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經随傳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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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遂因雲老夫減老而與少,猶若至衰減衰而與壯也。
其實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疏]正義曰:釋“老夫女妻”之義。
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對。
今老夫而得女妻,是過分相與也。
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與老夫。
老夫得少而更壯,是女妻過分而與夫也。
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對。
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減老而與少。
女妻既得其老則益長,是老夫過分而與妻也,故雲“過以相與”。
《象》直雲“老夫”、“女妻”,不雲“枯楊生稊”者,“枯楊”則是老夫也,“生稊”則女妻也。
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棟桡,兇。
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于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兇衰也。
[疏]正義曰: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以陽居陽,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
獨應于上,系心在一,所以“兇”也。
心既褊狹,不可以輔救衰難,故《象》雲“不可以有輔也”。
《象》曰:“棟桡”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九四:棟隆,吉。
有它吝。
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桡者也,故“棟隆”吉也。
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義曰:“棟隆吉”者,體居上體,以陽處陰,能拯救其弱,不為下所桡,故得棟隆起而獲吉也。
“有它吝”者,以有應在初,心不弘闊,故“有它吝”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疏]正義曰:釋“棟隆之吉”,以其能拯于難,不被桡乎在下,故得“棟隆吉”。
九四應初,行又謙順,能拯于難,然唯隻拯初,初謂下也。
下得其拯,猶若所居屋棟隆起,下必不桡。
若何得之,不被桡乎在下。
但《經》文雲“棟桡”,《彖》釋“棟桡”者,本末弱也。
以屋棟桡弱而偏,則屋下榱柱亦先弱。
柱為本,棟為末,觀此《彖》辭,是足見其義。
故子産雲:“棟折榱崩,僑将壓焉。
”以屋棟桡折,則榱柱亦同崩,此則義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
處得尊位,亦未有桡,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
處“棟桡”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醜也。
[疏]“九五枯楊生華”至“無咎無譽”。
正義曰:“枯楊生華”者,處得尊位而以陽居陽,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楊生稊”。
但以處在尊位,唯得“枯楊生華”而巳。
言其衰老,雖被拯救,其益少也。
又似年老之婦,得其彊壯士夫,婦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
所拯難處少,才得無咎而已,何有聲譽之美?故“無咎無譽”也。
○注“處得尊位”至“誠可醜也”。
○正義曰:“處得尊位,亦未有桡”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棟桡。
今九五雖與九三同以陽居陽,但九五處得尊位,功雖未廣,亦未有桡弱。
若其桡弱,不能拯難,不能使“枯楊生華”也。
以在尊位,微有拯難,但其功狹少,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不能生稊”也。
“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難功闊,則“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
今既拯難功狹,但能使老婦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婦所得利益薄少,皆為拯難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疏]正義曰:“枯楊生華,何可久”者,枯稿之楊,被拯才得生華,何可長久?尋當衰落也。
“老婦士夫,亦可醜也”者,婦當少稚于夫,今年老之婦,而得彊壯士夫,亦可醜辱也。
此言九五不能廣拯衰難,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但使“老婦得其士夫”而已。
拯難狹劣,故不得長久,誠可醜辱,言不如九二也。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
涉難過甚,故至于“滅頂兇”。
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疏]正義曰:處大過之極,是過越之甚也。
以此涉危難,乃至于滅頂,言涉難深也。
既滅其頂,所以“兇”也。
“無咎”者,所以涉難滅頂,至于兇亡,本欲濟時拯難,意善功惡,無可咎責。
此猶龍逄、比幹,憂時危亂,不懼誅殺,直言深谏,以忤無道之主,遂至滅亡。
其意則善,而功不成,複有何咎責?此亦“過涉滅頂兇無咎”之象,故《象》雲“不可咎”,言不可害于義理也。
《象》曰:“過涉”之兇,不可咎也。
雖兇無咎,不害義也。
坎下坎上。
習坎:“坎”,險陷之名也。
“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
“習”者,便習之義。
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
故須便習于坎,事乃得用,故雲“習坎”也。
案:諸卦之名,皆于卦上不加其字。
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
“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
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雲“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内,“有孚”者也。
陽不外發而在乎内,“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
○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内,故有信也。
“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于内,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
○注“剛正在内”至“心亨者也”。
○正義曰:“剛正在内”者,謂陽在中也。
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雲“剛正在内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内,心亨者也”。
若外陽内陰,則内心柔弱,故不得亨通。
今以陽在于内,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
内亨外闇,内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
○正義曰:内亨外闇,内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雲“行有尚”也。
○注“内亨外闇”至“行有尚也”。
○正義曰:“内亨外闇”者,内陽故内亨,外陰故外闇。
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于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
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
○正義曰:釋“習坎”之義。
言“習坎”者,習行重險。
險,難也。
若險難不重,不為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
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雲“習坎者習重險也”。
注“坎以險為用”至“習乎重險也”。
○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于“坎”,止是便習重險。
便習之語以釋“習”名。
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
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
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
○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
“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
