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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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並望不任行用限。
至貞元元年十月。
尚書省進貞元定格後敕三十卷。
留中不出。
至元和二年七月。
詔刑部侍郎許孟容。
大理少卿柳登。
吏部郎中房式。
兵部郎中熊執易。
度支郎中崔光。
禮部員外郎韋貫之等。
刪定開元格後敕。
八月。
刑部奏改律卷第八為鬥競。
至十年十月。
刑部尚書權德輿奏。
自開元二十五年。
修格式律令事類三十卷。
處分長行敕等。
自大歷十四年六月。
元和二年正月。
兩度制刪之。
並施行。
伏以諸司所奏。
苟便一時。
事非經久。
或舊章既具。
徒更煩文。
獄理重輕。
繫人性命。
其元和二年準制刪定。
至元和五年刪定畢。
所奏三十卷。
歲月最近。
伏望且送臣本司。
其元和五年已後。
續有敕文合長行者。
望令諸司錄送刑部。
臣請與本司侍郎郎官。
參詳錯綜。
同編入本續。
具聞奏。
庶人知守法。
吏絕舞文。
從之。
至十三年八月。
鳳翔節度使鄭餘慶等。
詳定格後敕三十卷。
左司郎中崔郾。
吏部郎中陳諷。
禮部員外郎齊庾敬休。
著作郎王長文。
集賢校理元從質。
國子博士林寶用修上。
其年。
刑部侍郎許孟容蔣乂等。
奉詔刪定格後敕。
敕成三十卷。
刑部侍郎劉伯芻等。
考定修為三十卷。
至長慶三年正月。
刑部奏。
請戶部郎中王正。
司門員外郎齊推。
詳正敕格。
從之。
其月。
又請奏本司郎中裴潾。
司門郎中文格。
本司員外郎孫革。
王永。
大理司直楊倞。
與本司尚書崔植。
侍郎景重。
詳正敕格。
奏可。
至開成元年三月。
刑部侍郎狄兼謩奏。
伏準今年正月日制。
刑法科條。
頗聞繁冗。
主吏縱捨。
未有所徵。
宜擇刑部大理官。
即令商量條流要害。
重修格式。
務于簡當。
焚去冗長。
以正刑名者。
伏以律令格式。
著目雖始于秦漢。
歷代增修。
皇朝貞觀開元。
又重刪定。
理例精詳。
難議刊改。
自開元二十六年。
刪定格令後。
至今九十餘年。
中外百司。
皆有奏請。
各司其局。
不能一秉大公。
其或恩出一時。
便為永式。
前後矛盾。
是非不同。
吏緣為姦。
人受其屈。
伏見自貞元已來。
累曾別敕。
選重臣置院刪定。
前後數四。
徒涉歷三十歲。
未堪行用。
今若隻令刑部大理官商量。
重修格式。
遽焚冗長。
伏恐姦吏。
緣此舞文。
伏請但集蕭嵩所刪定建中以來制敕。
分朋比類。
刪去前後矛盾。
及理例重錯者。
條流編次。
具卷數聞奏行用。
所刪去者。
伏請不焚。
官同封印。
付庫收貯。
仍慎擇法官。
法署省等所斷刑獄。
有不當者。
官吏重加貶黜。
所冀人知自效。
吏不敢欺。
上副陛下哀矜欽恤之意。
言者宜依。
至大中五年四月。
刑部侍郎劉瑑等。
奉敕修大中刑法統類六十卷。
起貞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
凡二百二十四年雜敕。
都計六百四十六門。
二千一百六十五條。
至七年五月。
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
編集律令格式。
條件相類者。
一千二百五十條。
分為一百二十一門。
號曰刑法統類。
上之。
景龍三年八月九日敕。
應酬功賞。
須依格式。
格式無文。
然始比例。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後永為常式者。
不得攀引為例。
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
律令格式。
為政之本。
內外官人。
退食之暇。
各宜尋覽。
