俎上,故曰“匕所以載鼎實”也。
鬯者,鄭玄之義,則為秬黍之酒,其氣調暢,故謂之“鬯”。
《詩傳》則為鬯是香草。
案:王度《記》雲:“天子鬯,諸侯薰,大夫蘭。
”以例而言之,則鬯是草明矣。
今特言“匕鬯”者,鄭玄雲:“人君于祭祀之禮,尚牲薦鬯而巳,其馀不足觀也。
” 《彖》曰:“《震》,亨。
”“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震驚百裡”,驚遠而懼迩也。
威靈驚乎百裡,則惰者懼于近也。
[疏]“《彖》曰震亨”至“懼迩也”。
○正義曰:“震亨”者,卦之名德。
但舉《經》而不釋名德所由者,正明由懼得通,故曰“震亨”,更無他義。
或本無此二字。
“震來虩虩,恐緻福也”者,威震之來,初雖恐懼,能因懼自修,所以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者,因前恐懼自修,未敢寬逸,緻福之後,方有“笑言”。
以曾經戒懼,不敢失則,必時然後言,樂然後笑,故曰“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震驚百裡,驚遠而懼迩”者,言威震驚于百裡之遠,則惰者恐懼于近也。
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
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
“不喪匕鬯”,則巳“出可以守宗廟”。
[疏]“出可以守宗廟”至“為祭主也”。
○正義曰:釋“不喪匕鬯”之義也。
出,謂君出巡狩等事也。
君出,則長子留守宗廟社稷,攝祭主之禮事也。
○注“巳出”。
○正義曰:“巳出”謂君也。
《象》曰:洊雷,震。
君子以恐懼脩省。
[疏]正義曰:洊者,重也,因仍也。
雷相因仍,乃為威震也。
此是重震之卦,故曰“洊雷震”也。
“君子以恐懼修省”者,君子恒自戰戰兢兢,不敢懈惰,今見天之怒,畏雷之威,彌自脩身省察己過,故曰“君子以恐懼脩省”也。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體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脩其德也。
[疏]正義曰:初九剛陽之德,為一卦之先,剛則不闇于幾,先則能有前識。
故處震驚之始,能以恐懼自脩,而獲其吉,故曰“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此爻辭兩句,既與卦同,《象》辭釋之,又與《彖》不異者,蓋卦主威震之功,令物恐懼緻福,爻論遇震而懼、脩省緻福之人,卦則自震言人,爻則據人威震,所說雖殊,其事一也。
所以爻卦二辭,本未俱等,其猶《屯卦》初九,與卦俱稱“利建侯”。
然卦則凡舉屯時,宜其有所封建,爻則“以貴下賤”,則是堪建之人,此《震》之初九,亦其類也。
《象》曰:“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
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
初幹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
億,辭也。
貝,資貨、糧用之屬也。
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
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
雖複超越陵險,必困于窮匮,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疏]“六二震來厲億”至“勿逐七日得”。
○正義曰:“震來厲,億喪貝”者,“億,辭也。
貝,資貨糧用之屬”。
震之為用,本威惰慢者也。
初九以剛處下,聞震而懼,恐而緻福,即是有德之人。
六二以陰賤之體,不能敬于剛陽,尊其有得,而反乘之,是傲尊陵貴,為天所誅。
震來則有危亡,喪其資貨,故曰“震來厲,億喪貝”也。
“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者,跻,升也。
“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
威嚴大行,物莫之納”。
既喪資貨,“無糧而走,雖複超越陵險,必困于窮匮,不過七日”,為有司所獲矣,故曰“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也”者,隻為乘于剛陽,所以犯逆受戮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
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疏]“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正義曰:蘇蘇,畏懼不安之貌。
六三居不當位,故震懼而“蘇蘇”然也。
雖不當位,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災眚也。
故曰“震蘇蘇,震行無眚”也。
○注“故懼”。
○正義曰:驗《注》以訓震為懼,蓋懼不自為懼,由震故懼也。
自下爻辭,皆以震言懼也。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其猶竊位者,遇威嚴之世,不能自安也。
九四:震遂泥。
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衆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于衆。
若其震也。
遂困難矣。
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四陰之中,“為衆陰之主”,當恐懼之時,“宜勇其身,以安于衆”。
若其自懷震懼,則遂滞溺而困難矣,故曰“震遂泥”也。
然四失位違中,則是有罪自懼,遂沈泥者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身既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己,是道德未能光大也。
六五:震往來厲,意無喪,有事。
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于危。
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
而懼往來,将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疏]正義曰:“震往來厲”者,六五“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于咎”,故曰“震往來厲”也。
“億無喪有事”者,“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而懼以往來,“将喪其事”,故戒之曰“億無喪,有事”也。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
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疏]正義曰:“危行也”者,懷懼往來,是緻危之行。
“其事在中,大無喪也”者,六五居尊,當有其事,在于中位,得建大功。
若守中建大,則“無喪有事”。
若恐懼往來,則緻危無功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兇。
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
婚媾有言。
處震之極,極震者也。
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
已處動極而複征焉,兇其宜也。
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于備預,故“無咎”也。
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疏]“上六震索索”至“婚媾有言”。
○正義曰:“震索索,視矍矍”者,索索,心不安之貌,矍矍,視不專之容。
上六處震之極,極震者也。
既居震位,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
“征兇”者,夫“處動懼之極而複征焉,兇其宜也”,故曰“征兇”也。
“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者,若恐非己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于備豫,則得無咎,故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也。
“婚媾有言”者,居極懼之地,雖複婚媾相結,亦不能無相疑之言,故曰“婚媾有言”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
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疏]正義曰:“中未得也”者,猶言未得中也。
“畏鄰戒也”者,畏鄰之動,懼而自戒,乃得“無咎”。
艮下艮上。
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于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
今施止于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
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
無咎。
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
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
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
施止于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
背者,無見之物也。
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
“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
夫施止不于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并興,近而不相得則兇。
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
○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為名。