“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
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
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
以能便習于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
○注“險穞之極”至“習坎之謂也”。
○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
若其崖岸險峻,澗谷洩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
便習于“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
以剛在于中,故維得心亨也。
“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
既便習于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雲“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
言天之為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
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為“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
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
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國之為衛,恃于險也。
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
○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
若化洽平治,内外輯睦,非用險也。
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
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
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為“習坎”也。
以人之便習于“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為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習于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
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于坎,不以險難為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
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于險也。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兇。
“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
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
處重險而複入坎底,其道“兇”也。
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為險難之事。
無人應援,故入于坎窞而至兇也。
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雲“失道兇”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兇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履失其位,故曰“坎”。
上無應援,故曰“有險”。
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
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
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
上無應援,故曰“有險”。
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雲“未出中”也。
“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
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雲“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
“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
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
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閑,出之與居,皆在于“坎”,故雲“來之坎坎”也。
“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
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
“入于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于坎窞”也。
“勿用”者,不可出行。
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雲“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着,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薦之于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
○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着,不假外飾。
處“坎”以此,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雲“樽酒簋貳”也。
“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雲“用缶”也。
“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于王公,可薦于宗廟,故雲“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
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為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
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
祗,辭也。
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
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于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
故雲“坎不盈”也。
“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
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複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險峭之極,不可升也。
嚴法峻整,難可犯也。
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
三歲,險道之夷也。
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複,故曰“三歲不得兇”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于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
嚴法峻整,難可犯觸。
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
“置于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
“三歲不得兇”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兇也。
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後可以求複自新,故《象》雲“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言失道之兇,唯三歲之後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離下離上。
離:利貞,亨。
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疏]“離利貞亨”。
○正義曰:離,麗也。
麗謂附着也。
言萬物各得其所附着處,故謂之“離”也。
“利貞亨”者,離卦之體,陰柔為主,柔則近于不正,不正則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
以此故“亨”在“利貞”之下,故雲“利貞亨”。
○注“離之為卦”至“利貞亨也”。
