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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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卓異官三員。
年老官一員。
福州将軍所屬有疾官一員。
西安将軍所屬卓異官四員。
廣州将軍所屬卓異官一員。
熱河都統所屬卓異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察哈爾都統所屬卓異官二員。
不謹官一員。
有疾官二員。
密雲副都統所屬年老官三員。
青州副都統所屬卓異官一員。
京營卓異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江南河營卓異官三員。
山西卓異官五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河南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四川卓異官五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雲南卓異官四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貴州卓異官三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賞故敖漢郡王幹咱巴拉銀三百兩。
○禮部議準、前署山東巡撫麟魁疏報、采訪利津縣貞節婦女李趙氏等三百五十三口。
定陶縣賈田氏等十九口。
甯海州王趙氏等四十一口。
膠州高鄭氏等三百二口。
聊城縣李孫氏等一百九十五口。
博平縣李趙氏等一百三十六口。
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灌陽縣史蘇氏等五十三口。
前署浙江巡撫卞士雲疏報、永康縣應胡氏等一千二百十口。
請各建總坊旌表。
從之。
○命刑部将緩決三次以上人犯。
分别減等發落。
○癸巳。
谕内閣、耆英奏、遵旨查明拏獲撚匪縱紅之員弁據實具奏一摺。
此案撚首縱紅聚衆滋事。
經署徐州府知府鐘承露會督兵役。
将大夥擊散。
旋經署千總馮景尼購覓眼線。
首先率同差役。
将縱紅捦獲。
除馮景尼業經降旨施恩外。
署徐州府事鐘承露。
着以江南知府遇缺升用。
至縱紅等供出夥犯姓名。
仍着督饬地方文武員弁。
嚴拏懲辦。
不準一名漏網。
以清餘孽而靖闾閻。
○又谕、祁<?土貢>等奏、鄉民挾嫌滋事。
現在獲犯辦理情形等語。
此案廣東潮州府屬監生劉承祧。
因與鄉民争水挾嫌。
始則勾結各鄉匪徒。
滋事釀命。
繼複拒捕傷官。
緻斃壯勇。
實屬藐法。
該犯現尚在逃。
着該督等嚴饬文武員弁。
上緊緝拏務獲究辦。
毋任遠揚。
并着查明夥黨實有若幹。
按名弋獲。
徹底根究起釁根由。
按律嚴辦。
張稍諱飾。
○又谕、車登巴咱爾奏、伊曾祖成棍紮布之墳墓被掘。
傷及屍骸一摺。
車登巴咱爾之曾祖成棍紮布。
前在将軍任内宣力有年。
實為蒙古王中有才德者。
乃伊墳墓被掘。
緻傷屍骸。
殊為異事。
務當趕緊捕賊。
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着由馬遞馳交烏裡雅蘇台将軍奕興、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等、轉饬該盟長會同提集應訊人等。
務期迅獲賊匪。
嚴審重辦。
斷不可稍涉輕縱。
緻使遠揚。
即着該将軍等先委妥幹人員。
親往成棍紮布墳茔。
量為堅固妥修齊整。
用示朕追念勳舊至意。
○調盛京兵部侍郎道慶、為兵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吏部右侍郎善焘、兼鑲紅旗護軍統領。
○甲午。
谕内閣、前據吳其浚列款參奏前署湖南提督台湧。
特命麟魁、王植、馳赴該省。
密查确訊。
茲據奏稱、訊明被參各款。
皆出有因。
該總兵尚無任性妄為情事。
惟賞需既自捐辦。
不應收受糧道備賞銀兩。
迨經該撫咨查。
複不繳還歸款。
究屬不合。
前署湖南提督西安鎮總兵台湧。
着交部照例議處。
即回本任。
聽候部議。
○又谕、讷爾經額奏、江蘇撤回山西官兵。
攜帶幼孩等語。
官兵收留子女。
例禁綦嚴。
據訊該幼孩自行随同行走。
顯系捏飾串供。
該帶兵官既任參差行走。
複縱令攜帶幼孩。
實屬漫無紀律。
現據直隸扣留幼孩十名。
恐尚不止此數。
着梁萼涵确切查明。
如有擄掠拐帶情事。
着即據實嚴參。
以肅軍伍。
○又谕、經額布奏、請議處失察各員一摺。
舒蘭等處禁山。
遊民潛入居住。
其失察之各卡站官員。
及前委查不實之員。
着查取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俟明春積雪融化後。
仍着該軍派委妥員。
前往額赫穆拉法退搏等站北界。
穵立封堆。
以便稽查。
并嚴禁各站丁民。
以後永不準潛入新立封堆内墾地砍樹。