仍以當司格令。
書于廳事之壁。
俯仰觀瞻。
使免遺忘。
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
深非道理。
自今以後。
不得更然。
貞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韓洄奏。
刑部掌律令。
定刑名。
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
並無為諸司尋檢格式之文。
比年諸司。
每有與奪。
悉出檢頭。
下吏得生奸。
法直因之輕重。
又文明敕當司格令。
並書于廳事之壁。
此則百司皆合自有程式。
不唯刑部。
獨有典章。
訛獘日深。
事須改正。
敕旨。
宜委諸曹司。
各以本司雜錢。
置所要律令格式。
其中要節。
仍準舊例。
錄在官廳壁。
左右丞勾當事畢日奏聞。
其所諸司于刑部檢事。
待本司寫格令等了日停。
寶歷二年十月。
大理卿裴向。
進前本寺丞盧紓所撰刑法要錄十卷。
太和四年七月。
大理卿裴誼奏。
當寺格後敕六十卷。
得丞謝登狀。
準禦史臺近奏。
從今已後。
刑部大理寺詳斷刑獄。
一切取最後敕為定。
會昌元年九月。
庫部郎中知制誥紇幹泉等奏。
準刑部奏。
犯贓官五品以上。
合抵死刑。
請準獄官。
令賜死于家者。
伏請永為定式。
敕旨。
宜依。
議刑輕重 武德九年九月八日。
吏部尚書權檢校左武衛大將軍長孫無忌。
被召。
不解佩刀。
入東上閣門。
尚書右僕射封德彜議。
以監門校尉不覺。
合死。
無忌誤帶刀入。
徒二年。
罰銅二十斤。
詔從之。
大理少卿戴冑駁曰。
校尉不覺。
與無忌帶入。
同為誤耳。
臣子之于君。
不得稱誤。
準律雲。
供禦湯藥飲食舟船。
誤不如法者。
皆死。
陛下若錄其功。
非憲司所決。
若當據法。
罰銅未為得衷。
太宗曰。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也。
何得以無忌國親。
便欲阿之。
更令重議。
德彜執議如初。
冑又
並望不任行用限。
至貞元元年十月。
尚書省進貞元定格後敕三十卷。
留中不出。
至元和二年七月。
詔刑部侍郎許孟容。
大理少卿柳登。
吏部郎中房式。
兵部郎中熊執易。
度支郎中崔光。
禮部員外郎韋貫之等。
刪定開元格後敕。
八月。
刑部奏改律卷第八為鬥競。
至十年十月。
刑部尚書權德輿奏。
自開元二十五年。
修格式律令事類三十卷。
處分長行敕等。
自大歷十四年六月。
元和二年正月。
兩度制刪之。
並施行。
伏以諸司所奏。
苟便一時。
事非經久。
或舊章既具。
徒更煩文。
獄理重輕。
繫人性命。
其元和二年準制刪定。
至元和五年刪定畢。
所奏三十卷。
歲月最近。
伏望且送臣本司。
其元和五年已後。
續有敕文合長行者。
望令諸司錄送刑部。
臣請與本司侍郎郎官。
參詳錯綜。
同編入本續。
具聞奏。
庶人知守法。
吏絕舞文。
從之。
至十三年八月。
鳳翔節度使鄭餘慶等。
詳定格後敕三十卷。
左司郎中崔郾。
吏部郎中陳諷。
禮部員外郎齊庾敬休。
著作郎王長文。
集賢校理元從質。
國子博士林寶用修上。
其年。
刑部侍郎許孟容蔣乂等。
奉詔刪定格後敕。
敕成三十卷。
刑部侍郎劉伯芻等。
考定修為三十卷。
至長慶三年正月。
刑部奏。
請戶部郎中王正。
司門員外郎齊推。
詳正敕格。
從之。
其月。
又請奏本司郎中裴潾。
司門郎中文格。
本司員外郎孫革。
王永。
大理司直楊倞。
與本司尚書崔植。
侍郎景重。
詳正敕格。
奏可。
至開成元年三月。
刑部侍郎狄兼謩奏。
伏準今年正月日制。
刑法科條。
頗聞繁冗。
主吏縱捨。
未有所徵。
宜擇刑部大理官。
即令商量條流要害。
重修格式。
務于簡當。
焚去冗長。
以正刑名者。
伏以律令格式。
著目雖始于秦漢。
歷代增修。
皇朝貞觀開元。
又重刪定。
理例精詳。
難議刊改。
自開元二十六年。
