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學典禮卷二
關燈
小
中
大
承此,當司除已依上施行外,牒請照驗事。
準此。
卑司今将會到各道儒學提舉司學校合行事理,申乞照詳明降事,開坐到數内一項:昨來至元十七年設立各道儒學提舉司,承奉宣慰使司□付,備奉行中書省□付該:應儒學大小事務,并從儒學提舉司掌管,所有日前總管府并免提調。
至元二十一年因革罷提學之後,儒學事務仍歸各路、府、州、司、縣提調,所差設職員并從體覆。
今既複設儒學提舉司,見欽奉聖旨:應外道學校生員成材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聞奏呈省區用,并從随道儒學提舉司保申。
所有體覆一項,委為重疊,除學正、山長比拟路教資次,儒學提舉司保明,呈覆上司,轉呈行省出給□付外,其餘學錄、縣學教谕以下,照在前體例,并從儒學提舉司出給付身差役,并免體覆,似與近詳條畫相應,及諸齋合設長、谕各一員,钤束諸生,申乞照詳明降施行。
今奉省府議得:依準所呈前件。
本司奉此,除已行移各處路、府、州、縣及合屬儒學、書院,依奉省□内事理施行外,乞照驗事。
得此,使司照得:先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承奉江浙等處行中書省令史張新承行劄付「為學官格例事」該,省府議拟到,除教授祇受敕牒,外據本學合設正、錄、直學,并書院山長、縣學教谕各各員數,所授文憑,月請學糧,鈔數省府。
除已開坐移咨都省照驗外,合下仰照驗,據濫設不應之人,截日盡行革罷。
前項額定人員,以勾當三年為滿,如是阙員,選保德行材能、曾得鄉漕薦舉、堪為後進師範者,本路行移本道按察司,委自正官體覆相應,回準公牒,然後備申本道宣慰司,轉呈省府,照詳定奪。
數内開坐到:路設教授,系祇受敕牒人員;省委相副教官,比及換授以來,權準充學正員數;學正俱授省劄,有省委副教處設二員,如直隸行省,祇受省劄,宣慰司所轄,止受本司劄付;書院山長許設二員,祇受行省劄付;教谕許設二員,止受本路劄付。
為此,具呈省府照詳。
去後,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奉江淮等處行尚書省令史崔思政承行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劄付該:來呈本道儒學提舉司行移淮東浙西儒學提舉司,會到下項學校格例,乞明降事。
得此,省府照得:本道見呈,與省府元議相同。
合下仰照驗,依上施行。
開【作】【坐】【[一一]據行文體例改。
】到數内一件:儒學保明生員,除山長、學正呈省定奪外,其餘學錄、直學以下人員,并從本司差設,乞明降事。
前件議得:依準所呈。
奉此,照得省府元議:如是阙員,選保德行材能、曾得鄉漕薦舉、堪為後進師範者,本路行移按察司,體覆相應;學正俱受行省劄付;學錄如直隸行省,祇受省劄,如宣慰司所轄,止受本司劄付;山長祇受省劄;教谕止受本路□付。
其儒學提舉司會到淮東提舉司例,呈準省劄:差設職員,并免體覆;學正、山長,從提舉司保明,申覆上司,轉呈行省,出給劄付;其餘學錄、教谕以下,并從儒學提舉司差設。
所有儒學提舉司所呈,即與省府元議不同,除學正、山長,省府定奪,别不見學錄、直學以下,是否從宣慰司差設,及不見學職人員,合無依例體覆,又不見設立儒學提舉司有無定到格例。
為此,再呈省府照詳。
去後,今奉省府劄付該:來呈本道儒學提舉司申,近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司,所據合行事理未有定例。
得此,竊詳既立提舉衙門,合從本司選保相應人員申覆,照依省府元議事理施行。
得此,照得先據來呈,亦為此事。
