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夬傳卷五
關燈
小
中
大
又不能靜退聽從其見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限,身之中也。
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
夤,當中脊之肉也。
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
“艮”之為義,各止于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
列加其夤,危莫甚焉。
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
施止體中,其體分焉。
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薰心”。
○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
施止于限,故曰“艮其限”也。
夤,當中脊之肉也。
薰,燒灼也。
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
夤既分列,身将喪亡,故憂危之切,薰灼其心矣。
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薰心”。
○注“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
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
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于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
○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
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于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
求,責也。
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
○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為躁動也。
○注“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為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
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于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于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
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
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
九三施止于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于全體,故謂之“身”。
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施止于輔,以處于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于輔頰也。
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
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
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
居止之極,極止者也。
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
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
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
艮下巽上。
漸:女歸吉,利貞。
漸者,漸進之卦也。
“止而巽”,以斯适進,漸進者也。
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
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
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
“女歸吉”者,歸嫁也。
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也。
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
“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
之于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
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于進”也。
“女歸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
進以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也。
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
○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于人事,是女歸之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
言進而得于貴位,是“往而有功”也。
以六二适九五,是進而以正。
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
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适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
“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
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
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于幹,小子厲,有言,無咎。
鴻,水鳥也。
适進之義,始于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
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
若履于幹,危不可以安也。
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于小子,窮于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
困于小子讒谀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
正義曰:“鴻漸于幹”者,鴻,水鳥也。
幹,水涯也。
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
鴻飛,自下而上也。
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于河之幹,不得安甯也,故曰“鴻漸于幹”也。
“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緻陵辱,則是危于小子,而被毀于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
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磐,山石之安者少。
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
○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
衎衎,樂也。
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于磐”。
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也。
○注“磐,山石之安者也”。
○正義曰:馬季良雲:“山中石磐纡,故稱磐也”。
鴻是水鳥,非是集于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于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複系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于陸。
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
利禦寇。
陸,高之頂也。
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複反者也。
“夫征不複”,樂于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
非夫而孕故不育也。
三本艮體而棄乎??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
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疏]“九三鴻漸于陸”至“利禦寇”。
○正義曰:“鴻漸于陸,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者,陸,高之頂也。
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于陸”也。
進而之陸,無應于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
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征而不反複也。
夫既樂于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
非夫而孕,故“不育”也。
“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故曰“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也。
“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
○注“陸,高之頂也”。
○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雲“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征不複”,離群醜也。
“婦孕不育”,失其道也。
“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群醜”者,醜,類也。
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醜”也。
“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
“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于木。
或得其桷,無咎。
鳥而之木,得其宜也。
“或得其桷”,遇安栖也。
雖乘于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于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
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于木”也。
“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
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
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
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栖,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于陵。
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陵,次陸者也。
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
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
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
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于陵”至“終莫之勝吉”。
