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需傳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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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系辭也。
“需”者,待也。
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雲“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
“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則吉,故雲“光亨貞吉”也。
“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于險,乾德乃亨,故雲“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
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
○正義曰:此釋需卦系辭。
需,須也。
“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雲“需,須也”。
“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
“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系辭,然後釋之也。
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
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
剛健而不陷,隻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
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
○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
○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于信,後乃光明亨通于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
五即居于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
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乾德獲進,往辄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
○注“乾德”至“亨也”。
○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
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
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于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
○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
故不雲“險”也。
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雲“雨”也。
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于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雲“雲上于天”。
若言“雲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于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居需之時,最遠于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于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于郊。
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
“利用恒,無咎”者,恒,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
“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将近于難,故曰“需于沙”也。
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
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于沙,故難稍近。
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
“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于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緻敵也。
猶有須焉,不陷其剛。
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于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
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
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于泥”之義,言為“需”雖複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
“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緻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
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
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
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正義曰:“需于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
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
言待時于血,猶待時于難中也。
“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
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于血,順以聽命”也。
○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
○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
“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雲“陰之路也”。
“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
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
穴之與血,各随事義也。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需”之所須,以待達也。
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複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複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
至于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
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
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
難終則至,不待召也。
己居難終,故自來也。
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
○正義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
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
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
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于險難,不能前進。
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雲“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
“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
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
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
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雲“未大失”也。
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于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
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
《易》之諸爻之例,并皆放此。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
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
惕,懼也。
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緻其訟。
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複窒惕,亦有兇也。
“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
“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
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于淵也”。
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
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
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
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
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
“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争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
所以于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争,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
若以訟事往涉于川,即必墜于深淵而陷于難也。
○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
○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
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
“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雲“涉難特甚焉”。
“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
前注雲“可以獲中吉”。
謂獲中止之吉。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
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
“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于謀始,謀始在于作制。
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職不相濫,争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責于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
○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
不雲“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雲“天與水違行”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
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
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幹涉,即終無所訟也。
○注“聽訟”至“不責于人”。
○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隻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
“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于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争訟也。
“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
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應,見犯乃訟。
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
○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
“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于九四。
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
○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
○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雲“處訟之始”也。
“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雲“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争之事。
“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
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
人三百戶,無眚。
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
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
○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
“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
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
“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
“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制。
”又鄭注《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裡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
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
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
鄭注雲: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
言至薄也。
苟自藏隐,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
○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
○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
“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
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
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體夫柔弱以順于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
居争訟之時,處兩剛之閑,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
柔體不争,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
上壯争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
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
“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
居争訟之時,處兩剛之閑,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
然六三柔體不争,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于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雲“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克訟。
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複即命渝,安貞吉。
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複即命渝安貞吉”。
○正義曰:“複即命渝”者,複,反也;即,就也。
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争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雲“複即命渝”。
“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争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
○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
○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複即”之義。
複,反也;即,從也。
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
當反從此原本不争之理,故雲“反從本理”。
“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
渝,變也。
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雲“變前之命”。
“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
“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複犯初,故雲“安貞不犯”。
“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
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于己,故雲“為仁由己”。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複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
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
○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
○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
○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争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
然此卦之内,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
案上注雲“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
此注又雲“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
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
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複卦初九是複卦之主,“複”義在于初九也。
六五亦居複之尊位,為複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
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
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馀諸爻各主一事也。
即六卿總歸于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
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
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
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
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則稱“來”。
故《贲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
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
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
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
若于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
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
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
“以斷枉直”者,枉,曲也。
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雲“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
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
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閑,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
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
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閑三被褫脫,故雲“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
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
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
言或有如此,故言“或”。
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
鞶帶謂大帶也。
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雲:“盤,大帶也。
”此訟一卦及爻辭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
師:貞,丈人吉,無咎。
丈人,嚴莊之稱也。
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
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
○正義曰:“師”,衆也。
貞,正也。
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
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
○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
○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雲“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
