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鹹傳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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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者也。
若不以誠信,則涉谄谀而有過咎,故必“有孚”,然後大吉,無咎可正,而“利有攸往”矣,故曰“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也。
先儒皆以無咎、可貞,各自為義,言既吉而無咎,則可以為正。
準下王注《彖》辭雲:“損下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谄,則何咎而可正。
”然則王意以無咎、可貞共成一義,故莊氏雲:“若行損有咎,則須補過以正其失。
”今行損用信,則是無咎可正,故雲“無咎可貞”。
竊謂莊氏之言得正旨矣。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明行損之禮,貴夫誠信,不在于豐。
既行損以信,何用豐為?二簋至約,可用享祭矣,故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也。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艮為陽,兌為陰。
凡陰順于陽者也。
陽止于上,陰說而順,損下益上,上行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艮,陽卦,為止。
兌,陰卦,為說。
陽止于上,陰說而順之,是下自減損以奉于上,“上行”之謂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也。
損下益上,非補不足也。
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也。
為損而可以獲吉,其唯有孚乎?“損而有孚”,則“元吉”,“無咎”而可正,“利有攸往”矣。
“損剛益柔”,不以消剛。
“損柔益上”,不以盈上,損剛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谄,則何咎而可正?雖不能拯濟大難,以斯有往,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卦有“元吉”已下等事,由于“有孚”,故加一“而”字,則其義可見矣。
“曷之用”?曷,辭也。
“曷之用”,言何以豐為也。
“二簋可用享。
”二簋,質薄之器也。
行損以信,雖二簋而可用享。
[疏]正義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舉《經》明之,皆為損而有孚,故得如此。
二簋應有時,至約之道,不可常也。
[疏]正義曰:申明二簋之禮,不可為常。
二簋至約,惟在損時應時行之,非時不可也。
損剛益柔有時。
下不敢剛,貴于上行,“損剛益柔”之謂也。
剛為德長,損之不可以為常也。
[疏]正義曰:明“損下益上”之道,亦不可為常。
損之所以能“損下益上”者,以下不敢剛亢,貴于奉上,則是損于剛亢而益柔順也。
“損剛”者,謂損兌之陽爻也。
“益柔”者,謂益艮之陰爻也。
人之為德,須備剛柔,就剛柔之中,剛為德長。
既為德長,不可恒減,故損之“有時”。
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自然之質,各定其分,短者不為不足,長者不為有馀,損益将何加焉?非道之常,故必“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盈虛”者,凫足短而任性,鶴胫長而自然。
此又雲“與時偕行”者,上既言“損剛益柔”,不可常用,此又汎明損益之事,體非恒理,自然之質,各定其分。
凫足非短,鶴胫非長,何須損我以益人。
虛此以盈彼,但有時宜用,故應時而行,故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
山下有澤,損之象也。
[疏]正義曰:澤在山下,澤卑山高,似澤之自損,以崇山之象也。
君子以懲忿窒欲。
可損之善,莫善忿欲也。
[疏]正義曰:君子以法此損道,以懲止忿怒,窒塞情欲。
夫人之情也,感物而動,境有順逆,故情有忿欲。
懲者息其既往,窒者閉其将來。
忿欲皆有往來,懲窒互文而相足也。
初九:巳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
居于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
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
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
故既獲無咎,複自“酌損”,乃得“合志”也。
遄,速也。
[疏]正義曰:“巳事遄往無咎”者,巳,竟也。
遄,速也。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
然各有所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
若事已不往,則為傲慢。
竟事速往,乃得無咎,故曰“巳事遄往無咎也”。
“酌損之”者,剛勝則柔危,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
故須酌而減損之,乃得“合志”,故曰“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尚合于志,欲速往也。
[疏]正義曰:“尚合志”者,尚,庶幾也。
所以竟事速往,庶幾與上合志也。
九二:利貞,征兇。
弗損,益之。
柔下可全益,剛不可全削,下不可以無正。
初九巳損剛以順柔,九二履中,而複損已以益柔,則剝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貞”也。
進之于柔,則兇矣,故曰“征兇”也。
故九二不損而務益,以中為志也。
[疏]正義曰:柔不可以全益,剛不可以全削,下不可以無正。
初九已損剛以益柔,為順六四為初六,九二複損已以益六五為六二,則成剝卦矣。
故九二利以居而守正,進之于柔則兇,故曰“利貞,征兇”也。
既征兇,故九二不損已而務益,故曰“不損益之”也。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疏]正義曰:“中以為志”者,言九二所以能居而守貞,不損益之,良由居中,以中為志,故損益得其節适也。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也。
三陰并行,以承于上,則上失其友,内無其主,名之曰“益”,其實乃“損”。
故天地相應,乃得化醇;男女匹配,乃得化生。