○正義曰:“鴻漸于陵”者,陵,次陸者也。
九五進于中位,處于尊高,故曰“鴻漸于陵”。
“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
“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
○注“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
○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
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疏]正義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于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上九:鴻漸于陸。
其羽可用為儀,吉。
進處高絜,不累于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
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于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并稱“陸”。
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于陸”也。
“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累于位”者也。
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
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累于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
兌下震上。
歸妹:征兇,無攸利。
妹者,少女之稱也。
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疏]正義曰:歸妹者,卦名也。
婦人謂嫁曰歸,“歸妹”猶言嫁妹也。
然《易》論歸妹得名不同,《泰卦》六五雲:“帝乙歸妹。
”彼據兄嫁妹謂之“歸妹”。
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
故初九爻辭雲“歸妹以娣是”也。
上鹹卦明二少相感,恒卦明二長相承,今此卦以少承長,非是匹敵,明是妹從娣嫁,故謂之歸妹焉。
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
不言歸侄者,女娣是兄弟之行,亦舉尊以包之也。
“征兇,無攸利”者,歸妹之戒也。
征謂進有所往也。
妹從娣嫁,本非正匹,唯須自守卑退以事元妃。
若妾進求寵,則有并後兇咎之敗,故曰“征兇,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
歸妹,人之終始也。
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疏]正義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者,此舉天地交合,然後萬物蕃興,證美歸妹之義。
所以未及釋卦名,先引證者,以歸妹之義,非人情所欲,且違于匹對之理。
蓋以聖人制禮,令侄娣從其姑娣而充妾媵者,所以廣其繼嗣,以象天地以少陰少陽、長陰長陽之氣共相交接,所以蕃興萬物也。
“歸妹,人之終始也”者,上既引天地交合為證,此又舉人事“歸妹”結合其義也。
天地以陰陽相合而得生物不已,人倫以長少相交而得繼嗣不絕,歸妹豈非“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
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
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
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歸妹之義。
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
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于娣,是以說也。
系娣所以說者,既系娣為媵,不得别适,若其不以備數,更有動望之憂,故系娣而行合禮,“說以動”也。
“征兇”,位不當也。
履于,皆不當位,釋“征兇”之義。
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征兇”也。
“無攸利”,柔乘剛也。
以征則有不正之兇,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疏]“無攸利,柔乘剛也”。
○正義曰:此因六三、六五乘剛,釋“無攸利”之義。
夫陽貴而陰賤,以妾媵之賤,進求殊寵,即是以賤陵貴,故無施而利也。
○注“以征則”至“有乘剛之逆也”。
○正義曰:《彖》以失位釋“征兇”,乘剛釋“無攸利”,而《注》連引言之者,《略例》雲:“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何得不謂之陽?三、四各在一卦之下,何得不謂之陰?然則二、四陰位也,三、五陽位也。
”陽應在上,陰應在下,今二、三、四、五,并皆失位,其勢自然柔皆乘剛,其猶妾媵求寵,其勢自然以賤陵貴,以明柔之乘剛,緣于失正而進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
君子以求終知敝。
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疏]正義曰:“澤上有雷”,“說以動”也。
故曰“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者,“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君子象此以永長其終,知應有不終之敝故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
妹,少女之稱也。
少女之行,善莫若娣。
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恒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
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疏]“初九”至“貞吉”。
○正義曰:“歸妹以娣”者,少女謂之妹,從娣而行謂之歸。
初九以兌适震,非夫婦匹敵,是從娣之義也,故曰“歸妹以娣”也。
“跛能履”者,妹而繼姊為娣,雖非正配,不失常道,譬猶跛人之足然。
雖不正,不廢能履,故曰“跛能履”也。
“征吉”者,少長非偶,為妻而行則兇焉,為娣而行則吉,故曰“征吉”也。
○注“夫承嗣以君之子”至“吉其宜也”。
○正義曰:“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者,此為少女作此例也。
言君之子宜為嗣承,以類妃之妹應為娣也。
立嗣宜取長,然君之子雖幼而立之,不為妄也。
以言行嫁宜匹敵。
然妃之妹雖至少,而為娣則可行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恒也。
“跛能履”,吉相承也。
[疏]正義曰:“以恒也”者,妹而為娣,恒久之道也。
“吉相承也”者,行得其宜,是相承之道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雖失其位,而居内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
在内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疏]正義曰:九二不雲歸妹者,既在歸妹之卦,歸妹可知,故無不言也。
然九二雖失其位,不廢居内處中。
以言歸妹,雖非正配,不失交合之道,猶如眇目之人,視雖不正,不廢能視耳,故曰“眇能視”也。
“利幽人之貞”者,居内處中,能守其常,施之于人,是處幽而不失其貞正也。
故曰“利幽人之貞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疏]正義曰:“未變常也”者,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變常不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雲“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室主猶存,而求進焉。
進未值時,故有須也。
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為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為末值其時也。
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
“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未當其時,故宜有待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夫以不正無應而适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疏]正義曰:九四居下得位,又無其應,以斯适人,“必待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曰“愆期遲歸有時”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疏]正義曰:嫁宜及時。
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正欲有所待而後乃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月幾望,吉。
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
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
“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
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
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
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适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疏]“六五帝乙”至“幾望吉”。
○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六五居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是帝王之所嫁妹也,故曰“帝乙歸妹”。
“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者,六五雖處貴位,卦是長陽之卦,若以爻為人,即是婦人之道,故為帝乙之妹。
既居長卦,乃是長女之象,其君即五也。
袂,衣袖也,所舉斂以為禮容,帝王嫁妹,為之崇飾,故曰“其君之袂”也。
“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者,可以從少,雖有其君崇飾之袂,猶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故曰“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月幾望吉”者,陰而貴盛,如月之近望,以斯适配,雖不如以少從長,然以貴而行,往必合志,故得吉也,故曰“月幾望,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疏]“象曰”至“以貴行也”。
○正義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者,釋其六五雖所居貴位,言長不如少也,言不必少女,而從于長男也。
“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者,釋“月幾望,吉”也。
既以長适少,非歸妹之美而得吉者,其位在五之中,以貴盛而行,所往必得合,而獲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
羊謂三也。
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
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
“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
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疏]“上六”至“無攸利”。
○正義曰:女之為行,以上有承順為美;士之為功,以下有應命為貴,上六處卦之窮,仰則無所承受,故為女承筐,則虛而無實。
又下無其應,下命則無應之者,故為“士刲羊”則乾而“無和”,故曰“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
”則進退莫與,故無所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疏]正義曰:“承虛筐”者,筐本盛币,以币為實。
