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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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勒索,當丈量之時,信口混報,将浮額之地朦混報為缺額,或将缺額之地故意丈出浮多。
無能之吏為所朦蔽,混罰充公,圖飽私橐。
此等不肖之員,實為地方之害。
言念及此,殊堪痛恨!合行通饬。
為此,牌仰該道、府、州官吏照依事理,立即轉饬所屬府、州、縣遵照定例,嗣後遇有田土詞訟,鄉僻小民不谙升科定例、失于呈報者,即令呈報升科給照,永遠管業,毋得任意混罰,以緻小民畏縮不前,深負聖主勸民墾辟荒蕪之至意。
倘所墾之地不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聯者,亦行給照,仍照定例,于照内書明免其升科,毋使豪強霸占。
自此檄饬之後,其實在必須丈量者,仍聽秉公細丈,據理剖斷。
倘不須丈量之案,仍聽胥役指揮,一任混報多寡、假公濟私、混行勒罰、希圖侵肥者,一經察出,定即嚴參,決不姑寬。
仍令各縣将奉文到日具報查核,凜之!慎之!速速等因。
除行各道、府、州外,合并饬行。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照依事理,即便通饬遵照,毋違等因。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撫部院吳。
禁止争水 一件檄饬遵照事。
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奉前巡撫部院吳憲示:谕撫屬各州縣鄉保、族正、甲長、農民人等知悉:照得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接引灌溉。
形勢各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
或自上及下,或接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争奪。
無如戶族有大小,人情有良頑,不法之徒,不遵鄉例,每每倚強淩弱,損人利己,或上截水源,或下掘私溝,或本日不應輪值而硬行戽放,或他戶例應分灌而擅自阻攔,以緻彼此争毆,動成人命。
更有統衆械鬥,釀成大獄者。
本部院體察屬詳,辦理秋審,哀此鄉愚,誤罹法綱。
時交四月,農事方興,誠恐習焉不察,複蹈覆車。
今特嚴立章條,先事诰誡。
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接引陂塘溝圳之處,均着本管鄉保、族正、甲長遵照成規,于各村首神堂庵觀列榜曉示。
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挨次輪流,毋許強争私挖。
如本甲内有不遵教條、恃強妄行者,該被害通知鄉保、族正、甲長,報明本管,将本人重責三十闆。
如有聚衆執械混奪者,将首犯枷号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闆。
其随從之犯,毋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闆。
其鄉保、族正、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闆,縱容者倍之。
如告到本管地方官,漫不經心,并不審理,以緻釀成大獄者,即以不職參革。
本部院為農民整俗息争起見,法在必行,斷不輕恕。
凡我官民,均各凜遵毋違等因。
典業免稅 一件饬知田房活契典業等事。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閩省所屬各州縣中,廉潔自勵,實心愛民者固不乏人,而悠忽從事、以緻胥吏舞弊者亦不能無。
葢緣吏役人等無不偷閑自逸,是以頒發告示,名雖實貼,半多沉匿,并不張挂,以緻小民無由共曉。
今此活契典業不須投稅之例,尤非稅契書吏所樂聞,必緻有心抽匿,使聖澤弗能下逮。
是以特行刊刷通頒,并即諄諄檄饬。
為此牌仰府、州官吏,照牌事理,即将發到告示,照單分發各屬,諄囑各縣勿為胥吏朦蔽而抽藏隐匿,勿任風雨飄搖而任其摧殘,務使家喻戶曉,不為衙蠹所欺。
倘地方遼闊,所發之示不敷張挂,即另行照繕發貼。
仍将奉發告示若幹道,添繕若幹道,現貼某某村莊,各距城若幹裡,造冊禀送查考,以憑按冊密行察訪,果否實貼。
倘敢視為具文,置之高閣,徒以空言搪塞,一經察實,定即嚴參,決不寬恕。
該府、州亦須留心察訪,如所屬吏胥匿示不貼,該府、州不即查究,别經訪聞,均幹未便。
凜之凜之等因。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初二日,福建巡撫部院吳行。
互争田畝 一件通饬事。
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奉前巡撫部院吳通行:各屬農民,或有邊界不清,或收價回贖,互争控告事件,如系何人布種,即令本人收獲,仍同詞證保甲,記明所收榖數,俟田畝斷歸何人,其稻谷亦斷歸收領。
如有私自搶割者,将為首之人枷号四十,滿日重責四十闆。
随從之人重責四十闆。
詞證保甲不行阻止,重責四十闆。
其互争之處,即斷歸被割之人收管。
即應贖者,亦不準其回贖等因。
典賣契式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産業,全以原契為憑。
而呈官剖斷,亦以契券為據。
閩省詞訟,半由田産契載不清,以緻雀角紛争。
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緻取贖無券,徒滋口舌。
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
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隻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産業,則令中見人等一手繕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
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并将從前典契、老契一并歸于買主。
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産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于民俗為便。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産,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畝數,坐落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
