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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為正也。
貞之為正,其義已見于此,複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
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雲“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
“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
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
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
若為人除害,使衆得甯,此則“容民畜衆”也。
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于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
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
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
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
為師之始,齊師者也。
齊衆以律,失律則散。
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異于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
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
○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
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
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雲“師出以律”也。
“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
“否”謂破敗,“臧”謂有功。
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
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
“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雲否之與臧,皆為兇也。
○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
○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雲“為師之始”。
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
“失律而臧,何異于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于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于否”之義。
令則法律也。
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雲“何異于否”。
然阃外之事,将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時進退,此則将軍所制,随時施行。
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
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
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以剛居中,而應于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
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
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
○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于五,是“在師中吉”也。
“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
“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
○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
○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
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
“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
”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
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
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
“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
○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
○注“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
○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
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
○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雲“師左次,無咎”。
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
○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
○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
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
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
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
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
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
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
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
○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
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
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
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
禽之犯苗,則可獵取。
叛人亂國,則可誅之。
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
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
“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
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
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
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
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于人。
‘弟子’謂六三,德劣于物。
”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
○注至“往必得直”。
○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征之,則于理正直,故雲“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處師之極,師之終也。
大君之命,不失功也。
開國承家,以甯邦也。
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
○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
“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
“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
不甯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
“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決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
“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
“不甯方來”者,此是甯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甯之方,皆悉歸來。
“後夫兇”者,夫,語辭也。
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
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
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
比,輔也,下順從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處比之時,将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
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于咎也。
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
○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
“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于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
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
○注“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将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
“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
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
“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于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于咎。
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于明黨,故不免咎也。
“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内咎也。
“不甯方來”,上下應也。
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讬焉,故不甯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
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
火有其炎,寒者附之。
故已苟安焉,則不甯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甯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
于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甯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
将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
○正義曰:釋“後夫兇”。
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兇也。
此謂上六也。
○注“将合和親”至“是以兇也”。
○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
“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
“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
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
“諸侯”謂其君身,故雲“親”也。
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雲“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
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
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
着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
親乎天下,着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
○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
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
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向,從始至終,尋常恒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來而得吉,故雲“終來有他吉”也。
此假外象喻人事也。
○注“應不在一,心無私吝”。
○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貞吉。
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内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内,貞吉”者,居中得位,系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内,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内”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雲“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
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外比于五,複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于五,欲外比也。
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
凡下體為内,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雲“外比”也。
《象》曰:外比于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
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
王用三驅,失前禽。
邑人不誡,吉。
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
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
夫無私于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
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于來而惡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讨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
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
○正義曰:五應于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
“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
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于“前禽”也。
“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雲“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言“顯比”之道,似于此也。
“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于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讨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
至于“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
○注“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
○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于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
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雲“三度驅禽而射之也”。
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
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着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于後皆有驅之。
“愛于來而惡于去”者,來則舍之,是愛于來也;去則射之,是惡于去也。
“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
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雲“用其中正”也。
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
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讨其叛逆。
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
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
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
“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雲“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
○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雲“顯比之吉”。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向己者,則舍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讨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
“中”謂九五也。
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雲“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
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
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
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于人,無能為頭首也。
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
小畜:亨。
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
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雲“小畜亨”也。
若大畜、乾在于下,艮在于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
此卦則巽在于上,乾在于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
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
“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
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
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
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
以陰居陰,故稱得位。
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
此釋小畜卦名也。
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雲“上下應之”者,若細别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
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
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雲“上下應之”。
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
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
今不能制初九之“複道”,固九二之“牽複”,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也。
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
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
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
能固其路而安于上,故得“既雨既處”。
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
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
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複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
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
《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
《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
○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内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于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
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
“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
“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
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
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
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
○注“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
○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者,初九既得“複道”,九二可“牽”以獲“複”,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複,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
且小畜之義,貴于上往,而九三不能自複,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複為劣”也。
“能固其路而安于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于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
“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别也。
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
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
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
諸卦多然。
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複卦》雲“複亨”,上六雲“迷複兇”也。
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
君子以懿文德。
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
以于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
貞為正也。
貞之為正,其義已見于此,複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
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雲“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
