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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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據,以便于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
如系賣絕者,原系永遠斷絕,不複取贖,故可不立下契。
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後日争端,毋違!特示。
頒發契式開後 立典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祖傳或自置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榖米若幹,應納錢糧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典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典主對佃收租管業,推收入戶,完納糧色。
此田面約幾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某備照契載銀兩贖回,某處不得以糧經過割等詞掯留。
如無銀取贖,仍聽某處管業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合同上下典契一樣各一紙,典主執上契,原主收下契,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田地四至。
此上契買主某人收執存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典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立典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祖傳或自置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米榖若幹,應納錢糧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典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典主對佃收租管業,推收入戶,完納糧色。
此田面約幾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某備照契載銀兩贖回,某處不得以糧經過割等詞掯留。
如無銀取贖,仍聽某處管業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合同上下典契一樣各一紙,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田地四至。
此下契原主某人收執存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典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米榖若幹,應納錢糧銀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
得銀價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
某等不得别生枝節,言找言贖。
一切老契典契盡歸買主收執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賣斷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禁革田皮田根,不許私相買賣,佃戶若不欠租,不許田主額外加增 一件嚴禁田皮田根之锢弊、以全民業事。
乾隆三十年閏二月初十日,布政使司顔牌:案照本司具詳内開:查得紳士鄭漢履等以田皮田根名色,雖奉明示饬禁,而風雨損壞,仍至視為故套。
玩佃或籍上役營兵,或恃聚族負隅,任意積逋,業主竟成佃産,锢弊莫破。
呈請立碑永禁,使其觸目警心,主佃相安等情。
奉憲批司查議,随經行據福州府議覆前來。
本司查閩省佃民,私立田皮田根名色,曆奉禁革有案。
如汀州府屬,雍正八年經前司議詳内,并田主收租而納糧者謂之田骨,田主外又有收租而無納糧者謂之田皮,是以民官田畝類皆一田兩主。
如系近水腴田,則田皮價值反貴于田骨,争相佃種,可享無賦之租。
是田皮即屬佃戶之項乎?一經契買,即踞為世業,公然抗欠田主租榖。
田主即欲起田召佃而不可得。
甚有私相田皮轉賣他人,竟行逃匿者。
緻田主曆年租欠無着,■〈馬犬〉糧累比,陷身家而誤考成,弊害不堪,亦難名言。
加以紳監土豪,貪嗜無糧無差,置買田皮,剝佃取租,隻顧利己。
凡佃民逋欠主租者,反為之袒護,獄訟繁興。
請照從前通革之例,凡屬皮租,盡行革除,不許民間私相買賣,一切訟事,告找告贖,概不準理。
并令刊刻告示,曉谕佃戶,隻納田主正租,不許另納皮租,若有逋欠正租,聽憑田主召佃。
如有紳監土豪,仍敢掯納主租等弊,發覺從重究拟。
再田皮一經革除,則瘠土不啻膏腴,恐有無厭田主,從中勒佃加租。
或刁農貪圖耕種,私向田主加租奪佃,緻啟訟端。
此等惡俗,亦所時有。
并請饬禁。
嗣後佃戶若不欠租,不許田主額外加增,生端召佃,俾佃戶知所勸勉完租,田主不緻誤租欠課,兩相安業等由。
詳奉前憲批允通饬,勒石永禁在案。
嗣于乾隆二十七年,侯邑民人林天崇等控争州田案内,又經前司詳明,福州府屬田皮、田根與汀州府屬田骨、田皮,名色雖殊,緻弊則一,應照詳定禁革舊案,通饬各屬刊刻告示,于窮鄉僻壤,遍行曉谕嚴禁。
如有仍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頂承賣及到官控争者,務即按法重究,追價入官,田歸業主另行召佃,不得少事姑息,留贻訟源等因,檄行遵照在案。
是先後饬禁,立法已屬周詳。
但自雍正八年迄今三十餘載,從前各屬奉行或有未經勒石之處,年久無從稽考。
乾隆二十七年饬令刊刻告
如系賣絕者,原系永遠斷絕,不複取贖,故可不立下契。
