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聖祖實錄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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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升偏沅巡撫興永朝為福建浙江總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一。

     秋九月十七日(庚戌),以正白旗漢軍都統伯石文炳為福州将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康熙二十九年 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庚午)夏五月十九日(己酉),以翰林院編修陸棻為福建鄉試正考官、行人司行人徐炯為副考官。

     六月二十四日(癸未),升浙江布政使卡永譽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六。

     秋八月二十二日(庚辰),升福建澎湖水師副将張旺為江西南瑞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八。

     ●康熙三十年 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辛未)秋七月初六日(己醜),調福建台灣總兵官王化行為湖廣襄陽總兵官。

     十七日(庚子),以杭州副都統穆維雍為福建台灣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二。

     冬十一月三十日(庚辰),升福建台灣副将李日煌為湖廣永州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三。

     ●康熙三十一年 康熙三十一年(一六九二、壬申)冬十二月二十一日(乙未),調浙江福建總督興永朝為漕運總督,升廣東巡撫朱弘祚為浙江福建總督。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康熙三十二年 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癸酉)夏四月初九日(壬年),升福建台灣副将唐希順為貴州威甯總兵官。

     五月二十三日(丙寅),以檢讨孫勷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内閣中書李承绂為副考官。

     六月二十四日(丙申),福建巡撫卡永譽疏報:『據台灣府諸羅縣所轄大武郡等社土官卓乃等呈有鄰近木武郡、赤口等六社生番鹹願附籍輸饷;查男婦老幼共四百八十七名,每年認納饷銀九十兩有奇』。

    下所司知之。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九。

     冬十一月初二日(辛醜),贈故天津總兵官劉國軒為太子少保,予祭葬如例。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一。

     ●康熙三十三年 康熙三十三年(一六九四、甲戍)春正月二十七日(乙醜),升福建台灣總兵官穆維雍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二。

     秋九月十七日(壬午),以福州将軍石文炳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冬十月十一日(乙巳),升江南提督金世榮為福州将軍。

     十一月初九日(癸酉),福建澎湖水師副将王國興為福建台灣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五。

     ●康熙三十四年 康熙三十四年(一六九五、乙亥)春二月初七日(己亥),升直隸巡撫郭世隆為浙江福建總督。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六。

     冬十一月(已未)朔,升福建台廈道高拱幹為浙江按察使司按察使。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九。

     ●康熙三十五年 康熙三十五年(一六九六、丙子)夏五月十四日(己巳),以工科給事中黨聲振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檢讨王者臣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三。

     六月二十八日(壬子),調江南提督張旺為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陸路提督張雲翼為江南提督。

     秋七月十四日(戊辰),調四川提督吳英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四。

     ●康熙三十六年 康熙三十六年(一六九七、丁醜)春閏三月十七日(丁酉),調福建興化總兵官王萬祥為台灣總兵官、台灣總兵官王國興為興化總兵官。

     二十三日(癸卯),福建巡撫卡永譽丁父憂,命回旗守制。

     予故靖海将軍靖海侯太子少保施琅祭葬,加祭二壇;谥「襄壯」。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二。

     夏四月二十日(已巳),以通政使宮夢仁為福建巡撫。

     --見一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三。

     ●康熙三十七年 康熙三十七年(一六九八、戊寅)夏五月二十九日(壬寅),調福建水師提督張旺為廣西提督。

     六月初八日(辛亥),調福建陸路提督吳英為福建水師提督,升福建台灣總兵官王萬祥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八。

     秋八月三十日(辛未),調浙江溫川總兵官張玉麒為福建台灣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九。

     冬十一月二十五日(乙未),谕大學士等,福建巡撫宮夢仁、安徽巡撫陳汝器居官俱劣,着解任。

     三十日(庚子),升江蘇布政使張志棟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一。

     ●康熙三十八年 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己卯)春二月十四日(甲寅),免福建台灣、鳳山、諸羅三縣康熙三十七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二。

     夏六月十七日(甲寅),以翰林院檢讨阿金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潘鵬雪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三。

     ●康熙三十九年 康熙三十九年(一七○○、庚辰)夏四月初三日(丙寅),福建浙江總督郭世隆題:『海船應修理,請速給物料價值,以便即行鸠工』。

    得旨:『朕去歲巡幸南方,郭世隆曾奏:若不修理海船,巡察之事必緻有誤;着依該督所題修理』。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八。

     冬十月二十二日(辛巳),命浙江巡撫張■〈每力〉以原品休緻,調福建巡撫張志棟為浙江巡撫。

     二十八日(丁亥),以左副都禦史梅鋗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一。

     ●康熙四十年 康熙四十年(一七○一、辛巳)冬十月初七日(庚申),升江南蘇松總兵官梁鼐為福建陸路提督。

     十二月初六日(戊午),調福建福甯總兵官李友臣為台灣總兵官、台灣總兵官張玉麒為福甯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

     ●康熙四十一年 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壬午)夏六月十九日(己已),以禮科給事中許志進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大理寺左寺正索柱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

     冬十月二十九日(丙午),調浙江福建總督郭世隆為廣東廣西總督。

     以福建将軍金世榮為浙江福建總督,仍管将軍事。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十。

     ●康熙四十二年 康熙四十二年(一七○三、癸未)冬十月初六日(戊寅),上禦瀛台紫光閣,閱試武舉騎射技勇。

    上回禦幹清宮,讀卷官等以殿試武舉諸卷呈覽。

    上親定名次,谕曰:『武進士中優者頗多,文官不許本籍為臨民之官,武官須習知本地形勢方有裨益。

    國家所最重者邊疆,簡用武臣,大有關系。

    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備。

    今承平日久,老于行間之戰将亦漸次雕零;昔之海上投誠者習于水戰,今亦不可多得矣!初議取台灣時都統喇哈達以為斷不能取;而施琅獨任之,遂爾成功。

    海上行舟與江湖不同,江湖之中雖能習水戰,若用海上必不相宜。

    故朕于水師,尤為加意』。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三。

     ●熙四十三年 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甲申)冬十月十八日(乙酉),升福建巡撫梅鋗為兵部右侍郎。

     二十五日(壬辰),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李斯義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七。

     ●康熙四十四年 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乙酉)夏四月初三日(丙寅),調福建漳州總兵官王傑為台灣總兵官、台灣總兵官李友臣為漳州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

