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鹹傳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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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下兌上。
鹹:亨,利貞,取女吉。
[疏]“鹹亨”至“取女吉”。
○正義曰:先儒以《易》之舊題,分自此以上三十卦為《上經》,已下三十四卦為《下經》,《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
先儒皆以《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然韓康伯注《序卦》破此義雲:“夫《易》,六畫成卦,三才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于上下哉!”案:《上經》之内,明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是兼于人事,不專天道。
既不專天道,則《下經》不專人事,理則然矣。
但孔子《序卦》不以鹹系離。
《系辭》雲“二篇之策”,則是六十四卦舊分上下,乾、坤象天地,鹹、恒明夫婦。
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婦實人倫之原,因而拟之,何為不可?天地各卦,夫婦共卦者,周氏雲:“尊天地之道,略于人事,猶如三才,天地為二,人止為一也。
”此必不然。
竊謂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剛柔始交。
故以純陽象天,純陰象地,則鹹以明人事。
人物既生,共相感應。
若二氣不交,則不成于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婦共卦。
此不言可悉,豈宜妄為異端!“鹹亨利貞取女吉”者,“鹹”感也。
此卦明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必須男女共相感應,方成夫婦。
既相感應,乃得亨通。
若以邪道相通,則兇害斯及,故利在貞正。
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雲“鹹亨利貞取女吉”也。
《彖》曰:鹹,感也。
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
是以亨也。
[疏]正義曰:“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者,此因上下二體,釋“鹹亨”之義也。
艮剛而兌柔,若剛自在上,柔自在下,則不相交感,無由得通。
今兌柔在上而艮剛在下,是二氣感應以相授與,所以為“鹹亨”也。
止而說,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義釋“利貞”也。
艮止而兌,說也。
能自靜止則不随動欲,以上行說,則不為邪谄。
不失其正,所以“利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象釋“取女吉”之義。
艮為少男而居于下,兌為少女而處于上,是男下于女也。
婚姻之義,男先求女,親迎之禮,禦輪三周,皆男先下于女,然後女應于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
○正義曰:“是以亨利貞取女吉”者,次第釋訖,總舉《繇》辭以結之。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者,以下廣明感之義也。
天地二氣,若不感應相與,則萬物無由得應化而生。
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萬物之情,見于所感也。
凡感之為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
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疏]“聖人”至“可見矣”。
○正義曰:“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聖人設教,感動人心,使變惡從善,然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者,結歎鹹道之廣,大則包天地,小則該萬物。
感物而動,謂之情也。
天地萬物皆以氣類共相感應,故“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山上有澤,鹹。
君子以虛受人。
以虛受人,物乃感應。
[疏]“《象》曰”至“虛受人”。
○正義曰:“山上有澤,鹹”,澤性下流,能潤于下;山體上承,能受其潤。
以山感澤,所以為“鹹”。
“君子以虛受人”者,君子法此鹹卦,下山上澤,故能空虛其懷,不自有實,受納于物,無所棄遺,以此感人,莫不皆應。
初六:鹹其拇。
處鹹之初,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
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疏]“初六鹹其拇”。
○正義曰:“鹹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體之最末。
初應在四,俱處卦始,為感淺末,取譬一身,在于足指而已,故曰“鹹其拇”也。
○注“處鹹”至“傷靜”。
○正義曰:六二《鹹》道轉進,所感在腓。
腓體動躁,則成往而行。
今初六所感淺末,則譬如拇指,指雖小動,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
志雖小動,未甚躁求。
凡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
以其本實未傷于靜,故無吉兇悔吝之辭。
《象》曰:“鹹其拇”,志在外也。
四屬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外謂四也。
與四相應,所感在外,處于感初,有志而已,故雲“志在外也”。
六二:鹹其腓,兇。
居吉。
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
感物以躁,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居則吉矣。
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疏]“六二”至“居吉”。
○正義曰:腓,足之腓腸也。
六二應在九五,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躁以相感,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靜居則吉,故曰“鹹其腓兇居吉”。