今之“無實”,正是承捧虛筐,空無所有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限,身之中也。
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
夤,當中脊之肉也。
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
“艮”之為義,各止于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
列加其夤,危莫甚焉。
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
施止體中,其體分焉。
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薰心”。
○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
施止于限,故曰“艮其限”也。
夤,當中脊之肉也。
薰,燒灼也。
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
夤既分列,身将喪亡,故憂危之切,薰灼其心矣。
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薰心”。
○注“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
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
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于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
○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
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于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
求,責也。
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
○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為躁動也。
○注“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為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
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于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于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
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
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
九三施止于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于全體,故謂之“身”。
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施止于輔,以處于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于輔頰也。
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
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
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
居止之極,極止者也。
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
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
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
艮下巽上。
漸:女歸吉,利貞。
漸者,漸進之卦也。
“止而巽”,以斯适進,漸進者也。
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
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
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
“女歸吉”者,歸嫁也。
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也。
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
“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
之于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
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于進”也。
“女歸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
進以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也。
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
○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于人事,是女歸之吉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
言進而得于貴位,是“往而有功”也。
以六二适九五,是進而以正。
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
“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
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适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
“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
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
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于幹,小子厲,有言,無咎。
鴻,水鳥也。
适進之義,始于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
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
若履于幹,危不可以安也。
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于小子,窮于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
困于小子讒谀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
正義曰:“鴻漸于幹”者,鴻,水鳥也。
幹,水涯也。
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
鴻飛,自下而上也。
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于河之幹,不得安甯也,故曰“鴻漸于幹”也。
“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緻陵辱,則是危于小子,而被毀于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
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
磐,山石之安者少。
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
○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
衎衎,樂也。
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于磐”。
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于磐,飲食衎衎吉”也。
○注“磐,山石之安者也”。
○正義曰:馬季良雲:“山中石磐纡,故稱磐也”。
鴻是水鳥,非是集于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于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複系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于陸。
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
利禦寇。
陸,高之頂也。
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複反者也。
“夫征不複”,樂于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
非夫而孕故不育也。
三本艮體而棄乎??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
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疏]“九三鴻漸于陸”至“利禦寇”。
○正義曰:“鴻漸于陸,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者,陸,高之頂也。
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于陸”也。
進而之陸,無應于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
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征而不反複也。
夫既樂于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
非夫而孕,故“不育”也。
“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故曰“夫征不複,婦孕不育,兇”也。
“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
○注“陸,高之頂也”。
○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雲“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征不複”,離群醜也。
“婦孕不育”,失其道也。
“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群醜”者,醜,類也。
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醜”也。
“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
“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于木。
或得其桷,無咎。
鳥而之木,得其宜也。
“或得其桷”,遇安栖也。
雖乘于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于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
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于木”也。
“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
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
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
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栖,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于陵。
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陵,次陸者也。
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
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
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
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于陵”至“終莫之勝吉”。
○正義曰:“鴻漸于陵”者,陵,次陸者也。
九五進于中位,處于尊高,故曰“鴻漸于陵”。
