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霍布士的利維坦

關燈
是說,意志并不是和欲望及厭惡不同的東西,不過是發生沖突的情況中最強的欲望或厭惡罷了。

    這說法跟霍布士否定自由意志明顯有連帶關系。

     霍布士與大多數專制政治的擁護者不同,他認為一切人生來平等。

    在任何政治也還不存在的自然狀态下,人人欲保持個人的自由,但是又欲得到支配旁人的權力。

    這兩種欲望都受自我保全沖動主使。

    由于它們的沖突,發生了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争,把人生弄得“險惡、殘酷而短促”。

    在自然狀态下,沒有财産、沒有正義或不義;有的隻是戰争,而“武力和欺詐在戰争中是兩大基本美德”。

     第二編講人類如何結合成若幹各服從一個中央權力的社會,從而免除這些惡弊。

    這件事被說成是通過社會契約而發生的。

    據設想,有許多人彙聚起來,同意選擇一個主權者或主權團體,對他們行使權力,結束總體混戰。

    我以為這種“盟約”(霍布士通常如此稱呼)并未被看成是明确的曆史事件;把它這樣看待,與當前的議論的确也不切題。

    這是一種神話性的解釋,用它來說明為什麼人類甘受、而且應當甘受因服從權力而給個人自由必然要帶來的種種限制。

    霍布士說,人類給自己加上約束,目的在于從我們愛好個人自由和愛好支配旁人因而引起的總體混戰裡得到自我保全。

     霍布士研讨人類為何不能像螞蟻和蜜蜂那樣協作的問題。

    他說,同蜂房内的蜜蜂不競争;它們沒有求榮欲;而且它們不運用理智批評政府。

    它們的協和是天然的協和,但是人類的協和隻能是憑依盟約的人為協和。

    這種盟約必須把權力交付一個人或一個議會,因為否則它便無法實施。

    “盟約離開武力隻是空文”(威爾遜總統不幸忘記這點。

    )這盟約不是後來洛克和盧梭講的那種公民與統治權力者之間的盟約,而是為服從過半數人要選擇的那個統治權力者、公民們彼此訂立的盟約。

    公民作出選擇之後,他們的政治權力即告終止。

    少數派也和多數派同樣受約束,因為這盟約正是說要服從多數人所選擇的政府。

    政府一經選定,除這政府認為宜于許可的那種權利以外,公民喪失掉一切權利。

    反叛的權利是沒有的,因為統治者不受任何契約束縛,然而臣民要受契約束縛。

     如此結合起來的群衆稱作國家。

    這個“利維坦”是一個凡間的神。

     霍布士歡喜君主制,不過他的全部抽象議論同樣也适用于一切這樣的政體:其中存在着一個無上權力,不受其它團體的法權的限制。

    單隻議會,他倒能夠容忍,但是他不能容忍國王和議會分領統治權的制度。

    這和洛克及孟德斯鸠的意見恰相反。

    霍布士說,英國内戰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權力分配到國王、上院和下院的緣故。

     這個最高權力,或是一個人或是一個議會,稱作主權者。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的權力沒有限度。

    他對一切意見的表達有檢查權。

    據假想,主權者主要關心的是維持國内和平;所以他不運用檢查權壓抑真理,因為與和平抵觸的論調決不會正确(好個異常實用主義的見解!)。

    财産法應當完全随主權者的心意;因為在自然狀态下不存在财産,所以财産是政府創造的,政府可以随意左右這種創造。

     固然也承認主權者可能專制,但是哪怕最壞的專制政治總強似無政府狀态。

    況且,在許多地方主權者的利害與臣民的利害本相同。

    臣民越富足,他越富足;臣民若守法,他就比較安全;等等。

    反叛是不該的,一則因為反叛通常要失敗,再則因為倘若反叛成功,便留下惡例,教别人學反叛。

    他否認亞裡士多德說的僭主政治與君主政治的區别;按霍布士的意見,所謂“僭主政治”,無非是講這話的人恰巧厭惡的一種君主政治罷了。

     書中舉出君主當政比議會當政可取的種種理由。

    他承認當君主的私人利益與公衆利益沖突的時候,君主通常要順從他的私利,但是議會也如此。

    君主可能有寵臣,但是議會的每個議員也難免有嬖人;因此在君主政治下,寵臣嬖人的總數多半還少些。

    君主能私下聽取任何人進言;議會卻隻能聽取議員們的意見,而且還是公開聽取。

    議會中有某些議員偶然缺席,可以讓别個黨派獲得多數,因而造成政策的改變。

    不僅如此,假若議會内部分裂,其結果可能就是内戰。

    霍布士論斷,因為所有這些理由,君主制最完善。

     整個一部《利維坦》中,霍布士完全沒考慮定期選舉對議會為了議員的私人利益而犧牲公衆利益的傾向可能起的鉗制作用。

    事實上,好像他所想到的不是民主選舉的議會,而是威尼斯大議會或英國上院一類的團體。

    他把民主政治按古代方式理解為必得一切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行政;至少說,這似乎是他的意見。

     在霍布士的體制中,主權者起初一選定,人民便最後退了場。

    主權者的繼承,如同羅馬帝國在沒有叛亂擾攘時的慣例,須由主權者決定。

    他承認,主權者通常要選擇自己的一個子女,或者若沒有子女,選擇一個近親,