以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注“腓體動躁”。
○正義曰:王廙雲:動于腓腸,斯則行矣。
故言“腓體動躁”也。
《象》曰: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陰而為居,順之道也。
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疏]正義曰:“雖”者,與奪之辭。
若既兇矣,何由得居而獲吉?良由陰性本靜。
今能不躁而居,順其本性,則不有災害,免兇而獲吉也。
九三:鹹其股,執其随,往吝。
股之為物,随足者也。
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
“志在随人”,所執亦以賤矣。
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象》曰:“鹹其股”,亦不處也。
志在随人,所執下也。
[疏]正義曰:“鹹其股亦不處也”者,非但進不能制動,退亦不能靜處也。
“所執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執下賤也。
九四:貞吉,悔亡。
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
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則至于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
始在于感,未盡感極,不能至于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疏]正義曰:“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
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則害之将及矣。
“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
故曰“貞吉悔亡”也。
“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者,“始在于感,未盡感極”,惟欲思運動以求相應,未能忘懷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爾之所思也。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
未感于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義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于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疏]正義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極,不能無思無欲,故未光大也。
九五:鹹其脢,無悔。
“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為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疏]“九五”至“無悔”。
○正義曰:“鹹其脢無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
四已居體之中,為心神所感,五進在于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過心,故“進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無志”,志在淺末,故“無悔”而已,故曰:“鹹其脢無悔”也。
○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
○正義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傳》曰:“在脊曰脢。
”馬融雲:“脢,背也。
”鄭玄雲:“脢,脊肉也”。
王肅雲:“脢在背而夾脊。
”《說文》雲:“脢,背肉也。
”雖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
輔嗣以四為心神,上為輔頰,五在上四之間,故直雲“心之上口之下”也。
明其淺于心神,厚于言語。
《象》曰:“鹹其脢”,志末也。
[疏]正義曰:“志末也”者,末猶淺也,感以心為深,過心則謂之淺末矣。
上六:鹹其輔、頰、舌。
鹹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疏]正義曰:“鹹其輔頰舌”者,馬融雲:“輔,上颔也。
”“輔、頰、舌”者,言語之具。
鹹道轉末,在于口舌言語而已,故雲“鹹其輔頰舌”也。
《象》曰:“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
“鹹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
“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義曰:“滕口說也”者,舊說字作“滕”,徒登反。
滕,競與也。
所競者口,無複心實,故雲“滕口說”也。
鄭玄又作“媵”。
媵,送也。
《鹹》道極薄,徒送口舌言語相感而已,不複有志于其閑。
王《注》義得兩通,未知誰同其旨也。
巽下震上。
恒:亨,無咎,利貞。
恒而亨,以濟三事也。
恒之為道,亨乃“無咎”也。
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貞”。
○正義曰:恒,久也。
恒久之道,所貴變通。
必須變通随時,方可長久。
能久能通,乃“無咎”也。
恒通無咎,然後利以行正,故曰“恒亨無咎利貞”也。
○注“三事”。
○正義曰:褚氏雲:“三事,謂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莊氏雲:“三事者,無咎一也,利二也,貞三也。
”周氏雲:“三事者,一亨也,二無咎也,三利貞也。
”《注》不明數,故先儒各以意說。
竊謂《注》雲“恒而亨以濟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濟彼三事,無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雲“恒字為道,亨乃無咎。
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此解皆以利正相将為一事,分以為二,恐非《注》旨。
驗此《注》雲“恒之為道,亨乃無咎”,此以“恒亨”濟“無咎”也。
