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三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鳳。
及垂流蘇。
畫雲氣。
其別敕優厚官供者。
準本品數十分加三等。
不得別為華飾。
其墓田。
一品塋地。
先方九十步。
今減至七十步。
墳先高一丈八尺。
減至一丈六尺。
二品先方八十步。
減至六十步。
墳先高一丈六尺。
減至一丈四尺。
三品墓田。
先方七十步。
減至五十步。
墳先高一丈四尺。
減至一丈二尺。
其四品墓田。
先方六十步。
減至四十步。
墳高一丈二尺。
減至一丈一尺。
五品墓田先方五十步。
減至三十步。
墳先高一丈。
減至九尺。
六品以下墓田。
先方二十步。
減至十五步。
墳高八尺。
減至七尺。
其庶人先無步數。
請方七步。
墳四尺。
其送葬祭盤。
不得作假花果及樓閣。
數不得過一牙盤。
大歷五年五月十五日敕。
應準敕供百官喪葬人夫幔幕等。
三品以上。
給夫一百人。
四品五品。
五十人。
六品以下。
三十人。
應給夫須和雇。
價直委中書門下文計處置。
其幔幕。
鴻臚衛尉等供者。
須所載幔幕張設人。
並合本司自備。
如特有處分。
定人夫數。
不在此限。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
如聞士庶在外身亡。
將櫬還京。
多被所司不放入城。
自今以後。
不須止遏。
貞元九年十二月。
故太尉西平郡王太師晟。
備禮葬于鳳政原。
是日。
廢朝。
上禦南望春宮臨祭。
令中使宣弔于柩車。
文武常參官。
皆素服送至長樂坡。
哭拜于路。
時太常卿裴郁草儀。
設引令式書。
隔品緻敬之文。
乃請宰臣及二品以上官者。
哭而不拜。
乃禮官失也。
十一年十一月敕。
故司徒兼侍中贈太傅燧。
今月九日葬。
七日發引。
百官不須入朝。
便于城外送發引。
十三年五月。
宗正卿嗣義王巘奏。
簡王府諮議參軍嗣寧王子〈氵尉〉葬。
請鹵簿。
宰臣等議。
以子〈氵尉〉官卑。
不合特給。
詔令給。
其年七月敕。
自今以後。
嗣王薨葬日。
宜令所司並供鹵簿。
仍永為常式。
十四年十一月敕。
自今以後。
應緣喪葬。
俱給鹵簿。
即遂便于街市宿幔。
元和三年五月。
京兆尹鄭元修奏。
王公士庶喪葬節制。
一品二品三品為一等。
四品五品為一等。
六品至九品為一等。
凡命婦各準本品。
如夫子官高。
聽從夫子。
其無邑號者。
準夫子品。
廕子孫未有官者。
降損有差。
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為之。
是時厚葬成俗久矣。
雖詔命頒下。
事竟不行。
六年十二月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
三品以上。
明器九十事。
四神十二時在內園宅。
方五尺。
下帳高方三尺。
共置五十舁。
挽三十六人。
輛車用開轍車。
油幰。
朱絲網絡。
兩廂畫龍。
幰竿末請用流蘇四。
披六。
鐸左右各八。
黼翣二。
黻翣一。
畫翣二。
士皆布幘深衣。
輴車誌石車。
任畫雲氣。
不得置幰竿額帶等。
方相車除載方相外。
及魂車除幰網裙簾外。
不得更別加裝飾。
並用合轍車。
纛竿九尺。
不得安火珠。
貼金銀。
立鳥獸旗旛等。
五品以上。
明器六十事。
四神十二時。
在內園宅。
方四尺。
下帳高方二尺。
共置三十舁。
減誌石車。
幰竿減四尺。
流蘇減二十道。
帶減一重。
披引鐸翣各減二。
挽歌一十六人。
並無朱絲網絡。
