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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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詳候察奪饬遵。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等因。

     嚴禁浮收短發 一件嚴禁浮收短發、濫征錢文,以蘇民生事。

    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總督部堂崔示谕:照得各州縣征收錢糧,案準定例,聽民自封投櫃,無許濫收錢文。

    遇有零星小戶,一錢以内,準其完納制錢,以免傾銷折耗。

    又于乾隆二十年間,據前藩司詳經前院批饬征收各員,不許藉稱火工折耗,敢于重戥稱收,格外索貼各在案。

    奈閩省各屬錢價長落不一,遂有經征之員不照時值,詭藉傾镕名色,任意定價,勒民完納,竟将數錢及一兩、十兩以上之糧銀,亦令花戶完納錢文。

    或有自封投櫃,則于火耗之外,又行索貼。

    并于所納足紋糧銀,格外加補。

    其将糧銀積至數千貫之多,始發牙鋪,或發典商,令領錢易銀。

    更有前經示谕額收錢價,暗複多收少發,扣克累賠。

    在民間收租完課,自當踴躍急公,而在官照數收納,豈可任意多取,刻剝民膏?本部院下車以來,留心訪察,深悉利弊。

    上年九月間,随經批饬藩司,确查各州縣征收錢價,務于未開征之前,先行通報查考,以杜勒克。

    現在開征,當收錢糧之時,本部院時加查察,自必剔除弊窦。

    但各州縣賢愚不等,經胥瞞示苛索短發,輾轉漁利,侵扣浮收,亦未可定。

    不得不行諄切戒谕。

    除行藩司移行各道府就近查察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閩省各花戶人等知悉:如系一錢以下者,依各屬詳定批準示谕價值折錢完納,一錢以上者,将銀自封投櫃,不得違例納錢。

    遇有錢價長落,禀明州縣查辦,該糧戶亦不得藉端阻撓。

    倘該縣櫃胥如有扣克浮征,格外索貼,混加平水及重戥短發、勒領易銀情弊,許受害之人,據實首告。

    該經征各員務須實力奉行,毋得陽奉陰違。

    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官參吏處,決不寬貸。

    凜之慎之等因。

     推收糧額因地、因時酌量妥辦 一件遵劄議覆事。

    乾隆三十四年九月,布政使錢牌:奉總督部堂崔批本司議詳:查得民間買賣田産,原應随時推收過戶,以清糧額。

    先據永春州禀:以該州地方愚民不肯推收,竟有買産十數年,向未收糧者,設立四柱印冊,并推收印單,編号存房,出示曉谕,無論是否契載絕賣,定限成交十日内赴局,三面推收入冊,填單截給分執,于封印期内查造實征,呈送核對;所需紙張官為捐給。

    經本司以所議似屬杜弊之法,請饬該州所轄之德、大二縣一體遵辦。

    至各屬地方情形不一,未便遽議照辦,應通饬各府體察情形,并應如何立法杜弊,參酌妥議,到日再行彙核,詳請憲示通饬遵照由。

    奉憲批:如詳轉饬遵照辦理。

    仍通饬各府确察情形,并應如何立法杜弊參酌妥議,到日彙核詳報。

    又奉撫憲批:如詳轉饬該州屬遵照辦理。

    聽民赍契赴局,照契載糧額推收入冊,實時将契發還,不許出票差查,以及勒掯耽延,緻幹參究。

    其各屬情形不一之處,仍即飛催,覆到詳奪各等因。

    随經轉行永春州遵照,并通饬各府州确查議詳去後。

    茲催據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延平、建甯、邵武、汀州、福甯、台灣等十府、龍岩州,轉據各縣确查情形妥議詳覆,由該府州先後彙詳各前來。

    本司查民間置買房産田地,自應随時推收過戶,以清糧額,以杜詭寄、飛灑之弊。

    各戶每多隐漏抗延,自應設法清厘。

    今核查各府屬中收除向未推收清楚,并無抗延滋弊,曆久相安者,應毋庸更張,饬令照舊辦理外,其餘各屬有辦理之法與永春州相同者,有限期不一者,照各屬之人情風土各殊,應各因地制宜,原不必強之畫一。

    而其要總不外乎清糧除弊之計。

    應請饬令各府州,各照所議饬縣妥協辦理。

    但法立弊生,各花戶赴縣推收,投驗賣契,買者立戶,賣者開除入冊登注,給發印單,在在易啟需索使費之漸。

    應令該府州嚴行出示禁饬,有犯必從重究處。

    間或有頑戶隐匿,經地保糧書查首者,該縣務須确查妥辦酌量議斷,就近報府州立案,庶民無擾累,積弊自可漸除矣。

    合就彙核,議詳察奪,批示饬遵等由。

     奉批:如詳通饬各屬一體遵照妥議辦理。

    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

    繳。

    又奉署撫部堂崔批:如詳通饬各屬遵照妥協辦理。

    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

    繳。

    奉此,合亟通饬備牌行府照依院批詳内事理,即便轉饬所屬遵照妥協辦理,毋違等因。

     詳定閩、侯二縣零星糧米不許折收錢文案 一件禀請憲示、以敷備給事。

    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奉總督部堂崔批本署司會同糧驿道詳:查得額征糧米,有關撥給兵食,例應收納本色。

