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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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十二月。
乙亥朔。
谕内閣、固慶等奏、請将捏報患病之郡王台吉交議一摺。
土爾扈特協理台吉敏珠爾多爾濟、沙津得勒格爾、例應随同年班進京。
補行引見。
據該盟長等咨報患病。
經該大臣等驗明。
沙津得勒格爾尚有病形。
着準其俟明歲随同進京。
其敏珠爾多爾濟一員。
現據驗無病形。
乃抗不遵行。
竟回遊牧。
該郡王多諾羅布多爾濟。
身任盟長。
并不催令起程。
複代為捏報。
多諾羅布多爾濟、敏珠爾多爾濟、均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停閱八旗及内務府三旗冰技。
仍給半賞。
○丙子。
改鑄山東曹州府曹單水利通判關防。
從前署巡撫麟魁請也。
○丁醜。
禮部奏、道光二十三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戊寅。
谕内閣、兵部奏、遵旨核議上海寶山失事各員。
請革職治罪等語。
吳淞營守備請升南彙營都司易占魁、吳淞營參将升任蘇松鎮總兵周世榮、署川沙營參将事提标左營遊擊崔吉瑞、署提标右營遊擊事撫标中軍參将封耀祖、均着即革職。
所有應得罪名。
着刑部定拟具奏。
其調派防剿之各路帶兵将備。
仍着該督确查。
補行送部核議。
○又谕、兵部奏、遵旨核議廈門防堵不力各員。
請革職治罪等語。
福建署水師提标中軍參将事南澳鎮左營遊擊陳勝元、署水師提标右營遊擊事後營遊擊楊靖江。
着一并革職。
其應得罪名。
着刑部核議具奏。
○又谕、福建水師提督窦振彪、前因廈門失守。
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經該部議以革職。
實屬咎所應得。
姑念廈門失守之時。
該提督巡洋外出。
且廈門即時收複。
窦振彪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該提督惟當知感知奮。
激發天良。
于海疆操防事宜。
倍加整頓。
圖後效而贖前愆。
○又谕、前據禦史石景芬奏、直隸冀州知州趙庭椿、藉團練鄉勇為名。
按戶勒派等情。
當交讷爾經額查辦。
茲據查明該州召募土兵。
系照原禀章程辦理。
并無按戶挑派三丁抽二。
勒索滋擾情弊。
惟因鄉地陳奎聚阻撓頂撞。
辄用舊有加重木枷枷号。
雖非違例私制刑具。
究有應得之咎。
趙庭椿着交部議處。
○以通政使司副使劉誼。
為宗人府府丞。
○以捐修喀什噶爾城垣倉廒等工。
賞六品伯克密爾阿比提買斯瓦特等藍翎。
餘升用加銜有差。
○己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富勒敦泰奏、籌款歸補防堵官兵口糧等項銀兩一摺。
山海關續次防堵官兵借撥稅務盈餘銀一萬五千兩。
除支過口糧腳價等項。
尚存銀二十一百四十二兩零。
着交山海關監督歸款。
其支過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兩零。
着準其将前次發商生息一半歸款銀兩暫停歸補。
先還借撥稅務盈餘銀兩。
按年盡數扣還。
解交該監督查明。
以清借項。
其發商生息歸本停扣銀兩。
俟借款歸補完竣後。
仍照原案按月扣還。
所有續次支過口糧等項銀數。
俱着據實造冊報部核銷。
○又谕、奕經等奏、請将革員暫行開複頂帶等語。
四川已革廣元營遊擊梁有才、現帶屯土官兵由浙江撤回歸伍。
準其暫行開複遊擊頂帶。
帶兵回營。
以次彈壓。
所有該革員浮開船價一案。
着俟歸伍後仍由寶興訊明辦理。
尋奏、梁有才所帶弁兵。
現已歸伍。
浮索船價一案。
業經參革。
應毋庸議。
仍摘頂帶。
下部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達洪阿等奏、相度地勢。
漸次撤兵。
并請将各起逆案動用道庫銀兩。
并入防夷案内造報等語。
台灣兩年以來。
剿辦各起逆案。
動用道庫備貯經費。
本應專案報銷。
據達洪阿等奏、多與防夷事務牽涉。
難以分晰造報。
着照所請、準其并入防夷案内一體造報。
所有各口雇募設守之鄉勇水勇人等。
準其相度形勢。
漸次裁撤。
仍應加意巡防。
期于有備無患。
将此谕令知之。