陰陽不對,生可得乎?故六三獨行,乃得其友。
二陰俱行,則必疑矣。
[疏]“六三”至“得其友”。
○正義曰:六三處損之時,居于下體。
損之為義,“其道上行”。
“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
上一人,謂上九也。
下一人,謂六三也。
夫陰陽相應,萬物化醇,男女匹配故能生育,六三應于上九,上有二陰,六四、六五也。
損道上行,有相從之義。
若與二陰并己俱行,雖欲益上九一人,更使上九懷疑,疑則失其适匹之義也。
名之曰“益”,即不是減損,其實損之也,故曰“三人行則損一人”。
若六三一人獨行,則上九納己無疑,則得其友矣,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也。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疏]正義曰:“三則疑”者,言一人則可,三人疑加疑惑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
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
損疾以離其咎,有喜乃免,故使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
○正義曰:“疾”者相思之疾也。
初九自損巳遄往,已以正道速納,陰陽相會,同志斯來,無複企子之疾,故曰“損其疾”。
疾何可久,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故曰“使遄有喜,無咎”。
○注“履得其位”至“有喜乃無咎也”。
○正義曰:“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者,相感而久不相會,則有勤望之憂,故“速乃有喜”。
初九自損以益四,四不速納,則有失益之咎也,故曰“有喜乃無咎”也。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疏]正義曰:“亦可喜”者,《詩》曰:“亦既見止”,“我心則降”。
不亦有喜乎?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以柔居尊而為損道,江海處下,百谷歸之,履尊以損,則或益之矣。
朋,黨也。
龜者,決疑之物也。
陰非先唱,柔非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
故人用其力,事順其功。
智者慮能,明者慮策,弗能違也,則衆才之用事矣,獲益而得“十朋之龜”,足以盡天人之助也。
[疏]“六五”至“元吉”。
○正義曰:六五居尊以柔而在乎損,而能自抑損者也。
居尊而能自抑損,則天下莫不歸而益之,故曰“或益之”也。
或者,言有也,言其不自益之,有人來益之也。
朋者,黨也。
龜者,決疑之物也。
陰不先唱,柔不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則人用其力,事竭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而不能違也。
朋至不違,則群才之用盡矣,故曰“十朋之龜,弗克違”也。
群才畢用,自尊委人,天人并助,故曰“元吉”。
○注“以柔居尊”至“天人之助也”。
○正義曰:“朋,黨也”者,馬、鄭皆案《爾雅》雲:“十朋之龜者,一曰神龜,二曰靈龜,三曰攝龜,四曰寶龜,五曰文龜,六曰筮龜,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
”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疏]正義曰:“自上祐”者,上謂天也,故與“自天祐之,吉無不利”義同也。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
得臣無家。
處損之終,上無所奉,損終反益。
剛德不損,乃反益之,而不憂于咎。
用正而吉,不制于柔,剛德遂長,故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也。
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尚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
得臣則天下為一,故“無家”也。
[疏]“上九”至“得臣無家”。
○正義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者,損之為義,“損下益上”。
上九處損之極,上無所奉,損終反益,故曰“弗損益之”也。
既“剛德不損,乃反益之”,則不憂于咎,“用正而吉”,故曰“無咎,貞吉”也。
“利有攸往”者,不利于柔,不使三陰俱進,不疑其志,“剛德遂長”,故曰“利有攸往”也。
又能自守剛陽,不為柔之所制,豈惟“無咎、貞吉”而已,所往亦無不利,故曰“利有攸往”,義兩存也。
“得臣無家”者,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尊。
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
“得臣則以天下為一”,故曰“無家”。
“無家”者,光宅天下,無适一家也。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剛德不損,“為物所歸”,故“大得志也”。
震下巽上。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益”者,增足之名,損上益下,故謂之益。
下巳有矣,而上更益之,明聖人利物之無巳也。
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雲:“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
”既上行惠下之道,利益萬物,動而無違,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
以益涉難,理絕險阻,故曰“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
震,陽也。
巽,陰也。
巽非違震者也。
處上而巽,不違于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
柔損在上,剛動在下,上巽不違于下,“損上益下”之義也。
既居上者能自損以益下,則下民歡說,無複疆限。
益卦所以名益者,正以“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者也。
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
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
