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俄國工人運動和勞動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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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在彼得堡屬于例外,而在莫斯科則是慣例)很不普及。

    因為莫斯科工廠同彼得堡工廠進行競争,所以很清楚,新工廠法對彼得堡工廠主越有利(彼得堡工廠主幾乎感覺不到它的壓力),對莫斯科工廠主來說,就越發不利。

     不過,我國工廠法賴以發展的最強有力的因素是工人運動。

    因此,毫不奇怪,與此有關的一些重大法令都是按照純政治和警察方面的意圖提議制定的。

    頒布1886年法令的起因主要是1885年尼科利斯基紡織廠的罷工。

    而制定這個法令的委員會主席,則是内務部長的同事普列韋。

    1885年法令也是出于同樣的意圖頒布的。

     從八十年代後半期起,我國工業的狀況起了變化,開始出現了工業高漲,同時,罷工運動也暫時緩和下來。

    這種情況也反映在我國工廠立法的進程中,工廠立法開始采取合理的步驟。

    在工業複蘇時,工作時間的縮短,使莫斯科工廠主感到無法忍受,于是他們開始進行反對工廠法的宣傳。

    由于這種宣傳的結果,是比較能幹的工廠監察員的去職[58]和1890年法令的頒布。

    這個法令更改了以前所有的工廠法,也就是說,它規定行政當局有權批準工廠主超出這些法令采取一些重大的做法:經行政當局批準,就可以讓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上夜班以及節日與星期日幹活。

    1893年法令又進一步擴大了行政當局的權限。

     人們可能認為,在工廠立法方面八十年代的一切成就會被勾銷的。

    然而,這種情況沒有發生。

    相反,1897年法規反而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作了限制(平時白班為一晝夜11.5小時,星期六和節日前夕為10小時,夜班為10小時,禁止星期日和節日工作)。

     這項法令的頒布又是由于西部和中部地區工廠主競争以及工人罷工促成的。

    1894年,羅津斯克的工廠主就制定了一個俄國工廠和手工業作坊法定工作日草案。

     根據這個草案,礦場和煤礦場的工作日限制為一晝夜10小時,金屬加工廠為11小時,其他工業企業則為12小時。

     羅津斯克工廠主的倡議得到了彼得堡的熱烈支持,因為彼得堡提出過建議,規定所有工廠的工作日為11小時。

    莫斯科的工廠主則要求更長的工作日即12小時工作制。

    一項新法令的頒布,如果沒有來自工人方面的壓力,則可能拖延下去。

    1896年和1897年,彼得堡紡紗廠工人的罷工迅速推動了事态的進展,所以我國新法令也非常快地頒布了。

     1897年法令隻是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工人的一些要求。

    它是彼得堡和莫斯科工廠主雙方妥協的産物。

    由于準許額外工作,這項法令的作用實際上已被削弱了。

     工廠法在礦山工廠工人中施行時,又作了若幹補充規定。

    例如,禁止女工上夜班和下礦井勞動。

    禁止15歲以下的童工下礦井勞動。

    在手工業中工作日限制為實際工作10小時。

    在商業企業中,工作日一般不得超過一晝夜12小時(其中包括2小時就餐時間),但是,對某些經特别指名的商業企業,準許延長營業時間可以達到一晝夜15小時。

    法令準許商業企業在某些情況可以不受一般規定的約束。

     1912年,我國在大工業企業的工人中頒布了國家保險法。

    法令涉及250萬工人。

     保險項目有疾病、死亡和不幸事故的保險。

    疾病和死亡保險,由企業成立疾病保險儲金所負責辦理。

    儲金所的資金來源有:1.工人交的保險費2.企業主支付的保險金(為工人保險費的三分之二)。

     儲金所的業務是向下述參加保險者發給救濟金:1.因病不能上班者(已婚者補助不超過工資的三分之二,獨身者不超過二分之一);2.産婦和孕婦;3.喪葬4.殘廢者。

    這項業務後來轉歸保險公司辦理。

     保險公司的成員都是全部承擔這些公司費用的企業主。

    工人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不超過工資三分之二的養老金。

    如果傷殘緻死,則撫恤金發給家屬。

     盡管這個法令還有明顯的不足之處(在這方面,可參看M.Л.海辛寫的一部很有趣味的書《什麼是和怎樣組織俄國工人國家保險》),但是毫無疑義,它在俄國社會立法方面還是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參考書目 俄國工人階級狀況: 弗列羅夫斯基:《俄國工人階級狀況》,1869年。

     И.揚茹爾:《莫斯科省的工廠生活情況》,1884年。

     佩斯科夫:《弗拉基米爾省的工廠生活情況》,1884年。

     傑緬季耶夫:《對人民有所給和有所取的工廠》,第2版,1897年。

     舍斯塔科夫:《埃米爾·欽德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