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 第十一章 蘇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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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出于同樣的觀點。

     似乎可以肯定,蘇格拉底的主要關懷是在倫理方面而不是在科學方面。

    我們已經看到他在《申辯篇》中說過,“我和物理學的探索是毫無緣分的”。

    柏拉圖最早的一些對話是被公認為最近于蘇格拉底的,這些對話主要地是從事于探讨倫理學名詞的定義。

    《沙米底斯篇》是談論節制和中庸的定義的;《李西斯篇》是談論友誼的,《拉什斯篇》是談論勇敢的。

    所有的這些篇對話裡,都沒有得出結論,但是蘇格拉底明确表示了他認為探讨這些問題是重要的。

    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始終一貫地堅持說他自己一無所知,而且他之比别人聰明就隻在于他知道自己是一無所知;但是他并不以為知識是不可得到的。

    正相反,他認為追求知識有着極大的重要意義。

    他堅持說,沒有一個人是明知而又故意犯罪的,因此使一切人德行完美所必需的就隻是知識。

     德行與知識之間這種密切的聯系,乃是蘇格拉底和柏拉圖兩人的特色。

    在某種程度上,它也存在于一切的希臘思想之中,而與基督教的思想相對立。

    在基督教的倫理裡,内心的純潔才是本質的東西,并且至少是在無知的人和有學問的人之間同樣地可以找得到的東西。

    希臘倫理學與基督教倫理學之間的這一區别,一直貫穿到今天。

     辯證法,也就是說以問答求知識的方法,并不是蘇格拉底發明的。

    辯證法似乎是由巴門尼德的弟子芝諾首先系統地加以使用的;在柏拉圖對話錄的《巴門尼德篇》裡,芝諾以這種方法對付了蘇格拉底,正如柏拉圖在别處說蘇格拉底以這種方法對付别人一樣。

    但是我們有種種理由可以設想,蘇格拉底使用了并且發展了這種方法。

    我們已經看到,在蘇格拉底被判死刑時,他就快樂地懷想到,在另一個世界裡他可以繼續永遠地提問題,而且不可能再被人處死,因為他将會是不死的。

    當然,如果他使用辯證法的方式真是象《申辯篇》中所描寫的那樣,那末别人對他的仇視就很容易解釋了:全雅典的騙子們都會結合在一起來反對他的。

     辯證的方法隻适用于某些問題,而不适用于另一些問題。

    也許這可以幫助我們決定柏拉圖的研究的特點,因為他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可以用這種方式來加以處理的東西。

    而且通過柏拉圖的影響,後來大多數的哲學家們都曾為他的這種方法造成的局限所束縛。

     某些東西顯然是不宜于用這種方式來處理的——例如,經驗科學。

    的确伽利略曾用對話錄宣揚過他的理論,但那僅僅是為了要克服人們的偏見,——他那些發現的正面理由不用極大的矯揉造作是不能插進到對話錄裡面來的。

    在柏拉圖的著作裡,蘇格拉底總好象是隻不過在引出被诘問者所已經具有的知識罷了;由于這種緣故,他就把他自己比做是一個助産士。

    但是當他在《斐多篇》和《美諾篇》中把這種方法運用于幾何學問題的時候,他就必須問到一些為任何法官所不能允許的引導性的問題了。

    這種方法是與回憶說相諧合的,因為按照回憶說,我們的學習隻是由于記憶起來了我們在前生所已經知道的東西。

    但與這種觀點相反的,讓我們考慮一下用顯微鏡所做出的任何一種發見吧;比如說細菌傳播疾病,我們很難認為,這種知識是可以用問答的方法就能夠從一個本來對此一無所知的人那兒推引出來的。

     蘇格拉底的處理方法所适用的,乃是那些我們對之已有足夠的知識而可以達到正确結論的事物,但由于我們思想混亂或者缺乏分析的緣故而未能對于我們所知的東西加以最好的邏輯的使用。

    象“什麼是正義”這樣一個問題,顯然是适于以柏拉圖式的對話來加以讨論的。

    我們大家都在随便地使用“正義的”或“非正義的”這些字,隻要考查一下我們使用這些字的方式,我們就可以歸納出來最能與習慣相符合的那種定義。

    這裡所需要的,隻是關于問題中的這些字應如何使用的知識。

    但是當我們的探讨得出了結論時,我們所做出的隻不過是一樁語言學上的發見,而并不是一樁倫理學上的發見。

     然而,我們也很可以把這種方法很有益地應用于稍為廣泛的一類情況中。

    隻要所争論的是邏輯的事情而不是事實的事情,那末讨論就是發現真理的一種好方法。

    例如,假使有人說,民主制是好的,但凡是具有某種意見的人卻應該不許投票;那末我們就可以斷定這個人是不一貫的,并且可以向他證明,他的兩種說法之中至少有一種必定或多或少是錯誤的。

    邏輯的錯誤,我以為,要比許多人所想象的具有更大的實際重要性;它能使犯這種錯誤的人輪流地在每一個題目上都采取為自己所惬意的見解。

    任何一套邏輯上一貫的學說都必定有着某些部分是令人痛苦的,并且與流行的成見是相反的。

    辯證的方法——或者,更廣義地說,無拘無束地辯論的習慣——是有助于增進邏輯的一貫性的,因而在這方面便是有用的。

    但是當其目的是要發見新事實的時候,這種方法便完全行不通了。

    也許我們可以把“哲學”就定義為是用柏拉圖的方法所可能追求到的全部探讨的總和。

    但是如果這一定義是妥當的話,那乃是由于柏拉圖對于後世哲學家們有影響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