○修湖北潛江縣護城堤工。
從總督裕泰請也。
○緩徵福建長汀、上杭、二縣及峰市縣丞所屬被水災區額賦。
給房屋修費及
壬寅。
十二月。
乙亥朔。
谕内閣、固慶等奏、請将捏報患病之郡王台吉交議一摺。
土爾扈特協理台吉敏珠爾多爾濟、沙津得勒格爾、例應随同年班進京。
補行引見。
據該盟長等咨報患病。
經該大臣等驗明。
沙津得勒格爾尚有病形。
着準其俟明歲随同進京。
其敏珠爾多爾濟一員。
現據驗無病形。
乃抗不遵行。
竟回遊牧。
該郡王多諾羅布多爾濟。
身任盟長。
并不催令起程。
複代為捏報。
多諾羅布多爾濟、敏珠爾多爾濟、均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停閱八旗及内務府三旗冰技。
仍給半賞。
○丙子。
改鑄山東曹州府曹單水利通判關防。
從前署巡撫麟魁請也。
○丁醜。
禮部奏、道光二十三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戊寅。
谕内閣、兵部奏、遵旨核議上海寶山失事各員。
請革職治罪等語。
吳淞營守備請升南彙營都司易占魁、吳淞營參将升任蘇松鎮總兵周世榮、署川沙營參将事提标左營遊擊崔吉瑞、署提标右營遊擊事撫标中軍參将封耀祖、均着即革職。
所有應得罪名。
着刑部定拟具奏。
其調派防剿之各路帶兵将備。
仍着該督确查。
補行送部核議。
○又谕、兵部奏、遵旨核議廈門防堵不力各員。
請革職治罪等語。
福建署水師提标中軍參将事南澳鎮左營遊擊陳勝元、署水師提标右營遊擊事後營遊擊楊靖江。
着一并革職。
其應得罪名。
着刑部核議具奏。
○又谕、福建水師提督窦振彪、前因廈門失守。
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經該部議以革職。
實屬咎所應得。
姑念廈門失守之時。
該提督巡洋外出。
且廈門即時收複。
窦振彪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該提督惟當知感知奮。
激發天良。
于海疆操防事宜。
倍加整頓。
圖後效而贖前愆。
○又谕、前據禦史石景芬奏、直隸冀州知州趙庭椿、藉團練鄉勇為名。
按戶勒派等情。
當交讷爾經額查辦。
茲據查明該州召募土兵。
系照原禀章程辦理。
并無按戶挑派三丁抽二。
勒索滋擾情弊。
惟因鄉地陳奎聚阻撓頂撞。
辄用舊有加重木枷枷号。
雖非違例私制刑具。
究有應得之咎。
趙庭椿着交部議處。
○以通政使司副使劉誼。
為宗人府府丞。
○以捐修喀什噶爾城垣倉廒等工。
賞六品伯克密爾阿比提買斯瓦特等藍翎。
餘升用加銜有差。
○己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富勒敦泰奏、籌款歸補防堵官兵口糧等項銀兩一摺。
山海關續次防堵官兵借撥稅務盈餘銀一萬五千兩。
除支過口糧腳價等項。
尚存銀二十一百四十二兩零。
着交山海關監督歸款。
其支過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兩零。
着準其将前次發商生息一半歸款銀兩暫停歸補。
先還借撥稅務盈餘銀兩。
按年盡數扣還。
解交該監督查明。
以清借項。
其發商生息歸本停扣銀兩。
俟借款歸補完竣後。
仍照原案按月扣還。
所有續次支過口糧等項銀數。
俱着據實造冊報部核銷。
○又谕、奕經等奏、請将革員暫行開複頂帶等語。
四川已革廣元營遊擊梁有才、現帶屯土官兵由浙江撤回歸伍。
準其暫行開複遊擊頂帶。
帶兵回營。
以次彈壓。
所有該革員浮開船價一案。
着俟歸伍後仍由寶興訊明辦理。
尋奏、梁有才所帶弁兵。
現已歸伍。
浮索船價一案。
業經參革。
應毋庸議。
仍摘頂帶。
下部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達洪阿等奏、相度地勢。
漸次撤兵。
并請将各起逆案動用道庫銀兩。
并入防夷案内造報等語。
台灣兩年以來。
剿辦各起逆案。
動用道庫備貯經費。
本應專案報銷。
據達洪阿等奏、多與防夷事務牽涉。
難以分晰造報。
着照所請、準其并入防夷案内一體造報。
所有各口雇募設守之鄉勇水勇人等。
準其相度形勢。
漸次裁撤。
仍應加意巡防。
期于有備無患。
将此谕令知之。
○修湖北潛江縣護城堤工。
從總督裕泰請也。
○緩徵福建長汀、上杭、二縣及峰市縣丞所屬被水災區額賦。
給房屋修費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