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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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
豈不能為我正天下也。
神龍元年正月。
韋月將上變。
告武三思謀逆。
中宗大怒。
命斬之。
大理卿尹思貞。
以發生之月。
執奏以為不可行刑。
竟決杖流嶺南。
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
思貞又固爭之。
三年。
節愍之誅。
武三思事變之後。
其詿誤守門者。
並配流未行。
有韋氏黨。
密奏請盡誅之。
上令鞫斷。
大理卿鄭惟忠奏曰。
今大獄始決。
人心未寧。
若更改推。
必遞相驚恐。
則反側之子。
無由自安。
遂依舊斷。
開元二年八月。
監察禦史蔣挺有犯。
敕朝堂杖之。
黃門侍郎張廷珪執奏曰。
禦史。
憲司清望。
耳目之官。
有犯當殺即殺。
當流即流。
不可決杖。
可殺而不可辱也。
十年八月。
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
犯乞取贓積五千匹。
事發。
上大怒。
令集眾殺之。
大理卿李朝隱奏曰。
景仙緣是乞贓。
罪不至死。
又景仙曾祖。
故司空寂。
往屬締構。
首參元勳。
載初年中。
家陷非罪。
凡其兄弟。
皆被誅夷。
唯景仙獨存。
今見承嫡。
據贓未當死坐。
準犯猶入議條。
十世宥賢。
功實宜錄。
一門絕祀。
情或可哀。
願寬暴市之刑。
俾就投荒之役。
則舊勳不棄。
平典斯允。
手詔不許。
朝隱又奏曰。
有斷自天。
處之極法。
生殺之柄。
人主合專。
輕重有條。
臣下當守。
枉法者。
枉理而取。
十五匹便抵死刑。
乞取者。
因乞為贓。
數千匹止當流坐。
若今乞取得罪。
便處斬刑。
後有枉法當科。
欲加何辟。
所以為國惜法。
期守律文。
非取以法隨人。
曲矜仙命。
射兔魏苑。
驚馬漢橋。
初震皇赫。
竟從廷議。
豈威不能制。
而法貴有常。
又景仙曾祖寂。
定為元勳。
恩倍常數。
若寂勳都棄。
仙罪特加。
則叔向之賢。
何足稱者。
若敖之鬼。
不其餒而。
捨罪念功。
乞垂天聽。
遂決杖一百。
配流。
元和三年三月。
禦史中丞盧坦奏。
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
授任方隅。
所寄尤重。
至於赦令。
理合遵行。
一時歸朝。
固違明旨。
復修貢賦。
有紊典章。
伏請付法。
又奏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
到城亦有進獻。
當時勘者。
稱離越州後。
方見赦文。
道路已遙。
付納無處。
既經恩赦。
須為商量。
將誡來者之心。
必舉贖刑之典。
已書罰訖。
伏準今年正月制。
自今已後。
諸道長吏。
有離任赴闕廷者。
並不得取本道財物。
妄稱進奉。
苟有違越。
必舉憲章。
柳晟等既違新令。
不敢不奏。
上曰。
山南所進。
與柳晟並不相關。
先釋放訖。
閻濟美。
制書頒下之時。
尋離本道。
身已在近。
物須有歸。
以此奏請進納。
非赦文所革之意。
其罰亦宜釋放。
坦既奏晟濟美二人皆當罪。
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
晟等所獻。
皆是家財。
朕已許原。
不可失信。
坦奏曰。
赦令。
陛下之大信也。
天下皆知之。
今二臣違令。
是不畏法。
陛下奈何受小利。
而失大信乎。
上曰。
朕已受之如何。
坦曰。
歸之有司。
不入內藏。
使四方知之。
以昭聖德。
上嘉納之。
六年九月。
富平縣人梁悅。
為父報讎殺人。
自投縣請罪。
敕。
復讎殺人。
固有彜典。
以其申冤請罪。
視死如歸。
自詣公門。
發於天性。
志在殉節。
本無求生。
寧失不經。
特減死宜。
決一百。
配流循州。
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
獻復讎議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
復讎據禮經。
則義不同天。
徵法令。
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
皆王教大端。
有此異同。
固宜辨論。
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子復父讎。
見於春秋。
見於禮記。
見於周官。
見於諸子史。
不可勝數。
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于律。
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
蓋以為不許復讎。
則傷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于聖人。
然執而行之者。
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于經。
而深沒其文于律者。
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
而經術之士。
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讎之則死。
義。
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復讎也。
如百姓相讎者也。
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讎可也。
不受誅者。
罪不當誅也。
誅者。
上施于下之辭。
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
凡報讎者。
書于士。
殺之無罪。
言將復讎。
必先言于官。
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
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
憐孝子之心。
示不自專。
訪議群下。
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
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讎。
如周官所稱。
可議于今者。
或為官吏所誅。
如公羊所稱。
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禮所稱。
將復讎先告于士。
則無罪者。
若孤稚羸弱。
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于官。
未可以為斷于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
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讎者。
事發。
具其事申尚書省集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八年二月。
僧鑒虛付京兆府。
決重杖一頓處死。
仍籍其財產。
鑒虛在貞元中。
以講說丐斂。
用貨利交權貴。
恣為姦濫。
事發。
中外掌權者。
欲便保捄之。
有詔。
初命釋其罪。
時禦史中丞薛存誠不受詔。
翌日。
又宣旨。
吾要此僧。
面詰其事。
非赦之也。
存誠又奏曰。
鑒虛。
陛下欲召之。
請先貶臣。
然後取。
