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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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谕、本日據程矞采奏、咪唎口□堅國使臣在粵洋九洲灣泊。
欲來天津朝觐。
現經該護督開導拒絕。
令夷目傳知使臣。
尚未回覆等語。
着讷爾經額饬知天津鎮道等、豫為籌度。
如夷船到津。
迅即飛報該督。
一面饬令該夷聽候總督到時。
有何言語。
再行酌辦。
該國既稱朝觐。
切勿開炮打仗。
所需食物淡水。
準其購買。
但不準一人登岸。
所稱商議章程各情。
該督到津後。
谕以耆英系原議大臣。
現調兩廣總督。
即日到粵。
該國貿易章程。
前已議定。
饬令即速折回廣東。
此處未便更議。
其來京朝見一節。
谕以天朝撫馭外夷。
一切率由舊章。
未便代為奏請。
務須婉言開導。
據理拒絕。
萬勿稍有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程矞采奏、咪唎口□堅國使臣巡船。
在廣東九洲灣泊。
欲來天津朝觐等語。
已由五百裡谕知耆英、令其馳驿赴粵矣。
西洋向來不通朝貢。
斷無準令來京之理。
惟番舶乘風行駛。
行蹤不定。
着谕知禧恩、崇恩、壁昌、孫善寶、劉韻珂、劉鴻翺、梁寶常、分饬各海口員弁。
如有咪唎口□堅使臣船隻停泊。
切勿開炮接仗。
所需食物淡水。
準其購買。
但不準夷人登岸。
并谕以耆英已抵廣東。
令其折回粵洋。
聽候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庚申。
谕内閣、朕此次恭谒東陵。
改于三月初三日、自圓明園啟銮。
初六日禮成後旋跸。
初九日由煙郊回圓明園。
○修浙江山陰、會稽、上虞、三縣海塘。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辛酉。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請覆驗康陳氏屍傷。
當經派令賽尚阿、祝慶蕃、會同刑部詳細覆驗。
茲據奏稱、覆驗康陳氏屍傷。
委系自缢身死。
取具原驗各官結稱眼同覆驗。
實系自缢等語。
此案康王氏、先在北城坊承認因奸商同奸夫石文平、謀勒親姑康陳氏身死。
罪名甚重。
該犯等何以遽行承認。
并康陳氏因何自缢根由。
仍着賽尚阿、祝慶蕃、會同刑部悉心研鞫。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有旨、改于三月初三日啟銮。
讷爾經額、前赴馬蘭鎮一帶查道。
計此時距京不遠。
着谕知該督再行來京具摺請安。
将此谕令知之。
○命乾清門侍衛副都統巴雅爾、在禦前行走。
○壬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江鴻升奏、河員習尚奢侈。
亟宜湔除一摺。
兩河每歲搶修。
及另案工程。
需項浩繁。
原為捍禦水災。
保衛民生而設。
若如所奏、廳員奢侈揮霍。
已成風氣。
間有二三樸實自好者。
共指為不合時宜。
試思該員等豈能自出己資。
無非濫行支領。
克減工程。
以資糜費而飽私橐。
殊屬可惡。
着潘錫恩、鐘祥、各饬所屬。
力除積習。
如有用度過侈。
查明實在劣迹。
嚴參懲辦。
仍于每歲查工時。
嚴密查察。
傥有料垛虛松。
工程克減。
一經查出。
立即參處。
無稍姑容。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屬員賢否。
随時訪察。
如有用度過侈者。
即據實參懲。
至料垛親自點驗。
工段逐細丈量。
務期澆風盡革。
料足工堅。
得旨、勉力振作。
又批、此系拔本塞源之道。
勿視為泛常。
必應核實。
勿受蔽混。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奏、通饬所屬。
一體欽遵。
務期實用在工。
則奢侈私肥之弊。
不除而自除。
得旨、知之匪艱。
行之維艱。
言顧行。
行顧言。
懔之勉之。
