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
準其年三月三日起。
請準制。
以流貶量移。
輕重相懸。
貶則降秩而已。
流為擯死之刑。
部寺論理。
條件聞奏。
今謹詳赦文。
流為減死。
貶乃降資。
量移者卻限年數。
流放者便議歸還。
準今年三月赦文。
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
及諸色免死配流者。
如去上都五千裡外。
量移校近處。
如去上都五千裡以下者。
則約一千裡內。
與量移近處。
如經一度兩度移。
六年未滿者。
更與量移。
亦以一千裡為限。
如經三度兩度量移。
如本罪不是減死者。
請準制放還。
如左降官未復資。
遇恩滿五考者。
請準元和十二年九月敕。
與量移。
又準今年正月德音。
諸色流人。
與減一年。
除贓限外。
滿五年即放還收敘。
其配流在德音以後者。
不在減限。
又天德五城流人。
準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
以十年為限。
又限準三月十二日敕。
縱遭恩赦。
不在放歸限。
今請待十年滿。
即放歸。
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
不在援引德音減年之限。
制可之。
開成元年二月敕。
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
及曾經誤累停免。
未經引用者。
並與進改。
左降官有事情可恕。
才用足稱者。
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四年五月敕。
諸州府有責授六品以下正員官。
起今以後。
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
與替。
仍先具事由。
申中書門下取指檢。
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節文。
今後流人。
宜準名例律。
及獄官令。
有身名者。
六年以後聽赦。
無官爵者。
六年滿日放歸。
會昌六年五月赦書節文。
應徒流人。
在天德振武者。
官中量借糧種。
俾令耕田。
以為生業。
大中三年六月敕。
先經流貶罪人。
歿于貶所。
有情非惡逆。
任經刑部陳牒許歸葬。
絕遠之處。
仍量事給棺槥。
四年正月敕。
徒流人比在天德者。
以十年為限。
既遇鴻恩。
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
邊不闕人。
次第放歸。
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關。
先準格。
徒流人亦量與立限。
止于七年。
如要住者亦聽。
其年十一月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
建立已定。
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
宜準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
七年放還。
其年五月。
禦史臺奏。
起請赦書節文。
流人該恩例須磨勘文書。
雖曰放還。
尚為拘絆。
其人經三度量移者。
赦書後。
委所在長吏。
子細檢勘。
無可疑者。
便任東西。
訖具名聞奏。
臣今條流。
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時。
請委刑部具先流甚處。
相承牒。
準赦文。
當日放東西訖。
具名聞奏。
其流人未有處分者。
請委刑部。
準此磨勘。
牒報本道。
並其事由報臺。
庶免留滯。
五年十一月。
中書門下奏。
今後有配長流。
及本罪合死。
遇恩得減等者。
並勒將妻同去。
有兒女情願者。
亦聽。
如流人所在身死。
其妻等並許東西。
州縣不在句留。
情願住者亦聽。
乾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
應殘疾篤廢。
犯徒流罪。
或是連累。
即許徵贖。
如身犯罪。
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以下者。
準律文處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刑部侍郎李景莊奏。
配州府流人。
流刑三等。
流二千裡至流三千裡。
每五百裡為一等。
準律。
諸犯流應配者。
二流俱役一年。
稱加役。
流三千裡。
役三年。
役滿及會赦免役者。
即于配所。
從戶口例。
今後望請諸流人應配者。
依所配裡數。
無要重城鎮之處。
仍逐罪配之。
準得就近。
敕旨。
從之。
酷吏 載初元年九月。
來俊臣主制大獄。
每鞫囚。
不問輕重。
多以醋灌鼻。
禁地牢中。
或盛之于甕。
圍炙以火。
絕其餱糧。
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
又令寢處糞穢。
備諸苦毒。
但入新開獄者。
自非身死。
終不得出。
每有制書赦宥囚徒。
俊臣必先遣獄吏盡殺之。
然後宣示。
公卿入朝。
默遭收捕。
故每出必與家人訣曰。
不知重見否。
其月。
于都城麗景門內。
別置推事院。
謂之新開獄。
作大枷。
凡有十號。
一曰定百脈。
二曰喘不得。
三曰突地吼。
四曰著即承。
五曰失魂魄。
六曰實同反。
七曰反是實。
八曰死豬愁。
九曰求即死。
十曰求破家。
王宏義戲謂麗景門為例竟門。
天授二年正月。
禦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
以來俊臣等用法嚴酷。
上疏曰。
臣聞陳平事漢祖。
謀疏楚君臣。
乃用黃金五萬觔。
行反間之術。
項王果疑臣下。
陳平反間遂行。
今告事紛紜。
虛多實少。
當有兇慝。
焉知必無陳平。
先謀疏陛下君臣。
後謀國家良善。
陛下昨語臣雲。
我比來已作此意。
是愚臣管測。
先天而天弗違。
至如羅織之徒。
即疏間之漸。
陳平反間。
其遠乎哉。
王制曰。
凡用刑決獄。
以成告于正。
正聽之。
以獄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
以獄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成。
又告于王。
王三宥之。
然後制刑。
臣竊見比日獄官。
一單車使推訖。
萬事即定。
法家隨斷。
不令重推。
或有臨時使決。
不待聞奏。
此權由臣下。
非審慎之法。
儻有冤濫。
何由可知。
況乎九品之官。
專命推覆。
按覆既不在秋官。
官省。
審復不由門下。
事非可久。
物情駭懼。
老子雲。
國之利器。
不可以示人。
今日假此威權。
便是窺國家之利器也。
不可不慎。
長壽元年。
有上封事人。
言嶺南流人有陰謀逆者。
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
