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卦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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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
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不養則不可動,養過則厚。
[疏]正義曰:鄭玄雲:“以養賢者宜過于厚。
”王輔嗣注此卦雲:“音相過之過。
”韓氏雲:“養過則厚。
”與鄭玄、輔嗣義同。
唯王肅雲:“過莫大于不養。
”則以為過失之過。
案此《序卦》以《大過》次《頤》也。
明所過在養。
子雍以為過在不養,違《經》反義,莫此之尤。
而周氏等不悟其非,兼以過失釋《大過》之名,巳具論之于《經》也。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過而不巳,則陷沒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物窮則變,極陷則反所麗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言《鹹》卦之義也。
凡《序卦》所明,非《易》之缊也,蓋囚卦之次,讬以明義。
《鹹》柔上而剛下,感應以相與。
夫婦之象,莫美乎斯。
人倫之道,莫大乎夫婦。
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以崇人倫之始,而不系之于離也。
先儒以《乾》至《離》為上《經》,天道也。
《鹹》至《未濟》為下《經》,人事也。
夫《易》六畫成卦,三材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于上下哉?斯蓋守文而不求義,失之遠矣。
[疏]正義曰:韓于此一節注破先儒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于《鹹》卦之初巳論之矣。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
遯者,退也。
夫婦之道,以恒為貴。
而物之所居,不可以恒,宜與世升降,有時而遯也。
物不可以終遯,遯,君子以遠小人。
遯而後亨,何可終邪?則小人遂陵,君子日消也。
故受之以《大壯》。
陽盛陰消,君子道勝。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以柔而進也。
晉者,進也。
雖以柔而進,要是進也。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
夷者,傷也。
傷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
傷于外,必反脩諸内。
家道窮必乖,室家至親,過在失節。
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
樂勝則流,禮勝則離。
家人尚嚴其敝,必乖也。
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損而不巳必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巳必決,益而不巳,則盈,故必決也。
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決必有遇,以正決邪,必有喜遇也。
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井久則濁穢,宜革易其故。
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革去故,鼎取新。
既以去故,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
鼎所以和齊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
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
漸者,進也。
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
豐者,大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
旅而無所容,以巽則得出入也。
巽者,入也。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
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說不可偏系,故宜散也。
渙者,離也。
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滞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夫事有其節,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孚,信也,既巳有節,則宜信以守之。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有過物者必濟,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故受之以《既濟》。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
終焉。
有為而能濟者,以巳窮物者也。
物窮則乖,功極則亂,其可濟乎?故受之以《未濟》也。
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不養則不可動,養過則厚。
[疏]正義曰:鄭玄雲:“以養賢者宜過于厚。
”王輔嗣注此卦雲:“音相過之過。
”韓氏雲:“養過則厚。
”與鄭玄、輔嗣義同。
唯王肅雲:“過莫大于不養。
”則以為過失之過。
案此《序卦》以《大過》次《頤》也。
明所過在養。
子雍以為過在不養,違《經》反義,莫此之尤。
而周氏等不悟其非,兼以過失釋《大過》之名,巳具論之于《經》也。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過而不巳,則陷沒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物窮則變,極陷則反所麗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言《鹹》卦之義也。
凡《序卦》所明,非《易》之缊也,蓋囚卦之次,讬以明義。
《鹹》柔上而剛下,感應以相與。
夫婦之象,莫美乎斯。
人倫之道,莫大乎夫婦。
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以崇人倫之始,而不系之于離也。
先儒以《乾》至《離》為上《經》,天道也。
《鹹》至《未濟》為下《經》,人事也。
夫《易》六畫成卦,三材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于上下哉?斯蓋守文而不求義,失之遠矣。
[疏]正義曰:韓于此一節注破先儒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于《鹹》卦之初巳論之矣。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
遯者,退也。
夫婦之道,以恒為貴。
而物之所居,不可以恒,宜與世升降,有時而遯也。
物不可以終遯,遯,君子以遠小人。
遯而後亨,何可終邪?則小人遂陵,君子日消也。
故受之以《大壯》。
陽盛陰消,君子道勝。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以柔而進也。
晉者,進也。
雖以柔而進,要是進也。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
夷者,傷也。
傷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
傷于外,必反脩諸内。
家道窮必乖,室家至親,過在失節。
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
樂勝則流,禮勝則離。
家人尚嚴其敝,必乖也。
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損而不巳必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巳必決,益而不巳,則盈,故必決也。
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決必有遇,以正決邪,必有喜遇也。
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井久則濁穢,宜革易其故。
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革去故,鼎取新。
既以去故,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
鼎所以和齊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
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
漸者,進也。
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
豐者,大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
旅而無所容,以巽則得出入也。
巽者,入也。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
兌者,說也。
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說不可偏系,故宜散也。
渙者,離也。
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滞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夫事有其節,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孚,信也,既巳有節,則宜信以守之。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有過物者必濟,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故受之以《既濟》。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
終焉。
有為而能濟者,以巳窮物者也。
物窮則乖,功極則亂,其可濟乎?故受之以《未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