     五月十八日(庚辰),以檢讨董屺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禮部員外郎何遠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一。

     冬十二月二十六日(丙辰),谕大學士等:『副都統祖良璧人材優長,翁金之戰甚力;着授為福建将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五年 康熙四十五年(一七○六、丙戌)春三月己未朔,福建巡撫李斯義疏報台灣、鳳山、諸羅三縣旱災。

    上谕大學士等曰:『台灣地方窪下,一遇亢旱,即至歉收;着将台灣等三縣糧米全行蠲免。

    朕莅政四十餘年,留心諸務,無所不悉。

    見窪下之地,旱則不收、水亦鮮獲;不若蒙古田土高而且腴,雨雪常調,無荒歉之年,更兼土潔泉廿,誠佳壤也』。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四。

     夏五月初二日(己未),升福建浙江總督金世榮為兵部尚書。

     十七日(甲戌),谕大學士等:『閩省海疆與台灣相近,總督職任必得才兼文武之人乃可。

    原任總督金世榮為人忠厚,居官雖無惡處,然無才,不能治事。

    去年福建小有旱災,金世榮并未舉奏。

    其奏改海中商舶式樣雖奉準行,亦不能改。

    廣東之賊沿海直至山東,金世榮恬然不知:殊有忝總督之任矣。

    順治十六年海賊犯江甯,宜永貴守瓜州;後鎮江已陷,而宜永貴堅守瓜州,終能保全。

    大都地方官,平時無不自矜;及至有事,茫然無知,苟且塞責者多。

    前福建提督塞白禮尚似可用之人,及耿精忠叛,彼畏懼托病不出。

    封疆大臣,可以如是舉動乎? 二十日(丁醜),以福建陸路提督梁鼐為福建浙江總督。

     六月十六日(壬寅),升直隸天津總兵官藍理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五。

     秋七月三十日(乙酉),福建陸路提督藍理陛辭。

    上谕藍理曰:『福建近海,關系緊要。

    曩時谙練海戰者猶有其人,今則寥寥矣。

    且天下承平日久,人皆貪于逸樂;若不時加訓練,萬一有事,欲令其舍命冒險,難矣!爾當小心約束,勤于操練,務期兵民輯睦』。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六。

     冬十月初六日(庚寅),谕武殿試讀卷官等:『今天下太平日久,曾經戰陣大臣已少,知海上用兵之法者益稀;日後台灣不無可慮。

    朕甲子年南巡,由江甯登舟而下,至黃天蕩江風大作,衆皆危懼。

    朕獨令沖風而行,朕伫立船頭,射江豚,略不經意。

    後又南巡,乘船渡江,微覺心動。

    去歲之行,見人渡江者即為心悸。

    由此觀之,皆年為之也;大約年少則血氣強、年老則血氣衰。

    嘗問之宿将,皆雲年力少壯,故能登城蹈險;今則怯矣。

    凡将軍、提督、總兵官,當年少時冒鋒镝、越險阻,所在效力。

    及位至大僚,家亦富饒,而年齒漸高;設一旦有事,使之率兵而行,欲其奮勇效命如前,何可得耶』!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康熙四十六年 康熙四十六年(一七○七、丁亥)春二月十二日(乙未),調福建汀州總兵官王元為台灣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八。

     三月二十四日(丁醜)升福建台灣水師副将張應全為汀州總兵官。

     二十五日(戊寅),谕吏部:『福建巡撫員缺,甚為緊要。

    張伯行為人誠笃,即在行間亦非退縮者。

    着升為福建巡撫』。

     夏五月二十七日(戊寅),谕兵部:『國家綏輯兵民,乂安海峤,必資威望素重之臣,以畀幹城之寄。

    有能久鎮岩疆、實彰勞績,則錫命酬庸,宜加顯秩。

    福建水師提督吳英,當王師初定八閩,即親履行陣;自偏裨以至大将,揚曆四十餘年。

    比任提督以來,益殚壯謀,克修軍紀。

    目前諸将中明習水性、訓練舟師者,罕與媲倫。

    是用特渙殊恩,俾膺異數;着授為威略将軍,仍管水師提督事務,以示朕優眷勞臣至意。

    爾部即遵谕行』。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冬十一月十一日(己未),谕大學士等曰:『福建内地之民,住居台灣者甚多,比來洊罹災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猶可采捕為生。

    内地人民在彼者糧食缺少,既難以自存;欲歸故土又遠隔大洋,誠為可憫!着行文該地方官察明情願複歸本地者,或遇兵丁換班之船、或遇公務奉差之船,令其附載,帶回原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一。

     ●康熙四十七年 康熙四十七年(一七○八、戊子)春二月十八日(乙未),免福建台灣、鳳山、諸羅三縣康熙四十六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閏三月二十三日(庚子),兵部題:『副将以下官員缺出,臣部按雙、單月分照例分缺掣補;及掣補之後,該省又行題補,至滋煩擾。

    查福建台灣、澎湖等處缺出,例系将本省見任官員調補。

    其福建水師提标、金門、海壇二鎮、閩安協、南澳鎮左營、烽火營、銅山營以及湖廣鎮筸、水州二鎮、寶慶、辰州、沅州、靖五四協、太柱、兩桂、臨藍、宜郴、武岡等五營、四川松潘鎮屬各營并近海沿邊地方例應題補之缺,臣部停其掣補。

    該督、撫、提、鎮即将銜缺相當賢能應題之員,于十日内題補。

    如無應題之人,即當于題報疏内聲明,臣部照例掣補具題。

    若逾題補之限或于臣部已經補人之後始行題補者,概不準行。

    其不應題補省分,請悉照舊例歸部掣補;一切題補,概不準行。

    再,武弁之銜于升轉大有關系,非虛銜可比。

    惟陝西、雲南、貴州三省邊地要缺,準其越銜一、二等題補。

    此外越銜題補,亦不準行』。

    從之。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二。

     夏五月二十日(乙未),以河南道禦史戴夢麟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内閣中書蔣書升為副考官。

     秋八月二十九日(壬申),調浙江溫州總兵官崔相國為台灣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三。