上嘉其有守。
遂令杖殺之。
開成二年八月。
上禦紫宸殿。
召禦史中丞狄兼謩。
問李伯展獄如何。
兼謩奏曰。
不知陛
豈不能為我正天下也。
神龍元年正月。
韋月將上變。
告武三思謀逆。
中宗大怒。
命斬之。
大理卿尹思貞。
以發生之月。
執奏以為不可行刑。
竟決杖流嶺南。
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
思貞又固爭之。
三年。
節愍之誅。
武三思事變之後。
其詿誤守門者。
並配流未行。
有韋氏黨。
密奏請盡誅之。
上令鞫斷。
大理卿鄭惟忠奏曰。
今大獄始決。
人心未寧。
若更改推。
必遞相驚恐。
則反側之子。
無由自安。
遂依舊斷。
開元二年八月。
監察禦史蔣挺有犯。
敕朝堂杖之。
黃門侍郎張廷珪執奏曰。
禦史。
憲司清望。
耳目之官。
有犯當殺即殺。
當流即流。
不可決杖。
可殺而不可辱也。
十年八月。
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
犯乞取贓積五千匹。
事發。
上大怒。
令集眾殺之。
大理卿李朝隱奏曰。
景仙緣是乞贓。
罪不至死。
又景仙曾祖。
故司空寂。
往屬締構。
首參元勳。
載初年中。
家陷非罪。
凡其兄弟。
皆被誅夷。
唯景仙獨存。
今見承嫡。
據贓未當死坐。
準犯猶入議條。
十世宥賢。
功實宜錄。
一門絕祀。
情或可哀。
願寬暴市之刑。
俾就投荒之役。
則舊勳不棄。
平典斯允。
手詔不許。
朝隱又奏曰。
有斷自天。
處之極法。
生殺之柄。
人主合專。
輕重有條。
臣下當守。
枉法者。
枉理而取。
十五匹便抵死刑。
乞取者。
因乞為贓。
數千匹止當流坐。
若今乞取得罪。
便處斬刑。
後有枉法當科。
欲加何辟。
所以為國惜法。
期守律文。
非取以法隨人。
曲矜仙命。
射兔魏苑。
驚馬漢橋。
初震皇赫。
竟從廷議。
豈威不能制。
而法貴有常。
又景仙曾祖寂。
定為元勳。
恩倍常數。
若寂勳都棄。
仙罪特加。
則叔向之賢。
何足稱者。
若敖之鬼。
不其餒而。
捨罪念功。
乞垂天聽。
遂決杖一百。
配流。
元和三年三月。
禦史中丞盧坦奏。
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
授任方隅。
所寄尤重。
至於赦令。
理合遵行。
一時歸朝。
固違明旨。
復修貢賦。
有紊典章。
伏請付法。
又奏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
到城亦有進獻。
當時勘者。
稱離越州後。
方見赦文。
道路已遙。
付納無處。
既經恩赦。
須為商量。
將誡來者之心。
必舉贖刑之典。
已書罰訖。
伏準今年正月制。
自今已後。
諸道長吏。
有離任赴闕廷者。
並不得取本道財物。
妄稱進奉。
苟有違越。
必舉憲章。
柳晟等既違新令。
不敢不奏。
上曰。
山南所進。
與柳晟並不相關。
先釋放訖。
閻濟美。
制書頒下之時。
尋離本道。
身已在近。
物須有歸。
以此奏請進納。
非赦文所革之意。
其罰亦宜釋放。
坦既奏晟濟美二人皆當罪。
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
晟等所獻。
皆是家財。
朕已許原。
不可失信。
坦奏曰。
赦令。
陛下之大信也。
天下皆知之。
今二臣違令。
是不畏法。
陛下奈何受小利。
而失大信乎。
上曰。
朕已受之如何。
坦曰。
歸之有司。
不入內藏。
使四方知之。
以昭聖德。
上嘉納之。
六年九月。
富平縣人梁悅。
為父報讎殺人。
自投縣請罪。
敕。
復讎殺人。
固有彜典。
以其申冤請罪。
視死如歸。
自詣公門。
發於天性。
志在殉節。
本無求生。
寧失不經。
特減死宜。
決一百。
配流循州。
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
獻復讎議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
復讎據禮經。
則義不同天。
徵法令。
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
皆王教大端。
有此異同。
固宜辨論。
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子復父讎。
見於春秋。
見於禮記。
見於周官。
見於諸子史。
不可勝數。
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于律。
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
蓋以為不許復讎。
則傷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于聖人。
然執而行之者。
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于經。
而深沒其文于律者。
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
而經術之士。
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讎之則死。
義。
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復讎也。
如百姓相讎者也。
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讎可也。
不受誅者。
罪不當誅也。
誅者。
上施于下之辭。
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
凡報讎者。
書于士。
殺之無罪。
言將復讎。
必先言于官。
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
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
憐孝子之心。
示不自專。
訪議群下。
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
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讎。
如周官所稱。
可議于今者。
或為官吏所誅。
如公羊所稱。
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禮所稱。
將復讎先告于士。
則無罪者。
若孤稚羸弱。
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于官。
未可以為斷于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
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讎者。
事發。
具其事申尚書省集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八年二月。
僧鑒虛付京兆府。
決重杖一頓處死。
仍籍其財產。
鑒虛在貞元中。
以講說丐斂。
用貨利交權貴。
恣為姦濫。
事發。
中外掌權者。
欲便保捄之。
有詔。
初命釋其罪。
時禦史中丞薛存誠不受詔。
翌日。
又宣旨。
吾要此僧。
面詰其事。
非赦之也。
存誠又奏曰。
鑒虛。
陛下欲召之。
請先貶臣。
然後取。
上嘉其有守。
遂令杖殺之。
開成二年八月。
上禦紫宸殿。
召禦史中丞狄兼謩。
問李伯展獄如何。
兼謩奏曰。
不知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