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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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教谕俸滿引見支食俸銀 新任教官以到任之日起支俸銀 文職候補人員委署大缺,應照小銜食俸 司詳武職扣罰俸銀章程 武職降住罰俸銀兩分别扣收辦理 文職降罰俸銀在于坐支俸銀内扣收解司造報 知縣以下巡、典各官請支俸銀查明如有罰俸案件詳請扣抵 參革卸事、失守城池、延誤軍務,不準支食開複以前得項 出師人員拔補别缺支食俸廉章程 出師人員升補,分别支食廉俸 武職食俸簡明例冊 教谕俸滿引見支食俸銀 一件循例懇恩行知給俸事。

    乾隆十九年九月,奉前督憲喀批前署藩司史議詳:查得泰甯縣學教谕康大墀六年俸滿,尚堪留任,給咨赴京引見現在交印。

    查曆來官員未曾開缺,例得循舊給領俸齋,禀請成例行知等由。

    本署司查學官往京會試,并文職各員如有不時赴京引見,向有支領俸銀之例。

    惟學官六年俸滿,尚堪留任,給咨赴部引見之員,支食俸銀,從前并無辦過成案。

    茲據教谕康大墀請體照官員引見未曾開缺食俸之例前來,似應如其所請,通行遵照等因。

     新任教官以到任之日起支俸銀 一件為通行查照事。

    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前署布政使司史饬行:照得閩省教職,從前未歸部選以前,其俸齋銀兩,例應以奉旨補授之日起支。

    後改歸部選,由部封發文憑,驗試赴任,所有額編俸齋,例得于到任之日起支。

    乃各屬州縣及教職等官,仍拘泥從前在外選授,候奉部文覆準後支給成例,紛紛請示,殊煩案牍。

    合急通饬備票行府,照依事理,即便通行所屬,嗣後新任教官應支俸齋銀兩,照例以到任之日起支,毋違等因。

     文職候補人員委署大缺,應照小銜食俸 一件為通行畫一辦理事。

    案于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崔憲牌:為酌定章程事,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酌定署事人員分别有員無員之缺支食俸銀章程一案,相應傳付各司,即速赴司抄錄,行文各該督撫遵照畫一辦理等因前來,相應抄錄,粘單行文閩浙總督一體遵照辦理可也等因,計粘單一紙内開:查得先據四川布政使張逢堯條奏:嗣後揀發、分發各項試用人員,在外委署無員之缺者,除照例支食養廉外,俸銀歸入截曠造報,概不準支等因,經本部以署事人員,與實授人員一體辦公,遇有降罰停升,原與實授者一體議處,若不準其食俸,殊未平允,是以議駁。

    原系端指署理無員之缺者而言。

    嗣據浙江巡撫熊将暫署出差之嘉興府通判員缺試用知縣商文超可否援照請支俸銀之處,咨請部示前來,經本部以暫行委署出差員缺,應作為有原官支食,若再行議給署俸,是一官兩俸,殊與定例未協,且與本部原議不符,業經咨駁在案。

    但查從前各省似此人員有回往支食者,有向不支食者,亦有籠統造報并不分晰有員無員之缺者,辦理原未畫一。

    今若不明定章程,必緻仍前歧誤。

    相應通行直省督撫,遵照本部原議,将候補試用人員委署無員之缺者,照例準其支食俸銀外,其暫行委署出差員缺者,嗣後概不準其另行支給。

    庶錢糧皆歸核實,而辦理亦不緻參差矣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業經刊刻通行在案。

    查文職候補人員委署空缺,例得支俸。

    如大銜署小缺,及銜缺相同,照額支俸外,其有小銜署大缺,應照小銜食俸。

    如候補試用縣丞署知縣,隻支縣丞俸;候補試用吏目署縣丞,隻支吏目俸。

    其餘照此類推。

    所有支剩額俸,按數解司造報奏銷。

    茲查各屬支扣造報,間有參差不齊,應行通饬遵照,以歸畫一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遵照在案。

     司詳武職扣罰俸銀章程 一件遵劄詳覆事。

    奉兼署巡撫部堂董批孫署司詳:查得武職罰俸一項,例應在于該員弁應得編俸銀内劃扣清楚,按季造冊,詳請咨銷。

    俟造報奏銷,于冊内登記已完入撥。

    其未完者仍于冊内登明未完。

    曆屆照辦在案。

    所有閩省武職員弁,先後奉文罰俸,一員中有數案及數十案不等,曆辦劃扣俸銀,均系按額勻扣,以緻年積一年,前案未能扣清,後案不能陸續接扣,難以作完。

    故二十二年分奏銷案内,奉部駁诘,誠如憲批,自應酌議扣抵章程,以杜冒支漏扣。

    本署司再三籌酌,應請自嘉慶二十四年秋季為始,凡應扣武職員弁罰俸銀兩,俟該員弁赴司請領編俸時,由司查明節年未完罰俸清冊及新奉部文,将所議罰俸在于應得俸銀内盡數詳明劃扣清款,絲毫不準混支。