穵窰燒炭。
傥有違犯。
即行從重懲辦。
卡站各官。
如有瞻徇疏縱等弊。
着一并嚴參。
該将軍仍不拘日期。
委員密往嚴查。
不準稍有疏懈。
○又谕、經額布等奏、遵旨查明土門江附近地方情形一摺。
前因甯古塔所屬珲春地界。
與朝鮮接壤。
難保奸民不潛赴土門江一帶結屋墾地。
降旨令該将軍派員确查究辦。
茲據奏稱、英安河密占卡倫等處。
查有該處旗人結屋墾地。
經該委員等将房屋數十處全行拆毀。
地畝一千餘晌。
俱已平棄淨盡。
并派員覆查。
此外實無隐匿遣漏等語。
着該将軍等即咨明該處副都統、确查蓋房墾地。
究系何佐領下旗人。
何年潛往開墾地畝。
照例懲辦。
失察各官。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嗣後每年春秋二季。
饬令該協領親往周查。
由該副都統加結呈報。
該将軍等仍不時嚴查。
永遠谕禁。
毋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特登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都爾通阿、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兵部左侍郎道慶、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薩炳阿、兼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賞頭等侍衛賽什雅勒泰、副都統銜。
為烏什辦事大臣。
○以捐辦軍械。
予江蘇同知福楙、以知府升補。
○以捐修烏什渠壩工程。
予阿奇木伯克邁瑪塔裡普、盡先升補。
并賞花翎。
餘升用有差。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已革實山縣知縣周恭壽、吳淞營參将升任總兵周世榮、署提标右營遊擊撫标中軍參将封耀祖、均着照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吳淞營守備請升都司易占魁、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已革署川沙營參将提标左營遊擊崔吉瑞、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又谕、已革廈門同知顧教忠、署水師提标中軍參将事南澳鎮左營遊擊陳勝元、署水師提标右營遊擊事後營遊擊楊靖江、均着照議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山東巡撫托渾布、因病解任
年老官一員。
福州将軍所屬有疾官一員。
西安将軍所屬卓異官四員。
廣州将軍所屬卓異官一員。
熱河都統所屬卓異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察哈爾都統所屬卓異官二員。
不謹官一員。
有疾官二員。
密雲副都統所屬年老官三員。
青州副都統所屬卓異官一員。
京營卓異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江南河營卓異官三員。
山西卓異官五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河南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四川卓異官五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雲南卓異官四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貴州卓異官三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賞故敖漢郡王幹咱巴拉銀三百兩。
○禮部議準、前署山東巡撫麟魁疏報、采訪利津縣貞節婦女李趙氏等三百五十三口。
定陶縣賈田氏等十九口。
甯海州王趙氏等四十一口。
膠州高鄭氏等三百二口。
聊城縣李孫氏等一百九十五口。
博平縣李趙氏等一百三十六口。
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灌陽縣史蘇氏等五十三口。
前署浙江巡撫卞士雲疏報、永康縣應胡氏等一千二百十口。
請各建總坊旌表。
從之。
○命刑部将緩決三次以上人犯。
分别減等發落。
○癸巳。
谕内閣、耆英奏、遵旨查明拏獲撚匪縱紅之員弁據實具奏一摺。
此案撚首縱紅聚衆滋事。
經署徐州府知府鐘承露會督兵役。
将大夥擊散。
旋經署千總馮景尼購覓眼線。
首先率同差役。
将縱紅捦獲。
除馮景尼業經降旨施恩外。
署徐州府事鐘承露。
着以江南知府遇缺升用。
至縱紅等供出夥犯姓名。
仍着督饬地方文武員弁。
嚴拏懲辦。
不準一名漏網。
以清餘孽而靖闾閻。
○又谕、祁<?土貢>等奏、鄉民挾嫌滋事。
現在獲犯辦理情形等語。
此案廣東潮州府屬監生劉承祧。
因與鄉民争水挾嫌。