方相用魌頭車。
纛竿減一尺。
魂車準前。
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
四神十二時。
在內園宅。
方三尺。
下帳高方一尺。
共置一十舁。
減輴車輛車。
幰竿減三尺。
流蘇減一十五道。
披引鐸翣各減二。
帶減一重。
挽歌十人。
纛竿減一尺。
幃額魌頭魂車準前。
以前明器。
並用瓦木為之。
四神不得過一尺。
餘人物等不得過七寸。
並不得用金銀雕鏤。
帖毛髮裝飾。
其散試官。
但取散官次第。
如散官品卑者。
即據試官品。
第五品以上。
遞降一等。
六品以下。
依本官制度。
內侍省品秩高。
各隨本秩。
有章服者。
紫同三品。
緋同五品以上。
綠及應官。
並同九品以上。
命婦及文武官母妻。
無邑號命婦。
各準本品。
如夫子官高。
聽從夫子。
無邑號者。
各準夫子品。
輛車準令合用綠及紫色。
有品廕家子孫。
未有官品者。
三品以上降三等。
五品以上降二等。
九品以上降一等。
所用品廕。
以祖父為日升降。
庶人明器一十五事。
共置三舁。
喪車用合轍車。
幰竿減三尺。
流蘇減十道。
帶減一重。
幃額魌頭車魂車準前。
挽歌鐸翣四神十二時各儀。
請不置。
所造明器。
並令用瓦。
不得過七寸。
以前刑部尚書兼京兆尹鄭元修。
詳定品官葬給。
素有章程。
歲月滋深。
名數差異。
使人知禁。
須重發明制。
庶可經久。
伏以喪葬條件。
明示所司。
如五作及工匠之徒。
捉搦之後。
自合準前後敕文科繩。
所司不得更之。
喪孝之家。
妄有捉搦。
隻坐工人。
亦不得句留。
令過時日。
敕旨。
宜依。
十五年閏正月。
時宰相公卿僉議。
憲宗皇帝山陵。
前敕用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遠。
待詔僧惟英。
請改用五月十九日。
太常博士王彥威復奏曰。
臣按禮經。
天子七月而葬。
國朝故
及垂流蘇。
畫雲氣。
其別敕優厚官供者。
準本品數十分加三等。
不得別為華飾。
其墓田。
一品塋地。
先方九十步。
今減至七十步。
墳先高一丈八尺。
減至一丈六尺。
二品先方八十步。
減至六十步。
墳先高一丈六尺。
減至一丈四尺。
三品墓田。
先方七十步。
減至五十步。
墳先高一丈四尺。
減至一丈二尺。
其四品墓田。
先方六十步。
減至四十步。
墳高一丈二尺。
減至一丈一尺。
五品墓田先方五十步。
減至三十步。
墳先高一丈。
減至九尺。
六品以下墓田。
先方二十步。
減至十五步。
墳高八尺。
減至七尺。
其庶人先無步數。
請方七步。
墳四尺。
其送葬祭盤。
不得作假花果及樓閣。
數不得過一牙盤。
大歷五年五月十五日敕。
應準敕供百官喪葬人夫幔幕等。
三品以上。
給夫一百人。
四品五品。
五十人。
六品以下。
三十人。
應給夫須和雇。
價直委中書門下文計處置。
其幔幕。
鴻臚衛尉等供者。
須所載幔幕張設人。
並合本司自備。
如特有處分。
定人夫數。
不在此限。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
如聞士庶在外身亡。
將櫬還京。
多被所司不放入城。
自今以後。
不須止遏。
貞元九年十二月。
故太尉西平郡王太師晟。
備禮葬于鳳政原。
是日。
廢朝。
上禦南望春宮臨祭。
令中使宣弔于柩車。
文武常參官。
皆素服送至長樂坡。
哭拜于路。
時太常卿裴郁草儀。
設引令式書。
隔品緻敬之文。
乃請宰臣及二品以上官者。
哭而不拜。
乃禮官失也。
十一年十一月敕。
故司徒兼侍中贈太傅燧。
今月九日葬。
七日發引。
百官不須入朝。
便于城外送發引。
