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豐傳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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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
“利貞”者,大難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二以剛來居内,而不窮于險。
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
内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疏]“《彖》曰渙亨”至“上同”。
○正義曰:“渙,亨”者,疊《經》文,略舉名德也。
“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散釋險難而緻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貞”等也。
二以剛德來居險中,而不窮于險,四以柔順得位于外,而上與五同。
内剛無險困之難,外柔無違逆之乖,所以得散釋險難而通亨,建立宗廟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克濟,利以正道而鸠民也。
○注“凡剛得暢”至“利貞也”。
○正義曰:“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者,此還言九二居險不窮,是剛得暢遂,剛既得暢,無複畏忌回邪之累也。
“柔履正而同志乎剛”者,此還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
剛德不暢,柔不同剛,何由得亨通而濟難,利貞而不邪乎?故言“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注于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則《彖》雖疊“渙亨”二字,即以“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釋之,下别言“王假有廟,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剛來之言,惟釋亨德,不通在下;二則先儒有以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故言“皆”以通之。
明剛柔皆釋“亨”以下至于“利貞”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此重明渙時;可以有廟之義。
險難未夷,方勞經略;今在渙然之中,故至于有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乘木即涉難也。
木者專所以涉川也。
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疏]“利涉”至“有功也”。
○正義曰:重明用渙可以濟難之事。
乘木涉川,必不沈溺;以渙濟難,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
○注“乘木”至“有功也”。
○正義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為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況喻之義,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于帝,立廟。
[疏]正義曰:“風行水上,渙”者,風行水上,激動波濤,散釋之象,故曰“風行水上,渙”。
“先王以享于帝立廟”者,先王以渙然無難之時,享于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廟,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于帝,立廟”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
渙,散也。
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于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疏]正義曰:初六處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馬以自拯拔,而得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觀難而行,不與險争,故曰“順也”。
[疏]正義曰:觀難而行,不與險争,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機,承物者也,謂初也。
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疏]正義曰:“渙奔其機”者,機,承物者也,初承于二,謂初為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遠難之道,今二散奔歸初,故曰“渙奔其機”也。
“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歸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疏]正義曰:“得願”者,違難奔散,願得所安;奔初獲安,是得其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渙之為義,内險而外安者也。
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疏]正義曰:“渙其躬,無悔”者,渙之為義,内險外安,六三内不比二,而外應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無悔。
故曰“渙其躬,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六三所以能渙其躬者,正為身在于内,而應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
渙有丘,匪夷所思。
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内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險,以光其道。
然處于卑順,不可自專,而為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疏]正義曰:“渙其群”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于險,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内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
能為群物散其險害,故曰“渙其群”也。
“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群險,則有大功,故曰“元吉”。
然處上體之下,不可自專,而得位承尊,憂責複重,雖獲元吉,猶宜于散難之中,有丘墟未平之慮,為其所思,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疏]正義曰:“光大也”者,能散群險而獲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号。
渙,王居無咎。
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号,以蕩險阨者也。
為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渙汗其大号”者,人遇險阨,驚怖而勞,則汗從體出,故以汗喻險阨也;九五處尊履正,在号令之中,能行号令,以散險阨者也,故曰“渙汗其大号”也。
“渙,王居無咎”者,為渙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無咎,故曰“渙,王居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正位不可以假人。
[疏]正義曰:“正位”者,釋“王居無咎”之義,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則有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逖,遠也。
最遠于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
散患于遠害之地,誰将咎之哉! [疏]正義曰:“渙其血,去逖出”者,血,傷也。
逖,遠也。
上九處于卦上,最遠于險,不近侵害,是能散其憂傷,去而逖出者也。
故曰“渙其血,去逖出”也。
“無咎”者,散患于遠害之地,誰将咎之矣,故曰“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疏]正義曰:“遠害”者,釋“渙其血”也。
是居遠害之地故也。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疏]正義曰:“節”,卦名也。
《彖》曰:“節以制度。
”《雜卦》雲:“節,止也。
”然則節者制度之名。
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
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于刻薄,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坎陽而兌陰也。
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
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
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别也。
[疏]正義曰:此就上下二體居二、五剛中,釋所以為節得亨之義也。
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
剛柔分,男女别,節之大義也。
二、五以剛居中,為制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
物不能堪,則不可複正也。
[疏]正義曰:為節過苦,不可為正。
若以苦節為正,則其道困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然後及亨也。
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疏]正義曰: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為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複正,其道困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
“行險以說”,則為節得中。
“當位以節”,則可以為正。
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為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疏]正義曰:“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
天地以氣序為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
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财,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疏]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
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
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為節之初,将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于通塞,慮于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初九處節之初,将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洩,則民情奸險,應之以僞,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故曰“不出戶庭,無咎”。
○注“将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
○正義曰:《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将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疏]正義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門庭,兇。
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
故不出門庭,則兇也。
[疏]正義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
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
