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聲二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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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否定舊的觀點,即否定一個民族的意志服從一個由神選出來的人,而那個人的意志又是服從神的,那麼曆史就得從下列兩件事中選擇其一:或者恢複神直接幹預人類事務的舊信仰,或者明确地闡明産生曆史事件的、所謂權力的力量的涵義,否則曆史每走一步都要發生矛盾。

     回到第一種說法是不可能的,因為舊信仰已經被破除了; 所以必須說明權力的涵義。

     拿破侖下令召集軍隊去作戰。

    我們對這種看法是這麼習以為常,對這種看法是這麼熟悉,以緻于為什麼拿破侖一發出命令六十萬人就去作戰,這樣的問題就毫無意義了。

    他有權力,所以就照他的命令辦。

     假如我們相信權力是上帝賦予他的,這個答案就令人十分滿意了。

    但是我們若是不承認這一點,那就得斷定一個人統治别的人們的這種權力是什麼。

     這種權力不可能是一個強者對一個弱者在體力上占有優勢的那種直接的權力——運用體力或以體力相威脅的那種優勢,例如赫拉克勒斯①的權力;它也不可能建立在精神上的優勢,猶如一些曆史家的幼稚的想法,他們說,曆史上的大人物都是英雄,即賦有特殊精神和智慧,以及賦有所謂天才的人們。

    這種權力不可能建立在精神的優勢上,因為,暫且不提拿破侖之流的英雄人物,關于這類人物的道德品質的評價衆說紛纭,曆史向我們表明,統治千百萬人的路易十一和梅特涅在精神上都沒有任何特殊的優勢,相反,他們多半在精神上比他們所統治的千百萬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差得多。

     ①赫拉克勒斯是希臘神話中的大力士。

     假如權力的源泉既不在于擁有權力的人固有的體力,也不在于他的道德品質,那末很明顯,這種權力的源泉一定在人的身外,在掌握權力的人同群衆的關系中。

     法學對權力的理解就是如此,法學這個曆史的貨币兌換處,允諾對權力的曆史理解兌換成純金。

     權力是群衆意志的總和,群衆或以贊同的言語或以默許把意志交給他們所選出的統治者。

     在法學領域裡,在論述國家和政權應該妥善地建設(假如可以妥善地建設)時,這一切都是十分明白的;不過,在應用到曆史上的時候,這個權力的定義就需要加以說明了。

     法學對待國家和權力,好像古代人對火一樣——看作一種絕對存在的東西。

    但是,就曆史來看,國家和權力隻是一種現象,正如就現代物理學來看,火不是一種化學元素,而是一種現象。

     由于曆史與法學在觀點上有這種根本的差别,法學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見詳細說明,權力應當怎樣構成,以及不受時間限制的權力是什麼,但是對于曆史所提出的随着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着的權力的意義問題,它根本解答不了。

     假如權力是移交給統治者的群衆意志的總和,那末,布加喬夫是不是群衆意志的代表?假如不是,那麼為什麼拿破侖一世是代表呢?為什麼拿破侖三世在布倫被俘的時候是一個罪犯,後來被他拘捕起來的那些人又成了罪犯呢?① ①拿破侖三世曾三次奪取帝位,前兩次都失敗了,第三次成功了。

     有時隻有兩三個人參與的宮廷政變也是把群衆意志移交給一個新的統治者嗎?在國際關系中,也是把一個民族的群衆意志移交給征服者嗎?萊茵聯邦的意志在一八○八年移交給拿破侖了嗎?一八○九年,當我們的軍隊聯合法國人去打奧國人的時候,俄國人民的意志移交給拿破侖了嗎? 對這些問題可能有三種答案: 一、或者承認,群衆的意志總是無條件地移交給他們選定的統治者或統治者們,因此,任何新權力的出現,任何反對既經移交的權力的鬥争,都應視為對真正權力的破壞行徑。

     二、或者承認,群衆的意志是在明确的衆所周知的條件下移交給統治者們的,并且指出,對權力的種種限制、沖撞、以至摧毀,都是由統治者們不恪守移交權力的條件造成的。

     三、或者承認,群衆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