    如員弁中奉議罰俸案數多者,即按照奉文先後,挨次扣完,造報咨銷;案數少者,亦照所罰銀數扣完。

     總俟扣清後,方準支給俸銀。

    此内各員弁倘有另案降級、住俸,應完罰俸,無俸可扣,仍俟造報奏銷,于詳咨文内切實聲叙,方為妥協。

    如此酌定章程,庶罰俸之案得以速清辦結,而款項亦免懸宕。

    是否允協,合就查議詳覆,伏候察核,批示祗遵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仍刊入省列,通行遵照。

    至武職候補現任及世職各員弁未完罰俸銀兩,自嘉慶六年起至二十三年止,計有十數年之久,其中未完之員固屬不少,或應罰各員弁領俸之時早經扣楚,未經登完者亦所必有。

    查文職罰俸一款,前據司詳,請立限一月,委員逐細清厘詳辦在案。

    所有武職罰俸,應即一體辦理,以期核實。

    而來年奏銷,亦可迅速查造。

    仰即遵照督饬委員,嚴饬司書,定限一月内,将通省武職各官未完節年罰俸銀兩,徹底通盤,逐細查明,何員弁早已扣收,未經造報。

    其已扣完者,又于何年何季咨銷報撥。

    其未扣完者,因何不行查扣。

    将漏扣各員,即于本年秋冬季起,照數盡行劃扣,不得濫支。

    至事故各員,如有俸銀存司可扣,即行照數扣完;若無俸銀扣抵,或應免追,或經從前食過編俸,應行饬籍追繳,或應移咨服官省分接扣,或有重複查扣,應行給還,均須逐細确查分晰登注,查照定限,造具确冊,分别詳送核辦。

    倘此後奏銷冊内再有冒支漏扣,一經查出,定即着落各經書賠補。

    切切。

    此繳。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武職降住罰俸銀兩分别扣收辦理 一件遵劄查議詳覆事。

    奉兼署巡撫部院董批前署司詳:查報銷錢糧,絲毫均關國帑,自應詳細确核。

    如例所應造及前次已經送部有案者,自應率由舊章查造。

    若例不應造及前次又未送部有案者,則屬創始,尤應通盤籌劃。

    如果毫無窒礙,方可造送,庶幾行之可久,而遵之無難。

    查從前報銷俸饷冊籍,本無附送增減銷及已銷未給各冊。

    嗣于嘉慶十四年間,辦理十三年奏銷,奉張撫憲劄饬按款查造,附送部核。

    計今十有餘載,并無奉部駁查。

    今辦理二十三年奏冊,送部冊内遽行删除,設奉大部較對上年之冊,見昔有今無,勢必以漏造駁诘,彼時殊難以十數年前向無開造之語登覆。

    似應仍照舊章造送,以昭核實。

    至武職緣案奉文降住俸銀,所降所住之俸,皆系在于俸饷截曠各冊内分别登造。

    譬如副将降一級留任,俸饷冊内僅予開支參将俸銀,其副将之俸歸于截曠項内報部。

    其住俸銀兩,系于截曠冊未開造留撥某員因何案住俸,于某年某月日奉旨起,至十二月底止,應住俸銀若幹。

    如系甲年奉文住俸,其緣案與奉旨緣由,甲年既已開造,而乙年隻須登明留撥某員自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應住俸銀若幹。

