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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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生。
若乃邃宇珍臺。
層軒寶塔。
耗竭府庫。
勞役生人。
懼非菩薩善利之心。
或異如來大悲之旨。
臣備職方嶽。
叨膺洪運。
敢陳芻蕘。
狂妄死罪。
中書令蕭至忠奏曰。
方今百姓貧乏。
邊境未寧。
府藏內空。
倉廩不實。
誠宜節財用之費。
省土木之功。
務存農事。
愛惜人力。
寺觀之役。
實可且停。
成珏之言。
伏希採納。
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韋嗣立上疏曰。
臣竊見比者營造寺觀。
其數極多。
皆務宏博。
競崇瑰麗。
大則費一二十萬。
小則尚用三五萬。
餘略計都。
用資財動至千萬已上。
運轉木石。
人牛不停。
廢人功。
害農務。
事既非急。
時多怨咨。
故曰。
不作無益害有益。
功乃成。
不貴異物賤用物。
人乃足。
誠哉此言。
且元象秘妙。
歸于寂滅。
苟非脩心定慧。
諸法皆涉有為。
至如土木雕刻等。
惟是殫竭人力。
但學互相誇麗。
豈關降伏身心。
凡所興功。
皆須掘鑿。
蟄蟲在土。
種類最多。
每日殺傷。
動即萬計。
連年如此。
損害可知。
于至道既有乖。
在生人極為損。
陛下豈不深思之。
貞元十三年四月敕。
曲江南彌勒閣。
宜賜名貞元普濟寺。
元和二年九月敕。
成都府宜置聖壽南平二佛寺。
十二年二月。
置元和聖壽佛寺于右神策軍。
長慶元年三月。
劉總請以幽州私第為佛寺。
詔以報恩名。
仍遣中官焦僊晟以寺額賜之。
太和二年十月。
河中觀察使薛蘋奏。
中條山蘭若營建之初。
有兩泉湧出。
請賜額為太和寺。
從之。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天下諸州府寺。
據令式。
上州以上。
並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
臣等商量。
上州已上合行香。
州各留寺一所。
充國忌日行香。
列聖真容。
便移入合留寺中。
其下州寺並合廢毀。
敕旨。
所合留寺。
如舍宇精華者。
即留。
如是廢壞不堪者。
亦宜毀除。
但國忌日當州宮觀內行香。
不必定取寺名。
餘依。
其月又奏。
請兩街合留寺十所。
每寺留僧十人。
敕旨。
宜每街各留寺兩所。
每寺各留三十人。
六年正月。
左右街功德使奏。
準今月五日赦書節文。
上都兩街。
先各留寺兩所。
依前委功德使收管。
其所添寺。
於廢寺中揀擇堪修建者。
臣今左街謹具揀擇置寺八所。
及數內回改名額。
分析如後。
兩所依前名額。
興唐寺。
保壽寺。
六所改名舊額。
僧寺四所。
寶應寺改為資聖寺。
青龍寺改為護國寺。
菩提寺改為保唐寺。
清禪寺改為安國寺。
緣閒架數少。
取華陽寺連接充數。
尼寺二所。
法雲寺改為唐安寺。
崇敬寺改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
二所先準敕留。
西明寺請改為福壽寺。
莊嚴寺改為聖壽寺。
八所添置二所。
請依舊名額。
僧寺一所。
千福寺。
尼寺一所。
興元寺。
六所請改名。
僧寺五所。
化度寺改為崇福寺。
永泰寺改為萬壽寺。
溫國寺改為崇聖寺。
經行寺改為龍興寺。
奉恩寺改為興福寺。
尼寺一所。
萬善寺改為延唐寺。