又雲:“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此以“恒亨”濟“利貞”也。
下注“利有攸往”雲:“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
”此以“恒亨”濟“利有攸往”也。
觀文驗《注》,褚氏為長。
利有攸往。
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
剛上而柔下,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
○正義曰:“恒久也”者,釋訓卦名也。
恒之為名,以長久為義。
“剛上而柔下”者,既訓“恒”為久,因名此卦得其《恒》名,所以釋可久之意。
此就二體以釋恒也。
震剛而巽柔,震則剛尊在上,巽則柔卑在下,得其順序,所以為恒也。
○注“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正義曰:鹹明感應,故柔上而剛下,取二氣相交也。
恒明長久,故剛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風相與,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疏]“雷風相與”。
○正義曰:此就二象釋恒也。
雷之與風,陰陽交感,二氣相與,更互而相成,故得恒久也。
○注“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正義曰:震為長男,故曰“長陽”。
巽為長女,故曰“長陰”。
《彖》曰:“雷風相與”,雷之與風,共相助成之義。
故褚氏雲“雷資風而益遠,風假雷而增威”是也。
今言“長陽長陰,能相成”者,因震為長男,巽為長女,遂以“長陽長陰”而名之,作文之體也。
又此卦明夫婦可久之道,故以二長相成,如雷風之義也。
巽而動。
動無違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卦之義,因釋恒名。
震動而巽順,無有違逆,所以可恒也。
剛柔皆應,不孤媲也。
[疏]“剛柔皆應”。
○正義曰:此就六爻釋《恒》。
此卦六爻剛柔皆相應和,無孤媲者,故可長久也。
○注“不孤媲也”。
○正義曰:媲,配也。
恒。
皆可久之道。
[疏]正義曰:曆就四義釋恒名訖,故更舉卦名以結之也。
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為“恒”。
恒“亨,無咎,利貞”,久于其道也。
道德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此就名釋卦之德,言所以得“亨無咎利貞”者,更無别義,正以得其恒久之道,故言“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
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義曰:将釋“利有攸往”,先舉天地以為證喻,言天地得其恒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得其常道,故終則複始,往無窮極。
[疏]正義曰:舉《經》以結成也。
人用恒久之道,會于變通,故終則複始,往無窮極,同于天地之不已,所以為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
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長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
○正義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廣明恒義。
上言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者,四時更代,寒暑相變,所以能久主成萬物。
“聖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者,聖人應變随時,得其長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萬物從化而成也。
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萬物之情,見于“所恒”也。
[疏]正義曰:總結恒義也。
《象》曰:雷風,恒。
長陽長陰,合而相與,可久之道也。
[疏]正義曰:雷風相與為“恒”,巳如彖釋。
君子以立不易方。
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義曰:君子立身得其恒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
方猶道也。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
處恒之初,最處卦底,始求深者也。
求深窮底,令物無馀缊,漸以至此,物猶不堪,而況始求深者乎?以此為恒,兇正害德,無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恒,貞兇。
無攸利”。
○正義曰:浚,深也。
最處卦底,故曰“深”也。
深恒者,以深為恒是也。
施之于仁義,即不厭深,施之于正,即求物之情過深,是兇正害德,無施而利,故曰“浚恒貞兇,無攸利”也。
○注“此恒之初”至“害德無施而利也”。
○正義曰:處卦之初,故言始也。
最在于下,故言深也。
所以緻兇,謂在于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
雖失其位,恒位于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義曰:失位故稱“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義曰:“能久中”者,處恒故能久,位在于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恒,而分無所定,無恒者也。
德行無恒,自相違錯,不可緻诘,故“或承之羞”也。
施德于斯,物莫之納,鄙賤甚矣,故曰“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正義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者,九三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雖處三陽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執心不定,德行無恒,故曰“不恒其德”。
德既無恒,自相違錯,則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
處久如斯,正之所賤,故曰“貞吝”也。
○注“處三陽之中”至“故曰貞吝也”。
○正義曰:雖在三陽之中,非一體之中也。