為此,照得至元二十四年八月内,據淮東儒學提舉司申,開具到所行格例一項,省府議得;山長、學正呈省定奪外,其餘學錄、直學以下,從儒學提舉司差設。
已經行下本司照驗去訖。
今據見申,合下仰照驗,照依已行施事理施行。
奉此,使司;除外,合下仰照驗,依上施行。
【劄付儒學提舉司。
】 正錄不與教官聯署 國子監,至元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令史張瀛承行指揮;近據淮西道儒學提舉司申,據巢州等處學正朱庭槐等呈,本學應行文書,照依江浙例,正、錄與教官一同簽押,乞明降事。
得此,照得省部定到教官格例節該:學正、學錄不得連銜署文簿。
府、州并各處書院,準此,直學掌管本學田産、屋宇、書籍、祭器一切文簿,并見在錢糧,凡有支發,并聽提學、教授公議區處,明立案驗,不得擅自動支,違者從教授申覆本處官司,截日黜罷事。
除外,合下仰照驗,行下合屬,照會施行,毋得亂行申覆。
【下浙東道儒學提舉司。
】 儒人公事約會 尚書省,至元二十六年月日咨該:集賢院呈:據浙東儒學提舉司申到事内一件:各道儒學提舉司管領儒人,但有公事與管民官司相關者,管民官司并不問事理輕重,徑直勾攝,泛行搔擾,深為未便。
拟合照依諸衙門體例,一同約會。
為此,送國子監議拟。
去後,今據準呈:儒人遇有公事,除犯奸盜從有司歸問外,其餘一切事務,并從約會,呈乞照詳事。
本院參詳:若準所拟相應。
送禮部照驗,議得:合準集賢院所拟。
乞照詳事。
都省:準呈。
除外,合行移咨照會,依上施行。
【咨江淮行尚書省.】 分揀儒戶不可輕易 國子監,至元二十六年正月初二日,令史鄭溟承行指揮:承奉集賢院判送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申,照得各路、府、州、縣學官、山長人等不能盡心,緻使豪富不文之人經營入籍,規避差徭,乞令按察司委系名儒分揀。
送國子監,議得:不可輕易紊亂。
呈奉到集賢院劄付,議得:依準所拟施行。
奉此,合下仰照驗施行。
準此。
卑司今将會到各道儒學提舉司學校合行事理,申乞照詳明降事,開坐到數内一項:昨來至元十七年設立各道儒學提舉司,承奉宣慰使司□付,備奉行中書省□付該:應儒學大小事務,并從儒學提舉司掌管,所有日前總管府并免提調。
至元二十一年因革罷提學之後,儒學事務仍歸各路、府、州、司、縣提調,所差設職員并從體覆。
今既複設儒學提舉司,見欽奉聖旨:應外道學校生員成材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聞奏呈省區用,并從随道儒學提舉司保申。
所有體覆一項,委為重疊,除學正、山長比拟路教資次,儒學提舉司保明,呈覆上司,轉呈行省出給□付外,其餘學錄、縣學教谕以下,照在前體例,并從儒學提舉司出給付身差役,并免體覆,似與近詳條畫相應,及諸齋合設長、谕各一員,钤束諸生,申乞照詳明降施行。
今奉省府議得:依準所呈前件。
本司奉此,除已行移各處路、府、州、縣及合屬儒學、書院,依奉省□内事理施行外,乞照驗事。
得此,使司照得:先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承奉江浙等處行中書省令史張新承行劄付「為學官格例事」該,省府議拟到,除教授祇受敕牒,外據本學合設正、錄、直學,并書院山長、縣學教谕各各員數,所授文憑,月請學糧,鈔數省府。
除已開坐移咨都省照驗外,合下仰照驗,據濫設不應之人,截日盡行革罷。
前項額定人員,以勾當三年為滿,如是阙員,選保德行材能、曾得鄉漕薦舉、堪為後進師範者,本路行移本道按察司,委自正官體覆相應,回準公牒,然後備申本道宣慰司,轉呈省府,照詳定奪。
數内開坐到:路設教授,系祇受敕牒人員;省委相副教官,比及換授以來,權準充學正員數;學正俱授省劄,有省委副教處設二員,如直隸行省,祇受省劄,宣慰司所轄,止受本司劄付;書院山長許設二員,祇受行省劄付;教谕許設二員,止受本路劄付。