十三年五月。
宗正卿嗣義王巘奏。
簡王府諮議參軍嗣寧王子〈氵尉〉葬。
請鹵簿。
宰臣等議。
以子〈氵尉〉官卑。
不合特給。
詔令給。
其年七月敕。
自今以後。
嗣王薨葬日。
宜令所司並供鹵簿。
仍永為常式。
十四年十一月敕。
自今以後。
應緣喪葬。
俱給鹵簿。
即遂便于街市宿幔。
元和三年五月。
京兆尹鄭元修奏。
王公士庶喪葬節制。
一品二品三品為一等。
四品五品為一等。
六品至九品為一等。
凡命婦各準本品。
如夫子官高。
聽從夫子。
其無邑號者。
準夫子品。
廕子孫未有官者。
降損有差。
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為之。
是時厚葬成俗久矣。
雖詔命頒下。
事竟不行。
六年十二月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
三品以上。
明器九十事。
四神十二時在內園宅。
方五尺。
下帳高方三尺。
共置五十舁。
挽三十六人。
輛車用開轍車。
油幰。
朱絲網絡。
兩廂畫龍。
幰竿末請用流蘇四。
披六。
鐸左右各八。
黼翣二。
黻翣一。
畫翣二。
士皆布幘深衣。
輴車誌石車。
任畫雲氣。
不得置幰竿額帶等。
方相車除載方相外。
及魂車除幰網裙簾外。
不得更別加裝飾。
並用合轍車。
纛竿九尺。
不得安火珠。
貼金銀。
立鳥獸旗旛等。
五品以上。
明器六十事。
四神十二時。
在內園宅。
方四尺。
下帳高方二尺。
共置三十舁。
減誌石車。
幰竿減四尺。
流蘇減二十道。
帶減一重。
披引鐸翣各減二。
挽歌一十六人。
並無朱絲網絡。
方相用魌頭車。
纛竿減一尺。
魂車準前。
九品以上明器四十事。
四神十二時。
在內園宅。
方三尺。
下帳高方一尺。
共置一十舁。
減輴車輛車。
幰竿減三尺。
流蘇減一十五道。
披引鐸翣各減二。
帶減一重。
挽歌十人。
纛竿減一尺。
幃額魌頭魂車準前。
以前明器。
並用瓦木為之。
四神不得過一尺。
餘人物等不得過七寸。
並不得用金銀雕鏤。
帖毛髮裝飾。
其散試官。
但取散官次第。
如散官品卑者。
即據試官品。
第五品以上。
遞降一等。
六品以下。
依本官制度。
內侍省品秩高。
各隨本秩。
有章服者。
紫同三品。
緋同五品以上。
綠及應官。
並同九品以上。
命婦及文武官母妻。
無邑號命婦。
各準本品。
如夫子官高。
聽從夫子。
無邑號者。
各準夫子品。
輛車準令合用綠及紫色。
有品廕家子孫。
未有官品者。
三品以上降三等。
五品以上降二等。
九品以上降一等。
所用品廕。
以祖父為日升降。
庶人明器一十五事。
共置三舁。
喪車用合轍車。
幰竿減三尺。
流蘇減十道。
帶減一重。
幃額魌頭車魂車準前。
挽歌鐸翣四神十二時各儀。
請不置。
所造明器。
並令用瓦。
不得過七寸。
以前刑部尚書兼京兆尹鄭元修。
詳定品官葬給。
素有章程。
歲月滋深。
名數差異。
使人知禁。
須重發明制。
庶可經久。
伏以喪葬條件。
明示所司。
如五作及工匠之徒。
捉搦之後。
自合準前後敕文科繩。
所司不得更之。
喪孝之家。
妄有捉搦。
隻坐工人。
亦不得句留。
令過時日。
敕旨。
宜依。
十五年閏正月。
時宰相公卿僉議。
憲宗皇帝山陵。
前敕用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遠。
待詔僧惟英。
請改用五月十九日。
太常博士王彥威復奏曰。
臣按禮經。
天子七月而葬。
國朝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