始則勾結各鄉匪徒。
滋事釀命。
繼複拒捕傷官。
緻斃壯勇。
實屬藐法。
該犯現尚在逃。
着該督等嚴饬文武員弁。
上緊緝拏務獲究辦。
毋任遠揚。
并着查明夥黨實有若幹。
按名弋獲。
徹底根究起釁根由。
按律嚴辦。
張稍諱飾。
○又谕、車登巴咱爾奏、伊曾祖成棍紮布之墳墓被掘。
傷及屍骸一摺。
車登巴咱爾之曾祖成棍紮布。
前在将軍任内宣力有年。
實為蒙古王中有才德者。
乃伊墳墓被掘。
緻傷屍骸。
殊為異事。
務當趕緊捕賊。
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着由馬遞馳交烏裡雅蘇台将軍奕興、參贊大臣車林多爾濟等、轉饬該盟長會同提集應訊人等。
務期迅獲賊匪。
嚴審重辦。
斷不可稍涉輕縱。
緻使遠揚。
即着該将軍等先委妥幹人員。
親往成棍紮布墳茔。
量為堅固妥修齊整。
用示朕追念勳舊至意。
○調盛京兵部侍郎道慶、為兵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吏部右侍郎善焘、兼鑲紅旗護軍統領。
○甲午。
谕内閣、前據吳其浚列款參奏前署湖南提督台湧。
特命麟魁、王植、馳赴該省。
密查确訊。
茲據奏稱、訊明被參各款。
皆出有因。
該總兵尚無任性妄為情事。
惟賞需既自捐辦。
不應收受糧道備賞銀兩。
迨經該撫咨查。
複不繳還歸款。
究屬不合。
前署湖南提督西安鎮總兵台湧。
着交部照例議處。
即回本任。
聽候部議。
○又谕、讷爾經額奏、江蘇撤回山西官兵。
攜帶幼孩等語。
官兵收留子女。
例禁綦嚴。
據訊該幼孩自行随同行走。
顯系捏飾串供。
該帶兵官既任參差行走。
複縱令攜帶幼孩。
實屬漫無紀律。
現據直隸扣留幼孩十名。
恐尚不止此數。
着梁萼涵确切查明。
如有擄掠拐帶情事。
着即據實嚴參。
以肅軍伍。
○又谕、經額布奏、請議處失察各員一摺。
舒蘭等處禁山。
遊民潛入居住。
其失察之各卡站官員。
及前委查不實之員。
着查取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俟明春積雪融化後。
仍着該軍派委妥員。
前往額赫穆拉法退搏等站北界。
穵立封堆。
以便稽查。
并嚴禁各站丁民。
以後永不準潛入新立封堆内墾地砍樹。
穵窰燒炭。
傥有違犯。
即行從重懲辦。
卡站各官。
如有瞻徇疏縱等弊。
着一并嚴參。
該将軍仍不拘日期。
委員密往嚴查。
不準稍有疏懈。
○又谕、經額布等奏、遵旨查明土門江附近地方情形一摺。
前因甯古塔所屬珲春地界。
與朝鮮接壤。
難保奸民不潛赴土門江一帶結屋墾地。
降旨令該将軍派員确查究辦。
茲據奏稱、英安河密占卡倫等處。
查有該處旗人結屋墾地。
經該委員等将房屋數十處全行拆毀。
地畝一千餘晌。
俱已平棄淨盡。
并派員覆查。
此外實無隐匿遣漏等語。
着該将軍等即咨明該處副都統、确查蓋房墾地。
究系何佐領下旗人。
何年潛往開墾地畝。
照例懲辦。
失察各官。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嗣後每年春秋二季。
饬令該協領親往周查。
由該副都統加結呈報。
該将軍等仍不時嚴查。
永遠谕禁。
毋得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特登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都爾通阿、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兵部左侍郎道慶、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薩炳阿、兼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賞頭等侍衛賽什雅勒泰、副都統銜。
為烏什辦事大臣。
○以捐辦軍械。
予江蘇同知福楙、以知府升補。
○以捐修烏什渠壩工程。
予阿奇木伯克邁瑪塔裡普、盡先升補。
并賞花翎。
餘升用有差。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已革實山縣知縣周恭壽、吳淞營參将升任總兵周世榮、署提标右營遊擊撫标中軍參将封耀祖、均着照議斬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吳淞營守備請升都司易占魁、着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已革署川沙營參将提标左營遊擊崔吉瑞、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又谕、已革廈門同知顧教忠、署水師提标中軍參将事南澳鎮左營遊擊陳勝元、署水師提标右營遊擊事後營遊擊楊靖江、均着照議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山東巡撫托渾布、因病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