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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哉。
法吏得便。
則比附而用之矣。
安得無弄法之臣哉。
臣請律令格式。
復更刊定其科條。
言罪直書其事。
無假飾其文。
以準加減比附量情。
及舉輕以明重。
不應得為而為之類。
皆勿用之。
使愚夫愚婦。
聞之必悟。
則相率而遠之矣。
亦安肯知而故犯哉。
苟有犯。
雖貴必坐。
則宇宙之內。
肅肅然鹹服矣。
故曰。
法明則人信。
法一則主尊。
書曰。
刑期于無刑。
誠哉是言。
開元十年十一月。
前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
中書令張嘉貞。
奏請決杖。
兵部尚書張說進曰。
臣聞刑不上大夫。
以近于君也。
故曰。
士可殺不可辱。
臣今秋巡邊。
中途聞姜皎朝堂決杖流。
皎是三品。
亦有微功。
不宜決杖廷辱。
以卒伍待之。
且律有八議。
勳貴在焉。
令伷先既不可輕。
豈可決罰。
上然其言。
嘉貞不悅。
退而謂說曰何言事之深也。
說曰。
宰相者。
時來即為。
豈能長據。
若貴臣盡當可杖。
但恐吾等行當及之。
此言非為伷先。
乃為天下士君子也。
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敕。
自今已後。
所斷絞斬刑者。
宜削除此條。
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乾元元年十二月十四日。
刑部奏。
準名例律法雲。
獄成。
謂贓狀露驗。
及尚書省斷訖未奏。
疏曰。
贓。
謂所犯之贓。
見獲本物。
狀。
謂殺人之類。
得狀為驗。
雖在州縣。
並為獄成。
若尚書省斷訖未奏。
即刑部覆訖未奏。
亦為獄成。
今法官商量。
若款自承伏。
已經聞奏。
及有敕付法。
刑名更無可移者。
謂同獄成。
臣今與法官審加詳議。
將為穩便。
如天恩允許。
仍永為常式。
敕旨。
依。
二年六月十四日。
刑部奏。
謹按五刑。
笞杖徒流死是也。
今準敕。
除削絞死。
唯有四刑。
每定罪。
須降死刑。
不免還計斬絞。
敕律互用。
法理難明。
又應決重杖之人。
令式先無分析。
京城知是蠹害。
決者多死。
外州見流嶺南。
決不至死。
決有兩種。
法開二門。
敕旨。
斬絞刑宜依格律處分。
至寶應元年九月八日。
刑部大理奏。
準式。
制敕處分與一頓杖者。
決四十。
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
並決六十。
無文至死者。
為準式處分。
又制敕或有令決痛杖一頓者。
式文既不載杖數。
請準至到與一頓決六十。
並不至死。
敕旨。
依。
至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刑部侍郎班宏奏。
其十惡中。
惡逆已上四等罪。
請準律用刑。
其餘犯別罪應合處斬刑。
自今已後。
並請決重杖一頓處死。
以代極法。
重杖既是死刑。
諸司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
敕旨。
依。
元和二年十一月。
斬李錡並男師回于子城西南隅。
初。
詔書削錡屬籍。
宰臣鄭絪李吉甫等。
議其所坐。
親疏未定。
乃召兵部郎中蔣乂問曰。
詔罪錡一房。
當是大功內耶。
乂曰。
大功是錡堂兄弟。
即淮安王神通之下。
錡即淮安王五代孫也。
淮安有大功于國。
陪陵配饗。
事著史冊。
今若以其裔孫叛逆之罪。
而上累淮安。
非也。
吉甫又問曰。
錡親兄弟當連坐否。
乂曰。
錡親昆弟皆是若幽之子。
若幽累著功勳。
死于王事。
即使錡之兄弟從坐。
若幽便當籍沒者。
于典禮亦所未安。
宰臣頗以為然。
五年五月敕。
李師古嘗經任使。