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适而不利哉! [疏]正義曰:此就九五之爻,釋“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也。
五處中正,能“自上下下”,則其道光大,為天下之所慶順也。
“以中正有慶之德”,故所往無不利焉。
益之所以“利有攸往”者,正謂中正有慶故也。
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木者,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者也。
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疏]正義曰:此取譬以釋“利涉大川”也。
木體輕浮,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也。
以益涉難,如木道之涉川。
涉川無害,方見益之為利,故雲“利涉大川,木道乃行”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
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損下益下。
[疏]正義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者,自此已下,廣明益義。
前則就二體明損上益下以釋卦名,以下有動求,上能巽接,是“損上益下”之義。
今執二體更明得益之方也。
若動而驕盈,則彼損無已。
若動而卑巽,則進益無疆,故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
“天施地生,其益無方”者,此就天地廣明益之大義也。
天施氣于地,地受氣而化生,亦是“損上益下”義也。
其施化之益,無有方所,故曰“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益之為用,施未足也。
滿而益之,害之道也。
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雖施益無方,不可恒用,當應時行之,故舉“凡益”總結之,故曰“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
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疏]正義曰:《子夏傳》雲:“雷以動之,風以散之,萬物皆盈。
”孟僖亦與此同其意。
言必須雷動于前,風散于後,然後萬物皆益。
如二月啟蟄之後,風以長物八月收聲之後,風以殘物。
風之為益,其在雷後,故曰“風雷,益”也。
遷謂遷徙慕尚,改謂改更懲止,遷善改過,益莫大焉,故君子求益,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也。
六子之中,并有益物,猶取雷風者,何晏雲:“取其最長可久之義也。
”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處益之初,居動之始。
體夫剛德,以莅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
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大作”謂興作大事也。
初九處益之初,居動之始,有興作大事之端,又體剛能幹,應巽不違,有堪建大功之德,故曰“利用為大作”也。
然有其才而無其位,得其時而無其處,雖有殊功,人不與也。
時人不與,則咎過生焉。
故必“元吉”,乃得“無咎”,故曰“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下不厚事”者,厚事猶大事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
王用享于帝,吉。
以柔居中,而得其位。
處内履中,居益以沖。
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于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
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
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于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疏]“六二”至“王用享于帝吉”。
○正義曰:六二體柔居中,當位應巽,是居益而能用謙沖者也。
居益用謙,則物“自外來”,朋龜獻策,弗能違也。
同于損卦六五之位,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也。
然位不當尊,故永貞乃吉,故曰“永貞吉”。
帝,天也。
王用此時,以享祭于帝,明靈降福,故曰“王用享于帝吉”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自外來”者,明益之者從外自來,不召而至也。
六三:益之,用兇事,無咎。
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以陰居陽,求益者也。
故曰“益之”。
益不外來,己自為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兇則免。
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
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兇事”,乃得“無咎”也。
若能益不為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
公者,臣之極也。
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
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
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疏]“六三”至“告公用圭”。
○正義曰:六三以陰居陽,不能謙退,是求益者也,故曰“益之”。
“益不外來,已自為之,物所不與”。
若以謙道責之,則理合誅戮。
若以救兇原之,則情在可恕。
然此六三,“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
用此以救衰危,則物之所恃,所以“用兇事”而得免咎,故曰“益之,用兇事,無咎”。
若能求益不為私己,志在救難,為壯不至亢極,能适于時,是有信實而得中行,故曰“有孚中行”也。
用此“有孚中行”之德,執圭以告于公,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故曰“告公用圭”。