“不可緻诘”者,诘,問也。
違錯處多,不足問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論語》雲“于予與何誅”。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疏]正義曰:“無所容”者,謂不恒之人,所往之處,皆不納之,故“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
恒于非位,雖勞無獲也。
[疏]正義曰:田者,田獵也,以譬有事也。
“無禽”者,田獵不獲,以喻有事無功也。
“恒于非位”,故勞而無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義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
田獵而無所獲,是“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貞。
婦人吉,夫子兇。
居得尊位,為恒之主,不能“制義”,而系應在二,用心專貞,從唱而已。
婦人之吉,夫子之兇也。
[疏]正義曰:“恒其德貞”者,六五系應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貞”也。
“婦人吉”者,用心專貞,從唱而巳,是婦人之吉也。
“夫子兇”者,夫子須制斷事宜,不可專貞從唱,故曰“夫子兇”也。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疏]正義曰:“從一而終”者,謂用心貞一,從其貞一而自終也。
“從婦兇”者,五與二相應,五居尊位,在震為夫,二處下體,在《巽》為婦。
五系于二,故曰“從婦兇”也。
上六:振恒,兇。
夫靜為躁君,安為動主。
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
處卦之上,居動之極,以此為恒,無施而得也。
[疏]正義曰:“振恒兇”者,振,動也。
凡處于上者,當守靜以制動。
今上六居恒之上,處動之極,以振為恒,所以“兇”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正義曰:“大無功”者,居上而以振動為恒,無施而得,故曰“大無功也”。
艮下乾上。
遯:亨,小利貞。
[疏]正義曰:“遯”亨者,遯者,隐退逃避之名。
陰長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
君子當此之時,若不隐遯避世,即受其害。
須遯而後得通,故曰“遯亨”。
“小利貞”者,陰道初始浸長,正道亦未全滅,故曰“小利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
遯之為義,遯乃通也。
[疏]正義曰:“遯而亨”者,此釋遯之所以得亨通之義。
小人之道方長,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謂五也。
“剛當位而應”,非否亢也。
遯不否亢,能“與時行也”。
[疏]正義曰:舉九五之爻,釋所以能遯而緻亨之由,良由九五以剛而當其位,有應于二,非為否亢。
遯不否亢,即是相時而動,所以遯而得亨,故雲“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小利貞”,浸而長也。
陰道欲浸而長,正道亦未全滅,故“小利貞”也。
[疏]正義曰:釋“小利貞”之義。
浸者漸進之名。
若陰德暴進,即消正道。
良由二陰漸長而正道亦未即全滅,故雲“小利貞”也。
遯之時義大矣哉! [疏]正義曰:歎美遯德。
相時度宜,避世而遯,自非大人照幾不能如此,其義甚大,故雲“大矣哉”。
《象》曰:天下有山,遯。
天下有山,陰長之象。
[疏]“《象》曰:天下有山,
鹹:亨,利貞,取女吉。
[疏]“鹹亨”至“取女吉”。
○正義曰:先儒以《易》之舊題,分自此以上三十卦為《上經》,已下三十四卦為《下經》,《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
先儒皆以《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然韓康伯注《序卦》破此義雲:“夫《易》,六畫成卦,三才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于上下哉!”案:《上經》之内,明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是兼于人事,不專天道。
既不專天道,則《下經》不專人事,理則然矣。
但孔子《序卦》不以鹹系離。
《系辭》雲“二篇之策”,則是六十四卦舊分上下,乾、坤象天地,鹹、恒明夫婦。
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婦實人倫之原,因而拟之,何為不可?天地各卦,夫婦共卦者,周氏雲:“尊天地之道,略于人事,猶如三才,天地為二,人止為一也。
”此必不然。
竊謂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剛柔始交。
故以純陽象天,純陰象地,則鹹以明人事。
人物既生,共相感應。
若二氣不交,則不成于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婦共卦。
此不言可悉,豈宜妄為異端!“鹹亨利貞取女吉”者,“鹹”感也。
此卦明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必須男女共相感應,方成夫婦。
既相感應,乃得亨通。
若以邪道相通,則兇害斯及,故利在貞正。
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雲“鹹亨利貞取女吉”也。
《彖》曰:鹹,感也。
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
是以亨也。
[疏]正義曰:“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者,此因上下二體,釋“鹹亨”之義也。
艮剛而兌柔,若剛自在上,柔自在下,則不相交感,無由得通。
今兌柔在上而艮剛在下,是二氣感應以相授與,所以為“鹹亨”也。
止而說,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義釋“利貞”也。
艮止而兌,說也。
能自靜止則不随動欲,以上行說,則不為邪谄。
不失其正,所以“利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象釋“取女吉”之義。
艮為少男而居于下,兌為少女而處于上,是男下于女也。
婚姻之義,男先求女,親迎之禮,禦輪三周,皆男先下于女,然後女應于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
○正義曰:“是以亨利貞取女吉”者,次第釋訖,總舉《繇》辭以結之。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者,以下廣明感之義也。
