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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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準接濟。

     第三之二劄饬 特調台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随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遵劄轉饬事。

    案蒙撫憲丁劄開,照得本部院拟定撫番善後章程二十一條,除劄發各廳、縣,暨中路招墾局、南路招撫局委員查照章程,認真辦理,不得有名無實,仍将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于一月内縷晰詳複,并咨台灣鎮及各統鎮轉行所轄各營一體遵辦外,合行劄饬。

    劄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查照,認真辦理,仍将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于一月内縷晰詳複。

    毋違,此劄。

    計發章程一份。

    又蒙總理營務處臬道憲夏行同前因,并奉朱标,此系奉撫憲專劄,務須實力認真辦理,各該廳、縣委員如有應辦事件,均限于半月内禀複,以憑彙核詳辦,毋得視為具文,懸擱不辦,切切,各等因。

    蒙此,除分别移行外,令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章程及朱标所指,迅速辦理,依限禀複。

    火速,火速,此劄。

     計粘抄章程一份。

     光緒三年四月十二日劄。

     第四劄饬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督辦全台海防支應局務夏,為劄饬事。

    照得南路恒春以達卑南,開墾事務前委周令有基,設局備理。

    并據守備郭占鳌招有民人,分段開墾,即經本道點驗,按照前議章程,散給銀米,饬令郭守備帶往安置。

    并籌撥經費銀二千兩,給交周令查收在案。

    并查發給口糧,購買耕牛、農具等項,需款應用,據禀前給銀兩現存無幾,合再在于海防經費項下,提出庫平銀二千五百兩,内以二千兩交周令,以五百兩發交郭守備,分别濟應,據實造報。

    除郭守備庫平銀五百兩已由局交,并分别呈報移行外,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遵照,立将營弁解到庫平銀千兩,交周令有基查收,此劄。

     光緒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劄。

     第五禀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遵劄造報,并請委員勘丈事。

    案憲台、鎮憲、營務處憲劄開,照得台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前山南路恒春所轄地方并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

    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台澎道夏,以台灣開辟後山招墾一事,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台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

    嗣方道以民有自隔省招徕者,拟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将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

    夏道及方道所拟章程,俱分開清折,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并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奏各大憲核準批行。

    所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

    準此,本鎮、道查前營務、台澎道夏所拟台灣招墾章程,内開由台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鬥。

    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辟,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

    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于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

    并查方道拟由内地招募農民渡台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内開墾民到台之日起,前一年,每口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鬥;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

    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複勘升科。

    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

    或俟三年升科後,于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幹?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台灣營務處、台澎道夏饬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

    本鎮、道曾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台招雇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于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

    自光緒四年春季間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上糧,或據禀報停給,或查年限将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并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幹?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幹?開墾水田、埔園田畝若幹?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别報銷。

    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獲,足資衣食,仍準由該墾民自行雇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

    所墾之地,永為民業。

    似此設法變通,各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

    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争者,亦準其随時禀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

    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内地富民願來耕作者,準其自備工資,禀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

    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備口糧耕作者,仍準其禀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照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并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

    仍于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别作辍,以示限制。

    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恒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台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

    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恒春各廳縣,并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将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

    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複丈升科,以昭核實。

    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别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饬遵照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查照劄指遵辦,毋違,特劄,等因。

    蒙此,遵查卑局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民,所有給過各該墾民人等口糧、銀米,并新開地畝數目,經先後報明憲鑒在案。

    茲奉劄饬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緒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後共領過銀一萬兩,另由恒春縣蔡令移交王元等墾本,并收回成明店米價等項,共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厘一毫,連上合共領收銀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厘一毫;共支給各墾民口糧,并置辦農具、耕牛、谷種,郭守備薪水勇糧,醫生工食,民人郭鑽等借領開墾資本等項,總共銀九千七百零八兩五錢五分四厘六毫二絲外,實應存銀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九厘四毫八絲。

    謹将支用各款,并各處墾民實存人數、已開田地數目,分别彙造清冊,呈請憲台察核,俯準報銷;并請委員帶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墾之地,實為公便。

    再郭守備占鳌前在卑局先後領過經費銀四百五十兩,置辦何物?未準移知,應請饬由該守備造報。

    又前恒春縣黃故令發給各墾民食米數目,已由黃故令報明在案,緣此項米糧價值若幹,未奉行知。

    再各處墾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勞來墾民古阿昂等,現存四十三名;巴郎衛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灣郭洋長、郭占魁等二十名;八磘灣林國、林輝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墾民謝阿二,于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現在張連升、潘連紀等二十一名;八磘公所後頭人溫金配因病請假回家醫治,現在實存什長墾民賴福來、鄭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楊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陳資生等二名;在牡丹灣、八磘灣等各處客籍墾民往來不定,其有回莊者未計,合并禀明。

    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禀施行。

    除禀支應局憲、台澎鎮憲外,須至正禀者。

     計呈清冊五本: 一、正副禀:營勞處憲張、支應局憲張、台澎鎮憲吳、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員周行。

     第六劄饬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台澎水陸挂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為饬遵事。

    案準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鎮軍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饬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别移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饬遵辦理,并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饬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克日分饬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将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

    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

    準此,除分别移行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劄。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第七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甯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周,為轉行事。

    案蒙藩憲慶劄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台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台灣張署道會禀:台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并将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饬遵辦,繳文抄發等因。

    奉此,查台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锺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饬查催在案。

    此外,前山埔裡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幹?開成田畝若幹?收獲稻谷、雜糧各若幹?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将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别稽查辦理,俾資稽核。

    奉批前因,除分别移行辦理外,合行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饬遵辦理,并即查案分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