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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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貼溝仔墘莊曉谕 第二二谕示 署台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禁事。

    本年三月初三日,據呂公贈、遊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為牧埔,低為坡地。

    幹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占,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曆管無異。

    讵有鳄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占墾,以緻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

    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饬令丁書到勘繪圖禀複。

    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占屬實。

    将僞批抹銷,杖責懲儆,饬差押将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衆佃掌管等因。

    堂谕煌煌,抄粘可核。

    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月,并不令伊黨将茅寮拆開,仍将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複縱李夾赴郡上控。

    伏思山野愚農尚知守法遵斷,況為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提究逐,出示谕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将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家跟交李夾,嚴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占,讴歌切叩等情。

    據此,案查遊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幹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内,外至田埕,内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為界。

    及十六年修埤乏費,遊兆琳等将埤面埔地抽賣于江姓開墾為田,經丈報升界内;旋江姓将業退賣于呂振川之父呂發貯承管。

    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僞墾圖占,當經程前任訊明,将僞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為二十四佃牧場埔地。

    嗣因李夾藉執土目英生等僞墾,占種三侖山面,以緻土目番德興莊佃遊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本分府饬傳訊明,并吊二比契據查核:李夾墾批系幹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于示禁以後始行向番私給;至遊震旺等之契,先買于幹隆十三年,其真僞已可概見。

    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禀複。

    續提覆訊李夾占種三侖,确系二十四佃碑禁界内,乃不将地交還,反敢借口強争,殊屬不合;當即杖責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并将所占三侖歸還二十四佃照舊掌管。

    李夾所給墾批系屬僞造,當堂塗銷,取具二比依結在案。

    茲據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押李夾同伊佃夥張水等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侖尾豎碑舊處為界,内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為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四至之内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為牧牛山埔。

    此次示禁之後,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占,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緻滋事端;倘有奸民複在界内再行占墾,一經指控,立即嚴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禀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

    發貼曉谕 第二三谕示 欽加升銜、即補分府署理台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五月二十日,據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衆等佥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準番耕食,嚴禁漢奸越占,示谕煌煌。

    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号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内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為樵牧公所,其餘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等處系榮等社衆自耕及贌佃收租,曆來各管各異。

    不意迩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膽敢恃強,混界圖占,經公理斥,橫行莫何。

    幸逢憲台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準出示谕饬陸成安照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之處不緻被占,得以耕鑿相安,均沾實惠矣!勢亟瀝情佥叩,伏乞恩準施行沾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後壟、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須照契管界,按甲配租,認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莊寮窩等處均系毗連契業之内,各佃戶等務須遵照契據,按契各管各業,不得任意混行侵占,亦不得藉端抗納。

    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治。

    本分府言出法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

    發貼曉谕 第二四谕示 欽命鎮守福建台、澎水陸等處地方挂印總鎮曾、候選道署福建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十六次姚,為示谕嚴禁事。

    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早知館排仔路業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恒記,甘蔗侖業戶劉光記、陳時、韓數記等佥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内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為大湖、甘蔗侖、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餘甲。

    因大湖坡地與内林莊牧養溪埔毗連,曆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緻十餘年來互相争控,甚至糾衆鬥殺。

    本年春,幸逢鎮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

    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并饬鬥六都阃府江覆查情号無異。

    旋令嚴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谕,斷令内林莊踏出南方牧養溪埔地十餘丈,付十股内曆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并令十股内業佃按股鸠銀五百餘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内林洋田一段,年收租谷五十餘石,契内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侖仔莊尾路下洋,經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主林大租谷二十二石一鬥,并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内炳據,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祀田;俾林内莊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陂圳兩有裨益。

    而該莊首事出結甘願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雕、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祯其餘人等俱各凜遵。

    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後,各自遵照規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十股内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侖莊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鹹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谕。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塗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築取掘,不敢阻擋,批照。

     一、批明:内林莊牛隻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築水,不得阻擋,批照。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餘人,冒認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

    此系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為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将鋤頭、雜物取去。

    光明、扶乃等細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塗庫莊北勢頭冢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系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征租粟一十五石四鬥四升。

    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托王成勳、賴番理處,光明等甘願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後永不敢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存照,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熏、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嗳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