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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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其實無濟于用。
又複何所裨益。
至另片奏、拟酌提寶蘇局洋銅數十萬斤。
鑄造大炮。
并咨會河南代造擡炮等語。
制造炮位。
無論銅鐵。
總以精煉為要。
非必專用銅炮。
始能及遠命中。
且購辦銅斤。
不如購辦精鐵之易。
蘇局現在所貯洋銅。
自應仍留備鼓鑄錢文。
該督等增鑄大小炮位。
惟當廣購精鐵。
加工镕煉。
并調取廣東熟谙鑄炮工匠。
如式制造。
務期一炮得一炮之用。
方為妥善。
其擡炮一項。
以體質輕固者為得用。
該督因江蘇所造未能如法。
已咨河南巡撫。
責成河北鎮昌伊蘇代造擡炮一千五百杆。
亦着照議辦理。
惟三十斤之炮。
尚恐運動未能靈便。
若每炮再減六七斤。
運用時當更得力。
并着該督咨會河南巡撫照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夷酋口□樸口□鼎喳投遞照會。
訴稱台灣鎮總兵達洪阿等貪功妄殺遭風難夷。
當令怡良渡台查辦。
茲據耆英奏、詢問李廷钰、蘇廷玉等。
均有夷船遭風漂至台灣。
被居民關閉村中。
該鎮道再三向索。
始行交出。
迨聞該夷正法。
居民等有夷船若來。
惟有戕官以圖解免之語。
計怡良已啟程渡台查辦。
或從兵民暗訪。
或向官更明查。
務得實情。
毋稍徇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奉天府府尹赓福、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太仆寺卿斌良、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甘肅甯夏道吉年、為奉天府府尹。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孫瑞珍、為太仆寺卿。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兼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賞江南提督尤渤花翎。
○以拏獲鄰境賊犯。
予巡捕南營守備穆騰額等議叙。
○撥江蘇泰州等九州縣漕糧二萬餘石。
支放幫丁行月等米。
○丙戌。
谕内閣、特依順等奏、乍浦滿洲營設有公濟銀六千兩。
向為紅白賞恤之需。
現因被兵以後。
應行扣還銀兩。
為數無多。
不足以供支借。
請饬部籌議等語。
着該部議奏。
該營額設軍器。
現存無幾。
自應補造齊全。
俾資操演。
除應歸官為修制者。
仍由承辦各衙門動項修制。
其向由官兵自修自制各件。
現在官兵力有未逮。
着準于軍需局制存各軍器内分别撥給應用。
俟将來遇有損壞。
再由各官兵自行修整。
○又谕、耆英等奏、變通水師章程等語。
水師弁兵。
自以講求駕駛舟楫。
辨識風雲沙線。
熟習大炮烏槍為要務。
近來員弁缺出。
皆于弓箭兵内考拔。
以緻弁兵皆習弓馬。
而于水務搶炮均不練習。
若不亟予變通。
何以洗積習而收實效。
該督奏請嗣後水師營将備員弁。
專取水務槍炮。
即騎射生疏。
亦準錄用。
并将赴部之員由部閱看鳥槍。
如果精熟有準。
再準引見之處。
着兵部核議具奏。
并着妥議簡明章程。
通行沿海各省。
一例照辦。
以肅軍政。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民夷因事争鬧。
及夷樓失火被搶一摺。
此次夷人強買民人食物。
緻相争鬧。
是夜夷樓失火被搶。
經該地方官彈壓救護。
旋據該酋口□樸口□鼎喳詢問此事。
該督正言回覆。
所辦甚是。
粵省士民。
因該夷情形傲慢。
激成公忿。
迥非藉端滋事者比。
伊裡布将次到粵。
着即會同祁<?土貢>。
梁寶常。
細心秉公妥為辦理。
總當使該夷輸服。
不至有所藉口。
尤不可屈抑士民。
使内地民心。
因而解體。
方為妥善。
所奏團練情形。
聲勢聯絡。
一呼即集。
甚屬可嘉。
單開出力各員。
自系遵旨查奏。
原單暫存。
仍着伊裡布等剀切曉谕各該員。
但當妥為管束。
期于禦系有資。
斷不可亟于邀功。
借事起釁。
如果始終勤奮。
着有成效。
着即會同該督撫等據實保奏。
候朕特沛殊恩。
另摺奏制造船隻事宜。
請停止拆造師船。
以期節省。
并将報捐銀兩。
作為造船費用等語。
着俟造成一二隻後。
眼同試練。
施放大炮。
能否便捷。
再行奏明興辦。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耆英等奏、請造同安梭船一摺。
粵省寄到船圖。
既于江省外海内江。
均難得力。
自可無庸制造。
據奏同安梭船。
于該省江海均資利用。
現囑浙江提督李廷钰。
于赴任之便。
帶同同知沈炳垣等繞道上海。
既就民間船廠匠工木料。
先行籌款。
成造同安梭船二隻子船四隻試練等語。
着即照議辦理。
俟造成一二隻後。
即于該省江海之交。
先行演試。
如果駕駛便利。
安設炮位。
施放得力。
再行派定隻數。
奏明興辦。
嗣後江浙制造船隻。
即責成李廷钰一手經理。
如有文員造不如法。
武弁有意挑剔。
即由該提督咨會參辦。
務将從前惡習一力湔除。
以期得收實效。
前有旨谕知寶興。
令于川省豫備木植。
以待沿海各省調取。
此次江省造船。
傥木料不敷。
即向四川咨取應用。
其各營原有<?舟古>船等項。
