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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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君為人輕财重義,諸紳謝之金不受,且曰此廟一築,淡之科甲蟬聯,餘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鄭子用錫果登賢書,為淡學倡;迨癸未科,且冠東瀛,而成進士焉!自鄭子登科啟甲兩次以來,轉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後者文武聯镳,齊名蕊榜,繼繼繩繩,煥然丕變,郭堪輿之言,信乎其不謬也。

    是役也,倡謀捐建不憚勤勞者,正總理則有林玺、林紹賢等;副總理則有鄭用錫、郭成金等;若吳振利、羅秀麗、陳建興、吳金吉等共董其事,亦與有力焉!糜金二萬□千□百有奇,不費公帑一絲。

    肇工于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于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

    蓋自夫子之廟成,而淡始獲睹整齊嚴肅之規也,餘等守是疆,适當落成之際,越日齊祓谒聖,仰瞻廟貌,巋然一新。

    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庑夾其旁;外為棂星門;又其外為伴官門,洋池在焉;周圍缭繞,衛以丹牆;其禮門、義路則出入之通衢也。

    廟之規模斯略具矣。

    至廟之東邊為明倫堂;後為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則建于舊文昌宮之左畔,禮樂器庫附之。

    若此者,餘既詳覽其地,又為深羨其人之争先好義,慷慨就捐,尤羨膺斯任者之克相與有成也。

    諸紳士縷陳情緒,請記于餘,并求所以教之者。

    餘謂:黉宮為教化風俗所自出,廁其間者可徒拘拘于文辭之末哉!将明體以達用,入有守而出有為,為裡黨樹典型,為國家宣德教。

    師道既立,善人愈多,庶無負我朝作養海隅之至意。

    官斯土者有厚望焉!餘為詳創建始末,并書其意,以書諸石,損赀之姓氏數目則更勒一碣雲。

     第七執照 欽加五品銜、調補噶瑪蘭廳儒學正堂郭,為給照永耕字。

    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據佃楊德和禀稱:東勢十四份莊充公案内,許青雲即許在戶名園地一段,東至港仔,西裡官界,南至黃振盛,北至黃振盛各為界,經丈五分九厘五毛。

    又一段陳天送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嬰,北至陳六合,經丈七分五厘七毛一絲。

    又一段陳以宗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六合,北至許照,經丈八分三厘八毛六絲。

    又一段許福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許照,北至福德祀,荒埔園四分三厘四毛七絲。

    又一段荒埔許照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陳以宗,北至許福,荒埔園三分三厘零九絲。

    共五段,實園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厘零,前蒙廳憲出示充公,移學召佃在案。

    和遵示赴學認耕,議定每甲熟園遞年配納學租銀一十元。

    其荒埔未成業者,此時沖複不常,不堪配租;其現成園地三段,計二甲一分二厘,每年應納租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割串執憑。

    但該處地段俱系傍溪低窪,多種少收,必須築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經于上月間,廳憲饬着内丁、書差、弓丈手同書鬥等到地複丈,劃明定界,但未蒙給發印照,未敢前去管耕。

    爰是仰懇給照,付和永耕,每年應納租銀,自當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

    理合出具認耕保結各狀禀繳,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

    計繳認耕保結狀二紙。

    據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佃人楊德和即照現丈界址,照界管耕。

    就光緒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納學租銀十元,全年共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給完單為憑,不得少缺,毋違,須照。

     右照佃民楊德和準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換給司單三紙。

     第八執照 欽加内閣中書銜,調補台北府宜蘭縣儒學正堂黃,為給谕事,仍準永耕事。

    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據細戶楊德和禀稱:緣同治十三年間,有東勢十四份莊充公田園案内,戶名許在、陳天送、陳以莊等三戶地三段,原丈計二甲一分零;又許福、許照二戶荒埔地二段,原丈計七分六厘零;四至界址俱詳載原禀。

    及前恩憲郭印給執照,準和具保認耕永佃,經局紳參議,定每甲繳納租谷十石,論谷價高下,概折完番銀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漲沒無常,恩免配租外,曆年征收無異。

    茲因光緒十三年,奉爵撫憲劉奏準清賦委員會同官紳,遵奉新章,設局舉辦。

    和蒙憲單饬傳赴學,谕以學租額内惟大洲、清水溝等莊移撥大租銀一百一十四元,最為巨款,現應改歸正供,完納國課;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撥學召佃。

    認贌各戶為數益多,缺需甚巨,概須酌加租額,以供國課并充祭費。

    爰同局紳細商,仿照仰山書院官租例,量為增益。

    按規新領丈單溢出地額畝數,除荒埔地不計外,每甲地仍認租谷十石,其應完大租正供之處,改歸佃戶自行投櫃完納。

    計和戶名下認充學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實新丈得連荒埔二甲七分一厘零,除荒埔不配租外,連溢額計實二甲四分六厘零,年應納折谷租銀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繳,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終,割付串單執憑,不敢如前以築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禀。

    惟恐風水為災,如遇有沖塌刷沒之變,務墾準禀請派勘,分别重輕,移會請停征減租,劃婦孺感恩,子孫戴德矣!至生員陳濟川纏訟插贌,與和無涉,不敢置詞,合并聲叙。

    恩憲明鏡高懸畢照,理合具禀,呈驗執照,并夾繳永佃保耕結狀各二紙,仰懇在移備案,給換谕帖,仍發還批注、原領執照及印識新領丈單,以便管佃完課。

    和益當勸慎防護,逐年如期清完租銀,不敢玩延拖缺,緻幹查究。

    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

    計繳保認耕結狀各二份。

    據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給換谕單。

    為此,谕給永佃楊德和即遵照現新丈甲數界址,照界管耕。

    就光緒十五年起,照新丈額,每甲年納折谷價租銀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計銀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回串單為憑。

    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終,如期納完,不得短延幹咎。

    至現丈載荒埔地,查難種作,仍準照舊案不配租外,惟呈驗原給執照及新領丈單,批印注明,仍發還以為管佃完賦憑據,該永佃務小心慎藏,毋緻損失。

    如每屆應完正賦,自行照則如數赴糧房繳納,切切,毋違,特谕。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業戶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遺下水租,在大武郡等莊。

    今因乏銀應用,托中陳清泉将水租谷四十四石向文開書院典出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約八年為限,聽坦贖回。

    保此租系坦自己物業,與旁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坦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租額即日付與銀主掌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有舊欠租谷依半節相坐,贖回之日,亦當如數清還。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銀主先須出中禮禮八元;贖時,典主自應坐還,再照。

     佃名錄後: 一、佃賴委田四甲三分七厘七毛五絲。

     一、佃朱福印頂觀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盧章田一甲八分,門前田二分。

     一、佃盧允田五分五厘,又田二分六厘七毛三絲。

     一、佃盧東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觀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見陳清泉 知見人功叔修辂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谕示(谕董事金興文)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台北府正堂、全台善後總局提調、纂修台灣通志局提調兼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為谕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