施之于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
“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
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
”“背者,無見之物也。
”夫“無見則自然靜止”。
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
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于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
若“施止于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奸邪并興”,而有兇咎。
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後,不與而相對。
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欲有私于己。
既止在後,則是施止無見。
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
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
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
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又若能止于未兆,則是治之于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
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
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
正道不可常用,必施于不可以行。
适于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
○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
“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将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
用止之法,不可為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後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
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
施止不可于面,施背乃可也。
施止于止,不施止于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
“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
“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
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
“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
是以不獲其身。
“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
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
今上下之位,雖複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
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于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
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
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
“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為義,各止其所。
故君子于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
居止之初,行無所适,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
故曰“艮其趾,無咎”也。
“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随謂趾也。
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
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随,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随”者,腓,腸也。
在足之上。
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随之,故謂足為随。
拯,舉也,今既施止于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随”也。
“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
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
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
否謂不善之物也。
取妾以為室主,亦“颠趾”之義也。
處鼎之初,将在納新,施颠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颠趾”,趾,足也。
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
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
“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于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
“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
施之于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
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颠趾,而有咎過。
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
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
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
新,貴也。
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
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
有實之物,不可複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
“我仇”,謂五也。
困于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
仇是匹也。
即,就也。
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
有實之物,不可複加也。
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
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于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有實之鼎,不可複有所取。
才任巳極,不可複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
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
方雨虧悔,終吉。
“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
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
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
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
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
○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
“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铉。
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
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
常所納物受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
“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于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
”“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
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
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
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
渥,沾濡之貌也。