○注“以陰居陽”至“告公用圭也”。
○正義曰: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使天下人甯,不當恒以救兇,用志褊狹也。
《象》曰:益“用兇事”,固有之也。
用施兇事,乃得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固有之”者,明其為救兇,則不可求益;施之兇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
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
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疏]正義曰:六四: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故曰“中行”也。
以此中行之德,有事以告于公,公必從之,故曰“告公從”也。
用此道以依人而遷國者,人無不納,故曰“利用為依遷國”也。
遷國,國之大事,明以中行,雖有大事,而無不利,如“周之東遷晉鄭焉依”之義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志得益也。
[疏]正義曰:“以益志”者,既為公所從,其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
有孚,惠我德。
得位履尊,為益之主者也。
為益之大,莫大于信。
為惠之大,莫大于心。
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
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
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疏]正義曰:九五得位處尊,為益之主,兼張德義,以益物者也。
“為益之大,莫大于信,為惠之大,莫大于心。
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
有惠有信,盡物之願,必獲元吉,不待疑問,故曰“有孚惠心,勿問元吉”。
我既以信,惠被于物,物亦以信,惠歸于我,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
“惠我德”,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天下皆以信惠歸我,則可以得志于天下,故曰“大得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
處益之極,過盈者也。
求益無巳,心無恒者也。
無厭之求,人弗與也。
獨唱莫和,是“偏辭也”。
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
[疏]正義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甚者也。
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
勿猶無也,求益無己,是“立心無恒”者也。
無恒之人,必兇咎之所集,故曰“立心勿恒,兇”。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
“或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偏辭”者,此有求而彼不應,是“偏辭也”。
“自外來”者,怨者非一,不待召也,故曰“自外來也”。
若不以誠信,則涉谄谀而有過咎,故必“有孚”,然後大吉,無咎可正,而“利有攸往”矣,故曰“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也。
先儒皆以無咎、可貞,各自為義,言既吉而無咎,則可以為正。
準下王注《彖》辭雲:“損下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谄,則何咎而可正。
”然則王意以無咎、可貞共成一義,故莊氏雲:“若行損有咎,則須補過以正其失。
”今行損用信,則是無咎可正,故雲“無咎可貞”。
竊謂莊氏之言得正旨矣。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明行損之禮,貴夫誠信,不在于豐。
既行損以信,何用豐為?二簋至約,可用享祭矣,故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也。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艮為陽,兌為陰。
凡陰順于陽者也。
陽止于上,陰說而順,損下益上,上行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艮,陽卦,為止。
兌,陰卦,為說。
陽止于上,陰說而順之,是下自減損以奉于上,“上行”之謂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也。
損下益上,非補不足也。
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也。
為損而可以獲吉,其唯有孚乎?“損而有孚”,則“元吉”,“無咎”而可正,“利有攸往”矣。
“損剛益柔”,不以消剛。
“損柔益上”,不以盈上,損剛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谄,則何咎而可正?雖不能拯濟大難,以斯有往,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卦有“元吉”已下等事,由于“有孚”,故加一“而”字,則其義可見矣。
“曷之用”?曷,辭也。
“曷之用”,言何以豐為也。
“二簋可用享。
”二簋,質薄之器也。
行損以信,雖二簋而可用享。
[疏]正義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舉《經》明之,皆為損而有孚,故得如此。
二簋應有時,至約之道,不可常也。
[疏]正義曰:申明二簋之禮,不可為常。
二簋至約,惟在損時應時行之,非時不可也。
損剛益柔有時。
下不敢剛,貴于上行,“損剛益柔”之謂也。
剛為德長,損之不可以為常也。
[疏]正義曰:明“損下益上”之道,亦不可為常。
損之所以能“損下益上”者,以下不敢剛亢,貴于奉上,則是損于剛亢而益柔順也。
“損剛”者,謂損兌之陽爻也。
“益柔”者,謂益艮之陰爻也。
人之為德,須備剛柔,就剛柔之中,剛為德長。
既為德長,不可恒減,故損之“有時”。
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自然之質,各定其分,短者不為不足,長者不為有馀,損益将何加焉?非道之常,故必“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盈虛”者,凫足短而任性,鶴胫長而自然。