謹定揀擇添置及改名額分析如前。
敕旨。
宜依。
大中元年閏三月敕。
會昌季年。
並省寺宇。
雖雲異方之教。
無損為政之源。
中國之人。
久行其道。
釐革過當。
事體未宏。
其靈山勝景。
天下州府。
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
有宿舊名僧。
復能修創。
一任住持。
所司不得禁止。
二年正月三日敕節文。
上都除元置寺外。
每街更各添置寺五所。
東都共添置五所。
僧寺三所。
尼寺二所。
仍每寺度五十人。
益荊揚潤汴并蒲襄等八道。
除元置寺五所外。
更添置僧寺一所。
尼寺一所。
諸道節度刺史州。
除元置寺外。
更添置寺一所。
其所置僧寺。
合度三十人。
諸道管內州。
未置寺處。
宜置僧尼寺各一所。
每寺度三十人。
五臺山宜置僧寺四所。
尼寺一所。
如有見存者。
便令修飾。
每寺度五十人。
其僧尼年幾限約。
並諸條流。
並準會昌六年五月五日條例處分。
五年正月詔。
京畿及郡縣士庶。
要建寺宇村邑。
勿禁。
兼許度僧尼。
住持營造。
其年七月。
宰臣奏。
陛下崇奉釋教。
臣子皆願奔走。
慮士庶等物力不逮。
擾人生事。
望令兩畿及州府長吏。
與審度事宜。
撙節聞奏。
不必廣為建造。
驅役黎甿。
其所請度僧尼。
亦須選有道行。
為州縣所稱信者。
不得容隱兇惡之流。
卻非敬道。
望委長吏。
精加揀擇。
其村邑佛堂。
望且待兵罷建置為便。
十月十七日。
宰臣等上言。
近有敕許罷兵役後建置佛堂蘭若。
若今邊事寧息。
必恐奏請繼來。
若不先議條流。
臨事恐難止約。
伏以釋門之教。
本貴正真。
奉之精嚴。
則人用加敬。
今諸州府寺宇新添。
功悉未畢。
百姓等若志願崇奉。
則宜並力同修。
自今已後。
有請置佛堂蘭若者。
望所在長吏。
分明曉示待一切畢後。
或有雲州府遠處大縣。
即許量事建置一所。
其餘村坊。
不在更置佛堂蘭若限。
制可
若乃邃宇珍臺。
層軒寶塔。
耗竭府庫。
勞役生人。
懼非菩薩善利之心。
或異如來大悲之旨。
臣備職方嶽。
叨膺洪運。
敢陳芻蕘。
狂妄死罪。
中書令蕭至忠奏曰。
方今百姓貧乏。
邊境未寧。
府藏內空。
倉廩不實。
誠宜節財用之費。
省土木之功。
務存農事。
愛惜人力。
寺觀之役。
實可且停。
成珏之言。
伏希採納。
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韋嗣立上疏曰。
臣竊見比者營造寺觀。
其數極多。
皆務宏博。
競崇瑰麗。
大則費一二十萬。
小則尚用三五萬。
餘略計都。
用資財動至千萬已上。
運轉木石。
人牛不停。
廢人功。
害農務。
事既非急。
時多怨咨。
故曰。
不作無益害有益。
功乃成。
不貴異物賤用物。
人乃足。
誠哉此言。
且元象秘妙。
歸于寂滅。
苟非脩心定慧。
諸法皆涉有為。
至如土木雕刻等。
惟是殫竭人力。
但學互相誇麗。
豈關降伏身心。
凡所興功。
皆須掘鑿。
蟄蟲在土。
種類最多。
每日殺傷。
動即萬計。
連年如此。
損害可知。
于至道既有乖。
在生人極為損。
陛下豈不深思之。
貞元十三年四月敕。
曲江南彌勒閣。
宜賜名貞元普濟寺。
元和二年九月敕。
成都府宜置聖壽南平二佛寺。
十二年二月。
置元和聖壽佛寺于右神策軍。
長慶元年三月。
劉總請以幽州私第為佛寺。
詔以報恩名。
仍遣中官焦僊晟以寺額賜之。
太和二年十月。
河中觀察使薛蘋奏。
中條山蘭若營建之初。
有兩泉湧出。
請賜額為太和寺。
從之。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天下諸州府寺。
