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卦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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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序卦》第十 [疏]正義曰:《序卦》者,文王既繇六十四卦,分為上下二篇。

    其先後之次,其理不見,故孔子就上下二《經》,各序其相次之義,故謂之《序卦》焉。

    其周氏就《序卦》以六門往攝,第一天道門,第二人事門,第三相因門,第四相反門,第五相須門,第六相病門。

    如《乾》之次《坤》、《泰》之次《否》等,是天道運數門也。

    如《訟》必有《師》,《師》必有《比》等,是人事門也。

    如因《小畜》生《履》,因《履》故通等,是相因門也。

    如《遁》極反《壯》,動竟歸止等,是相反門也。

    如《大有》須《謙》,《蒙》稚待養等,是相須也。

    如《贲》盡緻《剝》,進極緻傷等,是相病門也。

    韓康伯雲:“《序卦》之所明,非《易》之缊也。

    蓋因卦之次,讬象以明義。

    ”不取深缊之義,故雲“非《易》之缊”,故以取其人理也。

    今驗六十四卦,二二相耦,非覆即變。

    覆者,表裡視之,遂成兩卦,《屯》、《蒙》、《需》、《訟》、《師》、《比》之類是也。

    變者,反覆唯成一卦,則變以對之,《乾》、《坤》、《坎》、《離》、《大過》、《頤》《中孚》、《小過》之類是也。

    且聖人本定先後,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則不應非覆即變,然則康伯所雲“因卦之次,讬象以明義”,蓋不虛矣。

    故不用周氏之義。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

    屯者,物之始生也。

    屯剛柔始交,故為物之始生也。

     [疏]正義曰:王肅雲:“屯剛柔始交而難生,故為物始生也。

    ”盧氏雲:“物之始生故屯難。

    ”皆以物之始生釋屯難之義。

    案上言“屯者,盈也。

    ”釋《屯》次《乾》、《坤》,其言巳畢。

    更言“屯者,物之始生”者,開說下“物,生必蒙”,直取始生之意,非重釋《屯》之名也。

    故韓康伯直引剛柔始交,以釋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

    蒙者,蒙也。

    物之稚也。

    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夫有生則有資,有資則争興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衆也。

    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衆起而不比,則争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甯也。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此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

    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者,禮也。

    禮所以适用也。

    故既畜則宜用,有用則須禮也。

    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随,順以動者,衆之所随。

     [疏]正義曰:鄭玄雲:“喜樂而出,人則随從。

    孟子曰:吾君不遊,吾何以休?吾君不豫,吾何以助?此之謂也。

    ”王肅雲:“歡豫,人必有随。

    ”随者,皆以為人君喜樂歡豫,則以為人所随。

    案《豫卦·彖》雲:“《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即此上雲“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其意以聖人順動能謙,為物所說,所以為豫。

    人既說豫,自然随之,則謙順在君,說豫在人也。

    若以人君喜樂遊豫,人則随之,纣作靡靡之樂,長夜之飲,何為天下離叛乎?故韓康伯雲:“順以動者,衆之所随。

    ”在于人君取緻豫之義,然後為物所随,所以非斥先儒也。

     故受之以《随》。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有事而後可大,可大之業,由事而生。

    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可觀則異方合會也。

    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贲》。

    贲者,飾也。

    物相合則須飾,以脩外也。

    緻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極飾則實喪也。

    剝者,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複》。

    複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