“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
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
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
若為人除害,使衆得甯,此則“容民畜衆”也。
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于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
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
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
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
為師之始,齊師者也。
齊衆以律,失律則散。
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異于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
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
○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
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
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雲“師出以律”也。
“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
“否”謂破敗,“臧”謂有功。
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
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
“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雲否之與臧,皆為兇也。
○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
○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雲“為師之始”。
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
“失律而臧,何異于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于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于否”之義。
令則法律也。
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雲“何異于否”。
然阃外之事,将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時進退,此則将軍所制,随時施行。
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
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
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以剛居中,而應于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
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
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
○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于五,是“在師中吉”也。
“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
“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
○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
○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
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
“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
”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
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
“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
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
“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兇。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屍兇”。
○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兇。
○注“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兇”。
○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
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
○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雲“師左次,無咎”。
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
○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
○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
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
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
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
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
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
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
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兇”。
○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
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
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
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
禽之犯苗,則可獵取。
叛人亂國,則可誅之。
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
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
“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
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
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
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兇。
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于人。
‘弟子’謂六三,德劣于物。
”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
○注至“往必得直”。
○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征之,則于理正直,故雲“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
“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處師之極,師之終也。
大君之命,不失功也。
開國承家,以甯邦也。
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
○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
“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
“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
不甯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
“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決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
“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
“不甯方來”者,此是甯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甯之方,皆悉歸來。
“後夫兇”者,夫,語辭也。
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
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
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
比,輔也,下順從也。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處比之時,将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
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于咎也。
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
○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
“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于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
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
○注“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将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
“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
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
“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于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于咎。
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于明黨,故不免咎也。
“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内咎也。
“不甯方來”,上下應也。
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讬焉,故不甯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
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
火有其炎,寒者附之。
故已苟安焉,則不甯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甯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
于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甯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
将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
○正義曰:釋“後夫兇”。
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兇也。
此謂上六也。
○注“将合和親”至“是以兇也”。
○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雲“先王”也。
“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
“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
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
“諸侯”謂其君身,故雲“親”也。
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雲“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
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
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
着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
親乎天下,着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
○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
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
“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
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向,從始至終,尋常恒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來而得吉,故雲“終來有他吉”也。
此假外象喻人事也。
○注“應不在一,心無私吝”。
○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貞吉。
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内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内,貞吉”者,居中得位,系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内,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内”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雲“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
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外比于五,複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于五,欲外比也。
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
凡下體為内,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雲“外比”也。
《象》曰:外比于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
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
王用三驅,失前禽。
邑人不誡,吉。
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
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
夫無私于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
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于來而惡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讨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
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
○正義曰:五應于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
“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
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于“前禽”也。
“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雲“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言“顯比”之道,似于此也。
“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于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讨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
至于“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
○注“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
○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于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
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雲“三度驅禽而射之也”。
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
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着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于後皆有驅之。
“愛于來而惡于去”者,來則舍之,是愛于來也;去則射之,是惡于去也。
“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
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雲“用其中正”也。
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
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讨其叛逆。
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
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
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
“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雲“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
○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雲“顯比之吉”。
“舍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向己者,則舍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
“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讨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
“中”謂九五也。
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雲“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
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
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為頭首。
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于人,無能為頭首也。
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
小畜:亨。
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
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雲“小畜亨”也。
若大畜、乾在于下,艮在于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
此卦則巽在于上,乾在于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為雨也。
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為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為雨也。
“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
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
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
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
以陰居陰,故稱得位。
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
此釋小畜卦名也。
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雲“上下應之”者,若細别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
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
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雲“上下應之”。
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
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
今不能制初九之“複道”,固九二之“牽複”,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也。
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
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
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
能固其路而安于上,故得“既雨既處”。
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
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
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複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
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
《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
《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
○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内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于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
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
“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
“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
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
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
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
○注“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
○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複為劣”者,初九既得“複道”,九二可“牽”以獲“複”,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複,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
且小畜之義,貴于上往,而九三不能自複,更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複為劣”也。
“能固其路而安于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于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
“能為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别也。
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為雨。
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
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
諸卦多然。
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複卦》雲“複亨”,上六雲“迷複兇”也。
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
君子以懿文德。
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
以于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