待以始終。
雖是師道近親。
典章宜有差降。
其妻裴氏及女宜娘。
並于鄧州安置。
又敕。
李宗奭本于兇狠。
自抵誅夷。
用戒倡狂。
合從孥戮。
故其微細。
已正刑章。
特示含宏。
載寬緣坐。
其妻韋氏及男女等。
先收在掖庭。
並宜放出。
前數日。
上謂宰臣曰。
李師古雖自襲祖父。
然朝廷待以始終。
其妻于師道。
即嫂叔也。
雖曰逆人親屬。
量其輕重。
宜降等。
又宗奭雖抵嚴憲。
其情比之大逆。
亦有不同。
其妻士族也。
今與其子女。
俱在掖庭。
于法皆似過深。
卿等曾留意否。
崔群對曰。
聖情仁惻。
罪止兇魁。
其妻子近屬。
儻獲寬恕。
實合宏覆之道。
上遂出之。
準法。
逆人親屬。
得原免者。
唯止一身。
至是。
其奴婢資貨。
悉令還付。
長慶二年四月。
刑部員外郎孫革奏。
準京兆府申。
雲陽力人張蒞。
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
懲理之。
蒞乘醉拉憲。
氣息將絕。
憲男買得。
年十四。
將救其父。
以蒞角觝力人。
不敢揮解。
遂將木鍤。
擊蒞之首。
見血。
後三日緻死者。
準律。
父為人所毆。
子往救。
擊其人折傷。
減比鬥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即買得合當死刑。
伏以律令者。
用防兇暴。
孝行者。
以開教化。
今買得救父難。
是性孝非暴。
擊張蒞。
是心切非兇。
以髫丱之歲。
正父子之親。
若非聖化所加。
童子安能及此。
王制稱五刑之理。
必原父子之親。
春秋之義。
原心定罪。
周書以訓。
諸罰有權。
今買得生被皇風。
幼符至孝。
哀矜之宥。
伏在聖慈。
職當讞刑。
合申善惡。
謹先具事由陳奏。
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
康買得尚在童年。
能知子道。
雖殺人當死。
而為父可哀。
若從沉命之科。
恐失原情之義。
宜付法司。
減死罪一等處分。
寶歷三年。
京兆府有姑鞭婦緻死者。
奏請
法吏得便。
則比附而用之矣。
安得無弄法之臣哉。
臣請律令格式。
復更刊定其科條。
言罪直書其事。
無假飾其文。
以準加減比附量情。
及舉輕以明重。
不應得為而為之類。
皆勿用之。
使愚夫愚婦。
聞之必悟。
則相率而遠之矣。
亦安肯知而故犯哉。
苟有犯。
雖貴必坐。
則宇宙之內。
肅肅然鹹服矣。
故曰。
法明則人信。
法一則主尊。
書曰。
刑期于無刑。
誠哉是言。
開元十年十一月。
前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
中書令張嘉貞。
奏請決杖。
兵部尚書張說進曰。
臣聞刑不上大夫。
以近于君也。
故曰。
士可殺不可辱。
臣今秋巡邊。
中途聞姜皎朝堂決杖流。
皎是三品。
亦有微功。
不宜決杖廷辱。
以卒伍待之。
且律有八議。
勳貴在焉。
令伷先既不可輕。
豈可決罰。
上然其言。
退而謂說曰何言事之深也。
說曰。
宰相者。
時來即為。
豈能長據。
若貴臣盡當可杖。
但恐吾等行當及之。
此言非為伷先。
乃為天下士君子也。
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敕。
自今已後。
所斷絞斬刑者。
宜削除此條。
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乾元元年十二月十四日。
刑部奏。
準名例律法雲。
獄成。
謂贓狀露驗。
及尚書省斷訖未奏。
疏曰。
贓。
謂所犯之贓。
見獲本物。
狀。
謂殺人之類。
得狀為驗。
雖在州縣。
並為獄成。
若尚書省斷訖未奏。
即刑部覆訖未奏。
亦為獄成。
今法官商量。
若款自承伏。
已經聞奏。
及有敕付法。
刑名更無可移者。
謂同獄成。
臣今與法官審加詳議。
將為穩便。
如天恩允許。
仍永為常式。
敕旨。