“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
“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
○注“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
○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
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疏]正義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于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上九:鴻漸于陸。
其羽可用為儀,吉。
進處高絜,不累于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
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于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并稱“陸”。
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于陸”也。
“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累于位”者也。
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
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累于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
兌下震上。
歸妹:征兇,無攸利。
妹者,少女之稱也。
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疏]正義曰:歸妹者,卦名也。
婦人謂嫁曰歸,“歸妹”猶言嫁妹也。
然《易》論歸妹得名不同,《泰卦》六五雲:“帝乙歸妹。
”彼據兄嫁妹謂之“歸妹”。
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
故初九爻辭雲“歸妹以娣是”也。
上鹹卦明二少相感,恒卦明二長相承,今此卦以少承長,非是匹敵,明是妹從娣嫁,故謂之歸妹焉。
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
不言歸侄者,女娣是兄弟之行,亦舉尊以包之也。
“征兇,無攸利”者,歸妹之戒也。
征謂進有所往也。
妹從娣嫁,本非正匹,唯須自守卑退以事元妃。
若妾進求寵,則有并後兇咎之敗,故曰“征兇,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
歸妹,人之終始也。
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疏]正義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者,此舉天地交合,然後萬物蕃興,證美歸妹之義。
所以未及釋卦名,先引證者,以歸妹之義,非人情所欲,且違于匹對之理。
蓋以聖人制禮,令侄娣從其姑娣而充妾媵者,所以廣其繼嗣,以象天地以少陰少陽、長陰長陽之氣共相交接,所以蕃興萬物也。
“歸妹,人之終始也”者,上既引天地交合為證,此又舉人事“歸妹”結合其義也。
天地以陰陽相合而得生物不已,人倫以長少相交而得繼嗣不絕,歸妹豈非“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
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
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
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歸妹之義。
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
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于娣,是以說也。
系娣所以說者,既系娣為媵,不得别适,若其不以備數,更有動望之憂,故系娣而行合禮,“說以動”也。
“征兇”,位不當也。
履于,皆不當位,釋“征兇”之義。
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征兇”也。
“無攸利”,柔乘剛也。
以征則有不正之兇,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疏]“無攸利,柔乘剛也”。
○正義曰:此因六三、六五乘剛,釋“無攸利”之義。
夫陽貴而陰賤,以妾媵之賤,進求殊寵,即是以賤陵貴,故無施而利也。
○注“以征則”至“有乘剛之逆也”。
○正義曰:《彖》以失位釋“征兇”,乘剛釋“無攸利”,而《注》連引言之者,《略例》雲:“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何得不謂之陽?三、四各在一卦之下,何得不謂之陰?然則二、四陰位也,三、五陽位也。
”陽應在上,陰應在下,今二、三、四、五,并皆失位,其勢自然柔皆乘剛,其猶妾媵求寵,其勢自然以賤陵貴,以明柔之乘剛,緣于失正而進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
君子以求終知敝。
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疏]正義曰:“澤上有雷”,“說以動”也。
故曰“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者,“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君子象此以永長其終,知應有不終之敝故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
妹,少女之稱也。
少女之行,善莫若娣。
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恒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
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疏]“初九”至“貞吉”。
○正義曰:“歸妹以娣”者,少女謂之妹,從娣而行謂之歸。
初九以兌适震,非夫婦匹敵,是從娣之義也,故曰“歸妹以娣”也。
“跛能履”者,妹而繼姊為娣,雖非正配,不失常道,譬猶跛人之足然。
雖不正,不廢能履,故曰“跛能履”也。
“征吉”者,少長非偶,為妻而行則兇焉,為娣而行則吉,故曰“征吉”也。
○注“夫承嗣以君之子”至“吉其宜也”。
○正義曰:“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者,此為少女作此例也。
言君之子宜為嗣承,以類妃之妹應為娣也。
立嗣宜取長,然君之子雖幼而立之,不為妄也。
以言行嫁宜匹敵。
然妃之妹雖至少,而為娣則可行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恒也。
“跛能履”,吉相承也。
[疏]正義曰:“以恒也”者,妹而為娣,恒久之道也。
“吉相承也”者,行得其宜,是相承之道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雖失其位,而居内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
在内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疏]正義曰:九二不雲歸妹者,既在歸妹之卦,歸妹可知,故無不言也。
然九二雖失其位,不廢居内處中。
以言歸妹,雖非正配,不失交合之道,猶如眇目之人,視雖不正,不廢能視耳,故曰“眇能視”也。
“利幽人之貞”者,居内處中,能守其常,施之于人,是處幽而不失其貞正也。
故曰“利幽人之貞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疏]正義曰:“未變常也”者,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變常不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雲“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室主猶存,而求進焉。
進未值時,故有須也。
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為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為末值其時也。
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
“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未當其時,故宜有待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夫以不正無應而适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疏]正義曰:九四居下得位,又無其應,以斯适人,“必待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曰“愆期遲歸有時”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疏]正義曰:嫁宜及時。
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正欲有所待而後乃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月幾望,吉。
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
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
“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
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
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
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适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疏]“六五帝乙”至“幾望吉”。
○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六五居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是帝王之所嫁妹也,故曰“帝乙歸妹”。
“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者,六五雖處貴位,卦是長陽之卦,若以爻為人,即是婦人之道,故為帝乙之妹。
既居長卦,乃是長女之象,其君即五也。
袂,衣袖也,所舉斂以為禮容,帝王嫁妹,為之崇飾,故曰“其君之袂”也。
“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者,可以從少,雖有其君崇飾之袂,猶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故曰“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月幾望吉”者,陰而貴盛,如月之近望,以斯适配,雖不如以少從長,然以貴而行,往必合志,故得吉也,故曰“月幾望,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疏]“象曰”至“以貴行也”。
○正義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者,釋其六五雖所居貴位,言長不如少也,言不必少女,而從于長男也。
“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者,釋“月幾望,吉”也。
既以長适少,非歸妹之美而得吉者,其位在五之中,以貴盛而行,所往必得合,而獲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
羊謂三也。
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
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
“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
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疏]“上六”至“無攸利”。
○正義曰:女之為行,以上有承順為美;士之為功,以下有應命為貴,上六處卦之窮,仰則無所承受,故為女承筐,則虛而無實。
又下無其應,下命則無應之者,故為“士刲羊”則乾而“無和”,故曰“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
”則進退莫與,故無所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疏]正義曰:“承虛筐”者,筐本盛币,以币為實。
今之“無實”,正是承捧虛筐,空無所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