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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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更易損壞,以緻愚民無所儆畏,積習未能盡除。
今據該紳士等呈請建立石牌,以垂久遠,應如請所,饬知各屬于廓外适中之地,遵照前後詳定章程,立碑永禁。
其窮鄉僻壤,難以周知之處,即令照式豎立石碑,或刊刻木榜,一體示禁。
務使家戶谕曉。
仍饬取碑摹榜式同镌豎日期,通送備查。
如有佃民再藉田皮、田根等項名色私相頂售逋租,或田主額糧勒加,生端召佃,到官控争,即照依碑榜内所定章程,按法分别懲究,不得少事姑息。
庶遵循可久,訟源亦不杜自除等由。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詳奉巡撫部院定批:查田皮、田根名色,曆經先後通饬,勒石永禁,并令刊刻告示,遍行曉谕。
乃地方官奉行不力,以緻日久廢弛,愚民無所儆畏。
自應再為申明禁例,嚴加整饬。
如詳速即撰拟碑文,通饬各屬在于城鄉處所,一體勒石禁革。
如敢虛應故事。
即拘違玩之地方官,先行揭報參處。
仍取各碑摹遵依同镌豎日期報查。
餘已悉。
此檄等因。
奉此。
禁墓佃毀墳盜賣 一件嚴禁墓佃毀墳盜賣之惡習、以全枯骨、以慰幽魂事。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奉巡撫部院崔憲牌:照得掘冢刨棺,情所難宥;棄屍滅迹,法在必誅。
功令森嚴,難容違犯。
本部院訪聞閩省墳墓所有地土樹石,業主俱托賣地人代為看守,名為墓佃。
每遇祭掃,餍以酒食,饋以花紅。
至于尋常節序,亦有禮物相酬。
在墓主則以先茔托其照看,千般委曲。
而頑佃每藉他人不得占管,百計居奇。
倘禮數稍疏,常則偶缺,即蓄意圖害,陰行蹧跶。
如墳主後裔隆盛,蒸嘗無缺,彼則猶知畏懼,不敢輕動。
倘子孫式微,拜祭愆期,伊則肆無忌憚,恣意摧殘。
始則盜砍墳樹,挖石抛磚,繼則洗鑿字迹,毀牌拔界。
伺無動靜,公然掘墳丢骨,或虛毀古冢,或假立窨堆,诳稱吉壤,高價肥私。
骨殖久埋,無端暴棄;■〈骨吾〉胔已掩,又複飄零;竟使有主之魂,翻作無依之鬼。
似此害理忍心,聞之殊堪發指。
除現在密訪查拿外,合先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墓佃人等知悉:嗣後務宜各存天良,凜遵法紀,看守主墳,小心防護。
自示之後,倘敢仍前玩藐,複蹈故轍,或被告發,或經訪聞,本部院執法如山,定即按律究治,決不少為寬假,緻使幸逃法網。
各宜凜遵,毋贻後悔等因,除給示曉谕外,合并饬行。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照依事理,即便遵照,通饬妥辦,毋違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巡撫部院崔行。
民間活典産業毋庸設立對契 一件遵批饬議事。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本司呈詳:查得署霞浦縣史殿榮通禀民間活典産業設立對契一案,先據史令以民間詞訟,每有私将典契套寫絕賣,預行投稅,為涉訟張本。
議立兩契中書合同字樣,付典主、原業主各執一紙,以憑核對等情。
奉前憲以據禀似亦杜弊之一端,但恐鬼蜮之徒,情僞百出,原業主恃有對契在手,或另行套寫,減改年月,少寫價銀,希圖勒索,迨至告發,兩造各執一詞,或原中物故,事無質證,真僞仍易于淆混,是又不可不防其弊。