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
○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糁也。
八珍之膳,鼎之實也。
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
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
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
“渥,沾濡之貌也。
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
施之于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不量其力,果緻兇災,信之如何?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于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雲:不量其力,果緻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铉,利貞。
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铉,利貞”也。
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
金,剛也。
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
五為中位,故曰“黃耳”。
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铉”。
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無不利。
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
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
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
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铉”也。
“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複在上,不為《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
震:亨。
懼以成,則是以亨。
[疏]正義曰:震,動也。
此,由懼而獲通,所以震有亨德,故曰“震亨”也。
震來虩虩,笑言啞啞。
震之為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
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疏]正義曰:“虩虩”,恐懼之貌也。
“啞啞”,笑語之聲也。
“震”之為用,天之威怒,所以肅整怠慢,故迅雷風烈,君子為之變容,施之于人事,則是威嚴之教行于天下也。
故震之來也,莫不恐懼,故曰“震來虩虩”也。
物既恐懼,不敢為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語之盛,故曰“笑言啞啞”也。
震驚百裡,不喪匕鬯。
威震驚乎百裡,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
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疏]“震驚百裡,不喪七鬯”。
○正義曰: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也。
奉宗廟之盛者也。
震卦施之于人,又為長子,長子則正體于上,将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于百裡,可以奉承宗廟,彜器粢盛,守而不失也,故曰“震驚百裡,不喪七鬯”。
○注“威震驚乎百裡”至“宗廟之盛也”。
○正義曰:先儒皆雲:雷之發聲,聞乎百裡。
故古帝王制國,公侯地方百裡,故以象焉。
竊謂天之震雷,不應止聞百裡,蓋以古之啟土,百裡為極。
文王作《繇》在殷時,明長子威震于一國,故以“百裡”言之也。
“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者,陸績雲:“匕者棘匕,桡鼎之器。
”先儒皆雲:匕形似畢,但不兩岐耳。
以棘木為之,長三尺,刊柄與末。
《詩》雲“有捄棘匕”是也。
用棘者,取其赤心之義。
祭祀之禮,先烹牢于镬,既納諸鼎而加幂焉。
将薦乃舉幂,而以匕出之,升于俎上,故曰“匕所以載鼎實”也。
鬯者,鄭玄之義,則為秬黍之酒,其氣調暢,故謂之“鬯”。
《詩傳》則為鬯是香草。
案:王度《記》雲:“天子鬯,諸侯薰,大夫蘭。
”以例而言之,則鬯是草明矣。
今特言“匕鬯”者,鄭玄雲:“人君于祭祀之禮,尚牲薦鬯而巳,其馀不足觀也。
” 《彖》曰:“《震》,亨。
”“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震驚百裡”,驚遠而懼迩也。
威靈驚乎百裡,則惰者懼于近也。
[疏]“《彖》曰震亨”至“懼迩也”。
○正義曰:“震亨”者,卦之名德。
但舉《經》而不釋名德所由者,正明由懼得通,故曰“震亨”,更無他義。
或本無此二字。
“震來虩虩,恐緻福也”者,威震之來,初雖恐懼,能因懼自修,所以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者,因前恐懼自修,未敢寬逸,緻福之後,方有“笑言”。
以曾經戒懼,不敢失則,必時然後言,樂然後笑,故曰“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震驚百裡,驚遠而懼迩”者,言威震驚于百裡之遠,則惰者恐懼于近也。
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
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
“不喪匕鬯”,則巳“出可以守宗廟”。
[疏]“出可以守宗廟”至“為祭主也”。
○正義曰:釋“不喪匕鬯”之義也。
出,謂君出巡狩等事也。
君出,則長子留守宗廟社稷,攝祭主之禮事也。
○注“巳出”。
○正義曰:“巳出”謂君也。
《象》曰:洊雷,震。
君子以恐懼脩省。
[疏]正義曰:洊者,重也,因仍也。
雷相因仍,乃為威震也。
此是重震之卦,故曰“洊雷震”也。
“君子以恐懼修省”者,君子恒自戰戰兢兢,不敢懈惰,今見天之怒,畏雷之威,彌自脩身省察己過,故曰“君子以恐懼脩省”也。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體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脩其德也。
[疏]正義曰:初九剛陽之德,為一卦之先,剛則不闇于幾,先則能有前識。
故處震驚之始,能以恐懼自脩,而獲其吉,故曰“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此爻辭兩句,既與卦同,《象》辭釋之,又與《彖》不異者,蓋卦主威震之功,令物恐懼緻福,爻論遇震而懼、脩省緻福之人,卦則自震言人,爻則據人威震,所說雖殊,其事一也。
所以爻卦二辭,本未俱等,其猶《屯卦》初九,與卦俱稱“利建侯”。
然卦則凡舉屯時,宜其有所封建,爻則“以貴下賤”,則是堪建之人,此《震》之初九,亦其類也。
《象》曰:“震來虩虩,恐緻福也。
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
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
初幹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
億,辭也。
貝,資貨、糧用之屬也。
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
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
雖複超越陵險,必困于窮匮,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疏]“六二震來厲億”至“勿逐七日得”。
○正義曰:“震來厲,億喪貝”者,“億,辭也。
貝,資貨糧用之屬”。
震之為用,本威惰慢者也。
初九以剛處下,聞震而懼,恐而緻福,即是有德之人。
六二以陰賤之體,不能敬于剛陽,尊其有得,而反乘之,是傲尊陵貴,為天所誅。
震來則有危亡,喪其資貨,故曰“震來厲,億喪貝”也。
“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者,跻,升也。
“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
威嚴大行,物莫之納”。
既喪資貨,“無糧而走,雖複超越陵險,必困于窮匮,不過七日”,為有司所獲矣,故曰“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也”者,隻為乘于剛陽,所以犯逆受戮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
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疏]“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正義曰:蘇蘇,畏懼不安之貌。
六三居不當位,故震懼而“蘇蘇”然也。
雖不當位,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災眚也。
故曰“震蘇蘇,震行無眚”也。
○注“故懼”。
○正義曰:驗《注》以訓震為懼,蓋懼不自為懼,由震故懼也。
自下爻辭,皆以震言懼也。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其猶竊位者,遇威嚴之世,不能自安也。
九四:震遂泥。
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衆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于衆。
若其震也。
遂困難矣。
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四陰之中,“為衆陰之主”,當恐懼之時,“宜勇其身,以安于衆”。
若其自懷震懼,則遂滞溺而困難矣,故曰“震遂泥”也。
然四失位違中,則是有罪自懼,遂沈泥者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身既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己,是道德未能光大也。