○正義曰:“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并明用師有功之義。
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系辭也。
“需”者,待也。
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雲“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
“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則吉,故雲“光亨貞吉”也。
“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于險,乾德乃亨,故雲“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
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
○正義曰:此釋需卦系辭。
需,須也。
“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雲“需,須也”。
“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
“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系辭,然後釋之也。
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
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
剛健而不陷,隻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
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
○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
○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于信,後乃光明亨通于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
五即居于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
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乾德獲進,往辄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
○注“乾德”至“亨也”。
○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
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
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于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
○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
故不雲“險”也。
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雲“雨”也。
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于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雲“雲上于天”。
若言“雲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于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居需之時,最遠于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于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于郊。
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
“利用恒,無咎”者,恒,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
“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将近于難,故曰“需于沙”也。
不至緻寇,故曰“小有言”也。
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于沙,故難稍近。
雖未緻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
“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于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緻敵也。
猶有須焉,不陷其剛。
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于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
故緻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
白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于泥”之義,言為“需”雖複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
“自我緻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緻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
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
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
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正義曰:“需于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
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
言待時于血,猶待時于難中也。
“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
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于血,順以聽命”也。
○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
○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
“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雲“陰之路也”。
“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
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
穴之與血,各随事義也。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需”之所須,以待達也。
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複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複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
至于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
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
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
難終則至,不待召也。
己居難終,故自來也。
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
○正義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
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
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
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于險難,不能前進。
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雲“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
“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
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
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
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雲“未大失”也。
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于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
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
《易》之諸爻之例,并皆放此。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
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
惕,懼也。
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緻其訟。
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複窒惕,亦有兇也。
“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
“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
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于淵也”。
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
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
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
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
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
“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争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
所以于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争,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
若以訟事往涉于川,即必墜于深淵而陷于難也。
○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
○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
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
“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雲“涉難特甚焉”。
“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
前注雲“可以獲中吉”。
謂獲中止之吉。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
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
“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于謀始,謀始在于作制。
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職不相濫,争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責于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
○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緻訟也。
不雲“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雲“天與水違行”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
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
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幹涉,即終無所訟也。
○注“聽訟”至“不責于人”。
○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隻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
“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于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争訟也。
“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
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應,見犯乃訟。
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
○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
“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于九四。
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
○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
○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雲“處訟之始”也。
“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雲“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争之事。
“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
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
人三百戶,無眚。
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
邑過三百,非為竄也。
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
○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
“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
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
“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
“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制。
”又鄭注《周禮·小司徒》雲:方十裡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
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
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
鄭注雲: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
言至薄也。
苟自藏隐,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
○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
○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
“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
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
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無成。
體夫柔弱以順于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
居争訟之時,處兩剛之閑,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
柔體不争,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
上壯争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
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
“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
居争訟之時,處兩剛之閑,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
然六三柔體不争,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于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雲“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克訟。
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複即命渝,安貞吉。
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複即命渝安貞吉”。
○正義曰:“複即命渝”者,複,反也;即,就也。
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争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雲“複即命渝”。
“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争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
○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
○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複即”之義。
複,反也;即,從也。
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
當反從此原本不争之理,故雲“反從本理”。
“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
渝,變也。
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雲“變前之命”。
“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
“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複犯初,故雲“安貞不犯”。
“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
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于己,故雲“為仁由己”。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複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
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
○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
○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
○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争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
然此卦之内,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
案上注雲“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
此注又雲“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
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
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複卦初九是複卦之主,“複”義在于初九也。
六五亦居複之尊位,為複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
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
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馀諸爻各主一事也。
即六卿總歸于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
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
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
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
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則稱“來”。
故《贲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
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
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
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
若于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
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
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
“以斷枉直”者,枉,曲也。
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雲“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
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
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閑,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
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
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閑三被褫脫,故雲“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
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
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
言或有如此,故言“或”。
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
鞶帶謂大帶也。
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雲:“盤,大帶也。
”此訟一卦及爻辭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
師:貞,丈人吉,無咎。
丈人,嚴莊之稱也。
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
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
○正義曰:“師”,衆也。
貞,正也。
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
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
○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
○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雲“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
○正義曰:“師,衆也。
貞,正也。
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并明用師有功之義。
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