○正義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者,二與五俱是陰爻,處于上下兩卦之中,是以柔為正。
畜牝牛,吉。
柔處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
外強而内順,牛之善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
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于“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
正義曰:柔處于内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強内順,是牛之善者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畜養牝牛,乃得其吉。
若畜養剛健,則不可也。
此雲“畜牝牛”,假象以明人事也。
言離之為德,須内順外強,而行此德則得吉也。
若内剛外順,則反離之道也。
○注“柔處于内”至“畜牝牛也”。
○正義曰:“柔處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者,若柔不處于内,似婦人而預外事;若柔而不履正中,則邪僻之行,皆非牝之善也。
若柔能處中,行能履正,是為“牝之善”也。
雲“外強而内順牛之善”者,若内外俱強,則失于猛害;若外内俱順,則失于劣弱。
唯外強内順,于用為善,故雲“外強内順牛之善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者,既以柔順為主,若畜剛猛之物,則反其德,故不可畜剛猛而“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
麗猶着也。
各得所着之宜。
[疏]正義曰:釋離卦之名。
麗謂附着也。
以陰柔之質,附着中正之位,得所着之宜,故雲“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柔麗乎中正,故亨。
是以“畜牝牛,吉”也。
柔着于中正,乃得通也。
柔通之吉,極于“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疏]“日月麗乎天”至“是以畜牝牛吉也”。
○正義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者,此廣明附着之義。
以柔附着中正,是附得宜,故廣言所附得宜之事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者,此以卦象,說離之功德也,并明“利貞”之義也。
“重明”,謂上下俱離。
“麗乎正”者,謂兩陰在内,既有重明之德,又附于正道,所以“化成天下”也。
然陰居二位,可謂為正。
若陰居五位,非其正位,而雲“重明麗乎正”者,以五處于中正,又居尊位,雖非陰陽之正,乃是事理之正,故總雲“麗于正”也。
“柔麗乎中正,故亨。
是以牝牛吉”者,釋《經》“亨”義也,又總釋“畜牝牛吉”也。
“柔麗于中正”,謂六五、六二之柔,皆麗于中,中則不偏,故雲“中正”。
以中正為德,故萬事亨。
以中正得通,故畜養牝牛而得吉也。
以牝牛有中正故也。
案諸卦之《彖》,釋卦名之下,乃釋卦下之義,于後乃歎而美之。
此《彖》既釋卦名,即廣歎為卦之美,乃釋卦下之義。
與諸卦不例者,此乃夫子随義則言,因文之便也。
比既釋“離”名麗,因廣說日月草木所麗之事,然後卻明卦下之義,更無義例。
《象》曰:明兩作,離。
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
“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疏]正義曰:“明兩作離”者,離為日,日為明。
今有上下二體,故雲“明兩作,離”也。
案:八純之卦,論象不同,各因卦體事義,随文而發。
乾、坤不論上下之體,直總雲“天行健”、“地勢坤”,以天地之大,故總稱上下二體也。
雷是連續之至,水為流注不已,義皆取連續相因,故震雲“洊雷”,坎雲“洊至”也。
風是搖動相随之物,故雲“随風巽”也。
山澤各自為體,非相入之物,故雲“兼山艮”,“麗澤兌”,是兩物各行也。
今明之為體,前後各照,故雲“明兩作,離”,是積聚兩明,乃作于離。
若一明暫絕,其離未久,必取兩明前後相續,乃得作離卦之美,故雲“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是繼續其明,乃照于四方。
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為照臨,所以特雲“明兩作,離”,取不絕之義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錯然”者,警慎之貌也。
處離之始,将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疏]“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正義曰:“履錯然”者,身處離初,将欲前進,其道未濟,故其所履踐,恒錯然敬慎不敢自甯,故雲“履錯然敬之無咎”。
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故《象》雲:“履錯之敬,以避咎也”。
○注“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至“辟其咎也”。
○正義曰:“錯然者警慎之貌”者,是警懼之狀,其心未甯故“錯然”也。
言“處離之始,将進而盛,未在既濟”者,“将進而盛”,謂将欲前進而向盛也。
若位在于三,則得“既濟”。
今位在于初,是未在“既濟”。
謂功業未大,故宜慎其所履,恒須錯然避咎也。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
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疏]正義曰:黃者中色,“離”者文明。
居中得位而處于文明,故“元吉”也。
故《象》雲“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黃色之道也。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嗟,憂歎之辭也。
處下離之終,明在将沒,故曰“日昃之離”也。
明在将終,若不委之于人,養志無為,則至于耋老有嗟,兇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也。
[疏]正義曰:“日昃之離”者,處下離之終,其明将沒,故雲“日昃之離”也。
“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兇”者,時既老耄,當須委事任人,自取逸樂。
若不委之于人,則是不鼓擊其缶而為歌,則至于大耋老耄而咨嗟,何可久長?所以兇也。
故《象》雲:“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處于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
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
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
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正義曰:“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為始昏,四為始曉。
三為已沒,四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
“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雲“焚如”也。
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雲“死如”也。
“棄如”者,違于離道,無應無承,衆所不容,故雲“棄如”。
是以《象》雲:“無所容也。
”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履非其位,不勝所履。
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将來害已,憂傷之深,至于沱嗟也。
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衆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勝其任,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将來害已,憂傷之深,所以出涕滂沱,憂戚而咨嗟也。
“若”是語辭也。
“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為逆首,已能憂傷悲嗟,衆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五吉”義也。
所以終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離附于王公之位,被衆所助,故得吉也。
五為王位,而言公者,此連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會韻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
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
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王用出征”者,處離之極,離道既成,物皆親附,當除去其非類,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
“有嘉折首,獲匪其醜”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獲,故有嘉美之功,折斷罪人之首,獲得匪其醜類,乃得“無咎”也。
