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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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議整飭,法久玩生,非第無效,或且有受其侮弄者。

    閻文介公敬銘長戶部時,日坐堂皇,嚴查弊竇,庫吏啣之刺骨。

    一日,文介將入朝,冠上紅頂忽不翼而飛,倉卒間,假諸他處而入,則內監已向朝房催詢數四。

    及返,見案上所置醇邸屬題小影,亦不知所往,百計搜覓,終不能得。

    月餘,則小影仍置於案,而紅頂竟如金杯之羽化矣。

    文介知庫吏所為,馭下益嚴,然不久即觸孝欽後怒,出戶部,蓋仍為庫吏賄內監所中傷也。

     部吏索賄於某令 光緒時,浙江候補知縣某,至浙,當補某缺,部吏貽書告之曰:「某缺,君依例當補,然須予我千金。

    」某不欲打點,意謂循例之事,何用賂吏,不許。

    已而缺出,補他人,大詫,託人探之,則某曾經保舉,臨補時,吏謂一人不能兩班置之。

    某急丐吏為設法,吏曰:「今已無及,為將來計則可,然須五千金;若不可,則請兩班中注銷一班,亦可有補缺望也。

    」某不能措巨資,意保舉班無補期,不若勞績之可恃,遂注銷保舉班。

    逾日,吏又貽書曰:「保舉班以人少,君當補,惜已注銷,緻為他人補矣。

    」某大懊喪。

     藩吏索賄 州縣之得委缺者,當藩署書吏送委劄到寓時,例須給以賞封,數之多寡,悉以其缺之肥瘠而定。

    將赴任時,又須緻送利市,務饜其欲而後已。

    否則凡有文書上省,多扞格,必使其忤上官之意而後止。

    此之謂陋規。

     部吏庫吏舞弊 光緒乙巳,有錢塘汪某者,以知縣至京投供,署年為三十七。

    次年至吏部投供,視所書年,仍三十七,曰:「誤矣。

    」部吏曰:「汝原開履歷為三十七,何得誤?」曰:「去年三十七,今年非三十八乎?」吏曰:「若欲改三十八,須取同鄉官印結方可。

    」某不顧,去,出語人,莫不軒渠。

     又凡州縣官之前任虧空,上司無如之何,乃物色能代彌補者為之代,或竟強令後任代之,此雖非法,然各省多如是。

    河南洛陽縣某令卒,虧空甚巨,藩司朱壽鏞知武陽某令與之同居,乃勒令代填虧空,始準赴任。

    時某令適自藩署領庫平銀四千兩,即繳入,代還虧款。

    藩署吏不受,雲須照例加傾鎔火耗,駭曰:「此適自署領出,緘識如故,何加耗之有?」詢之朱,朱曰:「此庫吏事,汝須與彼言之。

    」某不得已,加耗銀,始得收納。

     差役之名稱 差役,奔走於公家,執雜役者也,亦稱差人。

    晚近以來,吏治混淆,循良者少,非悉由百官之不職也,亦胥役之營私舞弊有以害之耳。

    俗稱衙署差役曰快手,蓋沿《宋書》建平王左右勇士數十人,並荊楚快手,《南史》黃回募江西楚人得快手八百之名稱也。

    捕盜賊者曰捕快,亦曰馬快,則以事急時騎而行耳。

     差役索草鞋錢 草鞋錢為陋規之一,差役出差,輒索草鞋錢於原告者。

     蜀中差役之需索 蜀中差役滋擾,甚於他省,凡竊案呈報後,百端需索,擇被竊之鄰右殷實無權勢者,誣指為窩戶,拘押索賄,謂之賊開花。

    某典史嘗書聯懸之堂雲:「若要子孫能結果,除非賊案不開花。

    」 蘇拉 內廷有當差者曰蘇拉,滿語,執役人之義也,隸於太監。

    凡引見者必向索費,然僅京錢四千文,合制錢四百文而已。

    引見畢,可隨意觀覽,否則即為所逐,不容稍留。

    若吝而不予,則其恫喝有出人意料外者。

    某蘇拉嘗謂一選人曰:「亦攜元青外褂乎?」選人曰:「何需此?」蘇拉曰:「入對時語言有誤,便砍頭,彼時即須衣之。

    」又有引見既畢而回寓者,蘇拉往謂之曰:「亦願揚名天下乎?」其人漫應之。

    越日,持邸抄至,則有某某謝恩等字,每字索銀二兩。

    其人無奈,如數給之。

    又蘇拉者,軍機處、內務府皆有之,雍和宮則有蘇拉喇嘛,乃喇嘛之執役者也。

     各部之雜役開銷 各部司員到部當差,有所謂雜役開銷者,其數視名目多寡為差,其名目極可哂,約略舉之,可得數種。

    大堂有大堂廳差,有堂皂,有堂小馬,有七堂車轎班。

    丞參廳有茶房,有看廳,有長差,有小馬,有皂役。

    本司有茶房,有皂役,有傳事,有長差,有小馬,有聽差,有看司,有知會,有廚房,有當日巡邏。

    庶務科有事宜冊,有住址單,有履歷冊,有畫到簿,有禮部謝恩單。

    頭門有門皂,有門小馬。

    此外又有所謂送知會者,送請進署帶見稟者,更有所謂賞皮衣者,五光十色,莫可究詰。

    而衙署之較大者,其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