不出門庭,所以緻兇,故曰“不出門庭,兇”。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疏]正義曰:“失時極”者,極,中也。
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為兇。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若,辭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
自巳所緻,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疏]正義曰: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則嗟若”也。
禍自已緻,無所怨咎,故曰“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緻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
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
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義曰:六四得位,而上順于五,是得節之道。
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緻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義曰:承上道者,以能承于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
往有尚。
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财,不害民之謂也。
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義曰:“甘”者,不苦之名也。
九五居于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為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之謂也。
為節而無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
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義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緻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過節之中,以緻亢極,苦節者也。
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兇也。
以斯脩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疏]正義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節”也。
為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
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
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
信發于中,謂之中孚。
魚者,蟲之幽隐。
豚者,獸之微賤。
人主内有誠信,則雖微隐之物,信皆及矣。
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
“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隐獲吉,顯者可知。
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
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疏]正義曰:此就三、四陰柔并在兩體之内,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
柔内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發于内,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
信立而後邦乃化也。
柔在内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
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内,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争不作。
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着,而笃信發乎其中矣。
[疏]正義曰:誠信發于内,則邦國化于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魚者,蟲之隐者也。
豚者,獸之微賤者也。
争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着,則雖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義曰: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乘木于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
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疏]正義曰: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盛之至也。
[疏]正義曰: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
今信不失正,乃得應于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信發于中,雖過可亮。
[疏]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虞猶專也。
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系心于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義曰:虞猶專也。
燕,安也。
初為信始,應在于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
既系心于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
“利貞”者,大難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二以剛來居内,而不窮于險。
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
内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疏]“《彖》曰渙亨”至“上同”。
○正義曰:“渙,亨”者,疊《經》文,略舉名德也。
“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散釋險難而緻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貞”等也。
二以剛德來居險中,而不窮于險,四以柔順得位于外,而上與五同。
内剛無險困之難,外柔無違逆之乖,所以得散釋險難而通亨,建立宗廟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克濟,利以正道而鸠民也。
○注“凡剛得暢”至“利貞也”。
○正義曰:“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者,此還言九二居險不窮,是剛得暢遂,剛既得暢,無複畏忌回邪之累也。
“柔履正而同志乎剛”者,此還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
剛德不暢,柔不同剛,何由得亨通而濟難,利貞而不邪乎?故言“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注于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則《彖》雖疊“渙亨”二字,即以“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釋之,下别言“王假有廟,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剛來之言,惟釋亨德,不通在下;二則先儒有以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故言“皆”以通之。
明剛柔皆釋“亨”以下至于“利貞”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此重明渙時;可以有廟之義。
險難未夷,方勞經略;今在渙然之中,故至于有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乘木即涉難也。
木者專所以涉川也。
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疏]“利涉”至“有功也”。
○正義曰:重明用渙可以濟難之事。
乘木涉川,必不沈溺;以渙濟難,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
○注“乘木”至“有功也”。
○正義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為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況喻之義,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于帝,立廟。
[疏]正義曰:“風行水上,渙”者,風行水上,激動波濤,散釋之象,故曰“風行水上,渙”。
“先王以享于帝立廟”者,先王以渙然無難之時,享于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廟,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于帝,立廟”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
渙,散也。
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于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疏]正義曰:初六處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馬以自拯拔,而得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觀難而行,不與險争,故曰“順也”。
[疏]正義曰:觀難而行,不與險争,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機,承物者也,謂初也。
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疏]正義曰:“渙奔其機”者,機,承物者也,初承于二,謂初為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遠難之道,今二散奔歸初,故曰“渙奔其機”也。
“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歸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疏]正義曰:“得願”者,違難奔散,願得所安;奔初獲安,是得其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渙之為義,内險而外安者也。
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疏]正義曰:“渙其躬,無悔”者,渙之為義,内險外安,六三内不比二,而外應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無悔。
故曰“渙其躬,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六三所以能渙其躬者,正為身在于内,而應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
渙有丘,匪夷所思。
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内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險,以光其道。
然處于卑順,不可自專,而為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疏]正義曰:“渙其群”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于險,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内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
能為群物散其險害,故曰“渙其群”也。
“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群險,則有大功,故曰“元吉”。
