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豐傳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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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禍福之幾,不乘下以侵權,而承上以自保,故得終以美譽而見爵命,故曰“終以譽命”也。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疏]正義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于上,故得“終以譽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
喪牛于易,兇。
居高危而以為宅,巢之謂也。
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
以旅而處于上極,衆之所嫉也。
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兇之道也,故曰“後号咷”。
牛者,稼穑之資。
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于易”,不在于難。
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于易,終莫之聞。
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喪牛于易,兇”者,最居于上,如鳥之巢,以旅處上,必見傾奪,如鳥巢之被焚,故曰“鳥焚其巢”也。
客得上位,所以“先笑”。
兇害必至,故“後号咷”。
無所同嫉,喪其稼穑之資,理在不難,故曰“喪牛于易”。
物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曰“兇”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
“喪牛于易”,終莫之聞也。
[疏]正義曰:“終莫之聞也”者,衆所同疾,危而不扶,至于喪牛于易,終無以一言告之,使聞而悟也。
巽下巽上。
巽:小亨。
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
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
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義曰“巽者卑順之名。
《說卦》雲:“巽,入也。
”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無所不入,故以“入”為訓。
若施之于人事,能自卑巽者,亦無所不容。
然巽之為義,以卑順為體,以容入為用,故受“巽”名矣。
上下皆巽,不為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于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
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
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巽悌以行,物無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見大人。
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義曰:但能用巽者,皆無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
命乃行也。
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義曰:此卦以卑巽為名,以申命為義。
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
上巽能接于下,下巽能奉于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
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疏]正義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
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
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順乎剛”。
○正義曰:“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為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
○注“明無違”至“得小亨”。
○正義曰:案《彖》并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則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注》獨言“明無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雲:“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辭,孔子緻‘皆順’之釋。
”案:王注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疏]正義曰:“是以小亨”以下,釋《經》結也。
《象》曰:随風,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義曰:“随風,巽”者,兩風相随,故曰“随風”,風既相随,物無不順,故曰“随風,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随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訓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
故進退也。
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疏]正義曰: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着體于柔巽,不能自決,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
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
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疏]正義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巳,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疏]正義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
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
卑甚失正,則入于咎過矣。
能以居中而施至卑于神祗,而不用之于威勢,則乃至于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
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
“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觋,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
紛若者,盛多之貌。
卑甚失正,則入于過咎。
人有威勢,易為行恭;神道無形,多生怠慢。
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于神祗,不行之于威勢,則能緻之于盛多之吉,而無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義曰:“得中”者,用卑巽于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緻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
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巳之謂也。
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為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
既處巽時,隻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疏]正義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為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
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
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
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
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廚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疏]正義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以陽居陽,損于謙巽。
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于物,故初皆不說也。
終于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
申命令謂之庚。
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着之後,複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
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疏]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于謙巽,是悔也。
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無不利,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無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無初”也。
終于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着之後,複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無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義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無由緻吉,緻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兇。
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也。
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兇”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床下”。
“喪其資斧”者,斧能斬決,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
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
“貞兇”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兇,故曰“貞兇”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疏]正義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床下也。
“正乎兇”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兇”也。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疏]正義曰:兌,說也。
《說卦》曰:“說萬物者莫說乎澤。
”以兌是象澤之卦,故以“兌”為名。
澤以潤生萬物,所以萬物皆說:施于人事,猶人君以恩惠養民,民無不說也。
惠施民說,所以為亨。
以說說物,恐陷谄邪,其利在于貞正。
故曰“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谄,剛而違說則暴。