     ●康熙四十八年 康熙四十八年(一七○九、己醜)冬十一月十六日(壬午),江南江西總督噶禮疏參江蘇布政使宜思恭貪婪,請革職審拟。

    得旨:「宜思恭着革職。

    此案着尚書張鵬翮、學士噶敏圖前往會同總漕桑額嚴提究拟具奏。

    其江蘇巡撫于準,案内必有幹連;并将于準解任。

    江蘇巡撫員缺緊要,着福建巡撫張伯行調補。

    ……』。

     十九日(乙酉),升河南布政使許嗣興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

     ●康熙四十九年 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庚寅)秋八月二十二日(甲申),福建浙江總督梁鼐丁母憂,命回籍守制。

     二十四日(丙戌),谕吏部:『閩省散赈災黎,事關重大。

    總督事務,着将軍祖良璧暫行署理。

    廣東巡撫範時崇,着升補福建浙江總督,馳驿赴任。

    ……』。

     九月十一日(壬寅),谕吏部:『福建巡撫許嗣興才力不能任事,着解任。

    福建巡撫員缺,着浙江巡撫黃秉中調補。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三。

     冬十二月初八日(戊辰),兵部議覆:『海澄公黃應缵疏言:伊父黃芳泰以京口總兵官承襲公爵,已故二十年,尚未營葬;懇賜恤典。

    應行文該督查明,題到再議』。

    上谕大學士等曰:『平定三逆之事,朕知之甚明。

    黃應缵之祖黃梧,世祖章皇帝時曾遣人令伊投降;因海寇鄭芝龍遺書阻之,故黃梧未降。

    後鄭芝龍之子鄭成功寇鎮江瓜州,貝子羅托、總兵官梁化鳳内外夾攻,大破之。

    餘賊敗北投黃梧,黃梧遂獻海澄歸順,因封為海澄公。

    黃梧故後,公爵與伊子黃芳度承襲。

    黃梧之弟有二子,長子黃芳世、次子黃芳泰。

    黃芳世自一等侍衛授廣東總兵官,耿精忠叛時,黃芳度堅守漳州府,舉家被害;黃芳泰逃至廣東請兵,值尚之信叛,黃芳泰同伊兄黃芳世、巡撫楊熙力戰而出。

    黃芳泰等實心效力,所立功績部中亦有檔案,不必行查。

    即着該部查明議奏』。

    尋兵部議:『黃芳度于逆賊耿精忠叛時,舉家殉難;黃芳泰突圍請援,引兵入閩,恢複地方。

    應将黃芳泰賜恤之處,交禮部』。

    從之。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四。

     ●康熙五十年 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辛卯)夏五月十九日(丁未),以檢讨介孝瑹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劉俨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六。

     秋九月初六日(壬辰),兵部議覆:『福建陸路提督藍理系封疆大臣,縱容盜賊滋蔓,搶奪擾民,不能招撫,又遲延日久,不行奏聞,反巧行粉飾诳奏。

    應将總督藍理革職,交刑部治罪。

    總督範時崇、巡撫黃秉中、漳州總兵官許風、汀州總兵官陳有功照溺職例,俱革職』。

    得旨:『藍理前曾奏稱「福建水師提督有吳英、陸路提督有臣料理,地方可保甯谧。

    倘猶有盜賊之事,臣無面目再觐天顔」等語。

    今盜賊竊發,不能即行剿撫,縱容迄今,尚未盡獲。

    且藍理居官不端,殊為溺職。

    着革職,從寬免交刑部。

    範時崇、黃秉中、許鳳、陳有功俱從寬免革職,着各降五級戴罪圖功,盜賊務令盡行拏獲。

    如不能盡行拿獲,再加議罪』。

     命杭州副都統高登符署理福建陸路提督事務。

     十五日(辛醜),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楊琳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寶錄卷」二百四十七。

     冬十月丙辰朔,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黃秉中疏言「康熙四十九年,奉上谕蠲免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州、雲南、貴州等省康熙五十年應征地丁銀兩至台灣府屬三縣地畝向征稻榖;并無額編銀兩;其應征本色稻榖,請應一體蠲免」。

    查此項錢糧,該撫應于春夏開征之前即行題請;遲至秋季方行俱奏,應不準行』。

    得旨:『台灣府屬五十年應征稻榖,已經征完在官;雖蠲免,與小民無益。

    其應征康熙五十一年稻榖,着行蠲免』。

     初九日(甲子),兵部題福建台灣總兵官崔相國調補三年任滿,缺應另補』。

    上曰:『台灣總兵官殊屬緊要,應調補之人,着問九卿及福建省官員,亦遣人往問大學士李光地;并曉谕福建總督等将該省武官内好者即行薦舉,勿緻隐漏。

    如果伊等據實具奏,則福建省官員知賢否皆能上達,鹹勉力相率為好官矣。

    如藍理兇惡盈滿,朕始聞而褫革之;倘當伊罪惡未着之前先行罷黜,于地方豈不更有裨益耶!定海總兵官吳郡居官甚優,實心效力;今署理江南提督事務,江南人亦皆稱道。

    此人不可調補台灣,朕欲留俟緊要處提督用之;着于列名應調補人内舉奏』。

     十七日(壬申),調浙江處州總兵官姚堂為福建台灣總兵官、台灣總兵官崔相國為處州總兵官。

     二十一日(丙子),刑部等衙門議覆:『大理寺卿張志棟等察審浙江糧道程銮私自改折漕糧一案,應将程銮照例革職;未完平粜米銀,着落程銮及原任浙江巡撫、今調福建巡撫黃秉中賠補。

    運官李斌等欠平粜米腳價銀兩,亦着落程銮追還交倉;倘有不敷,仍在程銮、黃秉中名下追補。

    至黃秉中照程銮所詳批行、不行題參,顯系通同作弊;黃秉中亦照例革職』。

    從之。

     二十五日(庚辰),以都察院副都禦史綽奇為福建巡撫。

     二十九日(甲申),福建巡撫綽奇未赴任丁父憂,命仍留左副都禦史原任。

     十一月初三日(戊子),以内閣學士覺羅滿保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八。

     ●康熙五十一年 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壬辰)夏五月初六日(戊子),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範時崇疏言:「淡水營為台灣極邊要地,請以佳裡興官移撥駐防;将台灣鎮标官兵,撥防佳裡興」。

    應如所題』。

    從之。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

     秋九月十七日(丁酉),調廣東提督施世骠為福建水師提督。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一。