依。
二年六月十四日。
刑部奏。
謹按五刑。
笞杖徒流死是也。
今準敕。
除削絞死。
唯有四刑。
每定罪。
須降死刑。
不免還計斬絞。
敕律互用。
法理難明。
又應決重杖之人。
令式先無分析。
京城知是蠹害。
決者多死。
外州見流嶺南。
決不至死。
決有兩種。
法開二門。
敕旨。
斬絞刑宜依格律處分。
至寶應元年九月八日。
刑部大理奏。
準式。
制敕處分與一頓杖者。
決四十。
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
並決六十。
無文至死者。
為準式處分。
又制敕或有令決痛杖一頓者。
式文既不載杖數。
請準至到與一頓決六十。
並不至死。
敕旨。
依。
至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刑部侍郎班宏奏。
其十惡中。
惡逆已上四等罪。
請準律用刑。
其餘犯別罪應合處斬刑。
自今已後。
並請決重杖一頓處死。
以代極法。
重杖既是死刑。
諸司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
敕旨。
依。
元和二年十一月。
斬李錡並男師回于子城西南隅。
初。
詔書削錡屬籍。
宰臣鄭絪李吉甫等。
議其所坐。
親疏未定。
乃召兵部郎中蔣乂問曰。
詔罪錡一房。
當是大功內耶。
乂曰。
大功是錡堂兄弟。
即淮安王神通之下。
錡即淮安王五代孫也。
淮安有大功于國。
陪陵配饗。
事著史冊。
今若以其裔孫叛逆之罪。
而上累淮安。
非也。
吉甫又問曰。
錡親兄弟當連坐否。
乂曰。
錡親昆弟皆是若幽之子。
若幽累著功勳。
死于王事。
即使錡之兄弟從坐。
若幽便當籍沒者。
于典禮亦所未安。
宰臣頗以為然。
五年五月敕。
李師古嘗經任使。
待以始終。
雖是師道近親。
典章宜有差降。
其妻裴氏及女宜娘。
並于鄧州安置。
又敕。
李宗奭本于兇狠。
自抵誅夷。
用戒倡狂。
合從孥戮。
故其微細。
已正刑章。
特示含宏。
載寬緣坐。
其妻韋氏及男女等。
先收在掖庭。
並宜放出。
前數日。
上謂宰臣曰。
李師古雖自襲祖父。
然朝廷待以始終。
其妻于師道。
即嫂叔也。
雖曰逆人親屬。
量其輕重。
宜降等。
又宗奭雖抵嚴憲。
其情比之大逆。
亦有不同。
其妻士族也。
今與其子女。
俱在掖庭。
于法皆似過深。
卿等曾留意否。
崔群對曰。
聖情仁惻。
罪止兇魁。
其妻子近屬。
儻獲寬恕。
實合宏覆之道。
上遂出之。
準法。
逆人親屬。
得原免者。
唯止一身。
至是。
其奴婢資貨。
悉令還付。
長慶二年四月。
刑部員外郎孫革奏。
準京兆府申。
雲陽力人張蒞。
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
懲理之。
蒞乘醉拉憲。
氣息將絕。
憲男買得。
年十四。
將救其父。
以蒞角觝力人。
不敢揮解。
遂將木鍤。
擊蒞之首。
見血。
後三日緻死者。
準律。
父為人所毆。
子往救。
擊其人折傷。
減比鬥三等。
至死者。
依常律。
即買得合當死刑。
伏以律令者。
用防兇暴。
孝行者。
以開教化。
今買得救父難。
是性孝非暴。
擊張蒞。
是心切非兇。
以髫丱之歲。
正父子之親。
若非聖化所加。
童子安能及此。
王制稱五刑之理。
必原父子之親。
春秋之義。
原心定罪。
周書以訓。
諸罰有權。
今買得生被皇風。
幼符至孝。
哀矜之宥。
伏在聖慈。
職當讞刑。
合申善惡。
謹先具事由陳奏。
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
康買得尚在童年。
能知子道。
雖殺人當死。
而為父可哀。
若從沉命之科。
恐失原情之義。
宜付法司。
減死罪一等處分。
寶歷三年。
京兆府有姑鞭婦緻死者。
奏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