天地二氣,若不感應相與,則萬物無由得應化而生。
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萬物之情,見于所感也。
凡感之為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
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疏]“聖人”至“可見矣”。
○正義曰:“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聖人設教,感動人心,使變惡從善,然後天下和平。
“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者,結歎鹹道之廣,大則包天地,小則該萬物。
感物而動,謂之情也。
天地萬物皆以氣類共相感應,故“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山上有澤,鹹。
君子以虛受人。
以虛受人,物乃感應。
[疏]“《象》曰”至“虛受人”。
○正義曰:“山上有澤,鹹”,澤性下流,能潤于下;山體上承,能受其潤。
以山感澤,所以為“鹹”。
“君子以虛受人”者,君子法此鹹卦,下山上澤,故能空虛其懷,不自有實,受納于物,無所棄遺,以此感人,莫不皆應。
初六:鹹其拇。
處鹹之初,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
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疏]“初六鹹其拇”。
○正義曰:“鹹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體之最末。
初應在四,俱處卦始,為感淺末,取譬一身,在于足指而已,故曰“鹹其拇”也。
○注“處鹹”至“傷靜”。
○正義曰:六二《鹹》道轉進,所感在腓。
腓體動躁,則成往而行。
今初六所感淺末,則譬如拇指,指雖小動,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
志雖小動,未甚躁求。
凡吉兇悔吝,生乎動者也。
以其本實未傷于靜,故無吉兇悔吝之辭。
《象》曰:“鹹其拇”,志在外也。
四屬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外謂四也。
與四相應,所感在外,處于感初,有志而已,故雲“志在外也”。
六二:鹹其腓,兇。
居吉。
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
感物以躁,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居則吉矣。
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疏]“六二”至“居吉”。
○正義曰:腓,足之腓腸也。
六二應在九五,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躁以相感,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靜居則吉,故曰“鹹其腓兇居吉”。
以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注“腓體動躁”。
○正義曰:王廙雲:動于腓腸,斯則行矣。
故言“腓體動躁”也。
《象》曰: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陰而為居,順之道也。
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疏]正義曰:“雖”者,與奪之辭。
若既兇矣,何由得居而獲吉?良由陰性本靜。
今能不躁而居,順其本性,則不有災害,免兇而獲吉也。
九三:鹹其股,執其随,往吝。
股之為物,随足者也。
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
“志在随人”,所執亦以賤矣。
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象》曰:“鹹其股”,亦不處也。
志在随人,所執下也。
[疏]正義曰:“鹹其股亦不處也”者,非但進不能制動,退亦不能靜處也。
“所執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執下賤也。
九四:貞吉,悔亡。
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
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則至于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
始在于感,未盡感極,不能至于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疏]正義曰:“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
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則害之将及矣。
“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
故曰“貞吉悔亡”也。
“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者,“始在于感,未盡感極”,惟欲思運動以求相應,未能忘懷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爾之所思也。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
未感于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義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于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疏]正義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極,不能無思無欲,故未光大也。
九五:鹹其脢,無悔。
“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為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疏]“九五”至“無悔”。
○正義曰:“鹹其脢無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
