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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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移恒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第一四谕示 署恒春縣正堂宋,為出示曉谕事。

    案準恒春營談遊府移,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禀稱:奉饬開墾内山一帶荒地,以充賦稅等因,遵将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禀蒙移縣立案,給照墾辟在案。

    茲查附近八磘灣之漁藤纜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嗣因遷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蕪,現拟接續墾辟,理合禀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奸徒藉詞争執等情,移請立案等由。

    準此,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縣中無案可稽,莫從查考,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禀請開墾前來,應查明來曆,以免日後争端,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邑閩、粵籍人等知悉: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辟,因事遷徙,以緻抛荒,現在情願出首複墾者,限十日内赴縣報明界址,給照複墾,照例試墾三年,報丈升科;倘于限内并不赴案報明,迨經他人墾複,始行出首控争者,一概立案不準。

    本縣為爾等工本起見,慎毋因循自誤,各宜懔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第一五移文 署福建台灣恒春營遊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

    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禀稱:竊效用奉憲台檄,委代防牡丹灣汛務,并饬察勘附近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等因。

    蒙此,效用到防後,悉心籌議招墾事宜,先行勘得内灣、外灣平埔二處,地勢寬廣,堪以墾辟。

    惟内灣一所,系番人出沒之地,當經邀同該社社長、頭人、妥頭人妥商,據雲:内灣迫近牡丹番社,誠恐墾成之後,耕種日久,不無滋擾情事,是内灣一所,唯得漸從緩議。

    其外灣平埔一所,較内灣寬廣加倍,上年曾經客民開辟成田,嗣被生番滋擾,或因遷徙逃亡,荒廢日久,仍成壩岸,茲拟邀集客民數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後,将外灣地方動工墾辟。

    第查該處既已有人開墾于先,若不禀請移縣立案給照,恐将來墾成之後,難保奸徒不藉詞争執。

    理合瀝情禀請,伏乞察核,俯賜轉移恒春縣立案給照開墾等情。

    據此,合就備文移請。

    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恒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第一六谕示 欽命記名提督、統領台灣後山中、南、北三路各軍、辦理開山撫番事務、鎮守台灣等處地方挂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谕饬遵照事。

    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據針塱莊墾首鄭玉華禀稱:為懇給墾約,以垂久遠事。

    竊華世居彰化葫蘆墩九間厝,緣光緒四年正月間,蒙招墾委員朱日升谕饬,充當墾首,招集素業農務民人,開辟璞石閣金琅莊荒地。

    自墾辟以來,收成頗豐;惟荒郊寬亘,開辟難周。

    光緒五年八月,曾在飛虎左營吳協台處,禀假出山,招農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開地方多。

    惟華自充墾以來,未奉憲台發給墾據,誠恐将來墾務有成,緻開争釁,即欲多招農人,亦恐無憑,人難取信;況後山打馬園羅阿兆等墾首,俱皆奉給墾約執據。

    合無仰懇給發墾約一紙,俾得取信于人,招徕方易,而杜争端之處。

    伏乞恩典,實叩德便等情。

    據此,查該墾首禀給墾約,以憑執照,免贻日後争端,此亦深思遠慮之意;惟該墾首源開金塱等處,業已日久,究竟開有田畝若幹?有無指分界限?是否實力墾耕?應由飛虎左營吳協即行查明,親到該處地段,逐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準給予字約,俾可執字。

    亦毋得射影多占,寬陷地界,阻礙别墾,是為至要。

    所禀添招墾民一事,如系實在,準即自理。

    除劄饬飛虎左營吳協遵照查勘,給約領執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克即前赴水尾營次聽候查明,親勘地段,立界給約領執,以為憑信,勿得虛應故事,有礙墾辟。

    切切,特谕。

     右谕,仰針塱莊墾首鄭玉華準此。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七谕示 前統領台灣後山各軍記名提督、鎮守台灣水陸等處地方挂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谕饬事。

    照得案據該墾首禀稱:招股在于璞石閣針塱莊興工開有水圳,張廖生等突然阻止霸占等情前來。

    當經本鎮批示,并劄饬飛虎左營廖營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斷在案。

    該墾首自應前赴後山,聽候廖營官勘斷,而免争占,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墾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後山聽候勘斷,毋違,特谕。

     右谕,仰墾首鄭玉華準此。

     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八谕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為谕饬遵事。

    照得現據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前來禀稱:在該莊聚集佃戶二十餘家,築室駐紮,耕種為生,現在所辟田園,均系自開管,惟恐日後被鄰争占,懇請給發谕饬,以免争論等因。

    據此,查該墾首系與佃戶等實力耕種,合給谕饬。

    為此,谕仰該墾首黃連元等務須約束各佃戶勤力開辟,各管各墾,毋得滋事;倘将來丈量升科,然後照例征納,再行給發執照。

     右谕,仰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準此。

     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第一九谕示 欽賜藍翎五品頂戴、辦理台東秀姑銮撫墾局候補儒學正堂劉,為谕給墾照事。