     冬十一月初六日(乙酉),先是,福建巡撫覺羅滿保會同浙阃總督範時崇列款糾參革職原任福建提督藍理貪婪酷虐、流毒士民;見在京師,應請拏究。

    上命兵部左侍郎覺和托等将藍理帶往福建會審。

    至是,覺和托察審藍理霸市抽稅,婪贓累萬,被害不止一家,流毒已極;應拟斬立決。

    得旨:『藍理應依議處斬。

    但在台灣澎湖對敵之時,奮勇向前,着有勞績;着從寬免死,調取來京入旗』。

     十九日(戊戌),以翰林院檢讨謝履忠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董之燧為副考官。

     二十五日(甲辰),谕大學士李光地曰:『張鵬翮疏奏福建水師甚要;朕思台灣、澎湖之地關系甚大,海壇、南澳二處不甚緊要』。

    李光地奏曰:『海壇實無緊要;閩安是一要口,海壇總兵官移駐閩安方善』。

    上曰:『頃總兵官李雄率領舟師追趕海賊,報稱至登州海面,适遇風波,幾至危殆。

    今值冬季,北風正多;李雄入洋以來朕甚以為念。

    又聞海中商船,三日即可到盡山、花鳥。

    伊等用船勝于北人遠甚;若言乘馬,不但漢人遠不及滿洲,即漢軍亦不足論。

    乘船則南人為善,皆由熟練之故耳。

    江海中行甚險,朕意欲令投誠海賊指引路徑。

    乃有益也』。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二。

     ●康熙五十二年 康熙五十二年(一七一三、癸已)冬十二月二十一日(甲午),兵部題:『台灣換班官兵遭風壞船及沉溺兵器,應令地方武官速行賠補』。

    上谕大學士等曰:『此前往台灣換班人等乘坐船隻,遭風擊碎,部議照例着落武官賠補。

    海面風勢險阻,倉卒之間,豈人力所能馭!若與賊對敵失陷,被其焚劫,應令照例賠補;似此遭風損壞者并令賠補,殊屬冤抑!自後除遇賊不能剿捕,損失船隻或因船被賊搶捏報遭風者議罪外,仍照例令其賠補。

    如果不幸遭風沉溺,賠補應從寬免。

    其船上溺死兵丁,皆系因公殒命;即有沒水幸得登岸者,九死一生,亦可憐憫。

    地方大吏,宜酌量恩恤,以示鼓勵』。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七。

     ●康熙五十三年 康熙五十三年(一七一四、甲午)夏五月二十三日(癸亥),以通政使司右參議魏方泰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徐昂發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九。

     冬十二月二十四日(壬辰),以福建陸路提督楊琳為廣東巡撫,升福建台灣道陳璸為偏沅巡撫。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一。

     ●康熙五十四年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乙未)春正月二十五日(壬戌),升直隸天津總兵官杜呈泗為福建陸路提督。

     二月二十七日(甲午),調福建陸路提督杜呈泗為江南提督、江南提督穆廷栻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二。

     冬十月二十八日(庚寅),升福建台灣副将張國為浙江定海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五。

     十一月初二日(甲午),升福建浙江總督範時崇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十一日(癸卯),升福建巡撫覺羅滿保為福建浙江總督。

     十二月初五日(丁卯),調偏沅巡撫陳璸為福建巡撫。

     初九日(辛未),谕大學士等:『朕昨召陳璸入見,細察其舉動言語,實系清官。

    且陳璸系海濱務農之人,非世家大族,又無門生故舊;而天下之人莫不知其清,非有實行,豈能如此。

    朕面谕陳璸雲:「爾為巡撫,與為司道等官不同。

    若貪财好利,誠為非理;但應得之物,亦宜取為賞兵之需。

    身為封疆大吏而室中蕭然,無一物可以與人,亦非大臣所宜!夫第所謂「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豈真一無所取,不過不肯與人,到後日仍是自肥耳」。

    陳璸亦深心服。

    至陳璸之學問雖平常,而才尚能辦事。

    凡為地方官者,但能持己以正,不為非法之事,即稱良吏;如陳璸者,豈可多得!國家得此等人,實為祥瑞;允宜從優表異,以鼓勵清操。

    朕所以寬容張伯行者,正愛其清耳』。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六。

     ●康熙五十五年 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丙申)夏五月十七日(丙子),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台灣遠屬海外,民番雜處;南北兩路生番,自古聲教未通。

    今據台灣鎮、道詳報南北生番四千七百餘口傾心向化,願同熟番内附』。

    得旨:『生番遠居界外,從未投順;今慕義輸誠,請入版籍,着地方官加意撫恤。

    倘有侵派擾害者,該督、撫即行指名題參,從重治罪』。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八。

     秋九月二十八日(甲申),谕〔大學士、九卿、詹事、科道等〕曰:『聞山西、陝西今歲收獲較往年甚豐,但西邊見有軍務,沿邊一帶地方錢糧及舊欠錢糧應予蠲免,其在軍前綠旗兵丁所借錢糧免其坐扣。

    今歲湖廣收成亦好,湖南大熟、湖北微不及;江西雖覺稍旱,究亦無妨。

    江、浙素稱豐富,朕前年巡幸南方時,米價每石不過六、七錢;近聞竟貴至一兩二、三錢。

    如此,民何以堪!今江、浙兩省被災地方錢糧作何蠲免之處?爾等會同詳議具奏。

    前張伯行曾奏江南之米,出海船隻帶去者甚多。

    若果如此,亦有關系。

    洋船必由乍浦、松江等口出海,稽查亦易。

    聞台灣之米,尚運至福建賣粜賣。

    由此觀之,海上無甚用米之處。

    朕理事五十餘年,無日不以民生為念。

    直隸今年米價稍昂,朕發倉糧二十萬石,分遣大臣巡視散赈;米價即平,小民均沾實惠。

    若内而九卿科道、外而督撫提鎮悉體朕轸念蒼生至意,則天下無不理之事矣』。

     冬十月二十日(丙午),兵部議覆:『福建巡撫陳璸疏言:「往台灣、澎湖貿易之船,不宜零星放出;必至二、三十隻,方許一同出洋。

    台、廈兩汛。

    亦酌量船隻多寡,撥哨船三、四隻護送」。

    應如所請』。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壬子),谕大學士、九卿等:『天下事未有不由小而至大,小者猶不可忽、大者益宜留心。

