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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克”。
○正義曰:“公用亨于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
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于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雲“公用亨于天子”。
“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緻禍害,故雲“小人不克”也。
。
○注“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
○正義曰:“與五同功”者,《系辭》雲:“三與五同功”。
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雲“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
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
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
三雖至盛,五不可舍,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
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
○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
彭,旁也。
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
如此乃得“無咎”也。
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
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
明猶才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
明猶才也。
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才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雲“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于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
夫不私于物,物亦公焉。
不疑于物,物亦誠焉。
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
“孚”,信也。
“交”謂交接也。
“如”,語辭也。
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于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雲“厥孚交如”也。
“威如吉”者,威,畏也。
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雲“威如”。
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
“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
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
“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
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于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雲“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大有”,豐富之世也。
處“大有”之上而不累于位,志尚乎賢者也。
馀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
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
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
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
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系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
○正義曰:釋所以“大有”。
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雲“自天祐之”。
○注“不累于位”至“盡夫助道”。
○正義曰:“不累于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累也。
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萦心,是不系累于位。
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
“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
“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
“不以物累于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
“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雲“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
謙:亨。
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
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
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
于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于物?故不雲元與利、貞也。
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
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雲“吉”也。
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
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随之。
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
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
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并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并稱“元吉”。
其馀皆言吉,事亦仿此。
亦有大人為吉,于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
或有于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
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
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
今各随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
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
既不雲“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并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
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
○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
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
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
且艮為陽卦,又為山。
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
“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
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
“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于天以生萬物也。
“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
“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
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
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
“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谷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布“謙”者也。
“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
“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
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雲“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
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
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随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
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
故雲“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
“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
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
“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
故雲:“稱物平施也。
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于山為謙于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
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于人,故變其文也。
○注“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
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诂》雲:“裒,聚也”。
于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雲“多者用謙以為裒”也。
“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雲“用謙以為益”也。
“随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随多随少,而皆與也。
“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
言君子于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随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
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
能體“謙謙”,其唯君子。
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
以此涉難,其吉宜也。
“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
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恒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
鳴者,聲名聞之謂也。
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
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
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
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于謙也。
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
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
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
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
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
“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
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
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
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于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
居于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
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
凡人必将财物周贍鄰裡,乃能用之。
六五居于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
“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
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鳴謙。
利用行師征邑國。
最處于外,不與内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
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于外,不與内政,不能于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雲“鳴謙”。
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
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征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内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
可用行師,“征邑國”也。
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
動之所起,興于利者也。
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争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征邑國也”。
○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
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争立功者,以其居在于外,其内立功之志,猶未得也。
“可用行師征邑國”者,釋“行師征邑國”之意。
《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内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征邑國也。
○注“動之所起興于利者也”。
○正義曰:“動之所起興于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
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雲“興于利”也。
“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緻訟,訟則起兵。
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
争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
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
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
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
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
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雲“利貞”也。
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
行師,即利貞也。
”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别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
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
○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
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
此就爻明豫義。
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
震在上,是動也。
以順而動,故豫也。
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
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
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
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于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
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
“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
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
刑罰當理,故人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者,歎美為豫之善,言于逸豫之時,其義大矣。
此歎卦也。
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歎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馀蘊,得意而忘言也。
然歎卦有三體:一直歎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歎時并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歎時并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
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适時,有兇有吉。
人之生世,亦複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
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
故舉此四卦之時為歎,馀皆可知。
言“用”者,謂适時之用也。
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
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
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
舉險難等三卦,馀從可知矣。
又言“義”者,《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于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是其時皆有義也。
略明佚樂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馀卦亦可知也。
今所歎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
凡于《彖》之末歎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
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
案:《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于所見,中有意謂。
”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馀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
《随》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别。
四卦皆雲“時義”,《随卦》則“随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别有義意,又取随逐其時,故變雲“随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
案:《睽卦》注雲:“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
”《蹇卦》亦雲“非小人之所能用”。
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雲:“大矣哉”!其中更無馀義,唯大人能用,故雲“用”不雲“義”也。
《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别,故注雲“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
《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
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
體盡于《解》之名,無有幽隐,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馀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
唯《大過》稱“時”,注雲:“君子有為之時。
”與《解》、《革》、《頤》其理稍别。
《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馀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
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于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
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
“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
“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
“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
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雲:“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
處豫之初,而特得志于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于四,逸豫之甚,是聲鳴于豫。
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
獨得于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
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
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
“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
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
“盱”謂睢盱。
睢盱者,喜說之貌。
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
“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于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
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
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
故直雲“盱豫”。
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于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雲“由豫”也。
“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
“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
簪,疾也。
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
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争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貞疾,恒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
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于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
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
“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于“冥豫成”也。
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于冥昧之豫而成就也。
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
“有渝無咎”者,渝,變也。
