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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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民政政治,因為不存在中立威權,裁定君主和臣民之間的争執;實際上,君主在對臣民的關系上依然處于自然狀态。

    希望一個生性粗暴的人因為作國王就會有道德,是沒有用的。

     “在美洲森林裡要驕橫為害的人,在王座上大概也不會善良很多;在王座上,恐怕他将找出學問、宗教為他對臣民所做的一切事情辯護,凡有膽敢提出懷疑的人,利劍立刻叫他們噤聲。

    ” 君主專制正好像人們對臭貓和狐狸有了防護,“卻甘心被獅子吞噬,甚至可以說以此為安全。

    ” 市民社會勢必要服從過半數,除非大家同意需要更多的人數(例如,就像在美國,要修改憲法或批準條約時。

    )這聽起來好像民主,但是必須牢記洛克首先認為婦女和窮人是被排斥在公民權利以外的。

     “政治社會的發端有賴于各個人同意聯合組成單一的社會。

    ”據他(有些不大認真地)主張,這種同意必是在某個時代實際有過的,雖然他承認除了在猶太人中間,各處政治的起源都在有史以前。

     設立政治的市民契約隻約束訂立這契約的那些人;父親所訂的契約,兒子必得重新承認。

    (由洛克的原則如何推出來這點,顯而易見,但此話卻不太現實。

    有哪個美國青年到了二十一歲,宣稱“我不要受創建這合衆國的那個契約的約束”,他就會惹來一身麻煩。

    ) 據他講,依據契約的政府,其權力決不越出公益範圍以外。

    方才我引證了一句關于政治權力的話,話尾是“而這一切無非為了公益。

    ”洛克好像沒想起來問一問,這公益是要誰來判定的。

    顯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總下有利于自己的決定。

    大概洛克會說,該讓公民中過半數人判定。

    但是有許多問題得迅速決定,不容先查明選民的意見;其中和戰問題或許是最重要的了。

    在這樣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給予輿論或輿論代表者們某種權限(例如彈劾權),有權事後懲辦那些做出不孚人望的行為的行政官吏。

    但是這常常是個很不夠的手段。

     我在上文引證了一句話這裡必須再引一遍: “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偉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們的财産。

    ” 和這個原則取一緻,洛克宣稱: “最高權力若不經本人同意,不得從任何人取走其财産的任何部分。

    ” 更讓人驚詫的是這個講法:軍隊長官對部下兵士們盡管操生殺大權,卻沒有拿走金錢的權。

    (據此說來,在任何軍隊裡,懲辦輕微的違犯軍紀,處罰款是不對的,卻許可通過鞭撻一類的體傷來懲罰。

    這說明洛克讓他的财産崇拜帶到了何等荒謬的地步。

    ) 課稅問題依我們想總會給洛克作梗,他卻絲毫無睹。

    他講,政府的經費須由公民負擔,但是要經公民同意,就是說有過半數人的同意。

    但請問,倒是為什麼有過半數人的同意便夠了?他說過,必須有個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當理由拿走人的财産的任何部分。

    據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過半數人的決定課稅,這一點被洛克假定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願的。

    不必說,這一切有的時候和事實完全相反。

    關于自己應屬于哪個國家,大部分人都沒有有效的選擇自由,至于想不屬于任何國家,如今誰也沒有這個自由。

    舉個例,假使你是和平主義者,不贊成戰争。

    随你住在什麼地方,政府總要為軍事用項拿走一些你的财産。

    有什麼正當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這點呢?我可以想像許多個答案,但是我認為哪個答案和洛克的原則也不是一緻的。

    他未經适當考慮就橫加上服從過半數的準則,而且除神話性的社會契約外,他也沒提出從他的個人主義的前提到這準則的任何過渡。

     社會契約按這裡所要求的意義講,總是一種架空懸想的東西,即使在從前某個時代實際有過一個契約創建了我們說的那個政府。

    美國是一個切題的實例。

    當初制訂美國憲法時,人們是有選擇自由的。

    即使在當時,有不少人投了反對票,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約的當事者。

    當然,他們本來可以離開那個國家,由于留下沒走,結果被視為就得受他們未曾同意的契約的約束。

    但是實際上離開自己的國家通常是難事。

    談到憲法既制訂之後出生的人,所謂他們的同意,更加不着邊際了。

     與政府相對抗的個人權利這個問題,是個很難講的問題。

    民主主義者認為如果政府代表着過半數人,它有權強制少數,這太輕率了。

    在某個限度以内,這話定然不假,因為強制乃是政治少不得的要素。

    但是多數派的權神授說如果強調得過分,會成為和王權神授說幾乎一樣暴虐的東西。

    洛克在《政治論》裡關于這問題沒有怎麼談論,但是在他的《論寬容的書簡》中考察得相當詳盡,他主張凡信仰神的人,決不該因為他的宗教見解的緣故而被治罪。

     契約創立了政治之說,當然是進化論以前的講法。

    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漸發展起來的,固然它也和這兩種病一樣,可能突然傳入像南洋群島那樣的新地域。