    案據該墾首邱霖送禀稱:竊查針塱莊左近有草埔一塊,土名頂平莊,其界:東至溪河,南至招坑。

    西至山腳,北至針塱下莊;四至明白。

    霖送拟在該處地方,自備農器、牛種,招人耕作,以資生聚。

    懇乞給發谕單,執為管業等情到局。

    據此,查本局所轄地方,四抵遼闊,隙地甚多,既據禀請給谕開墾,自應準如所請,以盡地利,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務須查明四抵内有無民番已開之田;如與民番無礙,方可認地插标,量力開墾;将來墾辟成熟,仍須報丈給單,按則升科,以杜争競,而憑管業。

    切切,毋違,此谕。

     右谕,仰頂平莊墾首邱霖送準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

     第二○批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批鄭玉華禀陳:潘經私搬蕭定所遺農具及串占田畝等由。

     據禀已悉。

    查墾首蕭定逃走外方,所遺農具物件,系招墾局所發領;而潘經膽敢私将農具搬運入城,以為己物,殊屬不法,應饬令就近防營查明追繳。

    至所稱借項,現在人已逃亡,毫無确據,其所開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務須會同鄭玉華,将田畝種數,列成一冊,報繳前來,以得核辦,方為有據。

    此繳。

     七月初八日示。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吳添觀、潘三枝、趙順來等,因本年十月間,招墾衆佃戶移徙緻居大埔莊,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号當堂面議,日後開墾成田園,萬年永遠,衆墾戶每年每季谷、麥、麻、豆、地瓜,付墾首張義春号一九抽收。

    其錢糧正供、番租,該衆佃戶願備完納,與墾首無幹。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合同字二紙,付執為照。

     一、議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衆佃戶應抵當,此據。

     一、議者:遇衆墾民風水不調,棺椁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應墾首抵當,此據。

     一、議者:每年五谷欲有出粜者,盡付墾首收,不許他人采籴,此據。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日。

     立合同字人張義春号墾戶潘三枝、劉文觀、吳添觀、趙順來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諧雲、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買過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後山秀姑銮,土名丹埔。

    東至侖頂,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忄與〉埔;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一所草地銀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随時草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成業,逐年抽收稅粟做五份:系元應得一份;雲、孟、可三人應得四份。

    誠恐年久月深,各安生業,生齒日多,争長競短,緻傷和氣。

    恐口無憑,同立各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林啟祥、陳諧雲 同立合約人杜再元、杜四孟、杜可 第二三禀呈 台灣府為詳報事。

    竊照全台新舊田園,奉憲台、爵撫憲劉奏明一律清丈,業經将卑府所屬各縣設局,并台、鳳兩縣開丈日期,禀報鈞鑒在案。

    伏查台灣田園,志書所載舊額者,乃鄭家所遺,徑納供粟賦甚重,而無大小租也;此項惟台、鳳、嘉三縣有之。

    所載所墾者,乃入版圖以後,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間報丈升科,彰、淡、新所轄最多;嘉、鳳次之;台邑甚少,此即小租納大租,由大租戶完正供,賦則較輕也。

    乾隆以後續墾者,鮮有升科沖塌者,亦少豁除。

    此外,内山界内之地,謂之番埔;沿溪新長之地,謂之沙埔;沿海新長之地,謂之海埔,均有開成田園,肥硗不一,此次勘丈,非選派公正紳士,協同下鄉委員,亦難于辨别。

    本月初四日,設立台南清丈總局,督同台灣縣沈令,邀集在籍内閣中書施士浩、廣東候補知府陳望曾、戶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張紹芬、浙江補用同知陳尚惠、候選同知徐元焯、舉人曾雲峰、曾登洲、王藍玉、盧宗烈、許廷侖、陳楷、蔡國琳、許南英、林鳳藻、五品職員吳敦追等到局,複将憲頒條款,并節奏劄文詳為宣示。

    佥稱從前隐匿,既免追求;沖塌之田,又準除賦,先分上、中、下三則,丈竣咨部,均平定賦,白契繳驗,暫免投稅。

    仰見憲台、爵撫憲洞燭民隐,纖悉無遺,該紳等皆允出為襄辦。

    初八日,成随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隴開丈,較準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陳紳尚惠、曾紳登洲、王紳藍玉、盧紳宗烈四人,與原委各員,下鄉分班勘丈;其紳士中置有外縣田産者,由各紳函知管事及佃戶,指引各縣員紳丈報。

    此時台南秋雨較多,田間溝浍皆盈,多派員紳,費縻而不能多丈;現有員紳十人,分班就高處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漸次登場,清丈較便,再行添派員紳,分投并舉,費省功倍,易于蒇役。

    下鄉紳士即于開丈之日,照章支給,以免賠累;其在局各紳,素有鄉望,此次踴躍從公,并不計及需費,但遇事訂期邀集商議,或随時入局辦事,餐飯轎價自應由局款待備應。

    嘉、彰應延紳士,已由羅、蔡二令舉報;鳳山業戶多在郡城幫辦紳士,是否就地延繳,抑需郡城派往,已饬張令查覆,再行酌辦。

    合将谕派各紳公同辦理清丈緣由,具文詳請憲台察核。

    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