六五:震往來厲,意無喪,有事。
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于危。
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
而懼往來,将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疏]正義曰:“震往來厲”者,六五“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于咎”,故曰“震往來厲”也。
“億無喪有事”者,“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而懼以往來,“将喪其事”,故戒之曰“億無喪,有事”也。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
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疏]正義曰:“危行也”者,懷懼往來,是緻危之行。
“其事在中,大無喪也”者,六五居尊,當有其事,在于中位,得建大功。
若守中建大,則“無喪有事”。
若恐懼往來,則緻危無功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兇。
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
婚媾有言。
處震之極,極震者也。
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
已處動極而複征焉,兇其宜也。
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于備預,故“無咎”也。
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疏]“上六震索索”至“婚媾有言”。
○正義曰:“震索索,視矍矍”者,索索,心不安之貌,矍矍,視不專之容。
上六處震之極,極震者也。
既居震位,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
“征兇”者,夫“處動懼之極而複征焉,兇其宜也”,故曰“征兇”也。
“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者,若恐非己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于備豫,則得無咎,故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鄰,無咎”也。
“婚媾有言”者,居極懼之地,雖複婚媾相結,亦不能無相疑之言,故曰“婚媾有言”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
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疏]正義曰:“中未得也”者,猶言未得中也。
“畏鄰戒也”者,畏鄰之動,懼而自戒,乃得“無咎”。
艮下艮上。
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于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
今施止于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
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
無咎。
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
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
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
施止于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
背者,無見之物也。
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
“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
夫施止不于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并興,近而不相得則兇。
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
○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為名。
施之于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
“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
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
”“背者,無見之物也。
”夫“無見則自然靜止”。
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
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于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
若“施止于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奸邪并興”,而有兇咎。
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後,不與而相對。
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欲有私于己。
既止在後,則是施止無見。
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
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
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
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又若能止于未兆,則是治之于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
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
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
正道不可常用,必施于不可以行。
适于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
○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
“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将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
用止之法,不可為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後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
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
施止不可于面,施背乃可也。
施止于止,不施止于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
“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
“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
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
“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
是以不獲其身。
“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
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
今上下之位,雖複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
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于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
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
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
“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為義,各止其所。
故君子于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
居止之初,行無所适,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
故曰“艮其趾,無咎”也。
“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随謂趾也。
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
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随,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随”者,腓,腸也。
在足之上。
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随之,故謂足為随。
拯,舉也,今既施止于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随”也。
“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
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