    人們沒研究過人類學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裡所涉及的那種種心理過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們采納後來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風習的種種離奇古怪的理由。

    但是社會契約說當作一個法律拟制,給政治找根據,也有幾分道理。

     第四節 财産 由我們以上就洛克對财産的意見所講的話看來,可能覺得仿佛洛克擁護大資本家,既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高的人,也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低的人,然而這可說隻是部分真實。

    在洛克的著作中,見得到預兆高度資本主義的學說的論調,也見得到隐隐預示較近乎社會主義的見解的論調,不調和地并存着。

    和在大部分其它問題上一樣,在這個問題上單方面引證他的話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下面我寫出關于财産問題洛克的一些主要論斷,以在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

     首先,據他講每個人對他個人勞力的産品持有私人所有權,或者至少說,應當持有這種權。

    在工業生産前時代,這準則還不像到後來那麼不現實。

    城市生産在當時主要是自己保有工具、自售産品的手藝人幹的。

    至于農業生産,洛克所隸屬的那個學派認為“小農自耕制”算是最好的制度。

    他講,人能夠耕多少田地,他就可以保有多少田地,但不得更多。

    他好像随随便便地不理會在歐洲的所有國家,若不經一次流血革命,這個方案可說簡直就沒有實現的可能。

    到處農田大部分屬于貴族們所有,他們從農民那裡強征固定一部分(往往一半)農産品,或強征可能随時變動的地租。

    前一種制度盛行于法國和意大利,後一種制度盛行于英國。

    比較靠東方,到俄國和普魯士,勞動者是農奴,他們為地主幹活,實際上沒有一點權利。

    這種舊制度在法國因為法國大革命而結束,在北意大利和西德意志,由于法國革命軍的侵略宣告終了。

    在普魯士廢止農奴制度,是被拿破侖戰敗的結果;在俄國,是克裡米亞戰争失敗的結果。

    但是在這兩個國家,貴族仍保持了地産。

    在東普魯士,這種制度雖然受到納粹的嚴厲管制,一直存留到現在;①在俄國和現今的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由于俄國革命,貴族被剝奪了土地。

    在匈牙利、羅馬尼亞和波蘭,他們存留下來;在東波蘭,貴族們在1940年被蘇聯政府“清算”。

    不過蘇聯政府竭盡了一切能事在俄國全境改行集體耕作制,不改行小農自耕制。

     ①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

    ——譯者 在英國,向來的發展比較複雜。

    在洛克的時代,農村勞動者的處境因為存在着公有地而有所緩和:農村勞動者對公有地保有重要的權利,因此便能夠自産相當大一部分糧食。

    這種制度乃是中世紀的遺制,近代頭腦的人是不以為然的,他們說從生産的觀點看,這種制度不經濟。

    于是有了一個圈占公有地運動,從亨利八世年間開始,在克倫威爾統治時代繼續下去,但是直到1750年左右才雷厲風行起來。

    從那時以後,大約九十年之間,一塊又一塊的公有地被圈起來,移交給當地的地主。

    每圈一回,就需要國會有個法令,于是操縱國會兩院的貴族們無情地運用他們的立法權肥己,而把農業勞動者推到饑馑的邊緣。

    逐漸,由于工業的發達,農業勞動者的境況有了改善,因為否則防止不了他們往城市遷移。

    現在,由于有勞埃德-喬治所創立的稅制,結果貴族迫不得已放棄了他們的大半農業财産。

    但是那些也擁有城市财産或工業财産的貴族們,卻一直能夠緊握住他們的不動産。

    迄今沒發生急劇的革命,卻有一種現今還在進行着的漸次過渡。

    目前,那些仍舊富有的貴族們,其财富來源都是仰賴城市财産或工業财産。

     這段漫長的發展過程,除在俄國外,可以看作符合洛克的原則。

    事情怪的是,他雖然能夠提出需要有那麼多革命然後才可以付諸實施的學說,然而卻沒絲毫征象表現出他認為當時存在的制度不公平,或察覺這制度與他倡導的制度不同。

     勞動價值說——即生産品的價值取決于耗費在該産品上的勞動之說——的創立,有人歸之于馬克思,有人歸之于李嘉圖;不過這種學說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而洛克所以産生這種思想又是由于有上溯至阿奎那的一系列前人。

    陶奈總結經院派的學說時講: “這種議論的精髓就是,制造貨品的手藝人,或運輸貨品的商人,于理可以要求報酬,因為他們全在自己的職業中出勞力,滿足公共的需要。

    萬難容赦的罪過是投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