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終極之地,則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義曰:釋“出征”之義。
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國故也。
其實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疏]正義曰:釋“老夫女妻”之義。
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對。
今老夫而得女妻,是過分相與也。
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與老夫。
老夫得少而更壯,是女妻過分而與夫也。
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對。
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減老而與少。
女妻既得其老則益長,是老夫過分而與妻也,故雲“過以相與”。
《象》直雲“老夫”、“女妻”,不雲“枯楊生稊”者,“枯楊”則是老夫也,“生稊”則女妻也。
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棟桡,兇。
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于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兇衰也。
[疏]正義曰: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以陽居陽,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
獨應于上,系心在一,所以“兇”也。
心既褊狹,不可以輔救衰難,故《象》雲“不可以有輔也”。
《象》曰:“棟桡”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九四:棟隆,吉。
有它吝。
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桡者也,故“棟隆”吉也。
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義曰:“棟隆吉”者,體居上體,以陽處陰,能拯救其弱,不為下所桡,故得棟隆起而獲吉也。
“有它吝”者,以有應在初,心不弘闊,故“有它吝”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疏]正義曰:釋“棟隆之吉”,以其能拯于難,不被桡乎在下,故得“棟隆吉”。
九四應初,行又謙順,能拯于難,然唯隻拯初,初謂下也。
下得其拯,猶若所居屋棟隆起,下必不桡。
若何得之,不被桡乎在下。
但《經》文雲“棟桡”,《彖》釋“棟桡”者,本末弱也。
以屋棟桡弱而偏,則屋下榱柱亦先弱。
柱為本,棟為末,觀此《彖》辭,是足見其義。
故子産雲:“棟折榱崩,僑将壓焉。
”以屋棟桡折,則榱柱亦同崩,此則義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
處得尊位,亦未有桡,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
處“棟桡”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醜也。
[疏]“九五枯楊生華”至“無咎無譽”。
正義曰:“枯楊生華”者,處得尊位而以陽居陽,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楊生稊”。
但以處在尊位,唯得“枯楊生華”而巳。
言其衰老,雖被拯救,其益少也。
又似年老之婦,得其彊壯士夫,婦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
所拯難處少,才得無咎而已,何有聲譽之美?故“無咎無譽”也。
○注“處得尊位”至“誠可醜也”。
○正義曰:“處得尊位,亦未有桡”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棟桡。
今九五雖與九三同以陽居陽,但九五處得尊位,功雖未廣,亦未有桡弱。
若其桡弱,不能拯難,不能使“枯楊生華”也。
以在尊位,微有拯難,但其功狹少,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不能生稊”也。
“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難功闊,則“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
今既拯難功狹,但能使老婦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婦所得利益薄少,皆為拯難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疏]正義曰:“枯楊生華,何可久”者,枯稿之楊,被拯才得生華,何可長久?尋當衰落也。
“老婦士夫,亦可醜也”者,婦當少稚于夫,今年老之婦,而得彊壯士夫,亦可醜辱也。
此言九五不能廣拯衰難,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但使“老婦得其士夫”而已。
拯難狹劣,故不得長久,誠可醜辱,言不如九二也。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
涉難過甚,故至于“滅頂兇”。
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疏]正義曰:處大過之極,是過越之甚也。
以此涉危難,乃至于滅頂,言涉難深也。
既滅其頂,所以“兇”也。
“無咎”者,所以涉難滅頂,至于兇亡,本欲濟時拯難,意善功惡,無可咎責。
此猶龍逄、比幹,憂時危亂,不懼誅殺,直言深谏,以忤無道之主,遂至滅亡。
其意則善,而功不成,複有何咎責?此亦“過涉滅頂兇無咎”之象,故《象》雲“不可咎”,言不可害于義理也。
《象》曰:“過涉”之兇,不可咎也。
雖兇無咎,不害義也。
坎下坎上。
習坎:“坎”,險陷之名也。
“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
“習”者,便習之義。
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
故須便習于坎,事乃得用,故雲“習坎”也。
案:諸卦之名,皆于卦上不加其字。
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
“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
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雲“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内,“有孚”者也。
陽不外發而在乎内,“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
○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内,故有信也。
“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于内,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
○注“剛正在内”至“心亨者也”。
○正義曰:“剛正在内”者,謂陽在中也。
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雲“剛正在内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内,心亨者也”。
若外陽内陰,則内心柔弱,故不得亨通。
今以陽在于内,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
内亨外闇,内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
○正義曰:内亨外闇,内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雲“行有尚”也。
○注“内亨外闇”至“行有尚也”。
○正義曰:“内亨外闇”者,内陽故内亨,外陰故外闇。
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于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
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
○正義曰:釋“習坎”之義。
言“習坎”者,習行重險。
險,難也。
若險難不重,不為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
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雲“習坎者習重險也”。
注“坎以險為用”至“習乎重險也”。
○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于“坎”,止是便習重險。
便習之語以釋“習”名。
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
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
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
○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
“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
“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
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