攝監
準其年三月三日起。
請準制。
以流貶量移。
輕重相懸。
貶則降秩而已。
流為擯死之刑。
部寺論理。
條件聞奏。
今謹詳赦文。
流為減死。
貶乃降資。
量移者卻限年數。
流放者便議歸還。
準今年三月赦文。
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
及諸色免死配流者。
如去上都五千裡外。
量移校近處。
如去上都五千裡以下者。
則約一千裡內。
與量移近處。
如經一度兩度移。
六年未滿者。
更與量移。
亦以一千裡為限。
如經三度兩度量移。
如本罪不是減死者。
請準制放還。
如左降官未復資。
遇恩滿五考者。
請準元和十二年九月敕。
與量移。
又準今年正月德音。
諸色流人。
與減一年。
除贓限外。
滿五年即放還收敘。
其配流在德音以後者。
不在減限。
又天德五城流人。
準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
以十年為限。
又限準三月十二日敕。
縱遭恩赦。
不在放歸限。
今請待十年滿。
即放歸。
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
不在援引德音減年之限。
制可之。
開成元年二月敕。
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
及曾經誤累停免。
未經引用者。
並與進改。
左降官有事情可恕。
才用足稱者。
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四年五月敕。
諸州府有責授六品以下正員官。
起今以後。
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
與替。
仍先具事由。
申中書門下取指檢。
不得同尋常員闕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節文。
今後流人。
宜準名例律。
及獄官令。
有身名者。
六年以後聽赦。
無官爵者。
六年滿日放歸。
會昌六年五月赦書節文。
應徒流人。
在天德振武者。
官中量借糧種。
俾令耕田。
以為生業。
大中三年六月敕。
先經流貶罪人。
歿于貶所。
有情非惡逆。
任經刑部陳牒許歸葬。
絕遠之處。
仍量事給棺槥。
四年正月敕。
徒流人比在天德者。
以十年為限。
既遇鴻恩。
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
邊不闕人。
次第放歸。
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關。
先準格。
徒流人亦量與立限。
止于七年。
如要住者亦聽。
其年十一月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
建立已定。
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
宜準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
七年放還。
其年五月。
禦史臺奏。
起請赦書節文。
流人該恩例須磨勘文書。
雖曰放還。
尚為拘絆。
其人經三度量移者。
赦書後。
委所在長吏。
子細檢勘。
無可疑者。
便任東西。
訖具名聞奏。
臣今條流。
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時。
請委刑部具先流甚處。
相承牒。
準赦文。
當日放東西訖。
具名聞奏。
其流人未有處分者。
請委刑部。
準此磨勘。
牒報本道。
並其事由報臺。
庶免留滯。
五年十一月。
中書門下奏。
今後有配長流。
及本罪合死。
遇恩得減等者。
並勒將妻同去。
有兒女情願者。
亦聽。
如流人所在身死。
其妻等並許東西。
州縣不在句留。
情願住者亦聽。
乾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
應殘疾篤廢。
犯徒流罪。
或是連累。
即許徵贖。
如身犯罪。
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以下者。
準律文處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刑部侍郎李景莊奏。
配州府流人。
流刑三等。
流二千裡至流三千裡。
每五百裡為一等。
準律。
諸犯流應配者。
二流俱役一年。
稱加役。
流三千裡。
役三年。
役滿及會赦免役者。
即于配所。
從戶口例。
今後望請諸流人應配者。
依所配裡數。
無要重城鎮之處。
仍逐罪配之。
準得就近。
敕旨。
從之。
酷吏 載初元年九月。
來俊臣主制大獄。
每鞫囚。
不問輕重。
多以醋灌鼻。
禁地牢中。
或盛之于甕。
圍炙以火。
絕其餱糧。
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
又令寢處糞穢。
備諸苦毒。
但入新開獄者。
自非身死。
終不得出。
每有制書赦宥囚徒。
俊臣必先遣獄吏盡殺之。
然後宣示。
公卿入朝。
默遭收捕。
故每出必與家人訣曰。
不知重見否。
其月。
于都城麗景門內。
別置推事院。
作大枷。
凡有十號。
一曰定百脈。
二曰喘不得。
三曰突地吼。
四曰著即承。
五曰失魂魄。
六曰實同反。
七曰反是實。
八曰死豬愁。
九曰求即死。
十曰求破家。
天授二年正月。
禦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
以來俊臣等用法嚴酷。
上疏曰。
臣聞陳平事漢祖。
謀疏楚君臣。
乃用黃金五萬觔。
行反間之術。
項王果疑臣下。
陳平反間遂行。
今告事紛紜。
虛多實少。
當有兇慝。
焉知必無陳平。
先謀疏陛下君臣。
後謀國家良善。
陛下昨語臣雲。
我比來已作此意。
是愚臣管測。
先天而天弗違。
至如羅織之徒。
即疏間之漸。
陳平反間。
其遠乎哉。
王制曰。
凡用刑決獄。
以成告于正。
正聽之。
以獄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
以獄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成。
又告于王。
王三宥之。
然後制刑。
臣竊見比日獄官。
一單車使推訖。
萬事即定。
法家隨斷。
不令重推。
或有臨時使決。
不待聞奏。
此權由臣下。
非審慎之法。
儻有冤濫。
何由可知。
況乎九品之官。
專命推覆。
按覆既不在秋官。
官省。
審復不由門下。
事非可久。
物情駭懼。
老子雲。
國之利器。
不可以示人。
今日假此威權。
便是窺國家之利器也。
不可不慎。
長壽元年。
有上封事人。
言嶺南流人有陰謀逆者。
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
攝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