○癸亥。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江蘇善後機宜。
首在消弭伏莽。
固結民心。
操練士卒。
江北遣散壯勇。
勾結棚民。
群聚為盜。
阜甯縣境内有匪徒拒傷把總之案。
當經捦獲各犯。
燒毀巢穴。
又于海州續獲三十餘犯。
始行解散。
浙江長興縣之白龍山。
有匪徒盤踞。
出沒于江浙交界之處。
肆行劫奪。
又太湖土匪。
乘間伺劫。
現在分案嚴辦等語。
匪徒肆行無忌。
總由營伍廢弛。
将庸兵惰。
操演等于兒戲。
何能禦侮折沖。
耆英自任兩江總督以來。
督饬省标陸路各營将備。
挑選弁兵。
弓箭務求挽強命中。
槍炮務求捷速有準。
藤牌務求滾護有法。
雜技務求舞擊得勢。
現在已漸改觀。
其水師則以巡為操。
責成各營将備。
親督弁兵。
無分風雨梭巡。
如值兩船相遇。
或與鄰境兵船會合。
即各逞其能。
互相比較。
不準将操練巡防。
分為二項。
亦不準止巡内江。
不巡外海。
所辦均屬妥協。
着壁昌等即照耆英所定章程。
勤加訓練。
俾水陸皆成勁旅。
以期有備無患。
至戰船一項。
據奏惟放大<?舟古>船、江海均屬相宜。
最為合用。
拟就善後案内。
酌量造船一百數十隻。
就原額三百二十九船之例價。
均勻增給。
在江甯蘇州兩處設廠。
照市價核實辦理。
不敷銀數。
由外捐補等語。
着壁昌等察核情形。
如能于操防得力。
并無窒礙。
即行酌核妥辦。
傥成造之員。
辦理未能如式。
驗收之員。
索費拖累。
均着嚴參懲處。
至沿江炮台。
據稱築以甎石。
則工費浩繁。
若以土築。
又慮風雨剝蝕。
不久即為平壤。
似宜節省建築之費。
移為造船練兵之用。
又新設福山鎮。
及所屬衙署兵房。
應駐劄福山。
以守全江門戶。
已饬徐州道查文經等、會鎮覆勘等情。
均着壁昌等體察情形。
奏明妥辦。
又總兵順保、那用營款一案。
業經訊明屬實。
亦着從嚴懲辦以肅營伍。
至上海通商。
目前雖甚安靜。
但夷人惟利是視。
全在收其利柄。
不可倒持以授之。
耆英所見。
甚屬有識。
總之兵練船固。
伏莽自消。
民心自定。
果能衆志成城。
自可漸收實效。
不至日形渙散。
方為妥善。
孫善寶、到江甯接篆時。
諒耆英已将應辦機宜。
詳細告知。
先為籌辦。
俟壁昌到任後。
仍着會同孫善寶、及提督尤渤、分别查辦。
并通饬各鎮總兵。
不分水陸。
認真訓練。
毋稍懈弛。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盛京刑部侍郎花沙納、為禮部右侍郎。
盛京工部侍郎德厚、為盛京刑部侍郎。
禮部右侍郎博迪蘇、為盛京工部侍郎。
○賞浙江等省癸卯科鄉試年老諸生鄭世火□岡等、一百三十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吳江縣民沈格堂妻陳氏。
○甲子。
遣官祭賢良祠。
○以吏部右侍郎侯桐、為國史館副總裁官。
○乙醜。
谕内閣、前據祁<?土貢>等奏稱、廣東瓊州廉州一帶。
近接夷洋。
嗣後遇有匪徒。
請知照越南國員弁。
一體堵拏等語。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奏稱、夷洋交界處所。
遇有盜賊遊奕劫掠。
即責成沿海文武員弁。
認真督緝。
盡力捕剿。
不得意存觀望。
傥偵知竄入夷界。
即行檄令捦獲解回。
其夷匪逃進内地。
亦即拏解該國。
自無慮其此拏彼竄。
着即照所議辦理。
至該前督等請知會越南國一體堵拏。
是中國應行緝捕匪犯。
借資外夷兵力。
不但無此體制。
且沿海兵船。
恃有外夷協緝。
轉緻懈怠軍心。
廢弛武備。
又安用設立水師将弁為耶。
祁<?土貢>、程矞采、所奏實屬冒昧。
着交部議處。
○丙寅。
谕内閣、此次恭谒東陵。
着四阿哥奕詝五阿哥奕誴、六阿哥奕?、恭代行禮。
即于初三日起程前往。
初八日回圓明園。
着派内務府大臣裕誠、随同前往。
○丁卯。
谕内閣、朕每屆谒陵。
于跸路經過州縣。
均經随時加恩。
本年恭谒東陵。
業已先期降旨。
現在雖不親行。
而沿途地方。
業經備辦。
所有跸路應行經過之大興、通州、三河、薊州、遵化、五州縣地方應徵本年錢糧。
仍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又谕、此次派出随扈之兵丁。