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
以能便習于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
○注“險穞之極”至“習坎之謂也”。
○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
若其崖岸險峻,澗谷洩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
便習于“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
以剛在于中,故維得心亨也。
“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
既便習于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雲“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
言天之為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
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為“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
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
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國之為衛,恃于險也。
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
○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
若化洽平治,内外輯睦,非用險也。
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
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
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為“習坎”也。
以人之便習于“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為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習于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
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于坎,不以險難為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
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于險也。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兇。
“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
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
處重險而複入坎底,其道“兇”也。
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為險難之事。
無人應援,故入于坎窞而至兇也。
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雲“失道兇”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兇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履失其位,故曰“坎”。
上無應援,故曰“有險”。
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
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
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
上無應援,故曰“有險”。
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雲“未出中”也。
“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
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雲“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
“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
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
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閑,出之與居,皆在于“坎”,故雲“來之坎坎”也。
“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
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
“入于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于坎窞”也。
“勿用”者,不可出行。
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雲“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着,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薦之于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
○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馀應,以相承比,明信顯着,不假外飾。
處“坎”以此,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雲“樽酒簋貳”也。
“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雲“用缶”也。
“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于王公,可薦于宗廟,故雲“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
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為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
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
祗,辭也。
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
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于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
故雲“坎不盈”也。
“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
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複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險峭之極,不可升也。
嚴法峻整,難可犯也。
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
三歲,險道之夷也。
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複,故曰“三歲不得兇”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于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
嚴法峻整,難可犯觸。
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
“置于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
“三歲不得兇”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兇也。
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後可以求複自新,故《象》雲“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言失道之兇,唯三歲之後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離下離上。
離:利貞,亨。
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疏]“離利貞亨”。
○正義曰:離,麗也。
麗謂附着也。
言萬物各得其所附着處,故謂之“離”也。
“利貞亨”者,離卦之體,陰柔為主,柔則近于不正,不正則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
以此故“亨”在“利貞”之下,故雲“利貞亨”。
○注“離之為卦”至“利貞亨也”。
○正義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者,二與五俱是陰爻,處于上下兩卦之中,是以柔為正。
畜牝牛,吉。
柔處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