四已居體之中,為心神所感,五進在于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過心,故“進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無志”,志在淺末,故“無悔”而已,故曰:“鹹其脢無悔”也。
○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
○正義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傳》曰:“在脊曰脢。
”馬融雲:“脢,背也。
”鄭玄雲:“脢,脊肉也”。
王肅雲:“脢在背而夾脊。
”《說文》雲:“脢,背肉也。
”雖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
輔嗣以四為心神,上為輔頰,五在上四之間,故直雲“心之上口之下”也。
明其淺于心神,厚于言語。
《象》曰:“鹹其脢”,志末也。
[疏]正義曰:“志末也”者,末猶淺也,感以心為深,過心則謂之淺末矣。
上六:鹹其輔、頰、舌。
鹹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疏]正義曰:“鹹其輔頰舌”者,馬融雲:“輔,上颔也。
”“輔、頰、舌”者,言語之具。
鹹道轉末,在于口舌言語而已,故雲“鹹其輔頰舌”也。
《象》曰:“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
“鹹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
“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義曰:“滕口說也”者,舊說字作“滕”,徒登反。
滕,競與也。
所競者口,無複心實,故雲“滕口說”也。
鄭玄又作“媵”。
媵,送也。
《鹹》道極薄,徒送口舌言語相感而已,不複有志于其閑。
王《注》義得兩通,未知誰同其旨也。
巽下震上。
恒:亨,無咎,利貞。
恒而亨,以濟三事也。
恒之為道,亨乃“無咎”也。
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貞”。
○正義曰:恒,久也。
恒久之道,所貴變通。
必須變通随時,方可長久。
能久能通,乃“無咎”也。
恒通無咎,然後利以行正,故曰“恒亨無咎利貞”也。
○注“三事”。
○正義曰:褚氏雲:“三事,謂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莊氏雲:“三事者,無咎一也,利二也,貞三也。
”周氏雲:“三事者,一亨也,二無咎也,三利貞也。
”《注》不明數,故先儒各以意說。
竊謂《注》雲“恒而亨以濟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濟彼三事,無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雲“恒字為道,亨乃無咎。
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此解皆以利正相将為一事,分以為二,恐非《注》旨。
驗此《注》雲“恒之為道,亨乃無咎”,此以“恒亨”濟“無咎”也。
又雲:“恒通無咎,乃利正也。
”此以“恒亨”濟“利貞”也。
下注“利有攸往”雲:“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
”此以“恒亨”濟“利有攸往”也。
觀文驗《注》,褚氏為長。
利有攸往。
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
剛上而柔下,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
○正義曰:“恒久也”者,釋訓卦名也。
恒之為名,以長久為義。
“剛上而柔下”者,既訓“恒”為久,因名此卦得其《恒》名,所以釋可久之意。
此就二體以釋恒也。
震剛而巽柔,震則剛尊在上,巽則柔卑在下,得其順序,所以為恒也。
○注“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正義曰:鹹明感應,故柔上而剛下,取二氣相交也。
恒明長久,故剛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風相與,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疏]“雷風相與”。
○正義曰:此就二象釋恒也。
雷之與風,陰陽交感,二氣相與,更互而相成,故得恒久也。
○注“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正義曰:震為長男,故曰“長陽”。
巽為長女,故曰“長陰”。
《彖》曰:“雷風相與”,雷之與風,共相助成之義。
故褚氏雲“雷資風而益遠,風假雷而增威”是也。
今言“長陽長陰,能相成”者,因震為長男,巽為長女,遂以“長陽長陰”而名之,作文之體也。
又此卦明夫婦可久之道,故以二長相成,如雷風之義也。
巽而動。
動無違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卦之義,因釋恒名。
震動而巽順,無有違逆,所以可恒也。
剛柔皆應,不孤媲也。
[疏]“剛柔皆應”。
○正義曰:此就六爻釋《恒》。
此卦六爻剛柔皆相應和,無孤媲者,故可長久也。
○注“不孤媲也”。
○正義曰:媲,配也。
恒。
皆可久之道。
[疏]正義曰:曆就四義釋恒名訖,故更舉卦名以結之也。
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為“恒”。
恒“亨,無咎,利貞”,久于其道也。
道德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此就名釋卦之德,言所以得“亨無咎利貞”者,更無别義,正以得其恒久之道,故言“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
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義曰:将釋“利有攸往”,先舉天地以為證喻,言天地得其恒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得其常道,故終則複始,往無窮極。
[疏]正義曰:舉《經》以結成也。
人用恒久之道,會于變通,故終則複始,往無窮極,同于天地之不已,所以為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
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長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
○正義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廣明恒義。
上言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者,四時更代,寒暑相變,所以能久主成萬物。
