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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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已後。
僧尼道士女冠。
並宜齊行並集。
僧尼所隸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
天下僧尼隸祠部。
不須屬司賓。
開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書門下奏。
臣等商量。
緣老子至流沙。
化胡成佛法。
本西方興教。
使同客禮。
割屬鴻臚。
自爾已久。
因循積久。
聖心以元元本係。
移就宗正。
誠如天旨。
非愚慮所及。
伏望過元日後。
承春令便宣。
其道僧等既緣改革。
亦望此時同處分。
從之。
至二十五年七月七日制。
道士女冠。
宜隸宗正寺。
僧尼令祠部檢校。
至天寶二載三月十三日制。
僧尼隸祠部。
道士宜令司封檢校。
不須隸宗正寺。
元和二年二月。
詔僧尼道士同隸左街右街功德使。
自是祠部司封。
不復關奏。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奉宣。
僧尼不隸祠部。
合繫屬主客。
與復合令鴻臚寺收管。
宜分析奏來者。
天下僧尼。
國朝已來。
並隸鴻臚寺。
至天寶二年。
隸祠部。
臣等據大唐六典。
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
與僧事殊不相及。
當務根本。
不合歸尚書省。
屬鴻臚寺亦未允當。
又據六典。
主客掌朝貢之國。
七十餘番。
五天竺國。
並在數內。
釋氏出自天竺國。
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
已有釐革。
僧尼名籍。
便令繫主客。
不隸祠部及鴻臚寺。
至為允當。
從之。
六年五月制。
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
不要更隸主客。
所度僧尼。
令祠部給牒。
雜錄 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
章敬寺是先朝創造。
從今已後。
每至先朝忌日。
常令設齋行香。
仍永為恆式。
開元二年二月十九日敕。
天下寺觀。
屋宇先成。
自今已後。
更不得創造。
若有破壞。
事須條理。
仍經所司陳牒檢驗。
先後所詳。
七月十三日敕。
如聞百官家。
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
妻子等無所避忌。
或詭託禪觀。
禍福妄陳。
事涉左道。
深斁大猷。
自今已後。
百官家不得輒容僧尼等至家。
緣吉兇要須設齋者。
皆于州縣陳牒寺觀。
然後依數聽去。
二十九日敕。
佛教者在于清淨。
存乎利益。
今兩京城內。
寺宇相望。
凡欲歸依。
足申禮敬。
如聞坊巷之內。
開鋪寫經。
公然鑄佛。
自今已後。
村坊街市等。
不得輒更鑄佛寫經為業。
須瞻仰尊容者。
任就寺禮拜。
須經典讀誦者。
勒于寺贖取。
如經本少。
僧為寫供。
諸州寺觀。
亦宜準此。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敕有司。
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
限誦二百紙經。
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
三年一試。
落者還俗。
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
諸寺三綱統。
宜入大寺院。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
朕先知僧徒至弊。
故預塞其源。
不度人來。
向二十餘載。
訪聞在外。
有二十已下小僧尼。
宜令所司。
及府縣檢責處分。
又曰。
惟彼釋道。
同歸凝寂。
各有寺觀。
自宜住持。
如聞遠就山林。
別為蘭若。
兼亦聚眾。
公然往來。
或妄說生緣。
輒在俗家居止。
即宜一切禁斷。
天寶五載二月二十五日。
京兆尹蕭炅奏。
私度僧尼等。
自今已後有犯。
請委臣府司。
男夫并一房家口。
移隸磧西。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以天下廢寺銅像。
及鐘磬等委諸道鑄。
事具泉貨門。
其月。
又奏天下士庶之家。
所有銅像。
并限敕到一月內送官。
如違此限。
並準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
其土木等像。
並不禁。
所由不得因此擾人。
其京城及畿內諸縣。
衣冠百姓家。
有銅像並望送納京兆府。
自拆寺以來。
應有銅像等。
衣冠百姓家收得。
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
如輒有隱藏。
並準舊條處分。
敕旨。
宜依。
八月。
中書門下奏。
諸道廢毀寺鐵像。
望令所在銷為農器。
鍮石之像。
望令銷付度支。
敕旨。
依。
六年八月敕。