    間有事故,亦即留撥至某日事故止,仍将留撥住俸于造報春秋撥時,彙冊報撥。

    迨至奏銷時,将已經事故停支俸銀,無俸可降可住緣由,逐員聲登備查。

    所有武職罰俸案件定例,乃系扣收編俸。

    如已扣清者,即将扣過案由、銀數,按季咨銷,入撥造報。

    仍于奏銷冊内登明,業經入于某季咨銷造報。

    其未完銀兩,并無造入咨銷冊内,仍于奏銷冊内以未完據實登造。

    蓋武職員弁,間有緣案降住俸銀之外,又有罰俸案件。

    查俸銀既已降住,則奉罰之俸無銀可扣。

    兼有此案罰俸尚末扣清,彼又奉議罰俸。

    遞年應得編俸,盡數扣抵,尚有不敷,自不得不以未完造報。

    惟武職罰俸,奏銷冊内未經分别登明,遂奉大部以違例全數造支駁诘。

    本年固應核實辦理,但若将各營各員降住罰俸,均于俸饷冊内按員聲叙,不特與曆來分冊造送之案不符,即上年大部亦系歸于罰俸咨銷本案内行查。

    其俸饷冊内全數造支,并未駁诘。

    今本年忽于俸饷冊内将案由、銀數分别已完、未完開造,轉恐有幹部诘。

    而罰俸咨銷之冊,又覺彼此重複。

    本署司悉心籌議,除降住俸銀遞年系歸俸饷截曠冊内報部,仍應照舊開造外,其罰俸銀兩,定例既屬扣收編俸,扣與未扣,俸饷冊内總應支銷,以待扣收報撥。

    如罰俸冊内仍以未完造報,縱于俸饷冊内按員聲登,亦幹部駁。

    并請将應造嘉慶二十三年武職罰俸咨銷冊籍逐細溯查。

    如有銀已扣存司庫,即于二十三年罰俸冊内報完,并于咨銷冊内入撥造報。

    間有末經劃扣司庫者,仍照舊章,據實聲登。

    一面查明本員尚在何處服官,即于現領本年秋季俸内劃扣,歸于辦造本年秋季咨銷冊内接續報完。

    仍将已未扣完及盡扣編俸緣由,再于罰俸詳咨文内,詳晰妥叙,庶資部核。

    是武職罰俸本案奏銷冊籍,既将已未完各員據實開登,按季又有咨銷細冊送部,所有俸饷冊籍,仍循舊制造報,毋庸按員聲登罰俸。

    庶俸饷與罰俸冊籍胥歸畫一,而免彼此牽纏。

    除通谕司書查照分别妥造外,理合查議,詳覆察核批示等由。

     奉批:如詳辦理。

    至武職降住罰俸,一經奉部議處,即應于各該營領饷時,将本員應領俸銀按數截扣,庶應完銀兩得以随時扣收,入于奏銷造報。

    若領饷時不行核扣,任聽各營照數領回,濫行支給,憑何扣收報撥?嗣後凡詳給營俸饷,無論月饷、季饷及半年一領,各營俱令核支扣俸饷銀兩冊末,開列該營各官支領俸銀銜名,并于各本員下登明無應扣節年、現年降住罰俸銀兩者,其俸銀準其照數領回。

    如有降住罰俸銀兩者,即于本員下登明案由及應扣銀數,随饷照數扣收清款,以免遺漏。

    該署司即通移各營暨台灣營府一體遵照,并刊入省例遵辦。

    本年俸饷報銷冊及武職罰俸奏冊,如詳照舊辦理。

    來年奏銷案内,斷不準有漏扣之銀。

    其從前各員降住罰俸銀兩,如有未經扣楚者,速即通查,何員現在何處服官,即于現領本年秋饷起,将各員應支俸銀,盡數劃扣,歸于按季咨銷冊内接續報完,毋再漏延。

    此繳。

    奉此,刊入省例,通頒遵照。

     文職降罰俸銀在于坐支俸銀内扣收解司造報 一件通饬遵照事。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奉兼署巡撫部院董批孫署司呈詳:查文職各官遇有奉文降住罰俸案件者,例應行文經征州縣,如數扣抵,俟查辦奏銷時,統核各員罰俸共有若幹案,應完銀若幹兩,先将各員解完銀兩,照數入冊注完。

    其有升調别任者,應聲明該員現在某處帶于新任完納。

    如病故休緻者,應于冊内聲請免追。

    丁憂、告病、降調告養者,應聲叙服阕病痊補官日扣完。

    革職者暫行注冊。

    或遞年額支俸銀較少,而所奉罰俸較多,不敷扣抵者,即應聲明俟曆過編俸扣抵造報。

    其有應扣不扣,朦混冒支者,亦應行文各府州,确切查明果否屬實,取具應議職名,詳咨參辦。

    定例本屬周詳,緣曆屆奏銷冊内并未分晰造報,以緻二十三年查辦二十二年奏銷案内,于本年閏四月間奉部行查并不照例扣抵等因。

    本屆奏銷,自當核實辦理,未便仍沿舊章。

    随即遵劄委員督書,查明各屬解完二十三年分現年文職罰俸銀二百一十三兩零,又解完二十二年以前節年罰俸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