然處上體之下,不可自專,而得位承尊,憂責複重,雖獲元吉,猶宜于散難之中,有丘墟未平之慮,為其所思,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疏]正義曰:“光大也”者,能散群險而獲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号。
渙,王居無咎。
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号,以蕩險阨者也。
為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渙汗其大号”者,人遇險阨,驚怖而勞,則汗從體出,故以汗喻險阨也;九五處尊履正,在号令之中,能行号令,以散險阨者也,故曰“渙汗其大号”也。
“渙,王居無咎”者,為渙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無咎,故曰“渙,王居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正位不可以假人。
[疏]正義曰:“正位”者,釋“王居無咎”之義,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則有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逖,遠也。
最遠于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
散患于遠害之地,誰将咎之哉! [疏]正義曰:“渙其血,去逖出”者,血,傷也。
逖,遠也。
上九處于卦上,最遠于險,不近侵害,是能散其憂傷,去而逖出者也。
故曰“渙其血,去逖出”也。
“無咎”者,散患于遠害之地,誰将咎之矣,故曰“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疏]正義曰:“遠害”者,釋“渙其血”也。
是居遠害之地故也。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疏]正義曰:“節”,卦名也。
《彖》曰:“節以制度。
”《雜卦》雲:“節,止也。
”然則節者制度之名。
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
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于刻薄,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坎陽而兌陰也。
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
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
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别也。
[疏]正義曰:此就上下二體居二、五剛中,釋所以為節得亨之義也。
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
剛柔分,男女别,節之大義也。
二、五以剛居中,為制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
物不能堪,則不可複正也。
[疏]正義曰:為節過苦,不可為正。
若以苦節為正,則其道困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然後及亨也。
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疏]正義曰: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為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複正,其道困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
“行險以說”,則為節得中。
“當位以節”,則可以為正。
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為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疏]正義曰:“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
天地以氣序為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
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财,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疏]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
“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
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
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為節之初,将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于通塞,慮于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初九處節之初,将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洩,則民情奸險,應之以僞,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故曰“不出戶庭,無咎”。
○注“将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
○正義曰:《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将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疏]正義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門庭,兇。
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
故不出門庭,則兇也。
[疏]正義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
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
不出門庭,所以緻兇,故曰“不出門庭,兇”。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疏]正義曰:“失時極”者,極,中也。
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為兇。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若,辭也。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
自巳所緻,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疏]正義曰: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則嗟若”也。
禍自已緻,無所怨咎,故曰“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緻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
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
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義曰:六四得位,而上順于五,是得節之道。
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緻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義曰:承上道者,以能承于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
往有尚。
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财,不害民之謂也。
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義曰:“甘”者,不苦之名也。
九五居于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為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之謂也。
為節而無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
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義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緻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過節之中,以緻亢極,苦節者也。
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兇也。
以斯脩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疏]正義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節”也。
為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複正,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
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
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
信發于中,謂之中孚。
魚者,蟲之幽隐。
豚者,獸之微賤。
人主内有誠信,則雖微隐之物,信皆及矣。
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
“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隐獲吉,顯者可知。
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
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疏]正義曰:此就三、四陰柔并在兩體之内,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
柔内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發于内,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
信立而後邦乃化也。
柔在内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
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内,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争不作。
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着,而笃信發乎其中矣。
[疏]正義曰:誠信發于内,則邦國化于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魚者,蟲之隐者也。
豚者,獸之微賤者也。
争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着,則雖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義曰: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乘木于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
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疏]正義曰: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盛之至也。
[疏]正義曰: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
今信不失正,乃得應于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
信發于中,雖過可亮。
[疏]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
“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虞猶專也。
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系心于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義曰:虞猶專也。
燕,安也。
初為信始,應在于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
既系心于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