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周易序卦傳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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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
屯者,盈也。
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
蒙者,蒙也,物之稺也。
物稺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衆也。
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
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茍合而已,故受之以賁。
賁者,飾也。
緻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
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有天地而後萬物生焉,物生則屯矣,有形之始也,故受之以屯。
物之始生難立者也,經其屯而後,遂得其盈也。
物稺而未知也,故受之以蒙。
蒙,稺也。
不可以不養,故受之以需,稺而不為待其資也。
莫過飲食待而得其潤,飲食之道也。
飲食者,人之資必有爭,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黨,故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衆也。
師終衆服,民知其比也,故受之以比。
比者,衆輔而同也。
附而同之,未及其豐也,故受之以小畜。
畜衆則有治也,修禮以整之,故受之以履。
得其履者,泰然而安,故受之以泰。
泰,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否者,道之塞也。
道不可以終塞,必為上之,知之將同而進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得其治焉,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大有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其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樂而過其流矣。
動說而相隨,故受之以隨。
喜而相隨,不守其務則墮矣,將必有事也,故受之以蠱。
蠱,事也。
制作治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剛長而大而臨制也,相臨之道觀乎上之風也,在於尊上立敬也。
莫大於神道,設教而天下可觀,治之大者也,故受之以觀。
雖設教之可觀,必齊之而後合,故受之以噬嗑。
噬嗑,合也。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齊之以刑,雖合而巳未之至也。
故制之大小,序之等終,分之外内,别之同異,文物以采之,聲明以揚之,煥然而有其文,而後盡其治也。
故受之以賁。
賁之未存其文,失其本也,則道之消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消喪其道也。
物不可以盡剝,道終而反生也,故受之以復。
復,剛長也。
君子之道生也。
復則無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剛長而無妄,□畜其大也。
故受之以大畜。
物旣畜矣,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自養之賢,所以安身而及民也。
養之而後動,乃□過為治也,故受之以大過。
過動而不由其制,必輕其小也。
物無輕也,雖小?陷,故受之以坎。
坎,陷也。
懼其亡而修之,然後安其所麗,故受之以離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
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
屯者,盈也。
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
蒙者,蒙也,物之稺也。
物稺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衆也。
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
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茍合而已,故受之以賁。
賁者,飾也。
緻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
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有天地而後萬物生焉,物生則屯矣,有形之始也,故受之以屯。
物之始生難立者也,經其屯而後,遂得其盈也。
物稺而未知也,故受之以蒙。
蒙,稺也。
不可以不養,故受之以需,稺而不為待其資也。
莫過飲食待而得其潤,飲食之道也。
飲食者,人之資必有爭,故受之以訟。
訟必有黨,故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衆也。
師終衆服,民知其比也,故受之以比。
比者,衆輔而同也。
附而同之,未及其豐也,故受之以小畜。
畜衆則有治也,修禮以整之,故受之以履。
得其履者,泰然而安,故受之以泰。
泰,通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否者,道之塞也。
道不可以終塞,必為上之,知之將同而進之以同人。
與人同者,得其治焉,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大有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有其大而□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樂而過其流矣。
動說而相隨,故受之以隨。
喜而相隨,不守其務則墮矣,將必有事也,故受之以蠱。
蠱,事也。
制作治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剛長而大而臨制也,相臨之道觀乎上之風也,在於尊上立敬也。
莫大於神道,設教而天下可觀,治之大者也,故受之以觀。
雖設教之可觀,必齊之而後合,故受之以噬嗑。
噬嗑,合也。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齊之以刑,雖合而巳未之至也。
故制之大小,序之等終,分之外内,别之同異,文物以采之,聲明以揚之,煥然而有其文,而後盡其治也。
故受之以賁。
賁之未存其文,失其本也,則道之消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消喪其道也。
物不可以盡剝,道終而反生也,故受之以復。
復,剛長也。
君子之道生也。
復則無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剛長而無妄,□畜其大也。
故受之以大畜。
物旣畜矣,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自養之賢,所以安身而及民也。
養之而後動,乃□過為治也,故受之以大過。
過動而不由其制,必輕其小也。
物無輕也,雖小?陷,故受之以坎。
坎,陷也。
懼其亡而修之,然後安其所麗,故受之以離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
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