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聲二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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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不确定、不為人知的條件下移交給統治者的,承認許多政權的興亡,它們之間的鬥争,是因為統治者或多或少滿足了群衆意志,由一些人轉給另一些人的不為人知的條件。

     這就是史學家對群衆與統治者的關系的三種解釋。

     一些史學家,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些傳記作者和專題史學家,不了解權力的意義這個問題,他們幼稚地認為,似乎群衆意志的總和是無條件地移交給曆史人物的,因此,在記述某一種權力的時候,這些史學家就把這種權力視為唯一的、絕對的、真正的權力,任何反對這種權力的勢力都不是權力,而是對權力的一種侵犯、一種暴力。

     他們的理論隻适用于原始的、和平的曆史時期,而當各民族處在複雜而動亂的時期,各種權力同時并起,互相鬥争,他們的理論就不适用了,因為正統派的史學家将會證明,國民議會,執政内閣和波拿巴都不過是真正權力的侵犯者,而共和派将會證明,國民議會是真正的政權,波拿巴派将會證明帝國是真正的政權,其他一切都是權力的侵犯者。

    顯然,這些史學家所提供的各執一詞的解釋,隻能講給小孩子聽聽罷了。

     另一派史學家認識到這種曆史觀的錯誤,他們說權力的基礎是有條件地移交給統治者的群衆意志的總和,曆史人物隻有在執行人民意志向他們默許的政綱的條件下才有權力。

    但是這些條件是什麼呢?這些史學家沒有告訴我們,即或告訴了,他們說的話也總是互相矛盾的。

     每一個史學家,根據他對民族運動目的的看法,認為法國或别國的公民的偉大、财富、自由,或教育就是這些條件。

    但是姑且不說史學家對這些條件的看法互相矛盾,就算有這樣一個包皮括這些條件的共同綱領,曆史事實也幾乎總與那種理論相矛盾。

    如果移交權力的條件在于人民的财富、自由和教育,為什麼路易十四和伊凡四世能在王位上太平無事,得到善終,而路易十六和查理一世卻被人民送上斷頭台?史學家回答這個問題說,路易十四違反政綱的行動在路易十六身上得到了報應。

    但是為什麼不在路易十四或路易十五身上得到報應呢?為什麼剛好在路易十六身上得到報應呢?這種報應的期限有多長呢?這些問題得不到答案,也不能得到答案。

    持有這種見解的人不能解釋,為什麼那意志的總和一連幾個世紀掌握在某些統治者及其繼承人的手裡,然後突然在五十年間就移交給國民議會,移交給執政内閣,移交給拿破侖,移交給亞曆山大,移交給路易十八,再度移交給拿破侖,移交給查理十世,移交給路易·菲力普,移交給共和政府,移交給拿破侖三世。

    在說明民衆的意志這樣迅速由一個人轉移給另一個人,尤其是涉及國際關系、征服和聯盟的時候,這些史學家隻得承認,這些轉移中,有一部分不是人民意志的正常的轉移,而是與狡詐、錯誤、陰謀,或者與外交家、帝王、政黨領袖的軟弱無能分不開的偶然事件。

    因此,在這些史學家看來,大部分曆史現象——内戰、革命、征服——并非自由意志轉移的結果,而是一個或幾個人的錯誤意志轉移的結果,也就是說,這又是對權力的摧毀。

    因此,在一些史學家看來,這類曆史事件偏離了曆史理論。

     這些史學家就像那樣的植物學家,他看見一些植物都是從雙子葉的種子裡生長出來的,便堅持說,一切植物都要長成兩片葉子;而那些已經長大的棕榈、蘑菇,甚至橡樹與兩片葉子毫無相似之處,他就認為這些植物偏離了理論。

     第三類史學家說,群衆的意志有條件地移交給曆史人物,但是我們不知道那些條件。

    他們說曆史人物具有權力,隻不過是因為他們履行了移交給他們的群衆意志。

     但是,這麼說來,假如推動各民族的力量不掌握在曆史人物手中,而掌握在各民族自己手中,那末這些曆史人物還有什麼價值呢? 這些史學家說,曆史人物表達了群衆的意志;曆史人物的活動代表群衆的活動。

     但是,這麼說來,就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