已領馬價銀兩。
着加恩免其繳還。
以示體恤。
○又谕、此次直隸備辦橋道各項。
一切應行報銷之款。
着仍準其照例開銷。
欲來天津朝觐。
現經該護督開導拒絕。
令夷目傳知使臣。
尚未回覆等語。
着讷爾經額饬知天津鎮道等、豫為籌度。
如夷船到津。
迅即飛報該督。
一面饬令該夷聽候總督到時。
有何言語。
再行酌辦。
該國既稱朝觐。
切勿開炮打仗。
所需食物淡水。
準其購買。
但不準一人登岸。
所稱商議章程各情。
該督到津後。
谕以耆英系原議大臣。
現調兩廣總督。
即日到粵。
該國貿易章程。
前已議定。
饬令即速折回廣東。
此處未便更議。
其來京朝見一節。
谕以天朝撫馭外夷。
一切率由舊章。
未便代為奏請。
務須婉言開導。
據理拒絕。
萬勿稍有含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程矞采奏、咪唎口□堅國使臣巡船。
在廣東九洲灣泊。
欲來天津朝觐等語。
已由五百裡谕知耆英、令其馳驿赴粵矣。
西洋向來不通朝貢。
斷無準令來京之理。
惟番舶乘風行駛。
行蹤不定。
着谕知禧恩、崇恩、壁昌、孫善寶、劉韻珂、劉鴻翺、梁寶常、分饬各海口員弁。
如有咪唎口□堅使臣船隻停泊。
切勿開炮接仗。
所需食物淡水。
準其購買。
但不準夷人登岸。
并谕以耆英已抵廣東。
令其折回粵洋。
聽候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庚申。
谕内閣、朕此次恭谒東陵。
改于三月初三日、自圓明園啟銮。
初六日禮成後旋跸。
初九日由煙郊回圓明園。
○修浙江山陰、會稽、上虞、三縣海塘。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辛酉。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請覆驗康陳氏屍傷。
當經派令賽尚阿、祝慶蕃、會同刑部詳細覆驗。
茲據奏稱、覆驗康陳氏屍傷。
委系自缢身死。
取具原驗各官結稱眼同覆驗。
實系自缢等語。
此案康王氏、先在北城坊承認因奸商同奸夫石文平、謀勒親姑康陳氏身死。
罪名甚重。
該犯等何以遽行承認。
并康陳氏因何自缢根由。
仍着賽尚阿、祝慶蕃、會同刑部悉心研鞫。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有旨、改于三月初三日啟銮。
讷爾經額、前赴馬蘭鎮一帶查道。
計此時距京不遠。
着谕知該督再行來京具摺請安。
将此谕令知之。
○命乾清門侍衛副都統巴雅爾、在禦前行走。
○壬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江鴻升奏、河員習尚奢侈。
亟宜湔除一摺。
兩河每歲搶修。
及另案工程。
需項浩繁。
原為捍禦水災。
保衛民生而設。
若如所奏、廳員奢侈揮霍。
已成風氣。
間有二三樸實自好者。
共指為不合時宜。
試思該員等豈能自出己資。
無非濫行支領。
克減工程。
以資糜費而飽私橐。
殊屬可惡。
着潘錫恩、鐘祥、各饬所屬。
力除積習。
如有用度過侈。
查明實在劣迹。
嚴參懲辦。
仍于每歲查工時。
嚴密查察。
傥有料垛虛松。
工程克減。
一經查出。
立即參處。
無稍姑容。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江南河道總督潘錫恩奏、屬員賢否。
随時訪察。
如有用度過侈者。
即據實參懲。
至料垛親自點驗。
工段逐細丈量。
務期澆風盡革。
料足工堅。
得旨、勉力振作。
又批、此系拔本塞源之道。
勿視為泛常。
必應核實。
勿受蔽混。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奏、通饬所屬。
一體欽遵。
務期實用在工。
則奢侈私肥之弊。
不除而自除。
得旨、知之匪艱。
行之維艱。
言顧行。
行顧言。
懔之勉之。
○癸亥。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江蘇善後機宜。
首在消弭伏莽。
固結民心。
操練士卒。
江北遣散壯勇。
勾結棚民。
群聚為盜。
阜甯縣境内有匪徒拒傷把總之案。
當經捦獲各犯。