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克”。
○正義曰:“公用亨于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
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于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雲“公用亨于天子”。
“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緻禍害,故雲“小人不克”也。
。
○注“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
○正義曰:“與五同功”者,《系辭》雲:“三與五同功”。
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為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雲“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
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
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
三雖至盛,五不可舍,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
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
○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
彭,旁也。
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
如此乃得“無咎”也。
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
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
明猶才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
明猶才也。
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才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雲“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于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
夫不私于物,物亦公焉。
不疑于物,物亦誠焉。
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
“孚”,信也。
“交”謂交接也。
“如”,語辭也。
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于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雲“厥孚交如”也。
“威如吉”者,威,畏也。
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為之處,人皆畏敬,故雲“威如”。
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
“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
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
“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
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于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雲“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大有”,豐富之世也。
處“大有”之上而不累于位,志尚乎賢者也。
馀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
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
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
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
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系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
○正義曰:釋所以“大有”。
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雲“自天祐之”。
○注“不累于位”至“盡夫助道”。
○正義曰:“不累于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為累也。
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萦心,是不系累于位。
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
“爻有三德”者,“五為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
“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
“不以物累于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
“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雲“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
謙:亨。
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
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
然案謙卦之象,“謙”為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
于人既為謙退,何可為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于物?故不雲元與利、貞也。
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
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雲“吉”也。
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
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随之。
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
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
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并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并稱“元吉”。
其馀皆言吉,事亦仿此。
亦有大人為吉,于小人為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
或有于小人為吉,大人為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
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
但《易》之為體,不可以一為例。
今各随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
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
既不雲“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并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
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
○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
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
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
且艮為陽卦,又為山。
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
“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
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
“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于天以生萬物也。
“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
“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
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
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
“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谷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布“謙”者也。
“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
“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
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雲“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
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
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随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
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
故雲“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
“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
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
“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
故雲:“稱物平施也。
此謙卦之象以山為主是于山為謙于地為不謙,應言“山在地中”。
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于人,故變其文也。
○注“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
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為裒”者,《爾雅·釋诂》雲:“裒,聚也”。
于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雲“多者用謙以為裒”也。
“少者用謙以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雲“用謙以為益”也。
“随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随多随少,而皆與也。
“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
言君子于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随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
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
能體“謙謙”,其唯君子。
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
以此涉難,其吉宜也。
“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
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恒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
鳴者,聲名聞之謂也。
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
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為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
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
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于謙也。
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
以上下群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
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
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
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
“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
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
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
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于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
居于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
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
凡人必将财物周贍鄰裡,乃能用之。
六五居于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
“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
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鳴謙。
利用行師征邑國。
最處于外,不與内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
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于外,不與内政,不能于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雲“鳴謙”。
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
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征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内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
可用行師,“征邑國”也。
夫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
動之所起,興于利者也。
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争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征邑國也”。
○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
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争立功者,以其居在于外,其内立功之志,猶未得也。
“可用行師征邑國”者,釋“行師征邑國”之意。
《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内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征邑國也。
○注“動之所起興于利者也”。
○正義曰:“動之所起興于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
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雲“興于利”也。
“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為利乃有動,動而緻訟,訟則起兵。
故《序卦》“需”為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
争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
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
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
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
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
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雲“利貞”也。
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
行師,即利貞也。
”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别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
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
○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
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
此就爻明豫義。
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
震在上,是動也。
以順而動,故豫也。
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
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
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
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于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
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
“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
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
刑罰當理,故人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者,歎美為豫之善,言于逸豫之時,其義大矣。
此歎卦也。
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歎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馀蘊,得意而忘言也。
然歎卦有三體:一直歎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歎時并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歎時并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
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适時,有兇有吉。
人之生世,亦複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
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
故舉此四卦之時為歎,馀皆可知。
言“用”者,謂适時之用也。
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
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
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
舉險難等三卦,馀從可知矣。
又言“義”者,《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于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是其時皆有義也。
略明佚樂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馀卦亦可知也。
今所歎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
凡于《彖》之末歎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
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
案:《姤卦》注雲:“凡言義者,不盡于所見,中有意謂。
”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馀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
《随》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别。
四卦皆雲“時義”,《随卦》則“随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别有義意,又取随逐其時,故變雲“随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
案:《睽卦》注雲:“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
”《蹇卦》亦雲“非小人之所能用”。
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雲:“大矣哉”!其中更無馀義,唯大人能用,故雲“用”不雲“義”也。
《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别,故注雲“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
《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
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
體盡于《解》之名,無有幽隐,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馀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
唯《大過》稱“時”,注雲:“君子有為之時。
”與《解》、《革》、《頤》其理稍别。
《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馀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
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于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
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
“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
“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
“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
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雲:“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
處豫之初,而特得志于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于四,逸豫之甚,是聲鳴于豫。
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
獨得于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
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
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
“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
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
“盱”謂睢盱。
睢盱者,喜說之貌。
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
“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于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
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
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
故直雲“盱豫”。
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于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雲“由豫”也。
“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
“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
簪,疾也。
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
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争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貞疾,恒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
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于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
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
“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于“冥豫成”也。
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于冥昧之豫而成就也。
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
“有渝無咎”者,渝,變也。
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