    爾等在衙門,或能辦理事務、或以清白自持,亦止為身計耳;其關系封疆大事,未必深思遠慮也。

    即如海防,乃今日之要務。

    朕時加訪問,故具知原委;地方督、撫、提、鎮,亦或未能盡悉也。

    朕南巡過蘇州時,見船廠問及。

    鹹雲:『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其餘悉賣在海外,赍銀而歸。

    官造海船數十隻,尚需數萬金;民間造船,何如許之多!且有人條奏:海船龍骨必用鐵梨竻木。

    此種不産于外國,惟廣東有之,故商人射利偷賣。

    即加查訊,俱捏稱遭風打壞。

    此中情弊,速宜禁絕。

    海外有呂宋、噶喇吧等處常留漢人,自明代以來有之:此即海賊之薮也。

    官兵出哨,遇賊船四、五隻,官兵船止一、二隻,勢不能敵,舵工又不奮力向前,将領亦無可如何;不過尾追而已,何能剿滅耶!張伯行曾奏江、浙之米多出海販賣,斯言未可盡信;然不可不為豫防。

    出海貿易,海路或七、八更,遠亦不過二十更。

    所帶之米适用而止,不應令其多帶。

    再東洋可使貿易;若南洋,商船不可令往,第當如紅毛等船聽其自來耳。

    且出南洋,必從海壇經過;此處截留不放,豈能飛渡乎?又沿海炮台足資防守,明代即有之;應令各地方設立。

    往年由福建運米廣東,所雇民船三、四百隻;每隻約用三、四十人,通計即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

    台灣之人,時與呂宋地方人互相往來,亦須豫為措置。

    凡福建、廣東及江南、浙江等沿海地方之人在京師者,爾等可加細詢。

    朕令廣州将軍管源忠、浙閩總督滿保、兩廣總督楊琳來京陛見,亦欲以此面谕之。

    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

    又漢人心不齊,如滿洲、蒙古數十萬人皆一心,朕臨禦多年,每以漢人為難治;以其不能一心之故。

    國家承平日久,務須安不忘危。

    爾等俟管源忠等到京後,會同詳議具奏』。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

     ●康熙五十六年 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丁酉)春正月二十五日(庚辰),兵部等衙門遵旨會同陛見來京之廣東将軍管源忠、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廣東廣西總督楊琳議覆:『凡商船照舊東洋貿易外,其南洋呂宋、噶啰吧等處,不許商船前往貿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廣東、福建沿海一帶水師各營巡查,違禁者嚴拏治罪。

    其外國夾闆船照舊準來貿易,令地方文武官嚴加防範。

    嗣後洋船初造時,報明海關盡督,地方官親驗印烙,取船戶甘結,弁将船隻丈尺、客商姓名、貨物往來某處貿易,填給船單,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單嚴查,按月冊報督、撫存案。

    每日各人準帶食米一升;并餘米一升,以防風阻。

    如有越額之米,查出入官,船戶、商人一并治罪。

    至于小船偷載米糧剝運大船者,嚴拏治罪。

    如将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

    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

    該督行文外國,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

    沿海文武官如遇私賣船隻、多帶米糧、偷越禁地等事隐匿不報,從重治罪。

    并行文山東、江南、浙江将軍、督、撫、提、鎮,各嚴行禁止』。

    從之。

     二月十八日(癸卯),兵部議覆:『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骠疏言:「台灣地方人民日盛,臣與督臣酌議,每歲台灣、澎湖兩協副将輪委一員為總巡,兩協遊擊。

    分巡本汛洋面,聽副将調度:均于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期滿撤回。

    其各營分巡官兵船隻,照例四個月更換,以均勞逸」。

    應如所請』。

    從之。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

     夏五月二十二日(乙亥),以檢讨柯喬年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檢讨陸紹琦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二。

     秋九月二十二日(癸酉),上谕大學士馬齊曰:『旅順口脫逃陳君元等賊黨不過八人,昨廣東巡撫法海奏稱此夥已獲七人,隻有一名未獲。

    朕前以海中各島皆可為賊薮;及詢投誠海賊雲:「島内樹木不生,地皆礫石,不可耕種;亦無好水,故難栖止。

    即如澳門地方,所居不過萬人,因無田耕種,米無所出,俱自廣東運米而食。

    今海中潛藏賊蹤,皆沿海所居奸民。

    春時,覓小船捕魚;遇商船,即行劫奪。

    商船既得,便拒敵官兵。

    至嚴冬時水米既無,伊等焚船上岸藏匿。

    大勢不過如此,斷不能于海島栖止也。

    明代金門、廈門、海壇、澳門、普陀岩、崇明、盡山、花鳥等處,俱有海賊。

    從前海賊鄭芝龍投順,本朝用為内大臣;令伊作字,招降伊子鄭成功。

    若果投順,皇上即以海澄公見授。

    伊竟不從。

    順治十六年,領海賊三十萬侵犯江南,攻鎮江城;宜思恭之父宜永貴時為巡撫,坐鎮瓜州,固未從賊,城得不陷。

    及賊進圍江甯時,滿兵甚少;值貴州回軍之副都統噶楮哈等至,同江甯将軍喀喀穆合軍出東門,于明太祖陵南誘賊進三十裡,大敗之,殲其衆。

    朕幸江南,曾親閱其戰地。

    我朝所殲敵衆,松山、杏山敗洪承疇兵十三萬,山海關敗敵兵二十萬,安親王于永興地方敗吳三桂兵并此番所敗海賊,共計四處。

    海賊既潰敗于江南,而福建地方施琅等又攻取金門、廈門,賊無栖止之處,始取台灣為巢。

    今台灣一帶,又皆入版圖矣』。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三日(癸醜),升福建台灣道梁文科為廣東按察使司按察使。

     二十三日(癸酉),升福建台灣副将潘承家為廣東碣石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五。

     ●康熙五十七年 康熙五十七年(一七一八、戊戌)春二月初五日(甲申),〔兵部等衙門〕又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海洋大弊,全在船隻之混淆、米糧之接濟;商販行私偷越,奸民貪利竊留。