“聖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者,聖人應變随時,得其長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萬物從化而成也。
觀其所恒,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天地萬物之情,見于“所恒”也。
[疏]正義曰:總結恒義也。
《象》曰:雷風,恒。
長陽長陰,合而相與,可久之道也。
[疏]正義曰:雷風相與為“恒”,巳如彖釋。
君子以立不易方。
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義曰:君子立身得其恒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
方猶道也。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
處恒之初,最處卦底,始求深者也。
求深窮底,令物無馀缊,漸以至此,物猶不堪,而況始求深者乎?以此為恒,兇正害德,無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恒,貞兇。
無攸利”。
○正義曰:浚,深也。
最處卦底,故曰“深”也。
深恒者,以深為恒是也。
施之于仁義,即不厭深,施之于正,即求物之情過深,是兇正害德,無施而利,故曰“浚恒貞兇,無攸利”也。
○注“此恒之初”至“害德無施而利也”。
○正義曰:處卦之初,故言始也。
最在于下,故言深也。
所以緻兇,謂在于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
雖失其位,恒位于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義曰:失位故稱“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義曰:“能久中”者,處恒故能久,位在于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恒,而分無所定,無恒者也。
德行無恒,自相違錯,不可緻诘,故“或承之羞”也。
施德于斯,物莫之納,鄙賤甚矣,故曰“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正義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者,九三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雖處三陽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執心不定,德行無恒,故曰“不恒其德”。
德既無恒,自相違錯,則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
處久如斯,正之所賤,故曰“貞吝”也。
○注“處三陽之中”至“故曰貞吝也”。
○正義曰:雖在三陽之中,非一體之中也。
“不可緻诘”者,诘,問也。
違錯處多,不足問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論語》雲“于予與何誅”。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疏]正義曰:“無所容”者,謂不恒之人,所往之處,皆不納之,故“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
恒于非位,雖勞無獲也。
[疏]正義曰:田者,田獵也,以譬有事也。
“無禽”者,田獵不獲,以喻有事無功也。
“恒于非位”,故勞而無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義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
田獵而無所獲,是“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貞。
婦人吉,夫子兇。
居得尊位,為恒之主,不能“制義”,而系應在二,用心專貞,從唱而已。
婦人之吉,夫子之兇也。
[疏]正義曰:“恒其德貞”者,六五系應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貞”也。
“婦人吉”者,用心專貞,從唱而巳,是婦人之吉也。
“夫子兇”者,夫子須制斷事宜,不可專貞從唱,故曰“夫子兇”也。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疏]正義曰:“從一而終”者,謂用心貞一,從其貞一而自終也。
“從婦兇”者,五與二相應,五居尊位,在震為夫,二處下體,在《巽》為婦。
五系于二,故曰“從婦兇”也。
上六:振恒,兇。
夫靜為躁君,安為動主。
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
處卦之上,居動之極,以此為恒,無施而得也。
[疏]正義曰:“振恒兇”者,振,動也。
凡處于上者,當守靜以制動。
今上六居恒之上,處動之極,以振為恒,所以“兇”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正義曰:“大無功”者,居上而以振動為恒,無施而得,故曰“大無功也”。
艮下乾上。
遯:亨,小利貞。
[疏]正義曰:“遯”亨者,遯者,隐退逃避之名。
陰長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
君子當此之時,若不隐遯避世,即受其害。
須遯而後得通,故曰“遯亨”。
“小利貞”者,陰道初始浸長,正道亦未全滅,故曰“小利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
遯之為義,遯乃通也。
[疏]正義曰:“遯而亨”者,此釋遯之所以得亨通之義。
小人之道方長,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謂五也。
“剛當位而應”,非否亢也。
遯不否亢,能“與時行也”。
[疏]正義曰:舉九五之爻,釋所以能遯而緻亨之由,良由九五以剛而當其位,有應于二,非為否亢。
遯不否亢,即是相時而動,所以遯而得亨,故雲“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小利貞”,浸而長也。
陰道欲浸而長,正道亦未全滅,故“小利貞”也。
[疏]正義曰:釋“小利貞”之義。
浸者漸進之名。
若陰德暴進,即消正道。
良由二陰漸長而正道亦未即全滅,故雲“小利貞”也。
遯之時義大矣哉! [疏]正義曰:歎美遯德。
相時度宜,避世而遯,自非大人照幾不能如此,其義甚大,故雲“大矣哉”。
《象》曰:天下有山,遯。
天下有山,陰長之象。
[疏]“《象》曰:天下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