此又雲“與時偕行”者,上既言“損剛益柔”,不可常用,此又汎明損益之事,體非恒理,自然之質,各定其分。
凫足非短,鶴胫非長,何須損我以益人。
虛此以盈彼,但有時宜用,故應時而行,故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
山下有澤,損之象也。
[疏]正義曰:澤在山下,澤卑山高,似澤之自損,以崇山之象也。
君子以懲忿窒欲。
可損之善,莫善忿欲也。
[疏]正義曰:君子以法此損道,以懲止忿怒,窒塞情欲。
夫人之情也,感物而動,境有順逆,故情有忿欲。
懲者息其既往,窒者閉其将來。
忿欲皆有往來,懲窒互文而相足也。
初九:巳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
居于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
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
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
故既獲無咎,複自“酌損”,乃得“合志”也。
遄,速也。
[疏]正義曰:“巳事遄往無咎”者,巳,竟也。
遄,速也。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
然各有所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
若事已不往,則為傲慢。
竟事速往,乃得無咎,故曰“巳事遄往無咎也”。
“酌損之”者,剛勝則柔危,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
故須酌而減損之,乃得“合志”,故曰“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尚合于志,欲速往也。
[疏]正義曰:“尚合志”者,尚,庶幾也。
所以竟事速往,庶幾與上合志也。
九二:利貞,征兇。
弗損,益之。
柔下可全益,剛不可全削,下不可以無正。
初九巳損剛以順柔,九二履中,而複損已以益柔,則剝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貞”也。
進之于柔,則兇矣,故曰“征兇”也。
故九二不損而務益,以中為志也。
[疏]正義曰:柔不可以全益,剛不可以全削,下不可以無正。
初九已損剛以益柔,為順六四為初六,九二複損已以益六五為六二,則成剝卦矣。
故九二利以居而守正,進之于柔則兇,故曰“利貞,征兇”也。
既征兇,故九二不損已而務益,故曰“不損益之”也。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疏]正義曰:“中以為志”者,言九二所以能居而守貞,不損益之,良由居中,以中為志,故損益得其節适也。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也。
三陰并行,以承于上,則上失其友,内無其主,名之曰“益”,其實乃“損”。
故天地相應,乃得化醇;男女匹配,乃得化生。
陰陽不對,生可得乎?故六三獨行,乃得其友。
二陰俱行,則必疑矣。
[疏]“六三”至“得其友”。
○正義曰:六三處損之時,居于下體。
損之為義,“其道上行”。
“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
上一人,謂上九也。
下一人,謂六三也。
夫陰陽相應,萬物化醇,男女匹配故能生育,六三應于上九,上有二陰,六四、六五也。
損道上行,有相從之義。
若與二陰并己俱行,雖欲益上九一人,更使上九懷疑,疑則失其适匹之義也。
名之曰“益”,即不是減損,其實損之也,故曰“三人行則損一人”。
若六三一人獨行,則上九納己無疑,則得其友矣,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也。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疏]正義曰:“三則疑”者,言一人則可,三人疑加疑惑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
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
損疾以離其咎,有喜乃免,故使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
○正義曰:“疾”者相思之疾也。
初九自損巳遄往,已以正道速納,陰陽相會,同志斯來,無複企子之疾,故曰“損其疾”。
疾何可久,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故曰“使遄有喜,無咎”。
○注“履得其位”至“有喜乃無咎也”。
○正義曰:“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者,相感而久不相會,則有勤望之憂,故“速乃有喜”。
初九自損以益四,四不速納,則有失益之咎也,故曰“有喜乃無咎”也。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疏]正義曰:“亦可喜”者,《詩》曰:“亦既見止”,“我心則降”。
不亦有喜乎?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以柔居尊而為損道,江海處下,百谷歸之,履尊以損,則或益之矣。
朋,黨也。
龜者,決疑之物也。
陰非先唱,柔非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
故人用其力,事順其功。
智者慮能,明者慮策,弗能違也,則衆才之用事矣,獲益而得“十朋之龜”,足以盡天人之助也。
[疏]“六五”至“元吉”。
○正義曰:六五居尊以柔而在乎損,而能自抑損者也。
居尊而能自抑損,則天下莫不歸而益之,故曰“或益之”也。
或者,言有也,言其不自益之,有人來益之也。
朋者,黨也。
龜者,決疑之物也。
陰不先唱,柔不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則人用其力,事竭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而不能違也。
朋至不違,則群才之用盡矣,故曰“十朋之龜,弗克違”也。
群才畢用,自尊委人,天人并助,故曰“元吉”。
○注“以柔居尊”至“天人之助也”。
○正義曰:“朋,黨也”者,馬、鄭皆案《爾雅》雲:“十朋之龜者,一曰神龜,二曰靈龜,三曰攝龜,四曰寶龜,五曰文龜,六曰筮龜,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
”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疏]正義曰:“自上祐”者,上謂天也,故與“自天祐之,吉無不利”義同也。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