應如何設法厘剔,俾原業主恃有對契,從中套寫減改,不能保其必無。
惟套寫摹仿筆迹墨痕于相似之中,微有區分,究難盡逞其鬼蜮之伎倆,請如所議,易于杜弊。
并據霞浦縣拟具合同兩紙,随詳附送到司。
因查各屬地方情形不同,是否可以通行遵辦,不緻滋弊之處,又經前司照抄契式,通饬各府州确查妥議去後。
茲據福州等九府、二州,各按所屬地方情形,查明核議,先後詳覆前來。
查各屬所議情形,均不相同。
如福州、延平、建甯、邵武、汀州、台灣、龍岩等府州,各以設立對契事屬便民,請照所議通行遵辦。
而興化、泉州、漳州、永春等府州又以合同對契,無難假造,請從民便,自行交易。
本司覆查乾隆二十五年間,奉前憲吳以閩省典田不立下契,取贖無券,徒滋口舌,設立合同上下典契,頒式通行,曉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等因在案。
與署霞浦縣史令現請活典産業寫立典對二契,事同一轍。
但各屬自奉頒上下典契之後,遇有民間控争田産,吊驗契券,俱無前頒典契之式,則其中似有扞格難行之處。
又乾隆二十九年,兵部侍郎蔣條奏民間典業,分立正副二契,各執一紙。
經戶部議覆,典契向系得業收執,契内中證确鑿,押記分明,自足憑為信券,亦無待再立副契,始足杜絕弊端在案。
今若如福州等府州所議,準其設立對契,通行遵辦,與前奉部行不準再立副契之議未符。
倘慮典主套寫賣契,又安保原業主之不假造合同?設由典找絕,或對契未經銷毀,原主堅執控贖,又值原中物故,事無質證,轉緻混淆。
是欲除一弊而又滋一弊,似不若悉從民便,自行交易,毋庸設立對契,徒事紛更。
綠奉饬議,是否有當,理合彙核詳覆察奪,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查民間典賣田産,原應從便交易,如有争控到官,惟在有司悉心推究,自可得其虛實。
若設立對契,難保無假捏之弊。
徒事紛更,無裨實效。
該司所議,洵屬妥協。
如詳通饬遵照。
繳。
奉此,經即通饬所屬一體遵照在案。
今據該紳士等呈請建立石牌,以垂久遠,應如請所,饬知各屬于廓外适中之地,遵照前後詳定章程,立碑永禁。
其窮鄉僻壤,難以周知之處,即令照式豎立石碑,或刊刻木榜,一體示禁。
務使家戶谕曉。
仍饬取碑摹榜式同镌豎日期,通送備查。
如有佃民再藉田皮、田根等項名色私相頂售逋租,或田主額糧勒加,生端召佃,到官控争,即照依碑榜内所定章程,按法分别懲究,不得少事姑息。
庶遵循可久,訟源亦不杜自除等由。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詳奉巡撫部院定批:查田皮、田根名色,曆經先後通饬,勒石永禁,并令刊刻告示,遍行曉谕。
乃地方官奉行不力,以緻日久廢弛,愚民無所儆畏。
自應再為申明禁例,嚴加整饬。
如詳速即撰拟碑文,通饬各屬在于城鄉處所,一體勒石禁革。
如敢虛應故事。
即拘違玩之地方官,先行揭報參處。
仍取各碑摹遵依同镌豎日期報查。
餘已悉。
此檄等因。
奉此。
禁墓佃毀墳盜賣 一件嚴禁墓佃毀墳盜賣之惡習、以全枯骨、以慰幽魂事。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奉巡撫部院崔憲牌:照得掘冢刨棺,情所難宥;棄屍滅迹,法在必誅。
功令森嚴,難容違犯。
本部院訪聞閩省墳墓所有地土樹石,業主俱托賣地人代為看守,名為墓佃。
每遇祭掃,餍以酒食,饋以花紅。
至于尋常節序,亦有禮物相酬。
在墓主則以先茔托其照看,千般委曲。
而頑佃每藉他人不得占管,百計居奇。
倘禮數稍疏,常則偶缺,即蓄意圖害,陰行蹧跶。
如墳主後裔隆盛,蒸嘗無缺,彼則猶知畏懼,不敢輕動。
倘子孫式微,拜祭愆期,伊則肆無忌憚,恣意摧殘。
始則盜砍墳樹,挖石抛磚,繼則洗鑿字迹,毀牌拔界。