據令式。
上州以上。
並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
臣等商量。
上州已上合行香。
州各留寺一所。
充國忌日行香。
列聖真容。
便移入合留寺中。
其下州寺並合廢毀。
敕旨。
所合留寺。
如舍宇精華者。
即留。
如是廢壞不堪者。
亦宜毀除。
但國忌日當州宮觀內行香。
不必定取寺名。
餘依。
其月又奏。
請兩街合留寺十所。
每寺留僧十人。
敕旨。
宜每街各留寺兩所。
每寺各留三十人。
六年正月。
左右街功德使奏。
準今月五日赦書節文。
上都兩街。
先各留寺兩所。
依前委功德使收管。
其所添寺。
於廢寺中揀擇堪修建者。
臣今左街謹具揀擇置寺八所。
及數內回改名額。
分析如後。
兩所依前名額。
興唐寺。
保壽寺。
六所改名舊額。
僧寺四所。
寶應寺改為資聖寺。
青龍寺改為護國寺。
菩提寺改為保唐寺。
清禪寺改為安國寺。
緣閒架數少。
取華陽寺連接充數。
尼寺二所。
法雲寺改為唐安寺。
崇敬寺改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
二所先準敕留。
西明寺請改為福壽寺。
莊嚴寺改為聖壽寺。
八所添置二所。
請依舊名額。
僧寺一所。
千福寺。
尼寺一所。
興元寺。
六所請改名。
僧寺五所。
化度寺改為崇福寺。
永泰寺改為萬壽寺。
溫國寺改為崇聖寺。
經行寺改為龍興寺。
奉恩寺改為興福寺。
尼寺一所。
萬善寺改為延唐寺。
謹定揀擇添置及改名額分析如前。
敕旨。
宜依。
大中元年閏三月敕。
會昌季年。
並省寺宇。
雖雲異方之教。
無損為政之源。
中國之人。
久行其道。
釐革過當。
事體未宏。
其靈山勝景。
天下州府。
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
有宿舊名僧。
復能修創。
一任住持。
所司不得禁止。
二年正月三日敕節文。
上都除元置寺外。
每街更各添置寺五所。
東都共添置五所。
僧寺三所。
尼寺二所。
仍每寺度五十人。
益荊揚潤汴并蒲襄等八道。
除元置寺五所外。
更添置僧寺一所。
尼寺一所。
諸道節度刺史州。
除元置寺外。
更添置寺一所。
其所置僧寺。
合度三十人。
諸道管內州。
未置寺處。
宜置僧尼寺各一所。
每寺度三十人。
五臺山宜置僧寺四所。
尼寺一所。
如有見存者。
便令修飾。
每寺度五十人。
其僧尼年幾限約。
並諸條流。
並準會昌六年五月五日條例處分。
五年正月詔。
京畿及郡縣士庶。
要建寺宇村邑。
勿禁。
兼許度僧尼。
住持營造。
其年七月。
宰臣奏。
陛下崇奉釋教。
臣子皆願奔走。
慮士庶等物力不逮。
擾人生事。
望令兩畿及州府長吏。
與審度事宜。
撙節聞奏。
不必廣為建造。
驅役黎甿。
其所請度僧尼。
亦須選有道行。
為州縣所稱信者。
不得容隱兇惡之流。
卻非敬道。
望委長吏。
精加揀擇。
其村邑佛堂。
望且待兵罷建置為便。
十月十七日。
宰臣等上言。
近有敕許罷兵役後建置佛堂蘭若。
若今邊事寧息。
必恐奏請繼來。
若不先議條流。
臨事恐難止約。
伏以釋門之教。
本貴正真。
奉之精嚴。
則人用加敬。
今諸州府寺宇新添。
功悉未畢。
百姓等若志願崇奉。
則宜並力同修。
自今已後。
有請置佛堂蘭若者。
望所在長吏。
分明曉示待一切畢後。
或有雲州府遠處大縣。
即許量事建置一所。
其餘村坊。
不在更置佛堂蘭若限。
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