得臣無家。
處損之終,上無所奉,損終反益。
剛德不損,乃反益之,而不憂于咎。
用正而吉,不制于柔,剛德遂長,故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也。
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尚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
得臣則天下為一,故“無家”也。
[疏]“上九”至“得臣無家”。
○正義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者,損之為義,“損下益上”。
上九處損之極,上無所奉,損終反益,故曰“弗損益之”也。
既“剛德不損,乃反益之”,則不憂于咎,“用正而吉”,故曰“無咎,貞吉”也。
“利有攸往”者,不利于柔,不使三陰俱進,不疑其志,“剛德遂長”,故曰“利有攸往”也。
又能自守剛陽,不為柔之所制,豈惟“無咎、貞吉”而已,所往亦無不利,故曰“利有攸往”,義兩存也。
“得臣無家”者,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尊。
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
“得臣則以天下為一”,故曰“無家”。
“無家”者,光宅天下,無适一家也。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剛德不損,“為物所歸”,故“大得志也”。
震下巽上。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益”者,增足之名,損上益下,故謂之益。
下巳有矣,而上更益之,明聖人利物之無巳也。
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雲:“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
”既上行惠下之道,利益萬物,動而無違,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
以益涉難,理絕險阻,故曰“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
震,陽也。
巽,陰也。
巽非違震者也。
處上而巽,不違于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
柔損在上,剛動在下,上巽不違于下,“損上益下”之義也。
既居上者能自損以益下,則下民歡說,無複疆限。
益卦所以名益者,正以“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者也。
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
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
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适而不利哉! [疏]正義曰:此就九五之爻,釋“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也。
五處中正,能“自上下下”,則其道光大,為天下之所慶順也。
“以中正有慶之德”,故所往無不利焉。
益之所以“利有攸往”者,正謂中正有慶故也。
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木者,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者也。
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疏]正義曰:此取譬以釋“利涉大川”也。
木體輕浮,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也。
以益涉難,如木道之涉川。
涉川無害,方見益之為利,故雲“利涉大川,木道乃行”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
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損下益下。
[疏]正義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者,自此已下,廣明益義。
前則就二體明損上益下以釋卦名,以下有動求,上能巽接,是“損上益下”之義。
今執二體更明得益之方也。
若動而驕盈,則彼損無已。
若動而卑巽,則進益無疆,故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
“天施地生,其益無方”者,此就天地廣明益之大義也。
天施氣于地,地受氣而化生,亦是“損上益下”義也。
其施化之益,無有方所,故曰“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益之為用,施未足也。
滿而益之,害之道也。
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雖施益無方,不可恒用,當應時行之,故舉“凡益”總結之,故曰“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
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疏]正義曰:《子夏傳》雲:“雷以動之,風以散之,萬物皆盈。
”孟僖亦與此同其意。
言必須雷動于前,風散于後,然後萬物皆益。
如二月啟蟄之後,風以長物八月收聲之後,風以殘物。
風之為益,其在雷後,故曰“風雷,益”也。
遷謂遷徙慕尚,改謂改更懲止,遷善改過,益莫大焉,故君子求益,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也。
六子之中,并有益物,猶取雷風者,何晏雲:“取其最長可久之義也。
”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處益之初,居動之始。
體夫剛德,以莅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
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大作”謂興作大事也。
初九處益之初,居動之始,有興作大事之端,又體剛能幹,應巽不違,有堪建大功之德,故曰“利用為大作”也。
然有其才而無其位,得其時而無其處,雖有殊功,人不與也。
時人不與,則咎過生焉。
故必“元吉”,乃得“無咎”,故曰“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下不厚事”者,厚事猶大事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