    海洋出入,商、漁雜沓,應将客商責之保家、商船水手責之船戶或貨主、漁船水手責之澳甲同■〈〉,各取保結,限定人數,出入盤查。

    并嚴禁漁船,不許裝載貨物,接渡人口。

    至于台灣、廈門,各省、本省往來之船,雖新例各用兵船護送,其貪時之速迅者,俱從各處直走外洋,不由廈門出入。

    應饬行本省并咨明各省:凡往台灣之船,必令到廈門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台;其從台灣回者,亦令盤驗護送,由澎到廈。

    凡往來台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單身遊民無照者,不許偷渡。

    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别嚴加治罪,船隻入官。

    如有哨船私載者,将該管官一體參奏處分」。

    應如所請』。

    從之。

     二月二十三日(壬寅),升福建台灣總兵官姚堂為廣東提督。

     二十四日(癸卯),調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歐陽凱為福建台灣總兵官。

     二十五日(甲辰),免福建台灣、諸羅、鳳山三縣康熙五十六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七。

     三月十七日(丙寅),升正黃旗漢軍副都統黃秉钺為福州将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八。

     夏五月十一日(己未),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台灣一郡有極沖口岸九處,應修築炮台十一座。

    内如中路之鹿耳門為全台咽喉出入要口,安平鎮為台灣水師三營駐劄之所,舊有紅毛城一座,見在補築城垣。

    其餘等處,亦見在修葺。

    有次沖岸十五處,應修築炮台一十八座。

    再查澎湖地方,實為台灣門戶、金廈藩籬,有極沖口岸四處。

    内如媽祖澳原有新城一座,見在修葺。

    其餘等處,應築炮台七座。

    有次沖口岸五處,應築炮台三座。

    酌量派撥官兵,建造營房,巡防分守,以固海疆」。

    俱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覺羅滿保疏言:「福建台灣北路之淡水、雞籠地方,實為販洋要路、又為台郡後門,向系台協水師左營汛地,并未安兵屯駐。

    請于台灣營各額兵内酌量抽調兵五百名、戰船六隻,設立淡水營;令北路營參将管轄。

    并請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防淡水,于台鎮标中營撥千總一員、台協左營撥把總一員為淡水營千、把,每半年輪流分防雞籠」。

    俱應如所請』。

    從之。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九。

     秋七月十八日(乙醜),戶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各省往來台灣船隻,經臣題明必令到廈門盤驗護送。

    但查從前自台灣往各省貿明船隻俱從外洋,直至停泊之處,赴本處海關輸稅。

    至于中途經過之所,不便一貨兩征。

    嗣後各省商船遵例來廈就驗,除收泊廈港貿易者照舊報稅;如收泊過之廈門關稅,免其增添」。

    應如所請』。

    從之。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

     閏八月二十七日(壬申),升福建澎湖水師副将藍廷珍為福建南澳水師總兵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一。

     冬十一月十一日(乙酉),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報福建巡撫巡撫陳璸病故。

    得 【第170頁:版面影像】 旨:『陳璸居官甚優,操守廉潔。

    清官朕亦見之;如伊者,朕實未見。

    恐古人中,亦不多得也。

    前任台灣道任内所應得銀三萬兩并未入己,俱于修理炮台等公事動用。

    署總督印務時,應得銀兩亦未沾染。

    前來京陛見,曾奏稱「貪官不在所取之多寡,取一錢即與取千百萬金等;必一錢不取,方可謂之清廉。

    人所以貪取錢财者,皆因艱于用度。

    臣曾任縣令,便不至于窮若;即不取一錢,衣食亦能充足」等語。

    今觀其居官,實能踐所奏之言;誠清廉中之卓絕者。

    似此不加表揚賜恤,何以示勸!着追授禮部尚書,凡祭葬、立碑、與谥之處,皆照尚書銜給與;并蔭一子入監讀書:以示朕優禮清廉大臣之意』。

     十六日(壬寅),升原任湖北布政使呂猶龍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

     ●康熙五十八年 康熙五十八年(一七一九、己亥)冬十一月十七日(乙酉),刑部等衙門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烽火門把總鄭祿帶兵坐船赴澎湖換班,陟遭飓風沖溺,沉失炮械;經陸汛千總林霞撈救,鄭祿得免」。

    應将鄭祿照毀棄官物律拟徒罪,其船隻、炮械着即賠補』。

    得旨:『把總鄭祿帶兵坐船換班出洋,遭風碎船,事出意外。

    因此治罪。

    殊覺冤抑。

    其鄭祿治罪、賠補船隻器械之處,俱着寬免』。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六。

     ●康熙五十九年 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庚子)夏五月二十二日(戊子),以刑科給事中蔺惟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内閣中書春台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八。

     ●康熙六十年 康熙六十年(一七二一、辛醜)夏六月初三日(癸巳),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等折奏:『五月初六日,台灣奸民朱一貴等聚衆倡亂。