燒毀巢穴。
又于海州續獲三十餘犯。
始行解散。
浙江長興縣之白龍山。
有匪徒盤踞。
出沒于江浙交界之處。
肆行劫奪。
又太湖土匪。
乘間伺劫。
現在分案嚴辦等語。
匪徒肆行無忌。
總由營伍廢弛。
将庸兵惰。
操演等于兒戲。
何能禦侮折沖。
耆英自任兩江總督以來。
督饬省标陸路各營将備。
挑選弁兵。
弓箭務求挽強命中。
槍炮務求捷速有準。
藤牌務求滾護有法。
雜技務求舞擊得勢。
現在已漸改觀。
其水師則以巡為操。
責成各營将備。
親督弁兵。
無分風雨梭巡。
如值兩船相遇。
或與鄰境兵船會合。
即各逞其能。
互相比較。
不準将操練巡防。
分為二項。
亦不準止巡内江。
不巡外海。
所辦均屬妥協。
着壁昌等即照耆英所定章程。
勤加訓練。
俾水陸皆成勁旅。
以期有備無患。
至戰船一項。
據奏惟放大<?舟古>船、江海均屬相宜。
最為合用。
拟就善後案内。
酌量造船一百數十隻。
就原額三百二十九船之例價。
均勻增給。
在江甯蘇州兩處設廠。
照市價核實辦理。
不敷銀數。
由外捐補等語。
着壁昌等察核情形。
如能于操防得力。
并無窒礙。
即行酌核妥辦。
傥成造之員。
辦理未能如式。
驗收之員。
索費拖累。
均着嚴參懲處。
至沿江炮台。
據稱築以甎石。
則工費浩繁。
若以土築。
又慮風雨剝蝕。
不久即為平壤。
似宜節省建築之費。
移為造船練兵之用。
又新設福山鎮。
及所屬衙署兵房。
應駐劄福山。
以守全江門戶。
已饬徐州道查文經等、會鎮覆勘等情。
均着壁昌等體察情形。
奏明妥辦。
又總兵順保、那用營款一案。
業經訊明屬實。
亦着從嚴懲辦以肅營伍。
至上海通商。
目前雖甚安靜。
但夷人惟利是視。
全在收其利柄。
不可倒持以授之。
耆英所見。
甚屬有識。
總之兵練船固。
伏莽自消。
民心自定。
果能衆志成城。
自可漸收實效。
不至日形渙散。
方為妥善。
孫善寶、到江甯接篆時。
諒耆英已将應辦機宜。
詳細告知。
先為籌辦。
俟壁昌到任後。
仍着會同孫善寶、及提督尤渤、分别查辦。
并通饬各鎮總兵。
不分水陸。
認真訓練。
毋稍懈弛。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調盛京刑部侍郎花沙納、為禮部右侍郎。
盛京工部侍郎德厚、為盛京刑部侍郎。
禮部右侍郎博迪蘇、為盛京工部侍郎。
○賞浙江等省癸卯科鄉試年老諸生鄭世火□岡等、一百三十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吳江縣民沈格堂妻陳氏。
○甲子。
遣官祭賢良祠。
○以吏部右侍郎侯桐、為國史館副總裁官。
○乙醜。
谕内閣、前據祁<?土貢>等奏稱、廣東瓊州廉州一帶。
近接夷洋。
嗣後遇有匪徒。
請知照越南國員弁。
一體堵拏等語。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奏稱、夷洋交界處所。
遇有盜賊遊奕劫掠。
即責成沿海文武員弁。
認真督緝。
盡力捕剿。
不得意存觀望。
傥偵知竄入夷界。
即行檄令捦獲解回。
其夷匪逃進内地。
亦即拏解該國。
自無慮其此拏彼竄。
着即照所議辦理。
至該前督等請知會越南國一體堵拏。
是中國應行緝捕匪犯。
借資外夷兵力。
不但無此體制。
且沿海兵船。
恃有外夷協緝。
轉緻懈怠軍心。
廢弛武備。
又安用設立水師将弁為耶。
祁<?土貢>、程矞采、所奏實屬冒昧。
着交部議處。
○丙寅。
谕内閣、此次恭谒東陵。
着四阿哥奕詝五阿哥奕誴、六阿哥奕?、恭代行禮。
即于初三日起程前往。
初八日回圓明園。
着派内務府大臣裕誠、随同前往。
○丁卯。
谕内閣、朕每屆谒陵。
于跸路經過州縣。
均經随時加恩。
本年恭谒東陵。
業已先期降旨。
現在雖不親行。
而沿途地方。
業經備辦。
所有跸路應行經過之大興、通州、三河、薊州、遵化、五州縣地方應徵本年錢糧。
仍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又谕、此次派出随扈之兵丁。
已領馬價銀兩。
着加恩免其繳還。
以示體恤。
○又谕、此次直隸備辦橋道各項。
一切應行報銷之款。
着仍準其照例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