王用享于帝,吉。
以柔居中,而得其位。
處内履中,居益以沖。
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于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
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
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于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疏]“六二”至“王用享于帝吉”。
○正義曰:六二體柔居中,當位應巽,是居益而能用謙沖者也。
居益用謙,則物“自外來”,朋龜獻策,弗能違也。
同于損卦六五之位,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也。
然位不當尊,故永貞乃吉,故曰“永貞吉”。
帝,天也。
王用此時,以享祭于帝,明靈降福,故曰“王用享于帝吉”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自外來”者,明益之者從外自來,不召而至也。
六三:益之,用兇事,無咎。
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以陰居陽,求益者也。
故曰“益之”。
益不外來,己自為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兇則免。
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
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兇事”,乃得“無咎”也。
若能益不為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
公者,臣之極也。
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
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
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疏]“六三”至“告公用圭”。
○正義曰:六三以陰居陽,不能謙退,是求益者也,故曰“益之”。
“益不外來,已自為之,物所不與”。
若以謙道責之,則理合誅戮。
若以救兇原之,則情在可恕。
然此六三,“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
用此以救衰危,則物之所恃,所以“用兇事”而得免咎,故曰“益之,用兇事,無咎”。
若能求益不為私己,志在救難,為壯不至亢極,能适于時,是有信實而得中行,故曰“有孚中行”也。
用此“有孚中行”之德,執圭以告于公,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故曰“告公用圭”。
○注“以陰居陽”至“告公用圭也”。
○正義曰: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使天下人甯,不當恒以救兇,用志褊狹也。
《象》曰:益“用兇事”,固有之也。
用施兇事,乃得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固有之”者,明其為救兇,則不可求益;施之兇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
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
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疏]正義曰:六四: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故曰“中行”也。
以此中行之德,有事以告于公,公必從之,故曰“告公從”也。
用此道以依人而遷國者,人無不納,故曰“利用為依遷國”也。
遷國,國之大事,明以中行,雖有大事,而無不利,如“周之東遷晉鄭焉依”之義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志得益也。
[疏]正義曰:“以益志”者,既為公所從,其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
有孚,惠我德。
得位履尊,為益之主者也。
為益之大,莫大于信。
為惠之大,莫大于心。
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
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
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疏]正義曰:九五得位處尊,為益之主,兼張德義,以益物者也。
“為益之大,莫大于信,為惠之大,莫大于心。
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
有惠有信,盡物之願,必獲元吉,不待疑問,故曰“有孚惠心,勿問元吉”。
我既以信,惠被于物,物亦以信,惠歸于我,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
“惠我德”,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天下皆以信惠歸我,則可以得志于天下,故曰“大得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
處益之極,過盈者也。
求益無巳,心無恒者也。
無厭之求,人弗與也。
獨唱莫和,是“偏辭也”。
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
[疏]正義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甚者也。
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
勿猶無也,求益無己,是“立心無恒”者也。
無恒之人,必兇咎之所集,故曰“立心勿恒,兇”。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
“或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偏辭”者,此有求而彼不應,是“偏辭也”。
“自外來”者,怨者非一,不待召也,故曰“自外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