    總兵官歐陽凱率兵往捕,為賊殺害;地方有司官俱奔赴澎湖。

    惟淡水營守備陳策率領兵民堅守淡水營地方,以待救援。

    臣聞報,即自福州前赴廈門辦理軍務。

    提督施世骠前赴澎湖,臣随令南澳總兵官藍廷珍、參将林政等率領官兵赴澎,聽候提臣調遣』。

    下部知之。

     上發朱筆谕旨,命兵部發往福建交總督滿保傳谕台灣百姓。

    谕曰:『據督臣滿保等所奏并伊等進折家人所言,台灣百姓似有變動;又奏稱滿保于五月初十日領兵起程等語。

    朕思爾等俱系内地之民,非同賊寇。

    或為饑寒所迫、或因不肖官員刻剝,遂緻一二匪類倡誘衆人,殺害官兵;情知罪不能免,乃妄行強抗,其實與衆何涉。

    今若遽行征剿,朕心大有不忍。

    故谕總督滿保,令其暫停進兵。

    爾等若即就撫,自原諒爾等之罪。

    倘執迷不悟,則遣大兵圍剿,俱成灰燼矣。

    台灣隻一海島,四面貨物俱不能到;本地所産不敷所用,祗賴閩省錢糧養贍耳。

    前海賊占據六十餘年,猶且剿服,不遺餘孽。

    今匪類數人,亦何能為耶?谕旨到時,即将困迫情由訴明,改惡歸正,仍皆朕之赤子。

    朕知此事非爾等本願,必有不得已苦情。

    意謂與其坐以待斃,不如苟且偷生,因而肆行擄掠。

    原其緻此之罪,俱在不肖官員。

    爾等俱系朕曆年豢養良民,朕不忍剿除,故暫停進兵。

    若總督、提督、總兵官統領大兵前往圍剿,爾等安能支持!此旨一到,諒必就撫;毋得執迷不悟,妄自取死!特谕』。

     谕大學士等曰:『杭州将軍塔拜若帶領滿洲兵一千名、漢軍兵一千名速前往福建,駐劄防守;與福州将軍黃秉钺,各管轄所屬兵丁。

    若有事務,一同商酌料理』。

     閏六月初五日(甲子),福建浙江提督覺羅滿保疏言:『臣調水陸各路官兵,于六月初旬内陸續發往澎湖。

    茲據提臣施世骠咨稱:「台灣鹿耳門為賊首蟠聚之所,見在與總兵官藍廷珍議合并攻鹿耳門。

    六月十三日,已自澎湖前進」。

    合先題報』。

    下部知之。

     秋七月初十日(己亥),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骠疏報:『臣聞台灣地方匪類竊發,即率領舟師出洋,先抵澎湖;嗣于六月十六日抵台灣鹿耳門,官兵奮勇前進,擊敗賊兵。

    遂乘勝進港,克取安平。

    二十二日,進攻台灣府治;賊衆敗遁,恢複台灣。

    賊首朱一貴等為大軍所逼,逃匿諸羅縣尾溝莊地方,被鄉民擒獻,解送軍前;餘賊聞風逃敗。

    臣等一面派遣官兵四路搜緝,相機剿撫;一面安撫居民,令各安生業』。

    得旨:『覽奏,賊首朱一貴已被擒獲,餘賊或剿、或撫;居民各安生業,海寓清甯:知道了。

    該部知道』。

     谕兵部:『台灣變動時,淡水營守備陳策擒殺亂民範景文等,防護淡水營地方;能鼓勵兵民,協同堅守,殊屬可嘉!陳策着從優加為左都督,升授台灣總兵官。

    與陳策同事官兵,俱着從優議叙』。

     十一日(庚子),福建巡撫呂猶龍以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丁母憂,且疏題明。

    得旨:『台灣新經恢複,一切整頓地方及調補官員等事,急需料理。

    滿保着在任守制』。

     二十五日(甲寅),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骠疏言:『台灣所屬南、北兩路地方,距府治遙遠。

    臣抵台灣之後,随調參将林政等帶兵進往南路,遊擊林秀等帶兵進征北路;再遣遊擊朱文等直趨北路諸羅山後,追捕賊黨。

    今據林政等報:南路賊衆與台灣耕種粵民構難,于六月十九日在漫漫莊地方被粵民殺敗。

    迨官軍繼至,乘勢追捕,賊目鄭廷瑞等已被千總阮欽、把總李興盛等擒殺;餘夥盡皆逃散。

    據林秀等報:北路賊衆于六月二十八日在大穆降地方被官兵截殺,死傷甚多;餘衆悉降』。

    報聞。

     谕兵部:『台灣賊首朱一貴等俱已擒獲,着行文該督将朱一貴等押解來京;審明之後,正法示衆』。

     又谕:『台灣地方平定,行令杭州将軍塔拜撤兵回汛』。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九十三。

     八月二十二日(庚辰),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臣查台灣起釁情由,本年三月内因賊首朱一貴在鳳山地方結黨聚衆,知府王珍遣人往捕,混将旁人株連需索;朱一貴等乘機,四月十九日監旗倡亂。

    遊擊周應龍帶領營兵及土番赴剿,土番殺無辜數人,焚毀道旁廬舍;賊遂逼脅莊民,随從拒敵。

    至二十七日,周應龍敗回,賊陷台灣府治。

    朱一貴等蓄謀為惡,知府王珍匿情不報,縱役生事;遊擊周應龍縱番妄殺,又戰敗逃回:罪俱重大。

    台廈道梁文煊、同知王禮,事前通同隐匿,臨時一無備禦,退回澎湖:罪均難逭。

    台灣知縣吳觀棫、諸羅縣知縣朱夔、水師遊擊張彥賢等,俱請一并發審,分别定拟』。

    得旨:『台灣府文職官員,平日并不愛民,但知圖利苛索:及盜賊一發,又首先帶領家口,棄城退回澎湖:殊屬可惡!道員以下文職官員,俱着提拏;交總督滿保、提督施世骠會同審明,即發往台灣正法。

    并查伊等家産,給賞效力有功之人。

    所參遊擊張彥賢等,亦俱着解任;交該提督、總督會同審明,定拟具奏』。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四。

     九月初五日(癸巳),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台灣新複,各營兵丁空缺,請以随征之兵照數派出,暫留台灣防守,并貼防各緊要之地」。

    應如所請』。

    從之。

     初九日(丁酉),谕大學士等曰:『福建浙江總督滿保解到賊首朱一貴等,着邢部會同步軍統領衙門将此事詳勘。

    有誰為造意設謀?何處結黨?何處拒敵?伊等原籍何所?兵器俱從何購買?共幾次交戰?其交戰時兵丁共有若幹?官員内交戰者為誰、未交戰者為誰?武職官員陣亡者甚多,其文職諸臣何以得攜妻子來至澎湖?伊等何以不行劫奪?内地有伊等夥賊否?應逐一問明,先行繕折;後仍照常審拟,繕本具題。