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後日争端,毋違!特示。
頒發契式開後 立典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祖傳或自置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榖米若幹,應納錢糧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典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典主對佃收租管業,推收入戶,完納糧色。
此田面約幾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某備照契載銀兩贖回,某處不得以糧經過割等詞掯留。
如無銀取贖,仍聽某處管業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合同上下典契一樣各一紙,典主執上契,原主收下契,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田地四至。
此上契買主某人收執存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典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立典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祖傳或自置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米榖若幹,應納錢糧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典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典主對佃收租管業,推收入戶,完納糧色。
此田面約幾年為限。
限滿之日,聽某備照契載銀兩贖回,某處不得以糧經過割等詞掯留。
如無銀取贖,仍聽某處管業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合同上下典契一樣各一紙,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田地四至。
此下契原主某人收執存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典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将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号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米榖若幹,應納錢糧銀若幹,本色米若幹,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
得銀價若幹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
其銀即日全數收明。
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
某等不得别生枝節,言找言贖。
一切老契典契盡歸買主收執雲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
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照。
中見某人、某人 乾隆某年某月日立賣斷契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禁革田皮田根,不許私相買賣,佃戶若不欠租,不許田主額外加增 一件嚴禁田皮田根之锢弊、以全民業事。
乾隆三十年閏二月初十日,布政使司顔牌:案照本司具詳内開:查得紳士鄭漢履等以田皮田根名色,雖奉明示饬禁,而風雨損壞,仍至視為故套。
玩佃或籍上役營兵,或恃聚族負隅,任意積逋,業主竟成佃産,锢弊莫破。
呈請立碑永禁,使其觸目警心,主佃相安等情。
奉憲批司查議,随經行據福州府議覆前來。
本司查閩省佃民,私立田皮田根名色,曆奉禁革有案。
如汀州府屬,雍正八年經前司議詳内,并田主收租而納糧者謂之田骨,田主外又有收租而無納糧者謂之田皮,是以民官田畝類皆一田兩主。
如系近水腴田,則田皮價值反貴于田骨,争相佃種,可享無賦之租。
是田皮即屬佃戶之項乎?一經契買,即踞為世業,公然抗欠田主租榖。
田主即欲起田召佃而不可得。
甚有私相田皮轉賣他人,竟行逃匿者。
緻田主曆年租欠無着,■〈馬犬〉糧累比,陷身家而誤考成,弊害不堪,亦難名言。
加以紳監土豪,貪嗜無糧無差,置買田皮,剝佃取租,隻顧利己。
凡佃民逋欠主租者,反為之袒護,獄訟繁興。
請照從前通革之例,凡屬皮租,盡行革除,不許民間私相買賣,一切訟事,告找告贖,概不準理。
并令刊刻告示,曉谕佃戶,隻納田主正租,不許另納皮租,若有逋欠正租,聽憑田主召佃。
如有紳監土豪,仍敢掯納主租等弊,發覺從重究拟。
再田皮一經革除,則瘠土不啻膏腴,恐有無厭田主,從中勒佃加租。
或刁農貪圖耕種,私向田主加租奪佃,緻啟訟端。
此等惡俗,亦所時有。
并請饬禁。
嗣後佃戶若不欠租,不許田主額外加增,生端召佃,俾佃戶知所勸勉完租,田主不緻誤租欠課,兩相安業等由。
詳奉前憲批允通饬,勒石永禁在案。
嗣于乾隆二十七年,侯邑民人林天崇等控争州田案内,又經前司詳明,福州府屬田皮、田根與汀州府屬田骨、田皮,名色雖殊,緻弊則一,應照詳定禁革舊案,通饬各屬刊刻告示,于窮鄉僻壤,遍行曉谕嚴禁。
如有仍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頂承賣及到官控争者,務即按法重究,追價入官,田歸業主另行召佃,不得少事姑息,留贻訟源等因,檄行遵照在案。
是先後饬禁,立法已屬周詳。
但自雍正八年迄今三十餘載,從前各屬奉行或有未經勒石之處,年久無從稽考。
乾隆二十七年饬令刊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