刪定格令後。
至今九十餘年。
中外百司。
皆有奏請。
各司其局。
不能一秉大公。
其或恩出一時。
便為永式。
前後矛盾。
是非不同。
吏緣為姦。
人受其屈。
伏見自貞元已來。
累曾別敕。
選重臣置院刪定。
前後數四。
徒涉歷三十歲。
未堪行用。
今若隻令刑部大理官商量。
重修格式。
遽焚冗長。
伏恐姦吏。
緣此舞文。
伏請但集蕭嵩所刪定建中以來制敕。
分朋比類。
刪去前後矛盾。
及理例重錯者。
條流編次。
具卷數聞奏行用。
所刪去者。
伏請不焚。
官同封印。
付庫收貯。
仍慎擇法官。
法署省等所斷刑獄。
有不當者。
官吏重加貶黜。
所冀人知自效。
吏不敢欺。
上副陛下哀矜欽恤之意。
言者宜依。
至大中五年四月。
刑部侍郎劉瑑等。
奉敕修大中刑法統類六十卷。
起貞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
凡二百二十四年雜敕。
都計六百四十六門。
二千一百六十五條。
至七年五月。
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
編集律令格式。
條件相類者。
一千二百五十條。
分為一百二十一門。
號曰刑法統類。
上之。
景龍三年八月九日敕。
應酬功賞。
須依格式。
格式無文。
然始比例。
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後永為常式者。
不得攀引為例。
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
律令格式。
為政之本。
內外官人。
退食之暇。
各宜尋覽。
仍以當司格令。
書于廳事之壁。
俯仰觀瞻。
使免遺忘。
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
深非道理。
自今以後。
不得更然。
貞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韓洄奏。
刑部掌律令。
定刑名。
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
並無為諸司尋檢格式之文。
比年諸司。
每有與奪。
悉出檢頭。
下吏得生奸。
法直因之輕重。
又文明敕當司格令。
並書于廳事之壁。
此則百司皆合自有程式。
不唯刑部。
獨有典章。
訛獘日深。
事須改正。
敕旨。
宜委諸曹司。
各以本司雜錢。
置所要律令格式。
其中要節。
仍準舊例。
錄在官廳壁。
左右丞勾當事畢日奏聞。
其所諸司于刑部檢事。
待本司寫格令等了日停。
寶歷二年十月。
大理卿裴向。
進前本寺丞盧紓所撰刑法要錄十卷。
太和四年七月。
大理卿裴誼奏。
當寺格後敕六十卷。
得丞謝登狀。
準禦史臺近奏。
從今已後。
刑部大理寺詳斷刑獄。
一切取最後敕為定。
會昌元年九月。
庫部郎中知制誥紇幹泉等奏。
準刑部奏。
犯贓官五品以上。
合抵死刑。
請準獄官。
令賜死于家者。
伏請永為定式。
敕旨。
宜依。
議刑輕重 武德九年九月八日。
吏部尚書權檢校左武衛大將軍長孫無忌。
被召。
不解佩刀。
入東上閣門。
尚書右僕射封德彜議。
以監門校尉不覺。
合死。
無忌誤帶刀入。
徒二年。
罰銅二十斤。
詔從之。
大理少卿戴冑駁曰。
校尉不覺。
與無忌帶入。
同為誤耳。
臣子之于君。
不得稱誤。
準律雲。
供禦湯藥飲食舟船。
誤不如法者。
皆死。
陛下若錄其功。
非憲司所決。
若當據法。
罰銅未為得衷。
太宗曰。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也。
何得以無忌國親。
便欲阿之。
更令重議。
德彜執議如初。
冑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