    其餘賊黨再有拿獲者,不必解京;即着該省總督、提督會審定議具奏』。

     冬十月初五日(壬戌),福建浙江總督滿保疏言:『台灣等三縣相距遼闊,又隔重洋;防汛額兵不免單薄,伏請添兵丁』。

    上谕大學士等曰:『福建總督、巡撫、提督俱奏請台灣添兵,朕意添兵無用也。

    台灣地方,水師營着副将一員、兵二千名,陸路營着副将一員、兵二千駐劄。

    水師有事,陸路可以照應;陸路有事,水師亦可以照應。

    其台灣總兵官移于澎湖,亦着兵二千名駐劄;令其管轄,均有裨益。

    至駐劄之兵,不可令台灣人頂補,俱将内地人頂補。

    兵之妻子無令帶往,三年一換。

    每年自京派出禦史一員,前往台灣巡查。

    此禦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信息可得速聞。

    凡有應條奏事宜亦可條奏,而彼處之人皆知畏懼。

    至地方事務,禦史不必管理也。

    将此旨傳示九卿』。

     初九日(丙寅),谕大學士等:『福建總督、提督、巡撫俱折奏台灣飓風大作,官兵商民損傷甚多,朕心深為不忍。

    前朱一貴等謀反,大兵進剿,殺戮頗多;今又遭此風災!「書」雲:「大兵之後,必有兇年」。

    茲言信然。

    總因台灣地方官平日但知能己,刻剝小民,激變人心,聚衆叛逆。

    及大兵進剿,征戰數次,殺戳之氣上幹天和,台飓陟發,倒塌房屋、淹沒船隻、傷損人民;此皆不肖有司貪殘所緻也。

    今宜速行赈恤,以慰兆民。

    爾等會同詳議,于一、二日内面奏』。

     十二日(己巳),戶部等衙門遵旨議覆:『台灣被風災民,應照保安等處地震散給之例赈恤。

    其被災兵丁,照出兵病故綠旗兵賞給之例,赈恤伊等妻子』。

    得旨:『依議速行』。

     二十三日(庚辰),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呂猶龍疏言:「前台灣匪類竊發,調遣官兵駐防進剿,正值需米之時;奉旨動發帑金,自浙省乍浦買米三萬石,由海運至廈門收貯。

    但廈門逼處海濱,地多潮濕;請将此米石于廈門收貯一萬石,泉、漳二府各貯六千石,其餘八千知運至福州省城收貯」。

    應如所請』。

    從之。

     二十五日(壬午),谕大學士等:『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骠病故,此缺甚屬緊要;着廣東提督姚堂調補,速行赴任!廣東提督事務,着廣州副都統馮毅署理。

     二十九日(丙戌),谕兵部:『施世骠效力年久,勞績懋着。

    沿海水師勞務,極為谙練;簡任提督,整饬營伍,實心盡職。

    當台灣匪類竊發,即調遣官兵親渡海洋,屢次大敗賊衆;七日内克複台灣,擒獲賊首朱一貴等:俾地方甯谧,克奏膚功,殊屬可嘉!海疆要地,正資料理;忽聞将星隕落台灣,朕心深為悼念!着給還所降之級;其加宮保、賜恤之處,着察例具奏。

    伊所借藩庫銀一萬兩,着賞給,不必償還。

    将伊安葬福建之處,着照伊所請行。

    此旨,着遍谕督、撫、提、鎮』。

     三十日(丁亥),免福建台灣、鳳山、諸羅三縣本年分飓災額賦。

     十二月十九日(乙亥),調廣東南澳總兵官藍廷珍為福建澎湖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

     ●康熙六十一年 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壬寅)春正月二十四日(庚戍),吏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嗣後台灣道、府、廳、縣在任三年,果于地方有益,俱照升銜再留三年升轉」。

    應如所請』。

    從之。

     二月二十三日(戊寅),刑部等衙門議覆:『台灣叛犯朱一貴、李勇、吳外、陳印、翁飛虎、王玉金、張阿三,應照謀反律,皆淩遲處死。

    朱一貴冒稱明朝後人為首倡亂,應将伊祖父、父、子、孫、兄弟、同居之人、期親伯叔兄弟之子并伊嫡族以至幼子,毋許遺漏一人,查明送部;詳訊分别,此外有無親屬,皆斬立決。

    李勇等六人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同居之人、期親伯叔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該督等會同逐一查明具題,即于彼處正法。

    其朱一貴之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逐一查明送部,分别給功臣之家為奴;财産入官』。

    從之。

     又議覆:『台灣賊犯杜君英、陳福壽雖自行投首,但因勢窮力竭、無處逃避,始行就撫。

    應将杜君英、陳福壽照謀反同謀律,皆淩遲處死。

    杜會三,應照反犯之子律,應斬立決。

    其杜君英、陳福籌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同居之人、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該督等會同查明具題,即于彼處正法。

    其男十五以下及伊等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查明送部,分别給功臣之家為奴;财産入官。

    藏匿鳳山莊之劉育、王忠并脫逃之陳功等,行令該督嚴緝』。

    得旨:『杜君英、陳福壽既系自行就撫,俱改着即處斬。

    餘依議』。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

     夏四月十日(甲子),兵部議覆:『福建巡撫呂猶龍疏言:「台灣總兵改設澎湖,應令其往來澎、台之間稽查營汛,自不緻有誤」。

    又水師提督姚堂等疏言:「澎台、隔越汪洋,阻風則半月不能至,聲息未易相通,彼此難于照應。

    莫若循舊制,澎設副将、台設總兵,庶于地方事務有益」。

    應如該提督所請。

    巡撫呂猶龍、提督姚堂會疏,稱台、廈道所屬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六十名、戰船四隻甚屬無益,請将此備弁兵丁分設于南、北兩路,戰船撥歸台鎮」。

    應如所請』。

    從之。

     二十九日(癸未),大學士九卿等遵旨議覆:『河工官員關系緊要,台灣遠屬海疆,而廣西之南甯、太平、慶遠、思恩四府,雲南之元江、關化、廣西、廣南四府俱在邊遠,此等地方官員,仍照舊例,令該督、撫保題調補。

    其餘曆年督、撫具題增添保題之缺并條奏交與督、撫保題之缺,概行停止。

    武職副、參、遊、都、守各官,仍遵定例内應題之缺揀選銜缺相當者題補;其餘亦概行停止。

    以後不應題補、調補之交武官缺及有事故并越銜保題者,将該督、撫、提、鎮并轉詳之官,均無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從之。

     五月十四日(戊戌),兵部以福州将軍員缺開列具題。

    得旨:『福州将軍事務,着江西按察使石文焯署理』。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七。

     六月二十八日(辛巳),調福建巡撫呂猶龍為浙江巡撫,命江西按察使石文焯署理福建巡撫事務。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八。

     秋九月初五日(丁亥),旌表台灣縣陳越琪聘妻黃氏夫亡聞訃,從容自經;給銀建坊如例。

     冬十月二十一日(癸酉),以山東巡撫李樹德為福建将軍,升鴻胪寺卿黃國材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九。

     十一月十三日(甲午)戍刻,上崩于寝宮。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