    今據閩侯二縣請以一鬥以下之戶令納折色,定價議詳前來。

    米榖價值長落不齊,似未便以一時之價值,遽可定以為例。

    據稱雍正十三年,前憲盧曾經準行有案。

    但并未咨報内部,且事經三十餘載,今昔情形不同。

    年來省城米價日昂,現蒙憲台撥運台廈榖石碾米平粜,以濟民食。

    該二縣若再折收錢文,代為買米給兵,則省城米價勢必益增,大不便于民食。

    設一時購買不齊,則更有礙于兵糧,尤為未便。

    況閩侯二縣,每年秋成買補平粜倉榖,頗為繁難,此又難于代買之明證。

    且恐不肖胥役,藉此瞞官作弊,攬納包收,是折收糧米既多未便,亦與定例不符。

    應請仍饬照舊辦理。

    綠奉批查,合就議覆,伏乞憲台批示遵行等由。

     奉批:如詳轉饬照舊辦理。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又奉巡撫部院溫批:如詳饬遵。

    仍饬該管知府留心稽查,毋任私折滋弊,緻幹察參。

    并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移行遵照在案。

     台灣二麥并早晚稻收成分數饬令預期馳報 一件為遵劄議詳憲示饬遵事。

    嘉慶元年七月初七日,奉巡撫部院姚憲劄:照得福建省嘉慶元年分早稻收成分數,先據該司開造清冊内開:台灣府屬嘉義、彰化二縣收成九分有餘,鳳山縣收成九分等由,業經先後分别奉提在案。

    茲據台灣道禀送會奏折稿内開:鳳山、嘉義二縣收成七分有餘,彰化縣收成九分,核之内地題奏分數,迥不相符。

    該司從前造冊請奏,自系查照各縣申報分數彙造,因何鎮道具奏時又複互異?台灣遠隔重洋,勢難往返互核,似此舛錯,于奏案大有關系。

    轉瞬晚稻收成,即應核實具奏,未便再有歧異。

    合行劄查。

    劄到該司,立即查明造送台灣府屬收成分數,是否照依各縣開報數目,因何與台灣鎮道不符?此後奏報,應如何立定章程,轉饬台灣府将早稻分數于何時開報,限于何時到省,晚稻分數于何時開報,限于何時到省,務須開具清折二副,分交船戶赍遞,免緻沉擱,有誤奏期之處,一面具詳,一面由六百裡飛饬遵照。

    如風不順,偶有遲延,應否剔出具奏之處,并即妥議,詳覆察奪,毋遲等因。

    奉此,本司遵查本年早稻收成分數,先奉憲台劄催,因未據各縣冊報齊全,難以彙造緣由,具文呈覆在案。

    嗣連日奉催嚴緊,并蒙憲台面谕再三,是以仿照内地情形。

    并查台灣道于一件洋匪肆劫事案内聲叙早稻豐收,市價甚賤,苦無售賣之處字樣,因而酌拟分數,于文内聲明查照鄰境酌填緣由,實非查照各縣申報分數彙造。

    茲台灣折稿分數迥不相符,一奉聖明指出,實難登答。

    惟是台地遠隔重洋,總不能如期報到。

    向來由司酌拟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等年均不相符,曾奉饬查,經伊前司禀複有案。

    至此後二麥早晚稻收成分數,應如何立定章程,饬令台灣府預期趕辦赍省,以昭畫一之處,查按年請奏收成分數,各有期限,如二麥收成約在三月初旬内,早稻收成約在六月初旬内,晚稻收成約在十月初旬内。

    一俟屆期,由司彙冊呈請核奏,不容遲緩。

    台灣遠隔重洋,冊報較遲,有費周章,自應遵照憲劄,饬令台灣府預期馳報。

    麥收應于二月中旬内開報,二月初五日以前到省;早收應于五月初旬内開報,六月初五日以前到省;晚收應于九月初旬内開報,九月末旬内到省。

    以副彙冊請奏。

    如風■〈日凡〉不順,屆期不能趕到,應請即将台灣一府剔出,另請核奏。

    其所開冊折,若僅發一副,恐有遭風阻滞。

    應遵憲指,饬令備開冊折二副,分交船戶赍遞,庶免沉擱遲誤。

    并請責令台灣府務須遵照,随時趕辦,依期發遞,不得再有遲延。

    緣奉前因,合就查案,核議詳覆,察核批示,以便飛饬遵照等由。

     于嘉慶元年七月十二日奉批:如詳飛饬遵照造報。

    仍刊入省例,永遠遵行。

    繳。

    奉此,除移行台灣道府并内地九府二州遵照。

     通饬各屬根查未完之戶分别輸完 一件曉谕事。

    照得糧從田辦,田麗冊中。

    欲清糧必先清田,欲清田必先清冊。

    故推收不清,則民多抗欠,官難征輸。

    閩省積習相沿,每于田産典賣之後,私相貼納,不即将糧過戶。

    總由現業戶冀免差徭,原業戶貪圖微利之故。

    殊不知蕩業賣産者率皆不肖之徒,不務生業。

    現業主縱或每年将應交銀米照數交與原業主完納,而原業主接收後任意花銷,糧仍拖欠者。

    更有祖父手上業已轉售他姓,遺留糧額在戶,後人并不知業售何人者。

    又有崩塌之田已經水沖沙壓,冀圖墾複,不即呈報請豁,始則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