伺無動靜,公然掘墳丢骨,或虛毀古冢,或假立窨堆,诳稱吉壤,高價肥私。
骨殖久埋,無端暴棄;■〈骨吾〉胔已掩,又複飄零;竟使有主之魂,翻作無依之鬼。
似此害理忍心,聞之殊堪發指。
除現在密訪查拿外,合先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墓佃人等知悉:嗣後務宜各存天良,凜遵法紀,看守主墳,小心防護。
自示之後,倘敢仍前玩藐,複蹈故轍,或被告發,或經訪聞,本部院執法如山,定即按律究治,決不少為寬假,緻使幸逃法網。
各宜凜遵,毋贻後悔等因,除給示曉谕外,合并饬行。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照依事理,即便遵照,通饬妥辦,毋違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巡撫部院崔行。
民間活典産業毋庸設立對契 一件遵批饬議事。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奉巡撫部院雅批本司呈詳:查得署霞浦縣史殿榮通禀民間活典産業設立對契一案,先據史令以民間詞訟,每有私将典契套寫絕賣,預行投稅,為涉訟張本。
議立兩契中書合同字樣,付典主、原業主各執一紙,以憑核對等情。
奉前憲以據禀似亦杜弊之一端,但恐鬼蜮之徒,情僞百出,原業主恃有對契在手,或另行套寫,減改年月,少寫價銀,希圖勒索,迨至告發,兩造各執一詞,或原中物故,事無質證,真僞仍易于淆混,是又不可不防其弊。
應如何設法厘剔,俾原業主恃有對契,從中套寫減改,不能保其必無。
惟套寫摹仿筆迹墨痕于相似之中,微有區分,究難盡逞其鬼蜮之伎倆,請如所議,易于杜弊。
并據霞浦縣拟具合同兩紙,随詳附送到司。
因查各屬地方情形不同,是否可以通行遵辦,不緻滋弊之處,又經前司照抄契式,通饬各府州确查妥議去後。
茲據福州等九府、二州,各按所屬地方情形,查明核議,先後詳覆前來。
查各屬所議情形,均不相同。
如福州、延平、建甯、邵武、汀州、台灣、龍岩等府州,各以設立對契事屬便民,請照所議通行遵辦。
而興化、泉州、漳州、永春等府州又以合同對契,無難假造,請從民便,自行交易。
本司覆查乾隆二十五年間,奉前憲吳以閩省典田不立下契,取贖無券,徒滋口舌,設立合同上下典契,頒式通行,曉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等因在案。
與署霞浦縣史令現請活典産業寫立典對二契,事同一轍。
但各屬自奉頒上下典契之後,遇有民間控争田産,吊驗契券,俱無前頒典契之式,則其中似有扞格難行之處。
又乾隆二十九年,兵部侍郎蔣條奏民間典業,分立正副二契,各執一紙。
經戶部議覆,典契向系得業收執,契内中證确鑿,押記分明,自足憑為信券,亦無待再立副契,始足杜絕弊端在案。
今若如福州等府州所議,準其設立對契,通行遵辦,與前奉部行不準再立副契之議未符。
倘慮典主套寫賣契,又安保原業主之不假造合同?設由典找絕,或對契未經銷毀,原主堅執控贖,又值原中物故,事無質證,轉緻混淆。
是欲除一弊而又滋一弊,似不若悉從民便,自行交易,毋庸設立對契,徒事紛更。
綠奉饬議,是否有當,理合彙核詳覆察奪,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查民間典賣田産,原應從便交易,如有争控到官,惟在有司悉心推究,自可得其虛實。
若設立對契,難保無假捏之弊。
徒事紛更,無裨實效。
該司所議,洵屬妥協。
如詳通饬遵照。
繳。
奉此,經即通饬所屬一體遵照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