為此,具呈省府照詳。
去後,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奉江淮等處行尚書省令史崔思政承行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劄付該:來呈本道儒學提舉司行移淮東浙西儒學提舉司,會到下項學校格例,乞明降事。
得此,省府照得:本道見呈,與省府元議相同。
合下仰照驗,依上施行。
開【作】【坐】【[一一]據行文體例改。
】到數内一件:儒學保明生員,除山長、學正呈省定奪外,其餘學錄、直學以下人員,并從本司差設,乞明降事。
前件議得:依準所呈。
奉此,照得省府元議:如是阙員,選保德行材能、曾得鄉漕薦舉、堪為後進師範者,本路行移按察司,體覆相應;學正俱受行省劄付;學錄如直隸行省,祇受省劄,如宣慰司所轄,止受本司劄付;山長祇受省劄;教谕止受本路□付。
其儒學提舉司會到淮東提舉司例,呈準省劄:差設職員,并免體覆;學正、山長,從提舉司保明,申覆上司,轉呈行省,出給劄付;其餘學錄、教谕以下,并從儒學提舉司差設。
所有儒學提舉司所呈,即與省府元議不同,除學正、山長,省府定奪,别不見學錄、直學以下,是否從宣慰司差設,及不見學職人員,合無依例體覆,又不見設立儒學提舉司有無定到格例。
為此,再呈省府照詳。
去後,今奉省府劄付該:來呈本道儒學提舉司申,近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司,所據合行事理未有定例。
得此,竊詳既立提舉衙門,合從本司選保相應人員申覆,照依省府元議事理施行。
得此,照得先據來呈,亦為此事。
為此,照得至元二十四年八月内,據淮東儒學提舉司申,開具到所行格例一項,省府議得;山長、學正呈省定奪外,其餘學錄、直學以下,從儒學提舉司差設。
已經行下本司照驗去訖。
今據見申,合下仰照驗,照依已行施事理施行。
奉此,使司;除外,合下仰照驗,依上施行。
【劄付儒學提舉司。
】 正錄不與教官聯署 國子監,至元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令史張瀛承行指揮;近據淮西道儒學提舉司申,據巢州等處學正朱庭槐等呈,本學應行文書,照依江浙例,正、錄與教官一同簽押,乞明降事。
得此,照得省部定到教官格例節該:學正、學錄不得連銜署文簿。
府、州并各處書院,準此,直學掌管本學田産、屋宇、書籍、祭器一切文簿,并見在錢糧,凡有支發,并聽提學、教授公議區處,明立案驗,不得擅自動支,違者從教授申覆本處官司,截日黜罷事。
除外,合下仰照驗,行下合屬,照會施行,毋得亂行申覆。
【下浙東道儒學提舉司。
】 儒人公事約會 尚書省,至元二十六年月日咨該:集賢院呈:據浙東儒學提舉司申到事内一件:各道儒學提舉司管領儒人,但有公事與管民官司相關者,管民官司并不問事理輕重,徑直勾攝,泛行搔擾,深為未便。
拟合照依諸衙門體例,一同約會。
為此,送國子監議拟。
去後,今據準呈:儒人遇有公事,除犯奸盜從有司歸問外,其餘一切事務,并從約會,呈乞照詳事。
本院參詳:若準所拟相應。
送禮部照驗,議得:合準集賢院所拟。
乞照詳事。
都省:準呈。
除外,合行移咨照會,依上施行。
【咨江淮行尚書省.】 分揀儒戶不可輕易 國子監,至元二十六年正月初二日,令史鄭溟承行指揮:承奉集賢院判送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申,照得各路、府、州、縣學官、山長人等不能盡心,緻使豪富不文之人經營入籍,規避差徭,乞令按察司委系名儒分揀。
送國子監,議得:不可輕易紊亂。
呈奉到集賢院劄付,議得:依準所拟施行。
奉此,合下仰照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