準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
如緣脩飾佛像。
但用土木。
足以緻敬。
不得
僧尼道士女冠。
並宜齊行並集。
僧尼所隸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
天下僧尼隸祠部。
不須屬司賓。
開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書門下奏。
臣等商量。
緣老子至流沙。
化胡成佛法。
本西方興教。
使同客禮。
割屬鴻臚。
自爾已久。
因循積久。
聖心以元元本係。
移就宗正。
誠如天旨。
非愚慮所及。
伏望過元日後。
承春令便宣。
其道僧等既緣改革。
亦望此時同處分。
從之。
至二十五年七月七日制。
道士女冠。
宜隸宗正寺。
僧尼令祠部檢校。
至天寶二載三月十三日制。
僧尼隸祠部。
道士宜令司封檢校。
不須隸宗正寺。
元和二年二月。
詔僧尼道士同隸左街右街功德使。
自是祠部司封。
不復關奏。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奉宣。
僧尼不隸祠部。
合繫屬主客。
與復合令鴻臚寺收管。
宜分析奏來者。
天下僧尼。
國朝已來。
並隸鴻臚寺。
至天寶二年。
隸祠部。
臣等據大唐六典。
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
與僧事殊不相及。
當務根本。
不合歸尚書省。
屬鴻臚寺亦未允當。
又據六典。
主客掌朝貢之國。
七十餘番。
五天竺國。
並在數內。
釋氏出自天竺國。
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
已有釐革。
僧尼名籍。
便令繫主客。
不隸祠部及鴻臚寺。
至為允當。
從之。
六年五月制。
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
不要更隸主客。
所度僧尼。
令祠部給牒。
雜錄 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
章敬寺是先朝創造。
從今已後。
每至先朝忌日。
常令設齋行香。
仍永為恆式。
開元二年二月十九日敕。
天下寺觀。
屋宇先成。
自今已後。
更不得創造。
若有破壞。
事須條理。
仍經所司陳牒檢驗。
先後所詳。
七月十三日敕。
如聞百官家。
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
妻子等無所避忌。
或詭託禪觀。
禍福妄陳。
事涉左道。
深斁大猷。
自今已後。
百官家不得輒容僧尼等至家。
緣吉兇要須設齋者。
皆于州縣陳牒寺觀。
然後依數聽去。
二十九日敕。
佛教者在于清淨。
存乎利益。
今兩京城內。
寺宇相望。
凡欲歸依。
足申禮敬。
如聞坊巷之內。
開鋪寫經。
公然鑄佛。
自今已後。
村坊街市等。
不得輒更鑄佛寫經為業。
須瞻仰尊容者。
任就寺禮拜。
須經典讀誦者。
勒于寺贖取。
如經本少。
僧為寫供。
諸州寺觀。
亦宜準此。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敕有司。
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
限誦二百紙經。
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
三年一試。
落者還俗。
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
諸寺三綱統。
宜入大寺院。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
朕先知僧徒至弊。
故預塞其源。
不度人來。
向二十餘載。
訪聞在外。
有二十已下小僧尼。
宜令所司。
及府縣檢責處分。
又曰。
惟彼釋道。
同歸凝寂。
各有寺觀。
自宜住持。
如聞遠就山林。
別為蘭若。
兼亦聚眾。
公然往來。
或妄說生緣。
輒在俗家居止。
即宜一切禁斷。
天寶五載二月二十五日。
京兆尹蕭炅奏。
私度僧尼等。
自今已後有犯。
請委臣府司。
男夫并一房家口。
移隸磧西。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以天下廢寺銅像。
及鐘磬等委諸道鑄。
其月。
又奏天下士庶之家。
所有銅像。
并限敕到一月內送官。
如違此限。
並準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
其土木等像。
並不禁。
所由不得因此擾人。
其京城及畿內諸縣。
衣冠百姓家。
有銅像並望送納京兆府。
自拆寺以來。
應有銅像等。
衣冠百姓家收得。
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
如輒有隱藏。
並準舊條處分。
敕旨。
宜依。
八月。
中書門下奏。
諸道廢毀寺鐵像。
望令所在銷為農器。
鍮石之像。
望令銷付度支。
敕旨。
依。
六年八月敕。
準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
如緣脩飾佛像。
但用土木。
足以緻敬。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