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
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疏]正義曰:“兌,說也”者,訓卦名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
外雖柔說,而内德剛正,則不畏邪谄。
内雖剛正,而外迹柔說,則不憂侵暴。
隻為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疏]正義曰:廣明說義,合于天人。
天為剛德而有柔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
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
人心說于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說之大,民勸矣哉! [疏]正義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歎美說之所緻,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
“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
施說于人,所緻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象》曰:麗澤,兌。
君子以朋友講習。
麗,猶連也。
施說之盛,莫盛于此。
[疏]正義曰:“麗澤兌”者,麗,猶連也,兩澤相連,潤說之盛,故曰“麗澤,兌”也。
“君子以朋友講習”者,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于此也。
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
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
說不在谄,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
[疏]正義曰:初九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私說,說之和也,說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兌,吉”也。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疏]正義曰:“行未疑”者,說不為谄,履斯而行,未見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說不失中,有孚者也。
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疏]正義曰:九二說不失中,有信者也。
說而有信,則吉從之,故曰“孚兌,吉”也。
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兌,吉,悔亡”也。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其志信也。
[疏]正義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兇。
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
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疏]正義曰:三為陽位,陰來居之,是進來求說,故言“來兌”;而以不正來說,佞邪之道,故曰:“來兌,兇”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所以緻兇也。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商,商量裁制之謂也。
介,隔也。
三為佞說,将近至尊。
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内制外,是以未甯也。
處于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疏]正義曰:“商兌未甯”者,商,商量裁制之謂也。
夫佞邪之人,國之疾也。
三為佞說,将近至尊。
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進,匡内制外,未遑甯處,故曰“商兌未甯”。
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者,四能匡内制外,介疾除邪,此之為喜,乃為至尊所善,天下蒙賴,故言“有慶”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比于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于剝”之義也。
“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疏]正義曰:“剝”者,小人道長,消君子之正,故謂小人為剝也。
九五,處尊正之位,下無其應,比于上六,與之相得,是說信于小人,故曰“孚于剝”。
信而成剝,危之道也,故曰“有厲”。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以正當之位,信于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正當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當位責之也。
上六:引兌。
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
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疏]正義曰:上六以陰柔之質,最在兌後,是自靜退,不同六三自進求說,必須他人見引,然後乃說,故曰“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雖免躁求之兇,亦有後時之失,所以《經》無“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
渙:亨。
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渙,亨”者,“渙”,卦名也。
《序卦》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然則“渙”者,散釋之名。
《雜卦》曰:“渙,離也。
”此又“渙”是離散之号也。
蓋“渙”之為義,小人遭難,離散奔迸而逃避也。
大德之人,能于此時建功立德,散難釋險,故謂之為渙;能釋險難,所以為亨:故曰“渙,亨”。
“王假有廟”者,王能渙難而亨,可以至于建立宗廟,故曰“王假有廟”也。
“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疏]正義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于上,故得“終以譽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
喪牛于易,兇。
居高危而以為宅,巢之謂也。
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
以旅而處于上極,衆之所嫉也。
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兇之道也,故曰“後号咷”。
牛者,稼穑之資。
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于易”,不在于難。
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于易,終莫之聞。
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喪牛于易,兇”者,最居于上,如鳥之巢,以旅處上,必見傾奪,如鳥巢之被焚,故曰“鳥焚其巢”也。
客得上位,所以“先笑”。
兇害必至,故“後号咷”。
無所同嫉,喪其稼穑之資,理在不難,故曰“喪牛于易”。
物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曰“兇”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
“喪牛于易”,終莫之聞也。
[疏]正義曰:“終莫之聞也”者,衆所同疾,危而不扶,至于喪牛于易,終無以一言告之,使聞而悟也。
巽下巽上。
巽:小亨。
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
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
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義曰“巽者卑順之名。
《說卦》雲:“巽,入也。
”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無所不入,故以“入”為訓。
若施之于人事,能自卑巽者,亦無所不容。
然巽之為義,以卑順為體,以容入為用,故受“巽”名矣。
上下皆巽,不為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于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
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
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巽悌以行,物無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見大人。
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義曰:但能用巽者,皆無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
命乃行也。
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義曰:此卦以卑巽為名,以申命為義。
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
上巽能接于下,下巽能奉于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
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疏]正義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
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
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順乎剛”。
○正義曰:“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為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
○注“明無違”至“得小亨”。
○正義曰:案《彖》并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則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注》獨言“明無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雲:“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辭,孔子緻‘皆順’之釋。
”案:王注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疏]正義曰:“是以小亨”以下,釋《經》結也。
《象》曰:随風,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義曰:“随風,巽”者,兩風相随,故曰“随風”,風既相随,物無不順,故曰“随風,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随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訓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
故進退也。
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疏]正義曰: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着體于柔巽,不能自決,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
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
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疏]正義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巳,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疏]正義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
