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學典禮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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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錄任滿給由 集賢院,至元二十七年二月日□付該:據司直司呈該,承本尚書吏部符文,承奉尚書省判送本部元呈,奉省判集賢院呈,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申,江南各路學正、山長、學錄,受院、監付身,三十個月為任滿,給由依例遷轉。

    國子監拟:照得省部定到江淮教官所受文憑【即】【節】該【[一] 據行文體例改。

    】,學正受行省劄付,學錄受宣慰司劄付。

    奉此,即目南北教官從監官考較定拟,凡今後江淮迤南教官,從本路儒學公衆推舉保申,各舉道提司就便依例行移按察司體覆相同,然後從儒學提舉司考較所業文字,循例定拟職名,學正申行省,學錄申宣慰司,就便出給劄付。

    外據三十個月為考滿,依例給由一節,若從本司所拟相應。

    具呈照詳。

    奉都堂鈞旨:送吏部,疾早照拟連呈。

    奉此,本部議得:儒學教官,例從集賢院定拟。

    所據江淮迤南學正、錄給由事理,參詳拟合照依教授例,候得替,依例給由相應。

    呈奉都堂鈞旨:準拟。

    送吏部,行移照會施行。

    奉此,除外,省部合下仰照驗施行。

    承此,本司呈乞照驗事。

    得此,使院合下仰照驗,更為行下合屬,照會施行。

    【劄付國子監。

    】 江淮拟設學官員數及升轉格例 集賢院,至元二十七年三月日劄付該:據司直司呈,奉尚書吏部符文該來呈,江淮拟設教官員數節該,散府、諸州并各處書院,拟設教授、學正、學錄、直學各一員。

    又照得升轉格例,【諸散】【諸散】【[二] 據文義乙正。

    】府、州并各處書院教授拟正九品,依上選注,以三年為一任,遷充各路教授。

    無阙,止于本等窠阙内更曆一任,依例于從八品司、縣官内選用。

    呈乞照詳事。

    得此,即不見各處書院自幾年分額設教授,已後緣何不曾差設,及各處書院應設去處,難便施行,合下仰照驗,依上行移照勘明白,拟定開坐呈部事。

    承此,呈乞照詳。

    得此,使院合下仰照驗,依上照拟開呈。

    【劄付國子監。

    】 随路府州縣尹提調儒人功業 江淮等處行尚書省,至元二十七年八月日劄付:開坐各項條目數内一項,檢會應奉上司格例,條具到合行事理數内一款:所轄等處多有豪富勢要兼并之家,往往托以儒戶為名,厚賄構結有司官吏,苟避差徭,不當戶役,因而靠損貧民,誠為未便。

    今後摘委随路府尹并府、州、縣尹,不妨本職提調照勘所管在籍儒人見數,榜示姓名,每月上下半月一次考較各各所習功業,能通文學者,依例免役,如有怠惰荒廢、不通文學之人,即仰開申省府定奪,與民一例差役。

    如有不法官吏,因而取受錢物,依前影庇,妄作儒戶,不當差役,許諸人陳告,取問是實,一體治罪。

    【劄付紹興路總管府。

    】 不許變賣學舍 行禦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劄付:據察院呈,揚州在城宣聖廟學舍東西兩教授廳屋二所,及先儒鄒道鄉先生祠宇一所,于内四柏亭等系道鄉先生分教路學,手植四柏建亭,經今二百餘年。

    今有上司委官同錄事司,将上項房屋等丈量出賣。

    參詳先儒祠宇,教授兩廳房屋,即與其餘系官房舍不同,若令出賣,似于崇儒重道之意有所未盡,乞照詳。

    及據江北淮東道提刑按察司申,亦為此事。

    得此,憲台看詳:各處文廟,有司相沿交割,理當增修,以宣風化。

    若與其餘無用房舍一例出賣,所得不多,有傷治體實甚。

    伏慮省府不知,呈奉到江淮等處行尚書省劄付該:省府相度,既是文廟房舍,有司不應一例供報發賣。

    除已劄付淮東道宣慰司行下合屬照勘存留外,可照會施行。

    承此,合下仰照驗施行。

     按察副使王朝請俣申明體覆 所敬服、可為後進師範之士,提舉司保給,移文提刑按察司,牒文資正官體覆,如實相應,準回文方許委用。

    至于府、州儒學司計、直學之類,宜從公堂選舉,本學保申,提舉司出給付身,委付巡按官到彼體覆。

    若有不應,就便改正施行。

    ?推舉保申,儒學提舉司依例行移按察司體覆相應,然後提舉司考較所業文字,循例定拟職名,山長、學正申行省,學錄申宣慰司,出給劄付,各縣教谕,提舉司委付。

    今體知得儒學提舉司保用教官,多不行移體覆,或于已差之後,才方移文。

    中間不應者,往往有之。

    得此,照得勉勵學校,宣明教化,乃風憲所掌,學校之官,苟非其人,教化何由而生?雖加勉勵,亦無所益。

    合下仰照驗,教授、山長照依定例體覆,外據學正、學錄、教谕等職,今後須憑鄉曲善士同舉保文行兼備、?行禦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劄付該:來申該,準分司巡按官副使王朝請牒該,照得上司元行格例,江淮教官,從儒學公【劄付浙東提刑按察司。

    】 教授給由 至元二十七年二月,江西行省準尚書省咨:集賢院備國子監呈,淮西儒學提舉司申「若有教授、學正考滿給由,未審申覆使、監,唯複申覆本道宣尉司」事,本監照得:先承奉集賢院備尚書省劄付,本監掌管學校,定拟南北儒官,江淮等處儒學提舉司并隸本監管領。

    奉此,又照得各處儒學提舉司所轄,俱各掌管學田錢糧,每年造冊申監呈院。

    今本監議得:既江淮各道儒學提舉司學田錢糧隸本監所管,所據教授考滿給由,拟合依例申覆本道宣慰司,另申國子監,呈集賢院照勘,似為便當。

    本院參詳準拟相應。

    得此,送吏部照拟得:除腹裡教官别無掌管學田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