外強而内順,牛之善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
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于“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
正義曰:柔處于内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強内順,是牛之善者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畜養牝牛,乃得其吉。
若畜養剛健,則不可也。
此雲“畜牝牛”,假象以明人事也。
言離之為德,須内順外強,而行此德則得吉也。
若内剛外順,則反離之道也。
○注“柔處于内”至“畜牝牛也”。
○正義曰:“柔處于内而履正中牝之善也”者,若柔不處于内,似婦人而預外事;若柔而不履正中,則邪僻之行,皆非牝之善也。
若柔能處中,行能履正,是為“牝之善”也。
雲“外強而内順牛之善”者,若内外俱強,則失于猛害;若外内俱順,則失于劣弱。
唯外強内順,于用為善,故雲“外強内順牛之善也”。
“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者,既以柔順為主,若畜剛猛之物,則反其德,故不可畜剛猛而“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
麗猶着也。
各得所着之宜。
[疏]正義曰:釋離卦之名。
麗謂附着也。
以陰柔之質,附着中正之位,得所着之宜,故雲“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柔麗乎中正,故亨。
是以“畜牝牛,吉”也。
柔着于中正,乃得通也。
柔通之吉,極于“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疏]“日月麗乎天”至“是以畜牝牛吉也”。
○正義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者,此廣明附着之義。
以柔附着中正,是附得宜,故廣言所附得宜之事也。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者,此以卦象,說離之功德也,并明“利貞”之義也。
“重明”,謂上下俱離。
“麗乎正”者,謂兩陰在内,既有重明之德,又附于正道,所以“化成天下”也。
然陰居二位,可謂為正。
若陰居五位,非其正位,而雲“重明麗乎正”者,以五處于中正,又居尊位,雖非陰陽之正,乃是事理之正,故總雲“麗于正”也。
“柔麗乎中正,故亨。
是以牝牛吉”者,釋《經》“亨”義也,又總釋“畜牝牛吉”也。
“柔麗于中正”,謂六五、六二之柔,皆麗于中,中則不偏,故雲“中正”。
以中正為德,故萬事亨。
以中正得通,故畜養牝牛而得吉也。
以牝牛有中正故也。
案諸卦之《彖》,釋卦名之下,乃釋卦下之義,于後乃歎而美之。
此《彖》既釋卦名,即廣歎為卦之美,乃釋卦下之義。
與諸卦不例者,此乃夫子随義則言,因文之便也。
比既釋“離”名麗,因廣說日月草木所麗之事,然後卻明卦下之義,更無義例。
《象》曰:明兩作,離。
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
“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疏]正義曰:“明兩作離”者,離為日,日為明。
今有上下二體,故雲“明兩作,離”也。
案:八純之卦,論象不同,各因卦體事義,随文而發。
乾、坤不論上下之體,直總雲“天行健”、“地勢坤”,以天地之大,故總稱上下二體也。
雷是連續之至,水為流注不已,義皆取連續相因,故震雲“洊雷”,坎雲“洊至”也。
風是搖動相随之物,故雲“随風巽”也。
山澤各自為體,非相入之物,故雲“兼山艮”,“麗澤兌”,是兩物各行也。
今明之為體,前後各照,故雲“明兩作,離”,是積聚兩明,乃作于離。
若一明暫絕,其離未久,必取兩明前後相續,乃得作離卦之美,故雲“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是繼續其明,乃照于四方。
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為照臨,所以特雲“明兩作,離”,取不絕之義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錯然”者,警慎之貌也。
處離之始,将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疏]“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正義曰:“履錯然”者,身處離初,将欲前進,其道未濟,故其所履踐,恒錯然敬慎不敢自甯,故雲“履錯然敬之無咎”。
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故《象》雲:“履錯之敬,以避咎也”。
○注“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至“辟其咎也”。
○正義曰:“錯然者警慎之貌”者,是警懼之狀,其心未甯故“錯然”也。
言“處離之始,将進而盛,未在既濟”者,“将進而盛”,謂将欲前進而向盛也。
若位在于三,則得“既濟”。
今位在于初,是未在“既濟”。
謂功業未大,故宜慎其所履,恒須錯然避咎也。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
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疏]正義曰:黃者中色,“離”者文明。
居中得位而處于文明,故“元吉”也。
故《象》雲“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黃色之道也。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嗟,憂歎之辭也。
處下離之終,明在将沒,故曰“日昃之離”也。
明在将終,若不委之于人,養志無為,則至于耋老有嗟,兇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也。
[疏]正義曰:“日昃之離”者,處下離之終,其明将沒,故雲“日昃之離”也。
“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兇”者,時既老耄,當須委事任人,自取逸樂。
若不委之于人,則是不鼓擊其缶而為歌,則至于大耋老耄而咨嗟,何可久長?所以兇也。
故《象》雲:“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處于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
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
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
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正義曰:“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為始昏,四為始曉。
三為已沒,四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
“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雲“焚如”也。
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雲“死如”也。
“棄如”者,違于離道,無應無承,衆所不容,故雲“棄如”。
是以《象》雲:“無所容也。
”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履非其位,不勝所履。
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将來害已,憂傷之深,至于沱嗟也。
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衆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勝其任,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将來害已,憂傷之深,所以出涕滂沱,憂戚而咨嗟也。
“若”是語辭也。
“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為逆首,已能憂傷悲嗟,衆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五吉”義也。
所以終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離附于王公之位,被衆所助,故得吉也。
五為王位,而言公者,此連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會韻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
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
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王用出征”者,處離之極,離道既成,物皆親附,當除去其非類,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
“有嘉折首,獲匪其醜”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獲,故有嘉美之功,折斷罪人之首,獲得匪其醜類,乃得“無咎”也。
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終極之地,則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義曰:釋“出征”之義。
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