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
卑甚失正,則入于咎過矣。
能以居中而施至卑于神祗,而不用之于威勢,則乃至于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
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複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
“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觋,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
紛若者,盛多之貌。
卑甚失正,則入于過咎。
人有威勢,易為行恭;神道無形,多生怠慢。
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于神祗,不行之于威勢,則能緻之于盛多之吉,而無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義曰:“得中”者,用卑巽于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緻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
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巳之謂也。
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為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
既處巽時,隻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疏]正義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為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
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
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
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
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廚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疏]正義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以陽居陽,損于謙巽。
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于物,故初皆不說也。
終于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
申命令謂之庚。
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着之後,複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
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疏]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于謙巽,是悔也。
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無不利,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
“無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無初”也。
終于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
“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着之後,複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無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義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無由緻吉,緻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兇。
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也。
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兇”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床下”。
“喪其資斧”者,斧能斬決,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
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
“貞兇”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兇,故曰“貞兇”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
“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疏]正義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床下也。
“正乎兇”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兇”也。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疏]正義曰:兌,說也。
《說卦》曰:“說萬物者莫說乎澤。
”以兌是象澤之卦,故以“兌”為名。
澤以潤生萬物,所以萬物皆說:施于人事,猶人君以恩惠養民,民無不說也。
惠施民說,所以為亨。
以說說物,恐陷谄邪,其利在于貞正。
故曰“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谄,剛而違說則暴。
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
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疏]正義曰:“兌,說也”者,訓卦名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
外雖柔說,而内德剛正,則不畏邪谄。
内雖剛正,而外迹柔說,則不憂侵暴。
隻為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疏]正義曰:廣明說義,合于天人。
天為剛德而有柔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
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
人心說于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說之大,民勸矣哉! [疏]正義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歎美說之所緻,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
“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
施說于人,所緻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象》曰:麗澤,兌。
君子以朋友講習。
麗,猶連也。
施說之盛,莫盛于此。
[疏]正義曰:“麗澤兌”者,麗,猶連也,兩澤相連,潤說之盛,故曰“麗澤,兌”也。
“君子以朋友講習”者,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于此也。
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
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
說不在谄,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
[疏]正義曰:初九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私說,說之和也,說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兌,吉”也。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疏]正義曰:“行未疑”者,說不為谄,履斯而行,未見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說不失中,有孚者也。
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疏]正義曰:九二說不失中,有信者也。
說而有信,則吉從之,故曰“孚兌,吉”也。
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兌,吉,悔亡”也。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其志信也。
[疏]正義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兇。
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
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疏]正義曰:三為陽位,陰來居之,是進來求說,故言“來兌”;而以不正來說,佞邪之道,故曰:“來兌,兇”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所以緻兇也。
九四:商兌未甯,介疾有喜。
商,商量裁制之謂也。
介,隔也。
三為佞說,将近至尊。
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内制外,是以未甯也。
處于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疏]正義曰:“商兌未甯”者,商,商量裁制之謂也。
夫佞邪之人,國之疾也。
三為佞說,将近至尊。
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進,匡内制外,未遑甯處,故曰“商兌未甯”。
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者,四能匡内制外,介疾除邪,此之為喜,乃為至尊所善,天下蒙賴,故言“有慶”也。
九五:孚于剝,有厲。
比于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于剝”之義也。
“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疏]正義曰:“剝”者,小人道長,消君子之正,故謂小人為剝也。
九五,處尊正之位,下無其應,比于上六,與之相得,是說信于小人,故曰“孚于剝”。
信而成剝,危之道也,故曰“有厲”。
《象》曰:“孚于剝”,位正當也。
以正當之位,信于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正當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當位責之也。
上六:引兌。
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
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疏]正義曰:上六以陰柔之質,最在兌後,是自靜退,不同六三自進求說,必須他人見引,然後乃說,故曰“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雖免躁求之兇,亦有後時之失,所以《經》無“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
渙:亨。
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渙,亨”者,“渙”,卦名也。
《序卦》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然則“渙”者,散釋之名。
《雜卦》曰:“渙,離也。
”此又“渙”是離散之号也。
蓋“渙”之為義,小人遭難,離散奔迸而逃避也。
大德之人,能于此時建功立德,散難釋險,故謂之為渙;能釋險難,所以為亨:故曰“渙,亨”。
“王假有廟”者,王能渙難而亨,可以至于建立宗廟,故曰“王假有廟”也。
“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