如系典産,即寫立合
無能之吏為所朦蔽,混罰充公,圖飽私橐。
此等不肖之員,實為地方之害。
言念及此,殊堪痛恨!合行通饬。
為此,牌仰該道、府、州官吏照依事理,立即轉饬所屬府、州、縣遵照定例,嗣後遇有田土詞訟,鄉僻小民不谙升科定例、失于呈報者,即令呈報升科給照,永遠管業,毋得任意混罰,以緻小民畏縮不前,深負聖主勸民墾辟荒蕪之至意。
倘所墾之地不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聯者,亦行給照,仍照定例,于照内書明免其升科,毋使豪強霸占。
自此檄饬之後,其實在必須丈量者,仍聽秉公細丈,據理剖斷。
倘不須丈量之案,仍聽胥役指揮,一任混報多寡、假公濟私、混行勒罰、希圖侵肥者,一經察出,定即嚴參,決不姑寬。
仍令各縣将奉文到日具報查核,凜之!慎之!速速等因。
除行各道、府、州外,合并饬行。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照依事理,即便通饬遵照,毋違等因。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撫部院吳。
禁止争水 一件檄饬遵照事。
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奉前巡撫部院吳憲示:谕撫屬各州縣鄉保、族正、甲長、農民人等知悉:照得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接引灌溉。
形勢各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
或自上及下,或接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争奪。
無如戶族有大小,人情有良頑,不法之徒,不遵鄉例,每每倚強淩弱,損人利己,或上截水源,或下掘私溝,或本日不應輪值而硬行戽放,或他戶例應分灌而擅自阻攔,以緻彼此争毆,動成人命。
更有統衆械鬥,釀成大獄者。
本部院體察屬詳,辦理秋審,哀此鄉愚,誤罹法綱。
時交四月,農事方興,誠恐習焉不察,複蹈覆車。
今特嚴立章條,先事诰誡。
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接引陂塘溝圳之處,均着本管鄉保、族正、甲長遵照成規,于各村首神堂庵觀列榜曉示。
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挨次輪流,毋許強争私挖。
如本甲内有不遵教條、恃強妄行者,該被害通知鄉保、族正、甲長,報明本管,将本人重責三十闆。
如有聚衆執械混奪者,将首犯枷号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闆。
其随從之犯,毋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闆。
其鄉保、族正、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闆,縱容者倍之。
如告到本管地方官,漫不經心,并不審理,以緻釀成大獄者,即以不職參革。
本部院為農民整俗息争起見,法在必行,斷不輕恕。
凡我官民,均各凜遵毋違等因。
典業免稅 一件饬知田房活契典業等事。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閩省所屬各州縣中,廉潔自勵,實心愛民者固不乏人,而悠忽從事、以緻胥吏舞弊者亦不能無。
葢緣吏役人等無不偷閑自逸,是以頒發告示,名雖實貼,半多沉匿,并不張挂,以緻小民無由共曉。
今此活契典業不須投稅之例,尤非稅契書吏所樂聞,必緻有心抽匿,使聖澤弗能下逮。
是以特行刊刷通頒,并即諄諄檄饬。
為此牌仰府、州官吏,照牌事理,即将發到告示,照單分發各屬,諄囑各縣勿為胥吏朦蔽而抽藏隐匿,勿任風雨飄搖而任其摧殘,務使家喻戶曉,不為衙蠹所欺。
倘地方遼闊,所發之示不敷張挂,即另行照繕發貼。
仍将奉發告示若幹道,添繕若幹道,現貼某某村莊,各距城若幹裡,造冊禀送查考,以憑按冊密行察訪,果否實貼。
倘敢視為具文,置之高閣,徒以空言搪塞,一經察實,定即嚴參,決不寬恕。
該府、州亦須留心察訪,如所屬吏胥匿示不貼,該府、州不即查究,别經訪聞,均幹未便。
凜之凜之等因。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初二日,福建巡撫部院吳行。
互争田畝 一件通饬事。
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奉前巡撫部院吳通行:各屬農民,或有邊界不清,或收價回贖,互争控告事件,如系何人布種,即令本人收獲,仍同詞證保甲,記明所收榖數,俟田畝斷歸何人,其稻谷亦斷歸收領。
如有私自搶割者,将為首之人枷号四十,滿日重責四十闆。
随從之人重責四十闆。
詞證保甲不行阻止,重責四十闆。
其互争之處,即斷歸被割之人收管。
即應贖者,亦不準其回贖等因。
典賣契式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産業,全以原契為憑。
而呈官剖斷,亦以契券為據。
閩省詞訟,半由田産契載不清,以緻雀角紛争。
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緻取贖無券,徒滋口舌。
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
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隻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産業,則令中見人等一手繕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
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并将從前典契、老契一并歸于買主。
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産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于民俗為便。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産,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畝數,坐落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
如系典産,即寫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