準俟新船造成後。
再行裁汰。
綜計經費。
妥議章程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
其實無濟于用。
又複何所裨益。
至另片奏、拟酌提寶蘇局洋銅數十萬斤。
鑄造大炮。
并咨會河南代造擡炮等語。
制造炮位。
無論銅鐵。
總以精煉為要。
非必專用銅炮。
始能及遠命中。
且購辦銅斤。
不如購辦精鐵之易。
蘇局現在所貯洋銅。
自應仍留備鼓鑄錢文。
該督等增鑄大小炮位。
惟當廣購精鐵。
加工镕煉。
并調取廣東熟谙鑄炮工匠。
如式制造。
務期一炮得一炮之用。
方為妥善。
其擡炮一項。
以體質輕固者為得用。
該督因江蘇所造未能如法。
已咨河南巡撫。
責成河北鎮昌伊蘇代造擡炮一千五百杆。
亦着照議辦理。
惟三十斤之炮。
尚恐運動未能靈便。
若每炮再減六七斤。
運用時當更得力。
并着該督咨會河南巡撫照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夷酋口□樸口□鼎喳投遞照會。
訴稱台灣鎮總兵達洪阿等貪功妄殺遭風難夷。
當令怡良渡台查辦。
茲據耆英奏、詢問李廷钰、蘇廷玉等。
均有夷船遭風漂至台灣。
被居民關閉村中。
該鎮道再三向索。
始行交出。
迨聞該夷正法。
居民等有夷船若來。
惟有戕官以圖解免之語。
計怡良已啟程渡台查辦。
或從兵民暗訪。
或向官更明查。
務得實情。
毋稍徇隐。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奉天府府尹赓福、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太仆寺卿斌良、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甘肅甯夏道吉年、為奉天府府尹。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孫瑞珍、為太仆寺卿。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兼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賞江南提督尤渤花翎。
○以拏獲鄰境賊犯。
予巡捕南營守備穆騰額等議叙。
○撥江蘇泰州等九州縣漕糧二萬餘石。
支放幫丁行月等米。
○丙戌。
谕内閣、特依順等奏、乍浦滿洲營設有公濟銀六千兩。
向為紅白賞恤之需。
現因被兵以後。
應行扣還銀兩。
為數無多。
不足以供支借。
請饬部籌議等語。
着該部議奏。
該營額設軍器。
現存無幾。
自應補造齊全。
俾資操演。
除應歸官為修制者。
仍由承辦各衙門動項修制。
其向由官兵自修自制各件。
現在官兵力有未逮。
着準于軍需局制存各軍器内分别撥給應用。
俟将來遇有損壞。
再由各官兵自行修整。
○又谕、耆英等奏、變通水師章程等語。
水師弁兵。
自以講求駕駛舟楫。
辨識風雲沙線。
熟習大炮烏槍為要務。
近來員弁缺出。
皆于弓箭兵内考拔。
以緻弁兵皆習弓馬。
而于水務搶炮均不練習。
若不亟予變通。
何以洗積習而收實效。
該督奏請嗣後水師營将備員弁。
專取水務槍炮。
即騎射生疏。
亦準錄用。
并将赴部之員由部閱看鳥槍。
如果精熟有準。
再準引見之處。
着兵部核議具奏。
并着妥議簡明章程。
通行沿海各省。
一例照辦。
以肅軍政。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等奏、民夷因事争鬧。
及夷樓失火被搶一摺。
此次夷人強買民人食物。
緻相争鬧。
是夜夷樓失火被搶。
經該地方官彈壓救護。
旋據該酋口□樸口□鼎喳詢問此事。
該督正言回覆。
所辦甚是。
粵省士民。
因該夷情形傲慢。
激成公忿。
迥非藉端滋事者比。
伊裡布将次到粵。
着即會同祁<?土貢>。
梁寶常。
細心秉公妥為辦理。
總當使該夷輸服。
不至有所藉口。
尤不可屈抑士民。
使内地民心。
因而解體。
方為妥善。
所奏團練情形。
聲勢聯絡。
一呼即集。
甚屬可嘉。
單開出力各員。
自系遵旨查奏。
原單暫存。
仍着伊裡布等剀切曉谕各該員。
但當妥為管束。
期于禦系有資。
斷不可亟于邀功。
借事起釁。
如果始終勤奮。
着有成效。
着即會同該督撫等據實保奏。
候朕特沛殊恩。
另摺奏制造船隻事宜。
請停止拆造師船。
以期節省。
并将報捐銀兩。
作為造船費用等語。
着俟造成一二隻後。
眼同試練。
施放大炮。
能否便捷。
再行奏明興辦。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耆英等奏、請造同安梭船一摺。
粵省寄到船圖。
既于江省外海内江。
均難得力。
自可無庸制造。
據奏同安梭船。
于該省江海均資利用。
現囑浙江提督李廷钰。
于赴任之便。
帶同同知沈炳垣等繞道上海。
既就民間船廠匠工木料。
先行籌款。
成造同安梭船二隻子船四隻試練等語。
着即照議辦理。
俟造成一二隻後。
即于該省江海之交。
先行演試。
如果駕駛便利。
安設炮位。
施放得力。
再行派定隻數。
奏明興辦。
嗣後江浙制造船隻。
即責成李廷钰一手經理。
如有文員造不如法。
武弁有意挑剔。
即由該提督咨會參辦。
務将從前惡習一力湔除。
以期得收實效。
前有旨谕知寶興。
令于川省豫備木植。
以待沿海各省調取。
此次江省造船。
傥木料不敷。
即向四川咨取應用。
其各營原有<?舟古>船等項。
準俟新船造成後。
再行裁汰。
綜計經費。
妥議章程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